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红头文件有什么规定啊!
红头文件是特定局域内发给规定范围的下级去执行、落实、处理工作的行文。就版像国家对省、省对市县、一权样,对上级不能用红头文件,企业的红头文件只能对企业内部(不过有时上级需要备案或存档,这时文件上可以注明“抄送XX”字样)。
❷ 湖北有什么行业需要签定红头文件和保密协议
摘要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❸ 红头文件和便签的区别
红头文件指的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类等的俗称。是正式的文件。红头便签只需要一些单位领导签发,不能随便发。【摘要】 红头便笺与红头文件的区别【提问】 亲,您好,红头文件指的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
❹ 红头文件是什么意思正式的东西
红头抄文件指的是指各级政府机关,袭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类等的俗称。是正式的文件。
红头文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客户要签红头文件指的是什么扩展阅读:
“红头文件”始于南北朝的西魏时期,当时有位出色的政治家苏绰,他博览群书,精通天文地理,尤其擅长算术。据《周书·苏绰传》记载: “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账户籍之法。”“朱出墨入”,指的是朝廷发出的文书是用朱(红色)标,下面上呈的文书是用墨(黑色)标,界限严明。由此可见,我国今天施行的公文程式是由他制定的,而“红头文件”已经有1400余年的历史。
❺ 企业在银行开存款账户的一般户时需要的红头文件是什么
“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企业在银行开存款账户的一般户时不需要红头文件,需要文件有:1、营业执照正、副本2、法人身份证(若有被授权人,则还要被授权人身份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5、基本户的开户许可证6、公章、财务章、法人章7、银行预留印签
❻ 什么是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不是一个严格的规范意义的术语,但近些年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术语,也是广大群众约定俗成的习惯上的说法。到底“红头文件”概念所指什么,有值得辨析的必要。在我国法律法规文献中,没有“红头文件”这个词的表述,通常用以表述的词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学上都称之为行政规章)”,这些都是我国现阶段的法的形式。除了这些属于“法”的范畴的词外,还有用以表述的词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规定”,如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中,有一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是不是意味着决定与命令有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与命令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采用了“行政规定”。另外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17条也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那么“红头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指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呢?为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学者对“红头文件”概念的界定:第一种界定:“红头文件”是人们对行政公文的俗称,因文件首页红色的文头而得名,主要是指政府进行行政决定、行政执行、行政协调与控制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记录。主要指“规范类红头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裁决、行政措施、行政组织职能和工作程序方法,各项管理标准等等[①]。第二种界定:“红头文件”是通俗的称谓,泛指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制定发布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对抽象性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由于是以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名义发出的措施、指示和命令,代表国家行使各项管理职权,因而要套以国家政权机关权威的“红头”,故称红头文件[②]。从以上两种界定来看,“红头文件”所指的范围与性质都是不同的。在这里笔者暂不评价这两种界定的优劣之处,我们先考察一下现实生活中“红头文件”的几个特征。“红头文件”,从其外在形式上看,必然是因文件首页的红色文头而得名,文件的首页非红色的则不属于“红头文件”。因此,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则不属于“红头文件”之范围。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红头文件”来看,还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主体广泛性。主体不仅有行政机关还有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非行政机关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这些主体在行使其管理职能时发布“红头文件”;第二、程序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法律的制定要遵守《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要遵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的制定也要遵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现实中出现的大量的“红头文件”的制定则无统一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有时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对于其他非行政机关的主体制定的“红头文件”则没有程序规定。第三、形式的多样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一般有“法、条例、规定、办法、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多种形式,但我国的“红头文件”的名称形式上则是五花八门,使用比较混乱。根据我国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意见〉可推定有以下几种:命令(或令)、决定、公告、通知、通告、通报、批复、指示、意见、函等。在行文格式上,“红头文件”不像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比较完整的章、节、条、款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它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正文、附注等部分。第四、内容的从属性。“红头文件”规定的内容一般是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学者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管理称之为“准行政管理”)针对一时或一事制定,或者为执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而结合本地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暂时性、过渡性、从属性内容的规定。一般要求,“红头文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原则或要求。第五、效力的层级性。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的效力层级。在我国数量庞大的“红头文件”当中,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所占的比较是非常高的。虽然法律也有效力等级之分,如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也有效力等级之分,这种效力层级关系是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相一致的。鉴于以上的特征,我们可以给“红头文件”作一个较为完善的界定,“红头文件”是以其文件首页主题为红色而得名,是行政机关或准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学界将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称为准行政管理,同样这些组织也就是准行政组织)为了其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针对一时或一事或者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决议的具体措施、方法、决定、意见等。不过我们经常见到媒体上所讲的“红头文件”基本上都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管理措施、方法、决定和意见,准确地讲,应该是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规定。这样看来, “红头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指示”的关系就很明确了,“红头文件”包括了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与指示等。但“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呢?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与措施等。但在我国立法中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又称之为“法规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是除以上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措施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指的范围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是不一致的,需要根据上下文来判断。《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中,有一种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中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属于这里所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法》第14条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法》第17条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是指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可以将其基本范围限定于《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下列“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样分析看来,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红头文件”,是“红头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规范性文件与“红头文件”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如果将“红头文件”理解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法规性文件,也是不全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它与“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而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划分。在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中,不仅有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与措施,也有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与措施。当然很多具体行政行为并不需要通过“红头文件”的方式出现,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即是说,如果通过“红头文件”方式而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属于“红头文件”之范畴。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以上的分析完整地确定行政主体颁布的“红头文件”的范围:1、国务院依其职权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与命令;2、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机构依其职权发布的指示与命令;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其职权制定的行政规定、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4、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权制定的行政措施、决定等。然而,从严格的术语界定来讲,“红头文件”不是规范的科学术语,经过对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其实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以首页主题为红字的行政决定、命令、措施、规定等。在多数情况下,群众所指的“红头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❼ 红头文件什么什么意思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其指的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类等的俗称。【名称】:红头文件【拼音】:hóng tóu wén jiàn【解释】:党、政机关下发的文件,刊头的名称常印成红字。【出处】:民间俗称典故“红头文件”始于南北朝的西魏时期,当时有位出色的政治家苏绰,他博览群书,精通天文地理,尤其擅长算术。据《周书·苏绰传》记载: “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账户籍之法。”“朱出墨入”,指的是朝廷发出的文书是用朱(红色)标,下面上呈的文书是用墨(黑色)标,界限严明。由此可见,我国今天施行的公文程式是由他制定的,而“红头文件”已经有1400余年的历史。特点问题的“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现在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❽ 红头文件需要盖公章吗
需要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九 )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回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答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平时,有的单位、有的人不加公章,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❾ 政府红头文件分大红头,小红头,都是什么格式的 ,有没有详细的讲解和范文
大红头和小红头往往与所发文件字头使用的字的大小有关,当然,红头也和文件的发文字号有关。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所谓大红头,就是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大字号的红头文件,比如:**市人民政府文件。大红头文件的发文字号往往是“*政”多少号文件。
所谓小红头,就是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小字号的红头文件,比如:**市人民政府(通知),它的发文字号往往是“**政函”多少号文件,有的甚至没有发文字号。
大红头:
(9)客户要签红头文件指的是什么扩展阅读: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最高法此次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直接认定“红头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称,行政诉讼法这次修改增加规定,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俗称的‘红头文件’。大量的‘红头文件’由于针对不特定的公众能够反复适用,往往涉及面非常广、持续的效力非常久。而且如果一旦违法,所带来的损害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同日而语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
由一个具体的个人针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事实上是行使了公众诉讼的权利,这个诉讼应当属于公益诉讼。而公益诉讼主张的是公众的普遍利益,但是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公益诉讼还没有正式写进行政诉讼法,个人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因此无法纳入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