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拆迁附属物按多少号文件|江苏省关于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发过的文件

A. 江苏省关于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发过的文件,好象是125号文,在网上实在的不到,哪位仁兄能提供一下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25号拆迁法律法规 2008-03-16 18:29:22 阅读34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5]125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 2005年11月)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规定,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线的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级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及过江通道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等,由省包干到工程沿线各市政府,一次核定,包干使用。二、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三、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列入工程投资。(一)征收土地费用。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苏政发〔2003〕131号文(以下简称131号文)的规定,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县(市、区)域为单位统一计算,用被征收的耕地总数除以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平均数。2.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实行定额补助,按被征收前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四类地区的基数每亩分别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1)征收精养鱼塘的,按12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8倍计算;-1-(2)征收园地或者其它经济林地的,按12倍计算;(3)征收其它农用地的,按10倍计算;(4)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10倍计算;(5)征收未利用地的,按5倍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3.青苗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助费,四类地区每亩分别定额补助900元、800元、700元、600元。4.征收土地的排灌设施开发补偿费,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5.有关规费、税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征收土地的土地用途变更费按现行标准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2%收取,但不超过每亩800元。6.耕地开垦费。对征收的耕地,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苏中地区(扬州、泰州、南通市)、苏北地区(徐州、淮安、宿迁、连云港、盐城市)分别按每平方米9元、7元、5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7.土地管理费、土地用途变更费、耕地开垦费由建设单位按标准支付给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使用。(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对于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在工程结束后,工程项目功能性使用部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余部分由沿线市、县政府组织复垦,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如下标准定额补助复垦费。1.取土坑。取土深度在2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7000元、6400元、5800元、5200元;取土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0500元、9600元、8700元、78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当地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2.弃土(石)用地。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3.其它费用:取土坑、弃土(石)用地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补助-2-标准执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三)临时用地补助费。补助费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每年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再加上青苗补助费,按占用年限计算。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补助标准执行。(四)产权归地方所有的线外工程(改移道路、改移沟渠等)用地,按本条(一)款标准所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助,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再办理征地手续。(五)征收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助。省包干到市的补助标准为:平房每平方米400-500元,楼房每平方米600-700元,工业厂房(含设备搬迁)每平方米700-800元。其它零星附着物按附件一补助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五、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到的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杆线及其他附着物,由各市负责拆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要贯彻节约办工程的精神,原杆线要充分利用,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工程建设单位补助复建、迁建费标准见附件二。六、建设单位缴纳了上述费用后,各级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其它有关费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只缴纳中央部分费用,省内部分予以免缴或全额返还。七、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不属于个人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八、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意见执行。-3-附件1:零星附着物补助标准┌——————————┬————┬—————┬—————————┐│ 类 别 │ 单位 │ 补助标准│ 备 注 │├——————————┼————┼—————┼—————————┤│猪圈、厕所 │ 间 │ 280元 │ ││(砖瓦结构) │ │ │ │├——————————┼————┼—————┼—————————┤│猪圈、厕所 │ 间 │ 150元 │ ││(土草结构) │ │ │ │├——————————┼————┼—————┼—————————┤│沼气池 │ 个 │ 450元 │ │├——————————┼————┼—————┼—————————┤│手压水井 │ 个 │ 260元 │ │├——————————┼————┼—————┼—————————┤│土窑 │ 座 │ 4000元 │ │├——————————┼————┼—————┼—————————┤│立窑 │ 座 │ 7000元 │ │├——————————┼————┼—————┼—————————┤│轮窑 │ 门 │ 14000元 │ │├——————————┼————┼—————┼—————————┤│砖砌院墙 │ 米 │ 25元 │ │├——————————┼————┼—————┼—————————┤│坟墓 │ 座 │ 150元 │ │├——————————┼————┼—————┼—————————┤│绿化 │ 户 │ 210元 │ 树木由户主自行 ││ │ │ │ 移植或砍伐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25元 │ │└——————————┴————┴—————┴—————————┘-4-附件2:“三线”迁移补助标准单位:元┌——————————————┬———————————————┐│ 类 别 │ 补助标准 │├——————————————┼———————————————┤│220KV电力线 │ 210000│├——————————————┼———————————————┤│110KV电力线 │ 140000│├——————————————┼———————————————┤│35KV电力线 │ 115000│├——————————————┼———————————————┤│10KV电力线 │ 50000│├——————————————┼———————————————┤│低压电力线 │ 5500│├——————————————┼———————————————┤│邮电线 │ 7500││(明线、电缆平均) │ │├——————————————┼———————————————┤│光缆 │ 80000│├——————————————┼———————————————┤│广播线 │ 2500│└——————————————┴———————————————┘

B. 关于拆迁有哪些文件

法律分析:(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拆迁房屋估价报告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迁人的安置意见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C. 拆迁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

一、土地权属性质改变不同。国有土地在城市拆迁时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集体土地在城市拆迁时土地要实施征收,即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改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管理权限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征收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三、补偿内容与标准不同。(一)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内容及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泗县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皖政[2015]2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按泗政[2008]17号及宿政秘[2013]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由人社部门解释并负责落实)。

D. 拆迁33号文件

拆迁33号文件是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文号全称淮政发〔2007〕33号,题目是《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内容是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共五章三十七条。第三章第十一条 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