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债权转让有哪些参考方案
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债权转让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形成,渊源于原合同,但又与原合同有不同的地方,因此其转让的效果也呈如下特点:(一)、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无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则债权转让合同也部分无效,就原合同无效部分,债权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二)、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权的转让了。
② 债权转让的要件是什么有哪些
债权转让构成要件具体有:1、债权有效存在;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③ 债权让与的要具备哪些条件,债权让与有哪些效力
债权让与的要具备哪些条件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有效:第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第二,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三,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让与人应将让与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因此,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第四,必须有转让通知。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让与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二、债权让与有哪些效力1、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2)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物权,定金债权,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须的一切情况,对此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示的借据、票据、合同。来往电报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的担保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债权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的占有。(4)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券让与给一人后,又就同一债权让与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和债权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优于部分转让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转让。2、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包括:①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②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③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④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力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转让前,或转让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转让通知前还是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均可主张。⑤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消。如果对受让也享有债权,也可以直接主张和受让抵消。
④ 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有哪些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一、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五、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授让人主张。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⑤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
有这样一起案件:案外人甲经乙借给丙某5万元,丙用其房照进行抵押,甲和丙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约定了利息,办理了房屋他权证。借款到期后,丙未按时还款,甲通过乙向丙催还借款未果,遂与乙协商将此债权转让给乙,并通过电话通知丙,丙仍未还款,乙将丙告到法院,丙则称此转让债权不成立,乙主体不适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该债权转让无效。因《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乙和甲没有书面和其他证人证实通知到丙债权转让之事,而丙又否认通知到他,所以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二,该债权转让有效。按照《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并未明确规定由谁通知债务人,和具体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按“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立法宗旨,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原债权人进行。但是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以由新债权人进行。本案甲向乙交付了丙的借款合同及房屋他权证,乙将丙向甲借款5万元及利息给付了甲,足见其意思表示,乙向丙提供了关于合同转让的主要证明文件(合同等),丙亦承认乙替其还借款事实存在。《合同法解释与适用》在解释第80条中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是其根据其意志和利益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只要债权人与受让人是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此转让合同权利行为便发生效力,受让人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向其履行合同义务。至此,应承认该债权转让的效力。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在浅析本案中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通知的方式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口头通知还是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是否需要证人证实,书面通知是否需要签字,是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还是受让人也可以通知债务人。本案甲和乙均称经三方协商的,并都通知了丙,但没有三方的书面协议或签字,应视为甲和乙口头通知了丙,是否有效,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公民权利观念和鼓励交易,保护合同稳定性的目的出发,口头形式和由受让人通知是应当允许的。因为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对债权转让与应由何人通知债务人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允许受让人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这不损害债务人的实际利益。所以,本案即使只有乙通知丙也是符合立法宗旨的。关于债权人向受让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的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一般认为,除了转让协议外,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欠条、借条等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应该由原债权人一并转给受让人。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合同权利的转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如果受让人仅对债务人起诉,原债权人是否必须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没有规定。本案乙、丙没有提出由甲作为第三人出庭,甲是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债权转让的事实,判决债权转让有效。关于转让债权的主张方式问题。《合同法》第79条、80条、81条、82条、83条均没有规定受让人主张债权的方式,这意味着受让人可以私下与债务人协商,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今提倡“大调解”的背景下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债权转让在立法上更应明确受让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更能保护或者说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否则对那些欺行霸市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去实现一些所谓的“转让债权”,必将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影响社会的安定。(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邢艳辉)
⑥ 什么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的依据是什么
债权转让生效的必要要件: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⑦ 什么叫债权受让人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是可以将债权进行转让的,转让债权的时候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的,债务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是无效的。
债权受让人是指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债权的受让方,受让方承担债权人的债权,就是新的债权人,有实现债权的权利。
扩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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