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年国家发什么文件|哪里有1983中共中央54号文件1991中共中央20文件〔人字403号〕

㈠ 83年中共中央54号文件

此系机密文件,文件在组织部,法院也有。

㈡ 亲爱的朋友们,有谁知道“中央1983年(中发54号文件)”全文内容

摘要
1983年中共中央就已发布过(中发54号文件)关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复员转业老战士至付营级干部的待遇的三条规定”,1995年、1996年,中央又先后二次行文规定,内容基本与(54号)文件相同,志愿军复转战士享受离休待遇,退休时应按离休办理。2000年中央再次向全国发文(文件号为100号文件),是否有类似精神。请说明。浙江省为70号文件,武汉市为200号文件。 中央在2002年夏季又向全国行文规定: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都应按照老干部离休待遇办理。是否有类似的精神。上述信息来源于浙江省档案室2003年5月。 ,[1983中发54号]文件精神——“关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军的军转干部(包括班级和老战士)应享受离休待遇的政策。

㈢ 中共中央1983年第53号文件内容

中共中央1983年(中发54号文件)此文件是通过中央政治局集体讨论通过的。一、关于在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已复员到地方企业工作以及到农村务农的复员军人的待遇规定:从1983年10月开始执行,战士至副排级全部提升为国家机关干部,行政22级待遇,并且加上工龄工资。从入伍之时开始算起,今后凡是国家干部升级时应首先考虑以上这批老战士的升级问题。二、复员农村务农的正排级全部定为行政级21级干部待遇,副连级全部为20级行政干部待遇,正连级全部定为国家干部19级待遇,副营级定为国家行政干部18级待遇,这些干部的条件和以上回家种田的老战士相同,这些老同志在农村没有居住条件的,政府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三、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回地方在国家企事业工作的人员,政府应按照国家干部标准解决好住房问题。他们的子女就业的问题应优先考虑安排。这批老战士在年老时应按离休办理,他们的劳保福利同国家行政干部一样享受。

㈣ 1983年兵役法243号文件是什么

1983年兵役法243号文件是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颁发。为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切实做好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工作。

㈤ 1983年工资普调相关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国发(1983)6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于今年四月十四日以国发(1983)65号文件批转了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现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一、关于调整工资的范围1.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未列入一九八一、一九八二年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均列入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2.上述单位中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是:(1)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职工中,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2)按照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未列入一九八一年调整工资范围的,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固定职工。(3)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4)上山下乡插队满五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分配到调整工资单位工作,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插队时间不涉及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5)已经按照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升了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增加工资的,仍可以列入再升一级的调整范围。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应做到不重不漏。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未按照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调整工资的职工,可以列入调整工资范围;在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已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调到这次调整工资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不能再列入调整工资范围。二、关于调整工资的办法1.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企业调整工资在一九八三、一九八四两年内进行。凡是调整工资的职工,都要经过考核。2.凡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调整工资应具备的条件,自有资金又比较充足的企业,可以在一九八三年一次调整职工的工资。虽符合企业调整工资应具备的条件,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自有资金的企业,可以按照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指标,在一九八三年先给一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一九八四年再调整其他职工的工资;也可以在一九八三年一次对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升级增加的工资,根据上级安排的增加工资指标和自有资金的情况,一九八三年先发一部分,其余部分一九八四年再发给。3.这次调整工资,对经过考核,确实起骨干作用的下列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可以较多地增加工资,即增加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的工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一九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标准工资额相当国家机关行政二十级及其以下的;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一九六六届毕业生、标准工资额相当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一级及其以下的。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八年制毕业生,较多增加工资的工资级别杠杆,可比本科毕业生高一级。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较多增加工资的工资级别杠杆,可比本科毕业生低一级。(2)一九八二年七月底以前正式授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农艺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等及其以上职称,现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与上述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相同的。(3)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一九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标准工资额相当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二级及其以下的;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一九六六届毕业生、标准工资额相当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三级及其以下的。4.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十级以上(含十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升级。5.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十一级至十四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九七八年以来升过级的(含十五级升到十四级的),原则上不升级。个别需要升级的,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组发(1983)7号、劳人薪(1983)117号通知的规定办理。6.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之间毕业并分配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后可以享受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其他学校毕业生,虽属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固定职工,这次不调整工资,但入学前的原工资等于或高于定级工资的,可以调整工资。7.长期病休人员(不含因公致伤、致残),原则上不升级。8.“文革”中的“三种人”和犯有严重错误至今仍不改悔的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路线的人,在经济领域内和其他方面严重违法乱纪的人,以及触犯法律受刑事处分的人,不调整工资。犯错误受党纪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记大过处分时间未超过半年的,受其它处分时间未超过一年的;一九八○年以来,经常旷工,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极少数由于思想品质恶劣或其他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调整工资的人员,也不调整工资。正在受审查的人员,暂缓升级,待审查清楚后再决定是否升级。9.这次调整工资的工人,按本单位现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执行一九六五年“一条龙”工资标准的试点单位,如何增加级差,可以参照过去增加级差的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这次调整工资的各类干部,增加工资级差有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以企业为单位,凡现在分别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和卫生、教育、科研、文艺等人员工资标准的,仍分别按照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不得都改按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其中升两级的,升第二级均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现在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九六三年修订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执行一九六五年“一条龙”工资标准的,以及执行其他工资标准的,不分行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论升一级或升两级,均在各自现行标准工资额的基础上,按照所附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草案)的级差增加工资(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接近哪个新拟工资标准,就按哪个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另一种办法是,考虑到企业现行工资标准繁多,都以企业为单位,各类干部不论执行哪一种工资标准,均在各自现行标准工资额的基础上,按照所附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草案)的级差增加工资。以上两种办法,执行哪一种,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但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不能同时实行两种办法。调整工资的职工,若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小于五元的,可按五元增加。10.对一九七七年调整工资时,受增加工资不超过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从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可以补齐。补齐级差所增加的工资,可以摊入成本。11.这次升级和改革工资制度增加工资的人员,有附加工资的,应将增加工资超过五元的部分(升两级增加工资超过十元的部分),抵销其附加工资;有保留工资的,应将其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既有附加工资,又有保留工资的,应按上述办法先抵销其附加工资,然后再将抵销附加工资后的增资额抵销其保留工资。升级后增加的地区性津贴,只抵销保留工资,不抵销附加工资。抵销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的金额,可以用于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和改革工资制度,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掌握。12.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属于一九五三年以前入伍的,其工资额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这次应在增加的工资中予以抵销,抵销不完的继续发给。三、关于浮动升级1.一九八三年职工考核升级后,要继续考核两年或三年,合格者予以固定。在考核期间,长期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犯了其它严重错误的人员,应当浮动下来。一九八四年升级的职工,也照此办理。2.一九八三年试行浮动升级的企业单位,在按照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工资时,应将今年已浮动升级的人数,从本单位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应升级的总人数中予以抵减。一九八二年及其以前浮动升级的人数,是否抵减,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凡是未经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批准,自行提高定级工资和升级的单位,应将自行提高定级和升级的人数,从列入调整工资范围应升级的总人数中扣除。四、关于改革工资制度1.实行调整工资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的试点企业,必须是经过整顿验收合格,自有资金较多的企业。2.实行工资调改结合的试点企业,今年改革的内容主要是简化归并工资标准,改善企业内部工资关系。试点企业在执行新的工资标准时,干部和工人现行工资标准偏低的,可以先实行较低的工资标准或过渡工资标准,以后再逐步提高。3.实行工资调改结合的试点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增资指标可以合并使用。4.试点的企业单位及其试点方案,均需报劳动人事部批准。地方所属企业的试点方案,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的试点方案,由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在本系统地方所属的企业中进行试点时,可以提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考虑,由地方研究确定是否列入试点单位,提出方案报批。工资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考虑扩大试点。五、关于增加工资指标的控制1.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可以摊入成本的增加工资指标,国家将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平均每人每月增加三元五角计算控制,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逐级向下分配增加工资指标时,可以在地区(市)之间、企业主管局之间、企业之间作适当调剂。企业按照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指标,从今年十月起摊入成本。2.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较多地增加工资的指标,根据本规定第二节第3条规定的范围,按平均每人每月再增加三元五角计算,也从今年十月起摊入成本。3.调整工资增加工资指标的限额(包括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指标和从企业自有资金支付的增加工资指标在内),按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和较多增加工资的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一般按七元控制,现行实际平均级差(按各等级实有人数和现行级差计算的平均级差)大于七元的,可以按照实际平均级差控制。具体的控制金额,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不同的工资级差情况予以确定。4.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的企业,其增加工资指标的控制,除职工升级可按上述限额增加外,改革工资制度的增加工资指标,可按参加改革的职工人数,平均每人每月一般按增加一元五角控制。这部分增加工资指标,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暂不摊入成本。5.企业从自有资金支付的增加工资指标,用于职工升级的部分,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负担能力;用于改革工资制度的增加工资指标,要有三年的负担能力。六、关于调整工资的组织领导和审批程序1.这次企业调整工资的组织领导,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进行。省、市、自治区和地、市、县所属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如国务院有的部门领导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省、市、自治区领导。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成立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领导小组,有一位省(市、区)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并以劳动人事部门为主,会同经委、计委、财政、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抽调得力干部,成立调整工资办公室,具体管理日常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2.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发(1983)65号文件和本规定制定的调整工资实施方案,应报送劳动人事部批准。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调整工资人数、升两级人数、工资级差、增加工资金额、自有资金负担能力、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3.调整工资的企业,其调整工资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调整工资方案的审批权限,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七、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人事、经委、计委、财政、统计、银行、税务、工会等部门,都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和上述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使用资金问题的规定》加强对企业调整工资的监督检查。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于违犯国家政策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除立即予以纠正外,并对有关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调整工资或调整工资结合改革工资制度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必须如实地及时填报调整工资或结合改革工资制度结果的统计表,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逐级汇总后报送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㈥ 国发[1983]60号文件全文谁有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务院发布日期:1983-4-9执行日期:1983-4-9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确定和开放一批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团结广大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和国际反霸统一战线,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名单所列寺观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一般以"文化大革命"前的范围为界限),应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管理、使用,其产权属社会公有(即国家所有)。名单中现为非宗教部门管理、使用的寺观和原属寺观的资产包括文物应共同清点造册,对古建筑状况作出记录,交接清楚。所有交接工作,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持下进行,并在今明两年内完成。撤出的单位特别是职工,当地政府应予以妥善安置。这些寺观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大都座落在风景名胜区或是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这些寺观的保护是宗教、园林、文物等政府部门以及宗教组织的共同责任。因此,既要保障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正当的宗教活动,又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保护环境、园林、风景名胜的规定,精心加以保护,接受文物、园林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某些具有很高历史艺术价值的建筑和特别珍贵的文物,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具体保护方案由宗教、文物部门商定。今后这些寺观的维修,在宗教事物部门领导和文物部门的指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负责,财政部门应给宗教事务部门增加必要的寺观维修和文物保护费用。今后如确因宗教活动需要,开放已定为国家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由宗教事务部门商得文物部门同意,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审批;属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遗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汉族地区佛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的佛道教著名寺观名单,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批准,又同文化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反复协商,确定一百四十二座佛教寺院和二十一座道教宫观作为全国重点寺观(名单附后),并经中共中央统战部同意。现报请国务院审批。汉族地区佛道教寺观,解放初有僧道和宗教活动的大约有六万多座,到"文化大革命"前,尚有八千多座。经过十年动乱,遭受很大破坏,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所剩无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政策逐步贯彻落实,陆续开放了一些寺观。但目前还有不少需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著名寺观,仍由一些非宗教部门管理、使用,这已成为进一步落实宗教政策急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步骤。这次确定的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均应按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领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文物、园林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采取积极稳妥步骤,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移交寺观的资产特别是文物要共同清点造册,交接清楚。整个交接工作应在今明两年内完成。非宗教部门撤出寺观特别是现有职工安置等问题,建议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各地宗教事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这批寺观的领导,进一步认真落实党的宗教政策。要协助宗教组织选好寺观住持,增补培训寺观僧道人员,建立健全寺观管理组织和各项制度。这批寺观,大都座落在风景名胜区或是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各地宗教事务部门,一定要对宗教职业人员加强教育,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接受文物、园林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对特别珍贵的文物和古建筑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此外,还有一些应当保护的重要佛道教遗迹和可作省级重点的寺观,建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少数民族地区的佛教全国重点寺院容后另报。附:一、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名单(共一百四十二座)北京广济寺,法源寺,佛牙舍利塔,广化寺,通教寺,雍和宫,西黄寺天津大悲院河北正定县临济塔院,承德市普宁寺山西太原市崇善寺,大同市上华严寺,交城县玄中寺五台山:显通寺、塔院寺、菩萨顶、殊像寺、罗▲寺、金阁寺、广宗寺、碧山寺(广济茅蓬)、十方堂、黛螺顶、观音洞辽宁沈阳市般若寺,沈阳市慈恩寺吉林长春市般若寺,长青市地藏寺,吉林市观音古刹黑龙江哈尔滨市极乐寺上海玉佛寺,静安寺,龙华寺,沉香阁,圆明讲堂江苏南京市灵谷寺,南京市栖霞寺,苏州市寒山寺,苏州市西园戒幢寺,苏州市灵岩山寺,镇江市金山江天寺,镇江市焦山定慧寺,常州市天宁寺,常熟县虞山兴福寺,南通市广教寺(大圣寺),扬州市大明寺,邗江县高▲寺,句容县隆昌寺浙江杭州市灵隐寺,杭州市净慈寺,宁波市七塔寺,鄞县天童寺,鄞县阿育王寺,新昌县大佛寺普陀山:普济寺、法雨寺、慧济寺天台县国清寺(包括智者塔院),天台县高明寺,天台县方广寺,温州市江心寺安徽合肥市明教寺,安庆市迎江寺,潜山县乾元禅寺,滁县琅琊寺,芜湖市广济寺九华山:化城寺、肉身殿、百岁宫、甘露寺、祗园寺、天台寺、旃 檀林、慧居寺、上禅堂福建福州市涌泉寺,福州市西禅寺,福州市林阳寺,福州市地藏寺,闽侯县雪峰崇圣寺,厦门市南普陀寺,莆田县广化寺,莆田县囊山慈寿寺,莆田县光孝寺,福清县万福寺,泉州市开元寺,晋江县龙山寺,漳州市南山寺,宁德县支提华严寺江西九江市能仁寺,九江市东林寺,永修县真如寺,吉安市青原山净居寺山东济南市千佛山兴国禅寺,青岛市湛山寺河南洛阳市白马寺,登封县少林寺湖北武汉市归元寺,武汉市宝通寺,黄梅县五祖寺,当阳县玉泉寺湖南长沙市岳麓山寺,长沙市开福寺南岳:祝圣寺、福严寺、南台寺、上封寺广东广州市六榕寺,曲江县南华寺,乳源县云门寺,肇庆市庆云寺,潮阳县灵山寺,潮州开元寺广西桂平县洗石庵四川成都市昭觉寺,成都市文殊院,新都县宝光寺,乐山县乌尤寺,重庆市罗汉寺,重庆市慈云寺,梁平县双桂堂峨眉山:报国寺、万年寺、洪椿坪、洗象池、金顶贵州贵阳市宏福寺,贵阳市黔明寺云南昆明市圆通寺,昆明市筇竹寺,昆明市华亭寺宾川县鸡足山:祝圣寺、铜瓦殿陕西西安市大慈恩寺,西安市大兴善寺,西安市卧龙寺,西安市广仁寺,长安县兴教寺,长安县香积寺,长安县净业寺,户县草堂寺宁夏银川市海宝塔寺二、道教全国重点宫观名单(共二十一座)北京白云观辽宁沈阳市太清宫,鞍山市千山无量观江苏句容县茅山道院浙江杭州市抱朴道院江西贵溪县龙虎山天师府山东青岛市崂山太清宫,泰安县泰山碧霞祠河南登封县嵩山中岳庙湖北武汉市长春观均县武当山:紫霄宫、太和宫(包括金顶)广东博罗县罗浮山冲虚古观四川成都市青羊宫灌县青城山:常道观(包括天师洞)、祖师殿陕西西安市八仙宫,周至县楼观台华阴县华山:玉泉院、镇岳宫、东道院

㈦ 哪里有1983中共中央54号文件..1991中共中央20文件〔人字403号〕

中共中央1983年 (中发54号文件)中共中央1983年(中发54号)文件关于1953年年底前入伍的志愿军战士复员后享受离退休干部待遇。一、关于在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已复员到地方企业工作以及到农村务农的复员军人的待遇规定:从1983年10月开始执行,战士至副排级全部提升为国家机关干部;行政22级待遇,并且加上工龄工资,从入伍之时开始算起,今后凡是国家干部升级时就首先考虑以上这批老战士的升级问题。二、复员农村务农的正排级全部定为行政级21级干部待遇,副营级定为国家行政干部18级待遇,当这些干部的条件和以上回家种田的战士相同,这些同志在农村没有居住条件的,政府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三、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回地方在国企事业工作的人员,政府应按照国家干部标准解决好住房问题,他们的子女就业的问题应优先考虑安排,这批老战士年老时应按离休办理,他们的劳保福利同国家行政干部一样享受。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91>20号、 <91>人字4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转发的<82>54。44号文件精神,均在执行的基础上,再次补充联发的<91>20号文件,请认真执行。一、凡属冤假错案的,经核实情节,按中发<86>6号文件,一律平凡、收回。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经济上合理补贴,均按原工资的%40予以补发。二、凡属工商致残人员,均予按退休退职合理安排生活出路,各级领导应深入实际,认真给于彻底落实解决。凡属公伤人员按<78>104号文件精神按%80给予解决。三、凡属精简下放人员,要分别对待,按文件精神当时不属于下放对象,而错误下放,要分清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一切待遇。四、各个单位、厂矿、企业、学校城乡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领导,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如顶着文件、政策,原则不予办理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办案人员的责任。如确顶着不办,久拖不绝,造成严重后果损失的,必须严肃查处,按法律程序追究不秉公执法人员及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五、<87>国发22号文件,关于解决上访老案件问题的意见指出,对确实正当上访人员,不准收容、关押,必须负责到底,逐步予以落实,限期上报处理解决,均按宪法41条,保护公民合法基本权益。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1年5月10日特发中字20号文件,望认真贯彻执行。

㈧ 国发1983年141号文件是否废止

没有废止。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制定,由国务院于1983年9月12日发布实施。

补充: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对该规定做了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

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计算。

这里所说“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系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

以上内容参考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㈨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4号文件在那去找啊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发(1983)4号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区纪委,中共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纪委,中纪委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中央军委纪委:自贯彻中央紧急通知以来,各地查出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人员中,党员约占百分之三十左右。对这些党员,除依法判刑的开除党籍外,其余案件的处理,各地要求有一个原则的规定。为此,制定了《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共产党员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即使数量很小,也是和共产党员的称号不相称,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都应严肃对待。由于这类案件情况复杂,对每个案件,都要将问题的性质定准确。在执行党纪处分的时候,不仅要看非法所得的金额,更要注意违法犯罪的情节,严肃慎重,区别对待。要正确掌握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共产党员在经济上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中划了三条大杠杠:一条是,凡共产党员在经济上严重犯罪,依法判刑的,一律开除党籍。一条是,在经济上违法犯罪,个人非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上的,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这一条伸缩性比较大,有的可以给予较轻的处分;有的可以给予重处分。非法所得在千元以上,虽未判刑的,一般应开除党籍;个别非法所得虽过千元,但具有《暂行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从轻处理条件者,也可以留在党内,给予其他党纪处分。一条是,对个人非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下,情节不那么严重的,只要认真检查,清退赃款、赃物,一般可免予处分。但是,这不能理解为非法所得五百元以下的不算什么问题,对其问题,应该记录在案,存入本人档案中;也不是说非法所得五百元以下的一律不给纪律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也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现将《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将执行中的情况,报告中央纪委。

㈩ 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如下: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并与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现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

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二、上述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通知).

及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

四、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包括改变待遇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10)83年国家发什么文件扩展阅读:

2019年7月2日,兵团人社局、兵团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力以赴抓好落实,于2019年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本次调整养老金惠及兵团67.85万人,其中企业退休人员61.05万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6.8万人。具体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通知》明确,离休人员及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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