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是在什么时候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是在1992年。
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明确指出,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表明,我们党在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怎样结合问题上迈出了决定性步伐,逐渐搞清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逻辑。
(1)中国首份市场化配置文件扩展阅读: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重点是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场化改革绝不是要把国有资本私有化,也不是要削弱国有经济,而是通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充分释放国有经济的潜力和活力,借助市场机制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从而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鼓励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企业创造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体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健全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经济政策协调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优化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宏观环境。
同时,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促进消费业态创新发展,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以市场需求引导投资向能创造最优产出的领域流动。
深化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统筹调配财政资金,科学配置各级政府财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通过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
『贰』 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行到底
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刘允洲
社会主义中国大改革大开放大发展的30年,也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波澜壮阔前行的30年。在改革开放这场伟大革命中,我国打破了靠计划和行政指令配置土地,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旧体制,创建了主要靠市场配置土地,土地有偿、有期限、有流动使用的新体制,并初步形成了土地市场的基本制度和政府调控管理体系。积30年之艰辛,我们已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市场制度发展的宽阔道路。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要科学总结30年改革的成功经验,以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为重心,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到底。
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
在历时30年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贯穿始终的一条鲜明主线,就是引入现代市场制度,不断拓展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从改革的目标、中心任务和实际进展来看,改革经历了大体10年1个分期的3个不同阶段。
(一)第一个10年(1979~1988年):有偿、有期限、有流动的土地使用新制度从酝酿到诞生
改革前夕,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土地由计划配置、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土地无偿取得,用地不受制约,导致多占少用、好地劣用、占而不用的行为普遍发生,大量土地资源低效利用,严重浪费。与此同时,无偿划拨的土地却成了相当多用地单位随意转让、出租的生财资本,大规模的隐形土地市场事实上长期存在。
对无偿用地制度的最早挑战,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合营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虽然收费标准很低,却给旧制度撕开了第一个口子。1982年起,深圳、广州、抚顺等城市先后制定办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到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有上百个城市以不同形式收取土地使用费,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触及制度的根本,土地还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真正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变革,发生于1987年前后3年。198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很快着手启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部署了深圳、上海等城市的试点工作。1987年9月到12月,深圳市先后以协议、公开招标、拍卖3种不同方式,分别出让了3宗用期50年的土地使用权。其中12月1日公开拍卖的一宗商品住宅用地,经44家企业多轮竞价,最终以高出底价2倍多的价格成交。这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根本性突破,标志着新中国土地市场的诞生,也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揭开了新的一页。
值得回味的是,试点改革突破了当时的法律,实际上是“违宪的改革”,但法律并没有禁止试点创新。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有禁止土地出租的条款。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土地不得出租的条款,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同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修改。1988年,无疑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法制年”。
(二)第二个10年(1989~1998年):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广泛推行,土地市场建设全面展开并得到初步发展
如果说,上一个10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了土地从无市场到有市场的跃变,那么,这一个10年的任务就是培育土地市场和扩大土地市场的覆盖面。从这一个10年起至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建设实际上融为一体,改革进入土地市场时代。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行和深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证。1992年是中国改革发展转折性的一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中央明确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目标和新任务,极大地鼓舞、推动了以市场为取向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1991年还只有11.31亿元,1993年就达到645.2亿元;土地有偿使用面积占土地供应总面积的比例,1992年还只占2.8%,1993年就达到41.22%。
在新制度广泛推行的同时,土地市场建设全面启动,对土地市场的管理逐步加强。这同样是一个矛盾展开和实践创新的过程。1992年,1993年,就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快速推进过程中,我国出现了以“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为突出表现的经济过热现象。由于金融失控、固定资产投资过猛,土地供应随之失控,全国各地开发区遍地开花,房地产投资大幅增长,市场秩序混乱,一些地方出现“炒地热”,土地投机盛行。结果是,大量耕地流失,大量土地浪费闲置。
国务院从1993年7月开始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整顿金融秩序,清理整顿开发区和房地产市场,规范土地市场。到1994年年底,省、市级以上开发区经清理后只剩下616个,房地产投资有较大回落,经济过热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土地市场进入一个调整发展期。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这部促进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法律,确立了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也反映了对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和市场波动的反思。而如何寻找耕地保护的治本之策,是改革急需回答的一个更大问题。在中央部署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从1994年起开展了制定耕地保护治本之策的专题调研工作。1997年初,中央作出重大决策。当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提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重大措施,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等重大制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全面修改后颁布。新的法律充分体现了1997年党的11号文件的精神,使文件提出的重大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了土地管理制度一系列重大突破和根本性转变。从1997年党的11号文件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涵盖体制机制法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是20世纪90年代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化中打出的一套漂亮的“组合拳”。
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第二个10年里,土地配置在制度格局上仍呈行政划拨与有偿出让并存的“双轨制”,而且划拨制度的范围还相当大;在土地出让市场中,协议出让方式被滥用,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受到严重抑制,徘徊不前,长期冷冷清清。据2000年测算,在出让的土地中,运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的比例,只有5%左右。实际情况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供应方式的选择仍然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土地资源配置中仍然保留着很大的权力。相当一部分协议出让形同行政划拨,行政决定土地出让对象和价格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价格受到扭曲,长期被人为低估。以上情况表明,改革还不到位,土地市场制度还不健全,这正是土地市场失控、失序,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和土地滥用现象难以消除的根本原因。
(三)第三个10年(1999~2008年):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快速推进,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启动,土地市场走向规范化
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被“叫停”是新一轮改革的重大突破。1997年10月,广东、浙江等省先后在全省范围实行经营性用地一律招标、拍卖出让的新政。率先变革的地区,消除出让方式选择上政策的模糊性,要求经营性用地无条件地采取招标、拍卖出让方式。1998年,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了经营性用地必须拍卖、招标的适用范围。
200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是确立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文件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向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亮起了“红灯”。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002年,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把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作为规范土地市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基本制度。同年8月,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厉追究经营性用地出让中出现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再次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当年8月31日后,各地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不执行经营性土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的规定,人们称之为“8·31”大限。这实际是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制度的“大限”。
引入纪检监察机制,强化推行力度,是土地“招拍挂”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原因。1999年,全国只有广东、浙江、江苏等省全面建立招标、拍卖制度,到2003年年底,全国所有省(区、市)以及90%的市、县,都建立了这项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占出让总面积的比例,2001年前都在5%以下,2002年就达到15%,2003年则达到28%。
市场供地制度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突破后,几乎不停顿地延展到工业用地的出让。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围绕国务院新的部署,国土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政策措施。短短两年多时间,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在全国基本确立。据初步统计,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开展了这项活动,工业用地出让宗数6437宗,面积达2.11万公顷,成交价款达33.129亿元。
在土地出让制度实现新一轮变革的同时,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体系建设也进入一个新阶段。21世纪初,我国又出现新一轮地方政府主导型的投资热。
2003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要求在全国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活动,清理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并提出要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2004年,国土资源部将建设用地指标压减20.3%,占用耕地指标压减23.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决定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半年。2006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针对当时宏观经济形势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土地调控作用作出一系列规定。这个文件标志着我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架构体系初步建成。
运用土地政策调控宏观经济取得了显著成效。2004年,全国核减各类开发区4813个,占全部开发区总数的70%,压缩规划面积249万公顷,占全部开发区规划面积的65%,清理偿还1999年以来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175.46亿元,清理出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23.29亿元。2003年以来5年间,国土资源部严把“土地闸门”,土地供应回归理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在2004年初达到峰值后持续下降,建设用地供应中存量用地所占比重多年保持在50%以上。
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参与宏观调控工作中,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06年,土地督察机构正式成立,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并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两年来,土地督察机构在机构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初步显示了应有的作用和威力。
21世纪以来这几年,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的探索实践也取得可喜进步。这项制度创新最早可以溯源到20世纪80年代末。1987年起,江苏省南通市试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1988年起,山东省德州地区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这两项改革试验后来在1992年全国清理农村乱收费工作中停止下来,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创新活动在江苏、浙江等地仍在活跃开展。
1999年,国土资源部批准安徽省芜湖市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从2001年到2003年,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先后在江苏苏州、河南安阳、浙江湖州、安徽芜湖和广东顺德5次召开土地制度创新座谈会,交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进展情况和经验,讨论研究有关理论和政策问题。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初步形成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意见和办法。
在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同时,征地制度改革不断得到推进和深化。国土资源部自1999年开始先后确定在19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02年,国土资源部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就完善和改革征地制度展开专题调研。2005年以来,国土资源部稳步推进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全国各地都制订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普遍提高20%~30%;大多数省(区、市)改变单一货币安置模式,逐步形成多元安置途径;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21世纪以来这几年,我国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在改革大转折中驶入了市场化轨道,实现了由行政计划配置为主向市场配置为主的重大转变,土地市场走向全面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二、30年变革的巨大成就
30年改革,使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根本变化。改革成就之大,市场威力之大,都超出人们原先想像。
(一)城镇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初步确立,多层次的土地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一是初步形成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明晰的土地产权,奠定了土地市场的基础,成为土地在流转中得以合理配置的最基本条件。二是基本建立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制度。目前土地二级市场日趋活跃。据统计,1999年土地转让面积达34213.14公顷,转让金额达304.69亿元,到2007年,转让面积和金额分别达到62332.42公顷和7183.10亿元,分别增长了0.82倍和22.58倍。
(二)初步建立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架构体系,形成了以供给、需求、价格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市场监管体系
在供给管理方面、需求管理方面、价格管理方面和市场监管服务方面都建立了土地市场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的制度。
(三)实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市场成为国有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目前,市场机制在国有土地资源配置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2007年全国出让土地面积为234960.59公顷,划拨土地面积为76087.97公顷,出让土地面积占划拨与出让供地面积总和的75.54%。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比例也逐年提高。从1999年到2007年,“招拍挂”出让面积占年度出让面积的比重由2.38%上升到49.92%。
(四)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30年来,通过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为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找到了长期有效的制度基础。随着土地市场化程度提高,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逐步降低。1999年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为92.04公顷/亿元,2006年下降到9.61公顷/亿元;单位GDP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从1999年的25.27公顷/亿元,下降到2006年的7.77公顷/亿元。新增建设用地消耗减少,同时缓解了农地转用的压力。
(五)促进国有土地的资产化进程,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据统计,仅2000~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总价款达到3.01万亿元,2007年一年则高达12216.72亿元。土地收益成为地方政府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在企业改革中,通过依法处置国有土地资产,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至2001年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部直接为240多家国有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9.7万多宗,涉及面积17.42万多公顷,显化土地资产价值1600亿元。
(六)适应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今天,离开土地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30年来土地市场的建设,从总体上看,适应并且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并与其他要素市场在相互协调中共同成长。土地市场的完善,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我国人均住房面积由改革开始时的6.7m2增加到现在的28m2。目前,土地抵押贷款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交易品。1998~2005年,全国土地抵押面积达985.56万公顷,抵押金总额达73385.77亿元,抵押金占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由4.31%提高到26.98%。
三、30年改革的基本经验
30年来,我们在取得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巨大成功的同时,创造和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不断改革计划配置土地资源的旧体制
30年改革的结果,不仅打破了束缚土地市场配置的旧体制,创造了富有生机、活力的土地市场体制,而且巩固和激活了土地公有制,使它在与市场制度共容中显示出基于私有制的国家所不具备的独特优越性。
(二)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为中心,不断适应改革发展的新要求
在30年改革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推动旧城改造、小城镇建设、企业改革、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等各项经济活动的发展,一个时期突出抓一项中心工作,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使中心工作和改革任务紧密结合,互相渗透,互相促进,同步发展。
(三)坚持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不断完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建设
纵观改革进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范围、规模和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化建设越来越完善,改革的市场取向越来越清晰。有人把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如土地投机、土地寻租、官商勾结牟取暴利等现象,归咎于土地的市场化改革。其实,这些现象恰恰说明改革还不到位,市场制度还不完善,只能用继续改革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对市场体制说三道四,令改革半途而废。
(四)坚持以耕地保护为前提,不断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内在机制形成
建立土地市场,目的就是要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激发用地者节约集约的积极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归根结底,有效运行的市场,是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的推动力量,而不是与之方向相反的力量。目前还存在的土地供求紧张局面,主要由于城乡建设用地低效利用,根本还在于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五)坚持以行政改革为关键,不断加强和改善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和管理
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体制中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政府在主导改革的同时,又要把自己变成改革的主要对象。实际情况表明,市场配置土地的体制能否确立并发挥好作用,关键在于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否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30年的改革是“土地走向市场”和“政府退出市场”的演变过程,政府“退”的是对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市场的直接参与,“进”的是对土地市场的必要调控和监管。
(六)坚持以群众实践创新为动力,不断促进改革经验的制度化
30年的一项项改革,从酝酿到突破,从深化到细化,土地市场的一步步成长,最初都是来自实际诉求,来自群众首创。领导者的任务则是营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创新环境,尊重和保护群众实践中的大胆突破和创新,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转化为成熟的政策,直至上升为法律制度。
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新的任务和更大挑战
历经30年的中国改革,至今仍在途中。从党的十七大到2020年,是我国改革发展一个新的关键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土地市场培育和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还很不充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出让制度都还没有完全到位,征地制度改革有待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有待突破。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只走了一半的路。解决长期存在的难点和深层次问题,是下一步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和更大挑战。
(一)提升国有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不断缩小划拨用地范围,进一步改变建设用地高比例无偿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局面
目前划拨用地占国有土地供应总面积的比例,1992年为97.2%,2007年仍高达22.25%。划拨用地总面积,1992年为8.07万公顷,2007年仍为7.61万公顷。改革近期目标是限制和缩小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外不再划拨,远期目标是停止划拨供地。在土地有偿出让中,协议方式到2007年比例仍达50.08%,应当陆续扩大“招拍挂”制度的覆盖面。
(二)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实现征地补偿定价市场化
目前征地权滥用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加快征地制度改革,近期重点是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远期任务是严格实行只有符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才可以征收,而且逐步实行按市场价格补偿,其余建设用地须全部通过市场获得。
(三)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城乡土地市场统一
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地而不同权不同价,这种根由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土地使用制度,不仅使农民数量巨大的土地资产处于流失和呆滞状态,束缚了农村的发展,而且严重制约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和优化配置。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5倍于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由于布局分散、利用粗放,可以调整再利用的空间很大,搞好了可以置换出数千万亩以至上亿亩建设用地。今后,确保18亿亩耕地总量,缓解建设用地紧张局面,主要出路无疑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整再利用。这是我国土地利用一个全局性的大战略。而目前影响这个战略实施的一个重大制度障碍,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地位不平等、产权限制严、市场缺失,不能在自由流动中盘整利用,本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而调整和优化的原有农村土地利用格局便难以变更。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市场建设,实现城乡土地市场统一,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完整,关系到土地利用和土地国策的落实,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已经成为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全局性重大课题,是下一阶段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主攻方向。
『叁』 我国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改革方向不动摇吗
交通运输市场化改革是贯穿交通改革开放40年的一条主线。1983年,交通部提出“有河大家走船,有路大家走车”的改革方针,“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一起干,国营、集体、个人以及各种运输工具一起上”,突破所有制的束缚,允许个体户进入运输市场,极大地促进了运力发展,有效地缓解了交通运输紧张状况。1985年铁路实行“大包干”,1986年,国务院批复了五部委《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方案》,实行“以路建路”经济承包责任制。
2014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围绕深化改革的主线,加强顶层设计,在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建立完善交通运输现代市场体系、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等体制机制方面,部署了42项改革任务150多项改革举措。2016年,《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面对民航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了10个方面40项改革任务。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油气管网公平接入机制,油气管网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肆』 中央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农地入市指导文件将出台
作为建立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农地入市”的指导文件有望加快制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近日印发,在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作出全面部署。在去年的11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意见》。在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方面,《意见》要求加快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作为一项重要配套法规,今年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已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不过截至目前,外界曾给予较大期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尚未出台,各个地方的“农地入市”工作全面推进尚需更明晰的法律法规来指引,比如,哪些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怎么入市,入市之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今年预计会比较多,这对于后续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客观上说,后续一些城市的近郊区市场或是土地改革力度大的区域。农地入市作为土地供应的一个渠道,虽然备受外界期待,但短期内难以成为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主要供应来源。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多寡对地方政府而言,更为重要。《意见》要求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施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推动土地计划指标更加合理化,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由于中国一直实行较为严格的土地管控制度,地方上的建设用地指标一般要由相关部委来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计划指标分配和项目用地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对此问题,自然资源部今年计划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精准投放增量。自然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刘国洪3月21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开始取消因素法分配,改为土地要素、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只要是实实在在有效的项目,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就给配计划指标。通过这一改革,增量的安排上能够做到更精准、更有效。对于这项改革思路,浙江大学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遴杰近日对第一财经表示,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不再采取因素法分解指标,实行土地要素支撑跟着项目走,总量指标完全可以满足需求。“意思就是不按照以前“排排坐,分果果”的方式,每个省按照历史上的数据参考加上一些小的因素调整,分配给每个省用地指标,而是哪里有好项目有重点项目,指标就分配给哪里。指标跟项目走,跟人的流动走,发展好的地方用地就保证供应,避免由于供地不足影响地方项目落地。”杨遴杰说。他认为,这个思路与近年来一直提倡的土地供应与城市人口增加和单位用地产出增加相挂钩的说法吻合,确保指标向发展较快的城市倾斜。除了新增土地供应,挖潜存量土地也是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上述《意见》要求,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研究完善促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税费制度。以多种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存量用地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土地有多少?刘国洪表示,从目前掌握情况看,2017年以前批而未供的土地大概还有1450万亩,“应该说存量盘活还有比较大的潜力”。而2019年全国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是500万亩,换言之,2017年前的存量土地就已够地方政府使用两三年。如何推动地方盘活存量?一个办法是与增量挂钩,胡萝卜和大棒并举。自然资源部2018年出台《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大力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具体来看,明确各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具体任务和奖惩要求,对两项任务均完成的省份,国家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伍』 我国城市建设用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有哪些具体形式
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号称“地大物博”,加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素的影响,我国没能给予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足够的重视。20世纪80年代发轫的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使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明朗化,实行城市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由于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准备远落后于改革实践的发展,理论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理论界没有能及时给出满意的解释,导致土地市场建设进展缓慢。土地作为一种极其重要、基础的生产要素,其市场化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但现实情况却是,城市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程度远滞后于其他几种生产要素。如何尽快消除目前改革进程中的障碍,更快地推进土地配置市场化的实现,诸多问题等待着理论界的解释和回答,这是本研究的背景和出发点。
『陆』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骤与进展
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最先明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 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 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 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 1999年9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 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的办法。 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权,简化贷款利率种类,探索贷款利率改革的途径。1998年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2002年又进一步扩大试点。同时,简化贷款利率种类,取消了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完善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体系。 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2002年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信社利率浮动幅度;统一中外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利率市场化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经济转轨中包括利率市场化在内的金融体系市场化就作为“不得不玩的一个游戏”(the only game in town)风行全球,并正在中国大地上蓬勃进行。中国利率的决定和传导机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改革已进入到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最后攻坚阶段,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得以实现。为确保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活动按照适应金融资源特征、符合金融可持续发展思路进行,在此承前启后的重要时刻,对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行阶段性评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将在某种意义上指导甚或决定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剩余道路的前进方向、路径选择和制度安排。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总体评析 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国家金融深化质的标志,是提高金融市场化程度的重要一环,它不仅是利率定价机制的深刻转变,而且是金融深化的前提条件和核心内容。利率市场化首先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逐步实现利率定价机制由政府或货币当局管制向市场决定的转变过程,是一个利率体制和利率决定机制变迁的过程,随着这一过程的不断深化,整个利率体系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的比例越来越多,由政府或货币当局直接干预的成分越来越小。从范围过程来看,即是从部分利率市场化向全部利率市场化过渡的过程;从程度过程来看,即是从较低程度的利率市场化向较高程度的利率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从阶段过程来看,完整的利率市场化过程包括利率市场化准备、利率市场化进展和利率市场化成熟三个阶段。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利率市场化从时间上观察,在短期内利率可能会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上,但从长期来看,其变动由市场货币供求决定。同时,利率市场化又是一种状态,是一种金融生态的可持续状态,在理论上是指利率能否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其衡量标志主要是金融机构有没有确定利率的自主权;作为其阶段性目标,利率调整频度以及浮动幅度,也是衡量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指标,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资金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金融经济的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利率市场化作为一项既涉及金融体制改革,又涵盖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改革,中国经济特定的体制背景和金融环境决定了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长期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利率市场化的长期性是指始于1978年的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过程,直至1996年6月,才真正揭开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第一幕,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直至 2000年9月21日,才迈出具有真正实质性的第一步,实现外币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到目前为止才基本走到了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最后攻坚和破解阶段,这不仅与激进式改革相差甚远,与中国经济其它领域的渐进改革比较,利率体制改革也是滞后的。利率市场化的多样性是指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模式、体系内涵、程度范围、次序安排等是层多面广、不一而同的,既有利率市场化内涵的多样化,包括利率决定的市场化、利率传导的市场化和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也有利率市场化体系的多样化,包括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市场化、银行间利率市场化和债券利率市场化,只有以上部分均得以实现市场化,才是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的复杂性是指衍生于融资活动的利率制度与金融产权制度、金融市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错综交杂,相伴相随,无论是对宏观经济社会,还是对银行、企业和个人,都将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由于与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相符合的金融产权制度约束的弱化、金融市场机制及结构的不完善、中国企业和银行的不完全市场化、金融救援机制的不健全等障碍的存在,不可避免地给中国利率市场化未来的改革增添了变数和难度。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评析 从1978年起,我国开始了对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金融体制改革随之进行。利率体制改革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在逐步深化,根据利率走势和利率改革内容,可将我国利率改革分为前期的调整利率水平和结构、改革利率生成机制和利率市场化快速推进等三个阶段。在调整利率水平和结构阶段(1978年—1993年):经过近15年的改革,基本改变了负利率和零利差的现象,偏低的利率水平逐步得到纠正,利率期限档次和种类得到合理设定,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银行部门的利益逐步得到重视。在改革利率生成机制阶段(1993年—1996年):利率改革主要任务是不断通过扩大利率浮动范围,放松对利率的管制,促使利率水平在调整市场行为中发挥作用,以逐步建立一个有效宏观调控的利率管理体制。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水平和结构是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确定利率水平和结构的参照系,中央银行主要是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及世界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合理确定基准利率,利率逐渐被作为调节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成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杠杆。但在此期间,我国的利率管理权限仍然是高度集中的。在利率市场化快速推进阶段(1996年—至今):从1996年开始,中央银行才在利率市场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根本性的尝试和探索,推出一些新的举措,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由中央银行引导市场利率的新型体制,实现利率管理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过渡。同业拆借利率、贴现率与再贴现率、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利率、国债发行利率、 3000万元以上和期限在5年以上的保险公司存款利率、外币贷款利率、300万元美元 (或等值的其他外币)以上外币定期存款利率先后得以放开,开展了利率衍生工具试点,银行间市场利率基本实现市场化,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机制正在逐步增强和深化。尽管部分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还远未结束。其主要表现特征如下: (一)社会资金配置的市场化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1.以基准利率为核心的利率体系正逐步形成。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利率体系已出现两个变化:一个是基准利率种类越来越少,如存贷款利率种类得到简化,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被取消,外币利率管理的币种减少,并正在朝最终保留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方向前进;另一个是各金融交易主体实际执行市场化利率越来越多,过去单一性地执行基准利率的时代已被执行以基准利率为核心上下浮动的利率体系时代所取代。中央银行通过基准利率的变动,在短暂的时间内对货币市场利率和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产生影响,货币市场利率对中央银行利率的变动做出快速反应,而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则对中央银行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做出充分的响应。从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对存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制度越来越多,其利率水平基本围绕着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这一轴心而变动;其他各种金融产品的利率水平也受一个时期内平均基准利率的影响,并充分反映长期资金供求关系和各种心理预期,一个以央行基准利率为核心、以市场利率为主导的多层次利率体系正逐步形成。 2.部分领域资金定价初步实现市场化。近年来,国家尝试将一些资金置于市场中,通过市场机制来确定其价格,在部分领域实现了资金定价的市场化。从市场来看,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贴现、再贴现市场等在内的货币市场以及外汇市场,已基本实现了市场化;从区域来看,在农村先行试行了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从产品来看,国债、金融债券等非存款金融工具的市场利率已基本实行放开,大额外币利率初步实现了市场化,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管制已经放松到“存款利率只管住上限,贷款利率只管制下限”的阶段,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得以实现。就市场化程度而言,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于存款利率,外币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于本币利率,农村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于城市利率,大额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于小额利率,长期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于短期利率,随着企业、居民金融意识的提高和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改革的推进,利率的全面市场化目标距离我们已经越来越近。到目前阶段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只剩下少数关键步骤,已经到了厚积薄发的攻坚阶段,但是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道路还依旧漫长,促使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仍将是未来金融改革的重点。 (二)利率市场化的实际程度落后于名义上的利率市场化 尽管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但是各类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互相流动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利率的微观机制还是不完善的,价格机制、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性和存款利率的强管制性,导致了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实际程度要落后于名义上的利率市场化的程度。其主要表现为: 1.操作层面上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落后于制度层面的利率市场化。制度层面的利率市场化是指根据制度框架设计利率可以按照价值规律自发调节高低;操作层面的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具备利用利率自主对各类资金合理定价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制度层面的利率市场化是具有象征意义和法律意义的市场化,操作层面的利率能否实现市场化才是利率能否真正市场化的关键。从我国利率体系的现实情况来看,现在除了贷款下限和存款上限以外,其他各类利率基本是可以浮动的。也就是说,从制度层面看,中国利率体系的“市场化”水平已经比较高了。但是“新兴加转轨”的经济体系,经济结构中非市场化成分较多。对各商业银行来说,长期以来,利率只是计算利息的指标,并没有被真正作为资金价格来控制成本和风险,利率的功能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银行也没有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风险调整利率的能力,在操作层面上利率的市场化程度是比较低的。 2.中央银行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调节作用和导向引力小。首先,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起不到调整货币供应量的作用。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基准利率政策的同时也就是调整货币供应量。准确地说,在这些国家中,存在基准利率水平与货币供应总量反向变动的联系。在中国情况可能就不是这样:利率的变动并不意味着流动性的相反变动,主要基准利率和货币供应两者之间不具备显著的关联效应。其次,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下,中央银行有权管理和制定包含基准利率在内的几乎所有银行利率,如存贷款利率水平、种类和期限档次等,“只缘身在此山中”,因而中央银行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很难起到导向和调节作用。第三,再贷款利率调整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很小。因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财政贴息为前提的再贷款在全部再贷款余额中占比高达54%,剩余不到一半比例的再贷款又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而享受准备金低利率优惠,故对再贷款利率的调整几乎没有弹性,再贷款利率的影响面越来越小。第四,再贴现利率因再贴现量规模较小,而难以担当起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功能。第五,货币市场利率对中央银行利率形成的贡献度不大,同业拆借利率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之间的相互关系比较弱。 3.利率浮动定价机制执行缺乏现实基础。金融机构普遍未建立或使用贷款利率定价模型,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利率管理办法,利率管理机制僵硬,大部分商业银行分行以下没有设置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利率管理人员大多是兼职,利率管理基本上还是停留在文件的上传下达、报表上报等日常事务上,有的业务人员素质较低,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相关业务知识知之甚少,无法掌握具有相对难度的浮动贷款利率政策,执行起来就存在严重的偏差。也就是说,所谓的利率管制已基本取消,只是假象,缺乏现实基础。例如,金融机构没有形成合理的贷款浮动利率定价机制,要么“浮而不动”,要么操作手法简单、“一浮到顶”。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定价机制和贷款浮动利率水平总体上由各自总行制定,层层上报审批增加了贷款决策的成本、延长了资金流动周期,也影响了基层行工作的积极性。 4.利率的风险结构和水平不尽合理。现在的利率结构和水平没能反映预期投资回报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例如,享有国家信用的“金边债券”——国债的实际利率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没有体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匹配原则,中长期的存贷款利率的差异程度不能够真实反映现实的风险程度和水平。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选择实施渐进模式是适宜的 众所周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式选择与模式确定至关重要,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改革的成功与失败。从总体而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选择实施渐进模式是正确和适宜的,也是符合我国经济金融现状的,其原因在于:第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采取的是渐进性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整个经济市场取向改革的组成部分,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采取渐进方式,从实际效果看,改革是成功的。故而,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式应当与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第二,从国外利率市场化的过程来看,尽管有部分发达国家采取的是激进的方式进行,这与它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金融市场比较成熟、金融监管比较有效、各种法规相对完备等因素密切相关,这些条件在我国还不具备和完善。同时,当今世界各国再也不会象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那样盲目的开放和放松管制,而是更加注重利率市场化对一国经济所造成的风险,认真研究利率市场化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大多采取了渐进的和谨慎的做法。所以,简单效仿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方式是不可取的。第三,我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利率市场化已成为金融改革的必然趋势,我们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裹步不前,也不能因为盲目而造成全面的金融风险,而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开放策略和步骤。鉴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以及金融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等实际情况,采取审慎态度推进利率市场化,是一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风险和维护改革成果的现实选择。例如,确立“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这一目标本身就反映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力求稳健的特点,充分考虑了我国金融机构自身约束力和市场机制约束力水平,以防止那些经营上出问题的金融机构通过高息揽存来掩盖现金流不足,从而严重扰乱存款市场秩序的风险,有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第四,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阶段,经济和金融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这就决定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也是创造利率市场化条件的过程,必须渐进推进,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急于求成必然适得其反。 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产业走向市场的重要步骤之一,也是国民经济运行体制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来的基本标志之一。我国金融业正经历着利率市场化的微观消化过程,许多矛盾和扭曲正在影响着这一改革的质量和下一步抉择。我国金融体制的既有框架容纳了现行的我国的利率体系、利率政策和利率水平决定机制,也决定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所必然经历的路径以及所能达到的最终效果,而利率制度的效率则最终决定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效率。创造条件、沿渐进路径从边际调整中有序推进、尽早防范后利率市场化问题无疑是利率体制改革目前最为重要也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三项工作。
『柒』 发改委: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给省级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
5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于媒体提到的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着力点在哪里,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赵辰昕做了详细回答。据媒体了解,今年4月份和5月份,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了两个重要的改革文件,分别为4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及5月1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赵辰昕表示,上述两份文件中已经指明了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着力点。而关于主要举措,赵辰昕归纳成“四个着力”。分别是着力推动建立高标准的市场体系;着力提升国资国企改革的质效;着力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以及着力健全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赵辰昕指出,要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对标这样的目标,今年将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综合改革试点,制定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文件,吸引各种所有制的企业都来参与要素交易平台的建设。“今年我们还会改革土地计划管理的方式,赋予省级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另外,赵辰昕表示,会修订和发布2020年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个清单将以服务业为重点,开展放宽市场准入的试点,持续地破除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同时,今年会制定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意见,深入推进已经公布的四批210户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落实好交通基础设施、制造业等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举措,推动电力、电信、铁路、油气等等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来参与这些领域的项目运营和项目建设。赵辰昕表示,今年会推动出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体系,通过这个标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要保障什么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底线标准到底是什么。
『捌』 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30.00分) A.1984年 B.1986年 C.1989年 D.1990年
A,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简称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通知》 指出:1983年1月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经过一年的试行,取得明显的成效,证明所提出的基本目标、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央决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指导农村工作的正式文件,继续贯彻执行。1984年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水平,梳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 2月1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决定本年全部经济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