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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1〕3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办公厅、信息中心、宣传教育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拟定了 《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使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特编制本程序。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8月。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3 年 11月。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 年 5月。

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 年 12月。

5.《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06 年 6月。

6.《国土资源部 突 发地质灾害 应 急 响 应 工作 方案》,国土资源部,2009 年5月。

7.《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 应 急 专家 管理 暂 行 办 法》,国土资源部,2010 年7月。

(三)适用范围

国土资源部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香港、澳门除外)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主要对象是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重大地质灾害。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特大型和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地质灾害,以及国务院指令的其他突发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防灾减灾;

统一协调,属地为主;

快速有序,安全高效。

二、工作体系

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体系包括决策指挥、组织协调和技术支撑等。

决策指挥机构为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国土资源部部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国土资源部主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部办公厅、地质环境司、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应急办”)、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测绘局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 (以下简称 “应急中心”)等有关领导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组织协调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组织协调机构为应急办,由专职人员组成。技术支撑机构主要为应急中心,必要时请部属单位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管单位 (国家测绘局)及相关省级应急技术力量作为技术支撑。

三、应急工作程序

(一)应急值守

应急办实行全年 24 小时应急值班,负责灾情险情信息的接收、核实、上报等工作。根据气象、雨情、水情等信息,应急办将通知相关地区做好应对工作,特别是确保节假日、周休日以及夜间通讯联络畅通。

1.接收信息

应急值班人员负责接收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厅 (局)报送的灾情险情信息; 接收相关部门发送的信息; 收集新闻媒体、网络的信息,并做好记录。

2.核实信息

应急值班人员接收灾情险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当地国土资源厅 (局)核实情况,并了解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可与民政、交通、铁路、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联系,了解灾情险情情况,以及相关部门采取的措施。

3.上报信息

值班人员核实灾情险情信息后,立即向应急办领导报告,视灾情险情实际情况,由应急办领导报告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值班人员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名义编发《国土资源部值班信息》,通过部值班室报国务院总值班室,同时报送应急指挥部领导及其他部领导,分送办公厅 (督查室、新闻处)、地质环境司。办公厅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地质灾害处置进展; 做好政务信息发布,并根据灾情险情发展及应急工作情况及时续报 《国土资源部值班信息》; 做好上报信息的跟踪反馈。

(二)应急准备

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人员、应急技术资料、应急装备,跟踪了解灾情险情信息等。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应急职责任务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1.制定方案

应急办在接到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组织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成立前、后方工作组。

2.落实方案

应急办根据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通知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通知赴现场工作组人员做好出发及应急准备,并安排行程; 通知当地国土资源厅 (局)赴现场工作组情况等事项。

3.调配资源

根据需要,应急办组织协调应急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家测绘局、有关省国土资源厅 (局)等单位调配应急人员、应急技术资料、应急装备等。

4.通讯保障

部信息中心接到应急指令后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畅通,以备急需。

(三)响应启动

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应急办灾情险情报告后,根据灾情险情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办负责传达应急指令、跟踪了解灾情险情信息。办公厅负责组织发布灾情险情和应急工作信息等。

1.下达指令

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以及应急响应级别,下达应急指令。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向国务院领导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险情及应急响应情况。

2.传达指令

应急办接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后,立即向灾情险情发生地国土资源厅(局)、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相关应急专家印发 《国土资源部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通知》,明确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相关要求。

3.派出工作组

应急响应启动后,部赴现场工作组 24 小时内赶赴灾区,核查灾情险情,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灾情评估和应急处置等,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现场响应

部赴现场应急人员根据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成立前方工作组,组长由指挥部选定,在指挥部的授权下负责指导和协助地方开展前方应急工作。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同时报告应急办。前方工作组应明确具体联系人与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将灾情险情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应急办。

1.应急调查

前方工作组到达灾害现场后,应立即了解最新灾情、险情,以及地方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协助、指导制定现场应急调查工作方案,并开展应急调查。

2.应急监测

前方工作组根据需要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指导应急监测,观测地质灾害的整体动态状况,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3.灾情评估

前方工作组根据调查监测情况,分析灾害成因,评估灾情险情,预测灾害发展趋势。

4.技术会商

应急办组织前方工作组和后方工作组,根据灾害现场调查监测情况,通过远程会商系统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会商意见,上报应急指挥部。

5.决策指挥

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根据技术会商意见,结合其他渠道获得的相关信息,视情况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商会议与地方政府交换意见,对专家提出的应急处置建议进行决策,并下达应急响应指令。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灾情险情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6.应急处置

前方工作组综合各类现场信息,初步判断地质灾害成因和稳定性,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现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响应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或灾情基本清楚,应急指挥部商当地人民政府后,宣布国土资源部应急响应终止,并上报国务院。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办、应急工作组应全面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为后续的日常防灾减灾工程以及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参考,为完善减灾规划、灾情险情评估,改进应急预案等提供借鉴,并从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应急办将所有应急响应形成的材料归档。

四、应急保障

应急中心做好应急人员、应急装备、应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全国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快速准确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一)人员保障

为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应急人员的选配工作。应急人员包括应急管理与技术专家、应急技术人员。

应急专家是按照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经过一定程序遴选的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目前共有 124 名应急专家,分布在全国各个省份,确保能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

应急技术人员包括应急调查、应急监测、信息处理、远程传输和工程处置等方面人员,具体工作时与省级应急机构工作人员联合组队,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二)装备保障

应急装备根据不同用途进行分类配置和保管,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根据应急装备用途,分为调查装备、监测装备、测绘装备、远程会商装备、防护装备等。根据空间用途分为空中装备、地面装备、水上装备、水下装备等。

部相关技术支撑单位根据应急职责任务做好应急装备配置与保障工作,定期进行检测与维修,行前做好装备安全性、可用性检查和精度校准。

应急办定期向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直属单位、国家测绘局等有关单位了解应急装备配备及更新情况,根据需要提出调用无人小飞机等技术装备建议。

应急响应前,后方工作装备配置尽可能全面。应急出发前先与省级应急机构沟通协调,根据需要,再确定远程携带的具体设备,并做好备份工作。

(三)资料保障

为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应急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应急技术资料分为基础资料、专业资料、专门资料等。

应急技术资料要求彩色纸介质和电子版同时准备,精度尽可能满足应急要求。应急中心做好资料整理、集成和数据质量检查工作,逐步建成应急响应信息平台。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应急资料的准备工作。

本程序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和内容

㈡ 怎么下载省级地质灾害数据

在中国科学数据网中,找到所需要的省份的地质灾害数据,就可以下载了。中国科学数据网上有全国及各个地市的地质灾害数据,找到需要的省份的地质灾害数据,然后点击下载就可以完成了。中国科学数据网有全国25万多个地质灾害点空间分布数据,包括崩塌、塌陷、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滑坡、斜坡7大类地质灾害点。数据分为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数据格式为excel 和矢量shape文件格式。

㈢ 地质灾害评估文件 财建【2007】52号文件,谁能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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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全国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基本原则和目标

6.2.1 指导思想

遵循自然地质环境规律,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科学技术为依托,以促进全社会减灾行动和增强减灾效果为目的,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效减轻由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重大工程的安全。

6.2.2 编制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2003.11.24)

2)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

3)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4)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水利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6.2.3 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重点突出

地质灾害调查的部署需要与国家中长期规划目标相结合,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当前应首先进行社会经济发展亟须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然后逐步开展对今后国民经济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前瞻性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全面布置,分层次、分阶段、按计划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同时,对重点地区提高调查精度;在部署调查时,优先安排山区,尤其是重大工程区的调查。

(2)深化调查内容,拓展服务领域

在注意地质灾害自然特征调查分析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地质灾害社会经济属性的调查研究;在注意地质灾害直接破坏损失的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深远破坏和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的调查分析;在对地质灾害自然动力过程和直接原因调查分析的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成灾的人为因素和社会经济背景的研究;在进行地质灾害历史和现状调查的同时,要加强动态分析和预测评价;在进行定性分析的同时,要加强定量分析评价。

6.2.4 目标

(1)调查周期的确定

据不完全统计,近50年来,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形成了1951~1962年、1963~1975年、1976~1987年和1988以后的4个周期性变化过程,每个周期延续时间为11~13年。据统计,在以10年为单位的不同时段中,自20世纪50~90年代,其发生频次以每年3.3~4.8次的速率呈阶梯状增加。同时气候变化的周期也为10年。因此,地质灾害调查的周期为10年。

(2)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查清我国地质灾害,尤其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发生的条件、特点与规律,为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精度、降低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的发生率,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防治工作的合理布局提供基础数据,为国土整治开发和重大工程建设提供防灾资料,促进和保障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2)阶段目标。近期目标(2004~2010年):①继续开展全国山区和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全面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系统;②开展平原区地质灾害调查;③查清我国重要经济区带、地质灾害高发区、重要交通干线地质灾害发育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高风险区;④查清我国重点建设的人口密集城市、矿业城市、地质灾害高发的县(市)地质灾害发育分布规律,为县(市)的城镇(县)的合理布局、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修编提供依据;⑤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面建立地质灾害调查制度;⑥编制不同比例尺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或标准、规范。远期目标(2010~2020年):更深入地开展全国地质灾害调查。依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整体布局,在重点建设区和地质灾害高发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㈤ 地质灾害评估规范的具体要求

去网络文库或者豆丁网或者其他专业论坛下载《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

㈥ 如何规范地质灾害点的巡视和检测

五、地质灾害有什么监测方法?对规模大、危害严重的灾害点原则上是采用专业设备监测,专业设备监测法指机械—电子位移传感器观测法、精密大地测量观测法(视准线法、交汇法)、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观测法,一般只用于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的精密测量。一般点用目视监测和简易观测。目视监测主要指定期或不定期地人工巡视地质灾害点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微地貌、地表植物、建筑物标志的各种细微变化。常规简易监测方法指用排桩法,三角桩法和建筑物裂缝观测法测量地表位移和裂缝的变化。参考:DZ/T 0286-201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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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第16期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五日●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部门2006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2007年7月份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6月20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捷主持召开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石华清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汇报,总结了前一阶段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 会议研究议定了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近年来,国务院一直强调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重点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重点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就抓住了依法行政的核心,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二、要认真总结前段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来,在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一是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以省直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由2000年以前的60%提高到90%,有效遏制了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二是政府相关工作水平有了新提高。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实行政务公开等起到了推动作用。三是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有了新提高,行政执法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进一步加强,关系进一步改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行政执法权力和利益还没有完全脱钩;执法程序问题较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社会力量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不够;“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还存在等。对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梳理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在总结过去三年试点的基础上,在“十一五”期间将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再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要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是前提,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条件,强化责任追究是保证。今后,要重点加强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继续全面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考评办法。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努力提升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制。在各项基础工作到位,特别是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更科学、更公正的前提下,要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奖励办法》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做到奖惩分明,以责任追究确保行政执法责任落实。三是充分发挥基础工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证作用。要督促各级各部门全面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公布工作,认真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2007年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启动《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市州、县市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继续抓好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 四、对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同意2006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并以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通报。(二)同意建立省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由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该制度发挥实效。(三)行政执法奖励和责任追究自2007年度起开始实行,由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行政执法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具体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部门2006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代表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对省直部门进行了2006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现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评议考核的基本情况此次评议考核是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对省直部门全面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对象为省人民政府所属的41个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确定为行政执法工作(重点为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以及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三个方面。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内部考核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评议考核小组,并邀请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等单位参加,对省直各部门从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形式、执法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考察和评估,并实行现场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在外部评议方面,扩大了民主测评的范围,提高了公众参与的程度,召开了三个座谈会,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青妇、法院、检察院代表座谈会,企业代表座谈会和新闻媒体代表座谈会。参加外部评议的社会各界代表100余人,从执法效果、执法程序、执法风纪等方面对省直各部门进行评议。此次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70%,外部评议分值占30%。为确保评议考核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对涉及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较多的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和地税等6个部门,采取区别分类记分,其内部考核分值占80%,外部评议分值占20%。从评议考核的情况看,省直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推进富民强省、构建和谐湖南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树立。省直各部门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众、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深化,使行政执法工作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省直各部门能够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实施了大量行政执法活动,普遍加大了执法力度,为实现对经济和社会的管理,推进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三是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省直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健全。一些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信访案件明显下降,省直各部门在2006年行政诉讼中的胜诉率又有提高,达90%。四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突破性进展。省直各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公布基本完成,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全面启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稳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这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五是行政执法培训广泛开展。省直各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启动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培训工作,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除此之外,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岗位学法活动。六是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普遍推广。省直各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事项。一些部门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执法,并发布行政执法信息。七是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省直各部门通过党组会、办公会或工作会等形式,经常研究和部署行政执法工作,有的部门将2006年作为“依法行政年”,有的部门充实和加强了法制机构力量,这些措施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虽然省直各部门在2006年度的行政执法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情况看,省直各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一是权力和利益挂钩的现象大量存在。行政执法利益驱动倾向严重,一些部门以收费、罚款为目的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甚至索拿卡要。这些问题是当前社会各界反映最集中、最突出的问题,严重损害了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形象。二是行政执法效果不尽理想。突出反映在市场经济秩序领域,虽然省直各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实施了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但是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药品、医疗、环保、安全生产、交通秩序、收费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满意度不高,受多种因素影响,行政执法在解决社会“难点”和“热点”问题上,尚没有完全到位。三是行政执法程序问题较多。申请、受理、告知、证据、时效、决定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落实不到位,“重实体、轻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一些部门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不完整,有的甚至没有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部门仍停留于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等基础性工作阶段,尚没有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没有建立行政执法奖惩机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作用尚没有得以充分发挥。五是对基层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领导不力。从评议考核反映的情况看,省直部门的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要好于市州、县(市、区),省直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领导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特别是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上述问题影响着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制约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下大气力逐步加以解决。二、评议考核结果这次评议考核结果和排名如下:优秀单位:1.省审计厅(90.97);2.省人防办(90.7);3.省水利厅(90.65);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90.19)。合格单位:5.省档案局(89.87);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9.71);7.省工商局(88.76);8.省财政厅(88.76);9.省广电局(88.74);10.省新闻出版局(88.7);11.省农业厅(88.6);12.省统计局(88.15);13.省宗教局(87.72);14.省交通厅(87.71);15.省人口和计生委(87.7);16.省地税局(87.59);17.省民政厅(87.46);18.省发改委(87.3);19.省公安厅(87.22);20.省知识产权局(87.12);21.省科技厅(87.11);22.省体育局(86.19);23.省经济委(85.96);24.省环保局(85.84);25.省物价局(85.07);26.省林业厅(84.98);27.省司法厅(84.93);28.省粮食局(84.91);29.省建设厅(84.12);30.省教育厅(83.92);31.省信息产业厅(83.82);3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82.66);33.省煤炭局(82.21);34.省国安厅(82.03);35.省安监局(81.76);36.省文化厅(81.05);37.省卫生厅(80.89);38.省人事厅(80.07);39.省旅游局(79.21);40.省国土资源厅(78.74); 41.省商务厅(70)。希望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扬成绩,并切实采取措施,整改不足,不断推进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迈上新台阶,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实现富民强省,构建和谐湖南,做出新的贡献。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2007年7月份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文机关 序号 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公布日期 长沙市 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7]108号 2007.6.24 衡阳市政府 1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7]16号 2007.6.14 2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7]17号 2007.7.8 3 衡阳市人民政府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7]18号 2007.7.8 4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7]20号 2007.7.16 5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7]7号 2007.5.31株洲市政府 1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及执行最低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株政发[2007]6号 2007.6.19 2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7]7号 2007.6.29 3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信息化发放农民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 15号 2007.7.3 4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 16号 2007.7.4 5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株政办函[2007]79号 2007.6.12 湘潭市政府 1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潭政发[2007]3号 2007.4.9 2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7]19号 2007.4.23 邵阳市政府 1 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邵阳军分区关于印发《邵阳市国防动员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市政发[2007]4号 2007.4.7 2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7]5号 2007.4.2 3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江市区河道整治的通告 市政发[2007]6号 2007.4.20 4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通告 市政发[2007]8号 2007.6.5 邵阳市政府 5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设农村现代化流通服务网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7]10号 2007.6.15 6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0号 2007.6.22 7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9号 2007.3.8 8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0号 2007.3.21 9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发展全市绿色食品产业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1号 2007.4.13 10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休闲产业发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3号 2007.4.13 11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4号 2007.4.27 12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6号 2007.5.30 13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创建农村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9号 2007.6.11 14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5号 2007.5.26 张家界市政府 1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07]10号 2007.7.3 益阳市政府 1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瀑竹的通告 益政通[2007]1号 2007.2.12 2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益阳火车站秩序的通告 益政通[2007]2号 2007.5.29 3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益阳中心城区客运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益政通[2007]3号 2007.6.8 4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 益政发[2007]6号 2007.4.10 5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通知 益政发[2007]8号 2007.4.19 6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益阳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工程报建及房产登记(交易)中有关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益政发[2007]9号 2007.6.4 7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益政发[2007]10号 2007.6.13 8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财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益政发[2007]12号 2007.6.29 益阳市政府 9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意见 益政办发[2007]5号 2007.5.24 10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代理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7号 2007.6.22 11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区县(市)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11号 2007.6.29 12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益政办函[2007]58号 2007.7.4永州市政府1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07]12号 2007.7.13 2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永政发[2007]13号 2007.7.25 3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7]64号 2007.6.28 4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7]68号 2007.7.8 5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7]74号 2007.7.11 6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永州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明电[2007]109号 2007.7.17湘西州政府1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 州政发[2007]12号 2007.7.6 2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州政发[2007]13号 2007.7.10 3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州政发[2007]15号 2007.7.27 省经委 1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湘经交通[2007]142号 2007.4.23 2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钨、锡、锑行业准入公告的通知 湘经产业[2007]18号 2007.1.18 3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办理产业政策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经产业[2007]63号 2007.3.8 4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能源审计和规划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经环资[2007]110号 2007.4.3 5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湖南省市州经委资源节能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经环资[2007]113号 2007.4.4 6 湖南省2007年第一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公告 湘经环资[2007]193号 2007.5.18 7 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电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通知 湘经能源[2007]31号 2007.2.1 省经委 8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电网实行发电指标转让和向外省售电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经能源[2007]115号 2007.4.5 9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省内电解铝等八个行业的生产企业进行调查的紧急通知 湘经能源[2007]173 2007.5.8 10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铜冶炼企业申请公告工作的通知 湘经运行[2007]78号 2007.3.29 省科技厅 1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湘科高字[2007]15号 2007.1.28 2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咨询市场的意见 湘科字[2007]38号 2007.4.28 3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科字[2007]79号 2007.6.25 省财政厅 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补助乡镇统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07]11号 2007.4.16 省国资委 1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通知 湘国资[2007]90号 2007.5.8 2 关于全面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湘国资[2007]104号 2007.5.24 3 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学法用法工作推进监管企业“五五”普法的通知 湘国资[2007]110号 2007.5.5 省工商局 1 湖南省工行政管理商局关于立足职能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湘工商企字[2007]152号 2007.6.25 省药督局 1 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食药监法[2007]9号 2007.6.13 省粮食局 1 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粮调[2007]25 2007.8.6 省宗教局 1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宗教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三个配套规章的意见 湘宗发[2007]11号 2007.3.8 2 关于规范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㈧ 地质灾害调查,评估,防治的规范有哪些

调查和评估主要是参考这个,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要做防治的话就要参考你做治理的相关治理规范了!

㈨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灾搬迁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等级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治理等防治先进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化水平。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村(居)民地质灾害预防救助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设备的义务,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灾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章防治规划第十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并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可以根据地质灾害补充调查成果适时修订。规划修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批准公布和备案。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附具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防治区划图、工作部署图及相关附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应当将城镇、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蓄水引水调水、交通干线、输电输油输气、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及其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作为防护重点。

㈩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都有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义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③管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工作;④制定有关标准、规范;⑤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的资质管理;⑦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纠纷调处。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

我国地质灾害分布广泛,灾情严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开展这一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了避免工作重复、交叉和相互脱节,需要统一规划,分级、分部门实施。所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的职责,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定时期内需重点发展的防灾技术手段等。

地质矿产部曾于1989年组织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转发了这个纲要。1991年地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分省区的1:50万以地质灾害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环境调查、区划工作。这一工作将于2000年基本结束。届时将重新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多发区,查明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灾害体的稳定状况等。在此基础上,结合上一级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各地质灾害点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谁受益,谁出资,人为引起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将防治工作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二)划定、管理地质灾害危险区

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对危险区进行建设限制和人为活动限制并编制必要的防灾预案,是世界各国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公布以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公布的危险区范围在周界上,特别是周界的道路旁设立明显的危险区标志,如桩、牌等。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督管理。

(1)在造成灾害威胁的地质灾害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灾害威胁尚未解除前,危险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若确需开展建设的,其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切实、有效的防灾措施并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足以抵御地质灾害威胁,方可开展建设。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质灾害的威胁。

(2)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任何可能加剧、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如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内进行削坡、填土、开挖水渠等活动都应禁止。在岩溶塌陷危险区不能超量开采地下水。

(3)责成危险区所在乡级人民政府编制地质灾害危险区防灾预案。防灾预案必须明确:灾害体动态监测机构和人员、防灾预警的判据、预警发布机构及负责人、预警信号、撤离路线等。

(4)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危险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选址不当和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动力地质现象,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成为地质灾害。例如湖北省巴东县城新址曾几次出现滑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原因就是县城搬迁选址时未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将新县城选在一古滑坡体分布区。1994年四川省武隆县由于小煤矿开挖崖脚引起鸡冠岭岩崩,造成乌江断流,经济损失高达8亿元。所以,必须在工程建设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以防工程选址不当或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因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内容。只要抓住这个环节就等于从灾害发生的“源头”上把住了关。实现真正的“以防为主”。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即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质。

(2)勘查、评价报告管理。没有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不能作为建设依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3)监督防治工程和实施。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设施。而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建设项目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验收工作。

(四)制定有关标准、规范

为了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严格监督管理,制定和颁布有关标准、规范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①地质灾害勘查技术标准;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标准;③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标准;④地质灾害防治效益评估标准;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技术要求。

(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我国政府现有的财力不可能对所有地质灾害体都进行治理,对大部分地质灾害体,只能加强监测、预报,以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尽可能减轻经济损失。所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尤为重要。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管理办法;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确定各自的监测、预报重点。然后,根据灾害体所在的位置、威胁的对象,将灾害监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对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点,要由专业队伍进行监测;其他灾害点,由灾害点所在乡、镇设立地质灾害监测组,由乡镇负责,选派工作认真,有一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责任心强的村民为监测员,对每个监测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制定岗位责任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简易监测。

鉴于地质条件本身的发展变化以及降雨、人类活动等影响,每年都会出现新的灾害和隐患,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在每年汛前对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进行调查,汛期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核,及时掌握灾害体的变化情况,提高预报的准确性、预防的实效性。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市(地)、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4小时内向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同时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地质灾害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灾害的形成原因、发展趋势,提出治理对策。

(六)审定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一项不同于一般道路、桥梁及城市建设的特殊的地质工程。必须在充分掌握地质灾害的形成机制、发生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对症下药,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对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的素质有特别的要求。国务院赋予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职能。地矿主管部门已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目前,正在制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按现行管理程序,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甲、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除对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外,还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审批工作。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承担与其资质不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地质灾害责任鉴定、纠纷调处

对地质灾害防治,实行“以防为主”的方针。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实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即受灾害威胁,开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出资开展防治工作。对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由于地质灾害成因十分复杂,很多情况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还是人为诱发,实际上不少情况是两种因素的叠加作用。所以,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权限进行地质灾害的责任鉴定。在充分调查、勘查的基础上,弄清灾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各种因素在灾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灾害纠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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