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GJ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GJ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⑵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要具体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
1、宪法;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
5、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
(2)规范性文件用词经常有哪些扩展阅读
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1、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我国法院判决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由于只是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也是非规范性文件。
3、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⑶ 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广义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2、狭义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⑷ 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规范性文件指什么
1、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2、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 3、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⑸ 1、 撰写规范性文件多运用的表达方式是说明吗
是的。请参考:五、 规章制度(一)用途规章制度是各种条例、办法、细则、章程、制度守则的总称。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是有关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规章制度一般由有关机关颁发,或有关会议通过,或群众在自觉基础上讨论通过的。因此主要用在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调动群众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统一干群的思想行动,使大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维持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协调社会生活,保证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二)种类1. 章程:章程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于规定其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成员的条件、义务、权利和纪律,以及活动的法规性文书,一经通过、颁发,就成为组织内每个成员思想、言行的准则,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协会章程》等等。2. 条例:条例是由党政机关制订或批准的,规定国家政治、经济、文艺领域的某些事项,或规定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的法规性文书。如《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3. 办法: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上级政策,就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的具体做法,往往是“条例”的具体化。比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经费管理办法》就是国家社科基金办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暂行条例》制定的。“办法”和“条例”的作用与性质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条例”较为原则,法规性较强;“办法”充实“条例”,较为具体,并且在实施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补充、修订,因而灵活性更大。4. 细则:这是贯彻执行或实施某一法令、条例的条款而制定的详细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就是邮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制定的。工厂的《厂长工作实施细则》就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而制定的。细则是各单位加强管理的不容忽视的工作,其制定必须具体、详尽、细致,便于管理和遵守。5. 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制度适用范围广,机关、团体、单位、班组都可以订立。制度一经订立和公布,大家就应按章办事,所以带一定强制性和约束力。如“选举制度”、“经济责任制”、“办公制度”、“评比检查制度”等。6. 守则:由机关部门、工厂、学校要求辖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如《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工作守则”等。(三)结构和内容1. 标题:[制定者]+[事由]+文种 比如《上海市 鼓励外商投资新区的若干 规定》;可选项可以省略,如《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经营暂行条例》、《上海市节能情报网章程》。若为“暂行”、“试行”,可加在文种前面,表示需要一段试验期,才能最后定案。比如《×××暂行条例》、《×××试行办法》之类;如果是“试行草案”,则加在文种后面,如《科技学院关于专业志愿分流的试行办法》。2. 正文:通常用条款式,层次分明,结构谨严。(1)繁式:运用于内容较复杂的“章程”、“条例”、“细则”等。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各部分可分“章”,各章可分为“条”,条下还可分款,用序数表示。A. 总则:是开头部分,在第一章中用小标题写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二条……)”。其内容主要是简要说明制定本规章制度的缘由、目的、意义,总要求等。B. 分则:是主体部分,全文中心,即“总则”和“附则”间的各章,但不能写作“第二章 分则(第×条……)”;本部分写明规章制度的具体事项和内容,各章可各设小标题,使之眉目清楚。C. 附则:是中心内容的补充或说明,放在最后一章,用小标题写出:“第×章 附则(第×条……)”。这部分写明该规章制度实施、解释权限、修订办法、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实行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2)简式:“守则”、“须知”、“公约”等,可以只分“条”,不分“章”,一般在第一条中说明缘由、目的、要求;然后逐条陈述内容,或不要“开头”,直接进入分条陈述。3. 署名: 制订单位(标题已经有了制订单位就不再署名)、通过或颁布日期(也可放在标题下,但不要重复)。
⑹ 规范性文件是什么意思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 机关 、团体、 组织 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 约束 和规范人们行为的 性质 ,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即“ 法规 ”。
词语分解
规范的解释 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 标准 道德 规范详细解释.典范。《书序》:“所以 恢弘 至道,示人主以规范也。” 晋 陆云 《答兄平原》诗:“今我顽鄙,规范靡遵。” 唐 元结 《刘侍御月夜宴会》诗序:“诸公尝欲变时 文件的解释 ∶指公文书信等 ∶指有关政策、理论等方面的 文章 详细解释.指公文、信件等。 郑观应 《盛世危言·考试上》:“ 次第 而升,以资历练,文件自理,枪炮自发。”.有关 政治 理论、时事政策、学术 研究 等方面的文章。
⑺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
收藏推荐 小刘:甄律师,我在学习统计法的过程中经常看到“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样的提法,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您能帮我解释一下吗? 甄律师:“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罚,出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说明具体问题。 小刘:《罚款处罚办法》、《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就应当属于与《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地方规章。 甄律师:对。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应当制定规章。
⑻ 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2、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3、范围包括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五种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⑼ 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2019修改)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二)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个单位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改革开放的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抵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权限、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命令”、“决定”、“意见”、“公告”或“通告”等。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应当冠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严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第二章起 草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确定其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起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组织起草。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复杂问题且法律问题较多的,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邀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介入。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清理与其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规定废止性条款。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应当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依据第三章规定报送审查;几个工作部门共同代起草的,应当由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依据第三章规定报送审查。第三章审 查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市人民政府决定之前,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前,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有关领导认为有必要需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应当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
⑽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形式表述,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普遍适用的各种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的总称。新版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总共列举规定了十三种形式,它们是: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除议案、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的函和下级对上级的报告与请示显然与行政立法无关,其他九种形式,都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