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具体指什么
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文件资料;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秘密的文件;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资料,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② 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都有哪些要求
(1)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 (3)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进行登记,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 (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5)传达国家秘密文件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6)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经过批准。
③ 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是指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保密规则或行为规范。 一 、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都有哪些保密要求? (1)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 (3)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进行登记,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 (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5)传达国家秘密文件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6)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经过批准。 二 、特殊场所、部位保密制度是什么? 特殊场所部位主要是指军事禁区和不对外开放的其他涉密场所和部位。军事禁区的保密措施,在1990年2月23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中,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其他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则由其主管机关制定或与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由于军事禁区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划定的,因而其对外开放及扩大开放范围,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三、哪些部门、部位应该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以及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办公场所,应确定为要害部位。 四、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具体保密要求有哪些? 符合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条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要害部门、部位;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具体的保密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由机关、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负责,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2)建立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将保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 (3)对在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结合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5)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④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文件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第四条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第五条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章秘密载体的制作第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第八条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第九条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第十条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第三章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第十一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第十二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第十三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第十四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第十五条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第十六条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第十七条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四章秘密载体的使用第十八条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第十九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第二十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第二十一条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第二十二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第二十三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第二十五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第二十六条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第五章秘密载体的保存第二十七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第二十九条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一条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第三十二条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第六章秘密载体的销毁第三十三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第三十五条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第三十九条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⑤ 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的保密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1)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 (3)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进行登记,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⑥ 秘密文件传阅范围如何确定
一。 秘密文件的范围 第一条 凡不能公开发表的涉及党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电报、图表、资料、图书、刊物、教材、照片、录音带、录相带、拟制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样,打字腊纸、复印废页、印刷余份等,都属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秘密文件根据秘密程度的高低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发〔64〕6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秘密文件的密级划分细则。 第三条 不宜对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资料、图片等,可做为内部材料,不划密级,但应注意保存,不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二。 文件制发 第四条 文件制发部门要根据文件内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密级、印份、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制文部门的负责人核定签印。 第五条 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份数,一律由内部机要打印人员或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制,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制。 三。 文件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的秘书部门,是负责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部门,是秘密文件收发、运转的枢纽,必须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分发、运转、清退、立卷、保管、销毁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须交秘书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条 秘密文件应由经管文件的人员拆封,领导亲启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翻印、转发。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经制文部门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改变使用范围。 复印件要同原件同样管理。 第十条 县、团级以上单位,未配专职文书人员的,不发给文件。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对平时使用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随手入柜加锁。 四。 文件阅读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文书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第十六条 不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记秘密文件内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 五。 文件传递 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往外地,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重要密件,须由机要交通递送或派两名专人护送。 (二)市内传递,由机要人员递送。绝密件、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用专车递送。 (三)单位内部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签收手续,无关人员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驻外机构递送,要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 (五)向我驻港澳机构寄发文件、资料和函件,一律通过机要寄“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转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邮寄。 (六)文件要密封,标明密级,放在文件包、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专程直送,不得他往,并严格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工作,不得随身携带绝密、机密级文件。干部出国工作,一律不准携带各类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 文件核对和清退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对保管的秘密文件应做到:绝密文件一周一核对;机密文件半月一核对;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对。在核对中发现短缺文件应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文件实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将上年各类秘密文件的清退情况向市保密委员会作出报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秘密文件应随同文书档案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清退的,退回原发文部门; (二)应归档的,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 (三)需带往合并单位的,移入合并单位; (四)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 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对所管秘密文件进行清点移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对个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走,更不能随意销毁或遗弃,必须全部移交清楚后,才能离开。 八。 文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文书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分类立卷归档,并于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九。 文件销毁 第二十四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尽。市内五区安排在青岛造纸厂、人民造纸厂监销,各县(市)和黄岛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有保密条件的造纸厂监销。在装卸、运送、监销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严防丢失或被窃。 第二十六条 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均不准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 十。 机要人员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配备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选拔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并要坚持先审后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不适合做机要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尽到下列责任: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对党忠诚,坚守岗位、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对刺探、窃取、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敢于斗争。 (三)模范遵守中央十项保密守则和省、市的有关保密规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种手续完备,文件运转及时、准确,不失密。 第二十九条 承印秘密文件的单位,要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印刷过程中的安全。 十一。 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者;及时发现他人违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损失者;在危难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维护和保卫秘密文件安全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丢失秘密文件)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秘密文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模范地执行本办法,并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执行。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部门和领导同志 的机要秘书工作。第二条 机要秘书是机关领导同志的工作助手,机要秘书的工作是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机要秘书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秘密文件和完成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为领导工作服务。第四条 机要秘书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政治性工作,必须挑选成份好,政治历史清白,社会关系单纯,政治上绝对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担任。任用机要秘书,必须按照上述条件由任用部门严格审查,报上级党委组织部批准。第五条 对机要秘书的基本要求是:立场坚定,忠诚老实;服从组织,遵守纪律;热爱工作,努力学习;埋头苦干,艰苦朴素;细心耐烦,准确迅速;谦虚谨慎,严守秘密;坚持原则,执行制度。工 作第六条 机要秘书应当熟悉领导同志的工作习惯,努力领会领导同志的工作意图,准确、及时地做好工作。第七条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每天将收到的文电、通知、资料、信函、请柬等,分别轻重缓急,及时送阅处理,不得积压。第九条 对较长的文件、电报,如有可能和需要,应当摘要后连同原文一起送阅。第十条 对领导同志阅办完毕的文件,应当认真细致的查看,如有批示,要及时处理。第十一条 对收进的一切秘密文件生内部材料,按下列办法妥善保管:(一)按不同种类,分别登记编号或按原有的顺序号排列保管。(二)领导同志如在党、政、军、民不同机关兼任几种不同职务,应当将不同职务的文件分别登记、分别存放,以便分别处理。(三)秘密文件与公开文件分别存放,绝密文件单另严密管理理。(四)发出文件要登记编号,履行签收手续。(五)必须将秘密文件放置于办公室的保险柜、文件柜内,外出时,辊封落锁。(六)将领导同志外出工作或参加会议带回秘密文件,交由机关文书处理部门登记保管。第十二条 对所保管的文件,应当按规定定期清 理。(一)绝密文件一般半个月清查一次,分别情况,及时退回原发单位,移交机关机要室、保密室、档案室,或者暂时妥为保存。(二)其他文件最迟三个月清查处理一次。在清查中,如发现文件有损坏和遗失,应当及时向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报告,积极设法追查和补救。第十三条 机要秘书个人无权销毁任何秘密文件。销毁文件应当按《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第十四条 年终应当将文件的清理、保管情况向领导同志和领导机关写一书面汇报。第十五条 机要秘书调动工作的时候,必须将自己经给接替工作的同志,当面点清,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第十六条 打电话、对外接洽,要语言准确,态度谦和,如实反映情况,如实转达意见。保 密第十七条 机要秘书必须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视党和国家的秘密如同生命。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在紧要关头,都必须采取一切可靠的措施,保证秘密安全。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将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不经领导同志批准,不得将秘密文件给任何人阅读。第十九条 不得为个人需要摘引秘密文件的内容。第二十条 严禁闲谈秘密事宜,在私人通信中严禁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第二十一条 写明由领导同志亲自拆阅的信件,除领导同志授权的以外,不能代拆。第二十二条 禁止家属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对领导同志周围的人员做好保密教育。第二十三条 必须经常地提高革命警惕,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和领导部门反映保密和安全工作情况,向一切不利保密的现象进行斗争。组 织第二十四条 机要秘书受其直接服务的领导同志和所在机关办公厅(室)的双重领导, 受所在机关机要秘书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十五条 必须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和组织生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同周围同志搞好团结。第二十六条 要定期向领导同志和有关组织汇报工作、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取得组织上的监督和帮助。
⑦ 国家秘密的载体有那些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国家秘密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上述四种载体是国家秘密载体的基本形式。我们开展的定密工作,主要是针对这些有形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制定具体保密措施,将这些秘密载体管住、管好。
⑧ 什么是涉密文件
涉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他记录形式记载商业、国家秘密内容的资料。
涉密文件主要包括公文、档案、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光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纸介质涉密载体:
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
2、光介质涉密载体:
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 CD、VCD、DVD 等各类光盘。
3、电磁介质涉密载体:
包括电子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电子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U盘、移动硬盘等;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磁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
4、密品:
是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等。这种设备、产品有的可以通过外观观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有的则需要通过一定手段进行测试或相关数据资料分析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8)传达国家秘密文件都有哪些扩展阅读:
涉密文件的管理:
收文环节:
收文管理包括检查、登记、批办、传递等步骤。收到密件后,首先要检查来文封皮的状态,看是否有损坏或被窃的痕迹,在回执单或送文簿上签署姓名、时间。
发文环节:
发文环节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草拟文件时,有保密事项后应当马上做标记,并划定密级,限制秘密文件的范围。审核、签发与复核,是对文件内容的把关。
日常管理:
应根据信息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将企业信息划分为不同等级,设定不同的知密范围,限制信息的传播途径,积极主动的防止竞争对手窃取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本企业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涉密文件
⑨ 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涉密内容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有: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9)传达国家秘密文件都有哪些扩展阅读
国家涉密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