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申请拍卖公司需要哪些手续材料及办理流程是什么
你好,这是我找来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设立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0 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 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条件 1、书面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 、设立的理由、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文物拍卖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方名称、各投资方出资金额及比例、公司住所、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数量、可行性分析等相关内容 ( 书面申请须加盖申办企业公章、申办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名盖章)。(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一条 )。 2、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各投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 投资方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同上 )。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二条 )。 4、拍卖师、从业人员及公司主要人员基本情况(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一名拍卖师): 拍卖师、从业人员及公司主要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从事相关行业的简历(简历应加盖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章。主要人员指法人、自然人股东), 并提供拍卖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国家注册拍师工作调动报告表;从业人员提供《中国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二条;《拍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 5、公司章程: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 依据同上 ) 6、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机构设置图( 依据同上 ) 。 7、住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同上 ) 。 8、拍卖规则:(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二条 ) 。 以上申办材料须一式一份,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时限:2个工作日。 (二)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分支机构条件 拍卖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拔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依据《拍卖管理办法》) 1、书面申请: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 、设立的理由、100 万元人民币或实物、分公司住所、两名以上取得拍卖资格从业人员( 书面申请须加盖申办企业公章)。(依据 《 拍卖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二条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据同上) 5、拍卖师、从业人员及分公司主要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从事相关行业的经历 , 并提供拍卖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国家注册拍师工作调动报告表;从业人员提供《中国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同上) 6、住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同上 ) 。 7、拍卖规则:(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第十二条 ) 。 8、分公司章程: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 以上申办材料须一式一份,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时限:2个工作日。 (三)申请条件的依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申请方式:申请人提出设立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申请,申请材料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 (五)申请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可上网查询并下载); 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可上网查询并下载)。
『贰』 什么是拍卖文件
拍卖文件 拍卖出让人根据拍卖出让的需要,让竞买人知会或拍卖成交后需要签字的文件、资料。拍卖文件主要包括:①拍卖出让公告;②拍卖出让须知;③竞买申请书;④宗地界址图;⑤宗地规划要求;⑥成交确认书;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⑧其他相关文件。
『叁』 举行拍卖会需要那些相关材料和步骤
拍卖程序 拍卖程序是指拍卖操作的整体过程,主要可分为四个阶段,依次为拍卖委托、公告、拍卖、拍卖标的物的交付。一、拍卖的委托阶段 委托拍卖阶段需确定委托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证明、及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 委托阶段需确定委托人的权利。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能够证明委托人对即将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力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拍卖人必须了解委托人委托的拍卖标的物的性质。委托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包括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及存放地点。由于拍卖标的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对于不同标的物,拍卖人应争取获得尽可能详细的资料。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佣金收取的比例及拍卖方式等。然后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也可称为委托拍卖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住所(存放地)、状况;(三)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四)拍卖的费用收取条款;(五)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六)拍卖的方式及有关再拍卖的条款;(七)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的条件;(八)拍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九)签约时间和合同的有效期限;(十)其它需约定的条款;二、拍卖的公告与展示 拍卖的公告过程包括:拍卖的公告、对拍卖标的的宣传、与竞买人的联络与咨询以及拍卖标的物的展示。 拍卖的公告即为拍卖人将拍卖的大概情况告知于社会公众,告知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告知的常用方式为在媒介上刊登广告等,公告本身并不是合同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邀请谈判(实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二)拍卖的性质;(三)拍卖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品质;(四)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五)拍卖咨询的时间、地点;(六)拍卖的时间、地点;(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八)竞买人的资格和条件及拍卖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九)其它应告知竞买人的事项。 对拍卖标的物的宣传,告知虽说必须满7日,但为了使拍卖标的物有更多买主,公告、展示的时间可以更长一些,也就是购买标的物的竞买人越多越好,对拍卖标的物的情况了解得越详细越好。一般的讲,拍卖人并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物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公物拍卖。但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标的物的瑕疵,这对于体现拍卖的公正及拍卖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卖物的展示期间,拍卖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如《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拍品目录》,这些拍卖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二)拍卖标的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三)佣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四)拍卖方式和成交方式;(五)拍卖标的物的转让应交的税费;(六)其他应告知的事项。 由于拍卖标的物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在制定《特别规定》和编制《拍品目录》中对于一些须经权属变更登记的费用都应尽可能的详细说明。三、拍卖的操作过程 竞买人经过咨询和看样的过程后,为明确表示其参加竞买的意愿,就必须进行竞买登记,而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买人。经交付保证金和领取竞价号牌后,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拍卖会参与竞买,当拍卖师落槌表示成交后,在众多竞买人中就会产生出买受人。(一)竞买登记是竞买人表明身份,提供证件并表示竞买意愿的行为。拍卖人有权审核竞买人的资格,并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其竞买意愿,竞买登记一般应包括:1、竞买人的名称、住所、证件号码;2、竞买人简要情况(如经营范围等);3、联系人、地址、电话;4、对哪类标的物有兴趣;5、保证金交付情况;6、开户银行、财产或资信情况等;7、提供证件正本或复印件(存档)。 一些拍品应限定竞买人是否具有经营资质,如烟草、酒类等,因此竞买人证明材料上的经营范围显得十分重要。(二)拍卖人向竞买人收取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拍卖的成功,防止竞买人不负责任的出价,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竞买人必须按照拍卖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拍卖保证金,逾期或未付足额保证金的竞买人都将被视为放弃竞买。拍卖结束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可转做部分价款,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则如数退还给竞买人。只有一种情况保证金才能转作违约金,即竞买人经拍定已经成为买受人后而不愿支付价款时,其预付的保证金则转为违约金,违约金一部分用于支付拍卖的费用,另一部分作为委托人的赔偿金。(三)拍卖时拍卖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会,具体步骤包括:登记接待、拍卖主持、拍卖师主拍、签单、财务结算等。(四)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应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是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约定的再确认。“确认书”也是确定拍卖人和买受人权利、义务的一种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书”内容包括:1、买受人的号牌编号;2、买受标的的编号、名称、数量、成交价格;3、成交手续费比例、金额及全部应付价款数额;4、拍卖人和买受人的签名。“确认书”必须经拍卖人和买受人签署后方能生效。四、拍卖的结算和标的物的交付 这一阶段为拍卖的结算阶段。拍卖的结算阶段应包括:买受人的结算,除买受人外其他竞买人的结算,拍卖标的物的转移,委托人的结算,拍卖人的核算以及拍卖资料的整理归档。(一)买受人在拍卖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的价款和拍卖手续费后,拍卖人才可将拍卖的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同时拍卖人亦提供票据给买受人;依标的物的情况不同拍卖人还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某些权属变更的手续,为买受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二)拍卖人收到买受人的价款后,应及时与委托人进行结算,在扣除了委托手续费后将剩余价款交付委托人。一般与委托人结算,使用结算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及日期;2、成交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成交价格;3、成交标的物在拍卖操作过程中支出的费用;4、拍卖佣金;5、拍卖人必须给付的价款。 对于有些标的物,拍卖人还应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手续等,以利于买受人办理权属变更。(三)拍卖的结算除了买受人和委托人的结算外,拍卖人自身的结算(核算),也是极为重要的,拍卖人对于本次拍卖活动支出的费用,包括支出的税金,收入的手续费、佣金等,都应做好核算。(四)总结每次拍卖的经验,整理拍卖笔录,按规定保存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特别规定、拍品目录、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拍卖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同时将竞买人的资料存档,积累可成为今后拍卖活动的客户来源。 言之午
『肆』 收藏品拍卖需要些什么相关手续
拍卖的手续一般是:越大的公司手续费越贵,所以就别想在 苏富比 嘉士得 拍卖了,除非你有的是钱烧。然后填写自己的一些信息,手续费,还有保证金,就可以。进场拍卖了.,而且有很多藏品是购买方付手续费的;所以你的东西要是卖出去了,那自然就有人替你交手续费了。还有,一般情况下,拍卖前,卖方其实都要联系一些有意向的收藏家去看的,这跟做生意的联系拉赞助的性质差不多,所以如果你没什么准备的话,拍卖成功的可能性也非常小,那只能自己付手续费了.。
『伍』 拍卖公司需要哪些资质证书
需要文物拍卖许可证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文物拍卖许可证,是中国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拍卖经营资质。资质的认证可规范文物拍卖。
2014年10月29日,国家文物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2012至2013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结果。共有65家企业被暂停文物拍卖经营资质,35家企业被撤销《文物拍卖许可证》。
2、拍卖师资格考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纳入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系列,为准备从事主持拍卖活动的专业人员统一组织的面向全国的资格考试。通过拍卖师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执业。
(5)拍卖公司相关文件都有哪些扩展阅读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原因,拍卖业在市场上一直受到限制的排斥,最终于1958年偃旗息鼓,蓝白方格旗从神州大地上消失了。
中国拍卖业重新兴起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1986年,国营广州拍卖行正式成立,继此之后,上海、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相继成立了拍卖行。
拍卖行的兴起带来了拍卖业的繁荣,文物、珍宝拍卖、名人字画拍卖、优选号码拍卖、稀有图书拍卖、名人别墅拍卖、版权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公物拍卖等,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拍卖物的范围逐渐扩大;
从有形商品发展到无形商品,从公物拍卖规定,财产拍卖规定,立法由粗到细、调整对象由单个到综合,调整范围由地区到全国。中国的拍卖业在法律规范下,日益走向成熟。
『陆』 拍卖公司拍的不动产过户需要什么证明
法律分析: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3、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4、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5、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6、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9、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10、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1、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柒』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2)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3)查处违法拍卖行为;(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第四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其他材料。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五条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并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第八条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九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第十条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1)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第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十二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应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拍卖备案制度,应认真审核拍卖备案材料,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五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3)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1)、(2)、(4)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5)、(6)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