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质检局201442号文件叫停油改气
车烧几升油就烧几方气,油7.5元 气5元多,烧气只能节省1/3(缸内直喷涡轮增压发动机,不能改气,但可甲醇汽车)动力小、危险、加气不便,易堵喷油嘴,易坏火花塞高压线等问题改气不如改智能汽车双燃料控制,网络一下全面了解!缸内直喷,增压的都不要改气,改智能汽车双燃料控制可烧汽油、甲醇面包车改气 3-4万就好大修了,现在国家强制3包,谁也不敢推市场! 汽车天然气罐进空气超15%爆炸性就非常大。 改气1年四季都的热车,跑的少,尤其是冬天车还没热没烧气就到目的地了和谈省前,还背个大罐子。 GCMXNY让您全面了解车改、烧甲醇、车改气烧气、双燃料汽车、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油电混合等汽车综合比较!及各种能源成本可实现性,可持续性(够人类使用年限) 跑的少的用户可以勾兑使用,效果好!(用智能汽车双燃料控制系统-单油箱(专业双泵改装,避免出现油嘴、油泵、油表等问题),可以纯烧汽油,也可勾兑使用,也可烧汽油) 跑的多的改智能汽车双燃料控制系统-双油箱全年可以纯烧甲醇。 以出租车,同样的车磨损来自冷磨损,所以出租车能跑60万家用就能跑20万,如果烧气出租车能跑30万,家用的就跑10万就好大修了!这还是大排量车烧气动力小,易堵喷油嘴、续航能力差,加气难,危险性大,因为气吸热少所以燃烧高温易产省油腻等跑的少什么都别改,跑的多了解一下智能汽车双燃料控制系统,油泵要用鼠笼式变频的,要不坏传统泵,甲醇纯烧最省,可以省1半!还容易辨别燃料纯度。车用甲醇最好用99。9%纯度的并纯烧最好,改装了解GCMXNY,网络一下全面了解!可烧汽油、甲醇,勾兑与汽油勾兑!跑的少的用户可以勾兑使用,效果好!(用智能汽车双燃料控制系统-单油箱(专业双泵改装,避免出现油嘴、油泵、油表等问题),可以纯烧汽油,也可勾兑使用,也可烧汽油) 跑的多的改智能汽车双燃料控制系统-双油箱全年可以纯烧甲醇。添加剂最好的是二茂铁(不用汽车上做燃料,勾兑水及其他添加剂,可降低成本),长时间使用对发动机破坏严重!甲醇吸热比汽油好,比改气安全动力好对发动机好还省!
② 请问一下车改后正在实习期的增驾驾照怎么办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无论在实习期期间还是本记分周期期间都不可以有满分的记录。实习期不按自然年计算,增驾驾驶证的实习期从你取得新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那天算起,一年为实习期。另外记分周期始终以原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起始。
增驾驾照注意事项
依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五条: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依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③ 公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中央在京二级及以下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为“在京参改垂管单位”)。
对部分与二级预算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直属派出机构,可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驻在地车改政策,视同三级预算单位。在二级预算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车改方案)未获批准前,三级及以下垂管单位车改方案暂不批复,重点做好方案的预审工作。
北京专员办负责审核二级预算单位车改方案。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车改方案原则上由二级预算单位制定总体审核方案,确定本系统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车改方案的总体原则,报北京专员办审批通过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按照总体审核方案逐家批复三级预算单位的车改方案,并将具体审核情况逐家汇总报北京专员办备案。
二、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一)车改方案
根据中车改办〔2015〕84号和京政函〔2015〕106号文件制定的车改方案,车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参改人员范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预算、车辆保留和取消情况、节支率测算情况、司勤人员情况及安置方案、车辆停驶和封存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等。
对于现有车辆情况、拟保留车辆编制申请和拟上交车辆手续情况等信息,由申报单位根据车改文件和主管部门要求分别填报中车改办〔2015〕84号文件所附附表1《现有车辆信息统计表》、附表2《保留车辆编制申请表》和附表3《拟上交车辆手续情况表》三张表格。对于司勤人员安置情况,由申报单位填报附表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情况汇总表》。前述四张附表随同方案一起申报。
(二)相关资料
1.参改人员。需提供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文件、人事部门出具的参改人员名单等。人事部门出具的参改人员名单应包括人员姓名、身份性质、职级、所在部门、所属单位性质等具体信息,按职级分类统计。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部门、特殊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处理。
2.公务交通补贴预算。参改单位根据规定的补贴标准、人员范围等要素,在“方案”中详细说明测算情况。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单位统筹的,应明确统筹比例和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管理原则。
3.参改车辆。需提供参改车辆原核编文件、车辆购置预算批复文件、车辆购置原值入账凭证及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及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公安、法院、检察院等17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保留长期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任务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非执法执勤用车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参改单位提出申请,附购置车辆预算批复文件以及长期固定装载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明细清单。
17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内单位,对保留和取消执法执勤用车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情况要进行说明,并详细说明保留车辆的计算过程。附执法执勤用车原核编文件,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需附长期固定装载的特殊专业技术设备明细清单。
4.节支率测算。计算节支率时,涉及改革前支出、改革后支出的相关数据所对应的报表、账页、凭证等复印件;费用支出科目较分散的,还需提供测算表格和说明材料。
5.司勤人员安置。参改单位在“方案”中详细说明司勤人员总人数及编制情况(总编制数、在编人数、空编人数);司勤人员用工情况(在册正式人员、自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人数);司勤人员合同签订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等人数)。参改单位需提供司勤人员情况统计表,该表由参改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布置情况填报中车改办〔2015〕84号文件附表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情况汇总表》,并附正式在册司勤人员编制文件、相关合同协议、人事部门签章的安置人员原工资薪金水平等证明材料。
6.车辆停驶封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车辆封存时间和有关情况的验收证明;主管部门不出具证明材料的,由申报单位提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封车情况的文件。
7.其他资料。根据审核工作需要,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审核原则和内容
(一)审核原则
从严从紧、应改尽改、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
(二)审核内容
1.参改人员范围审核
参改人员范围应为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将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等不符合政策范围人员计入发放补贴人数。
在编不在岗人员主要指长期病休、公派出国(境)、因私出国(境)陪伴等长期不在本单位工作的编内人员。在岗不在编人员是指各类在本单位工作,但不在本单位行政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内的人员,主要是各类借调人员。挂职(含异地交流,下同)和实习、锻炼人员在何地参改原则上按工资关系确定,并执行工资发放地补贴标准。未转走工资关系的外出挂职人员,如在外地担任领导职务并配有车辆的,作为参改人员申报,但暂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待其专车取消后再按照规定发放。
公车改革方案应详细说明人员情况,包括批复编制数、编制内实有人数、在编在岗人数、在编不在岗人数,分职级统计在岗在编司局级及以下参改人员人数。参改人员和不参改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合计数不得突破财政统发工资人数。统计截止日期按照参改单位出具的相关封车验收证明确定。
2.公务交通补贴审核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一律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执行,即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统筹公务交通补贴的,审核统筹比例是否按照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即原则上不超过10%,并随方案报送本单位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统筹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参改单位自行制定。
核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参改人员职级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岗位职务为准。按照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各职级参改人数,测算各单位申报的公务交通补贴预算是否准确。
3.司勤人员安置费用预算审核
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司勤人员安置相关必要支出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结合规定申报的司勤人员情况、拟安置方式和去向等,重点关注提前离岗司勤人员和解聘人员安置费用预算的合规合理性。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情况,司勤人员安置费用主要是指少量合同制司勤人员合同解聘补偿金。
4.公车取消和保留车辆编制审核
原则上取消参改机构范围内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审核申请保留和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是否符合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是否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车保留数量和比例要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对于拟取消车辆,应注明停驶、封存、上交处置的时间安排。
审核中,各处室应统筹考虑预算单位职责职能和人员规模等因素核定保留公务用车的种类和数量。
(1)机要通信车辆审核:提倡中央在京垂管单位加入北京市机要通信交换系统,按需时租并支付费用。不具备加入该系统条件的单位和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须保留机要通信车辆的,原则上不超过2辆;
(2)应急车辆审核:根据参改单位工作性质、人员规模、有无应急事项等实际情况核定,原则上不超过2辆;
因机要通信车辆和应急车辆可调剂使用,审核中应加以统筹考虑。
(3)其他用车审核:鼓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遵循自愿原则,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数量要在属地化政策的基础上从严掌握。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车改,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保留时须不超过每40名离退休干部(不包含工勤人员)1辆服务用车的标准,据实核定,从严控制。
(4)执法执勤用车审核:允许配备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单位仅限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的执法执勤单位。具体为: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执法的公安(含铁路、民航等行业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含监狱、强制戒毒)、安全、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纪检监察、交通(海事)、海洋(海监)、农业(动植物检疫、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管等)、林业(森林资源监督检查、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林业病虫害防治、林业种苗管理等)单位。涉及扣减公务交通补贴经费的,应对部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具体扣减方式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此前,未核定过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的,原则上不予重新核定。二级及以下参改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的保留比例原则上分别控制在50%和60%以内。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17个部门以外的部门原则上不予核定综合执法用车。
(5)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审核:在上述17个部门(系统)之外,因工作需要,确需保留长期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任务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以根据北京市公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其编制核定情况,按照从严从紧,保障公务需要的原则予以核定。
5.节支率测算审核
为实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节约可控的目标,各地区改革总体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支率计算过程和相关基础数据来源及口径。节支率应按照中车改办〔2015〕1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公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其中: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上述公式中,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各层级参改人员发放补贴总额-超比例执法执勤用车扣减补贴。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指涉改车辆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及其他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集体公务出行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车改后,车辆更新统一按10年、单价18万元测算。)
6.其他事项审核
上述审核内容以外的事项,按前述文件要求开展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审核工作。审核人员接到车改方案等资料时应立即对资料完整性进行预审。预审发现资料不全的,应退回申报单位并当面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所缺资料明细。对资料齐全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二)严把政策关口。公务用车改革政策性强,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审核指南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对于政策依据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处长报告,由处长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审核意见。重大事项还应向分管办领导汇报,由办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审核意见。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处室应在审核工作中建立规范的内部运转流程,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协调沟通和汇总上报工作。汇总审核报告由业务二处负责起草和上报。
(四)规范审核意见。各处室要按照统一格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核意见表》,对于核减情况要在审核意见中进行说明。
④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
工作或学习上有时需要我们写上方案,那么关于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怎么写呢?下面带来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范文,欢迎阅读。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1】
根据《咸阳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和有关会议要求,为了全面推进机关公务用车制度化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局工作任务和公务车辆资源配置及保障途径范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实施意见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政型机关要求,即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降低公车私用情况的发生,降低单位财务支出负担,提升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为目的,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车辆管理体制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按照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的实施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并逐步在探索中完善和深化公车制度改革。确保在7月15日前完成公务车辆有关信息的登记和涉改车辆封存,制定我局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公车改革涉及各方工作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效能,保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务运行。
3、厉行节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原则,有效解决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高消耗、低效率、资源配置不均、财务负担过重等问题,确保车改后单位财务经费支出明显降低。
4、公正透明。机关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将在充分征求局领导干部和各科室意见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操作和实施。局纪检监察全程将参与,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确保在20**年7月15日全面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人员范围:局机关在编在岗领导干部和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均属改革范围,单位临聘司勤人员改革将按照《咸阳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分流指导意见》中其他司勤人员有关规定做好择优选聘和分流工作。
2、车辆范围:对单位在编的2辆公务车辆,严格按规定涉改1辆一般公务用车,留用1辆日常机要通讯、民族宗教突发应急处置的公务车辆。
(二)改革方式
1、机关在编在岗领导干部和科级及以下人员,执行市级财政规定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在常驻地范围内(秦都、渭城行政区,咸阳高新区开发建设区域及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出行方式,财务不再核报公务交通费用。跨区域的公务活动按照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对跨区域出行有公务用车事物保障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2、在常驻地范围内的需要处理的日常机要通讯和民族宗教突发应急事件,严格执行单位车辆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后,方可予以派遣。
3、对跨区域执行公务活动,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安排、统筹协调的公务车辆管理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在留用公务车辆不能完全保障的条件下,将由局秘书科负责联系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租赁保障。
(三)交通补贴发放程序及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将纳入单位年初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机关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交通补贴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再以其他名义额外或变相多发。其标准为:正县(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县(处)级每人每月95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50元。
机关参与车改的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当月因病休、事假或其他缺勤,连续在15天以上的,由局秘书科核实无误后将停发次月个人公务交通补贴。机关参与车改人员正式退休后,从下月起停发车改补贴。
(四)留用公务车辆管理。
按照公务车辆改革领导小组有关规定,保留我局的1辆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单位机要通讯和民族宗教突发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在参照单位现有车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由秘书科重新修订完善,明确职责、用途、范围及管理权限,建立适用于改革后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并严格实施。
(五)其他司勤人员安置分流。
对于局临聘的合同制司勤人员,由局机关根据留用车辆数量,在本人自愿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择优竞聘选用,并规范管理。对于其余临聘人员将推荐参加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机构驾驶员岗位竞聘。未被聘用其他司勤人员,予以分流。
重新聘用还是分流司勤人员,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发放截止20**月7月15日,由局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与其先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秘书科按照具体规定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新聘司勤人员将与局签订新的聘用合同,从20**年8月1日起算。
四、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上报审批阶段(7月10日—7月15日)
加强与市车改领导小组沟通联系,制定完善的机关公务用车实施方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于7月15日前报市车改办审核。
2、全面动员,组织实施阶段(7月13日—7月15日)
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涉改车辆的信息、证件、随车物品的登记工作,严格依照规定要求做好涉改车辆的封存工作。局纪检监察室做好监督配合。同时,秘书科做好临聘人员经济补偿金和机关在编在岗人员车改交通补贴前期统计预算和造册工作。
3、检查验收,上报总结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由局纪检监察参与,局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局机关车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全面做好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9月15日前由秘书科将局机关车改总结报告上报市公车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准确按时完成这次车改工作任务,将成立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周少华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调研员王义川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秘书科,秘书科长王彦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车改工作的协调联系,秘书科指派专人负责统计和填报车改信息,制度局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机关公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目标责任。为确保按期全面的完成此次车改任务,局车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夯实责任,对车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解决,领导小组对每一环节做好研究部署,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车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在编在职人员的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从严审核,及时申报,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和支出标准。建立交通费用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对租赁用车费用也将严格控制,并将一同纳入“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定期不定期做好公车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留用机要通讯应急公车是否违犯用途使用、领导干部违规乘坐及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现象进行着重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加强执纪问责追究,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车改工作的平稳实施。
咸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2】
为积极推进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云办发〔20**〕29号)和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车改办发〔20**〕7号)精神,结合德宏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节俭、高效、廉洁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全面推行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建立与高效廉洁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原则要求
1。创新制度,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合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行性,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机衔接,确保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2。规范透明,注重实效。
针对全州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突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公开公平、规范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革后公务成本降低、行政效能提高、机关形象改善。
3。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各县市要按照《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州级党政机关先行推进,县市、乡镇(街道)加快推进,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全省部署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力争20**年4月完成州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年6月底完成县乡改革。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
通过改革,实现全州公务用车数量大幅压减,行政成本明显降低,努力构建公务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公务交通补贴适度合理、监督制约切实有力、监管问责严格有效、符合德宏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参改范围
(一)机构
全州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我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人员
参改机关(单位)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按照本方案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州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公务用车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部参加改革。
(三)车辆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
中央、省属驻德宏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州、县市驻外机构执行驻在地标准,与驻在地同步推进;驻在地已先行车改的,与州、县市本级同步推进。
三、补贴发放及保障范围
(一)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发放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简化档次、便于操作”的原则,确定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具体档次划分如下:
全州执行同一标准: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1200元,科级及以下750元,机关工勤人员650元。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随工资发放给个人,相关税收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适时适度调整。
(二)保障范围
改革公务交通实物保障形式,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规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行政区域范围外公务出行执行差旅费有关规定。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区域范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并与差旅费保障范围做好衔接。
州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东(东南)至芒市原法帕镇政府,南(西南)至芒市帕底工业园区,西(西北)至轩岗乡政府,北(东北)至木康廉租房住宅区。
各县市保障范围报州车改领导小组批准;各乡镇(街道)报所属县市车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涉改公务用车保留
(一)相对固定用车
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主要领导各可选择留车1辆。
县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各可选择留车1辆。
州四大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其留用车辆纳入本级平台管理。
(二)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1。州级部门留用情况
州本级可留用10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调整到州级综合性服务平台2辆,实际留用98辆。
原则上,根据州本级参改部门人员数量、工作情况等因素核定部门具体留车数量,部分部门留用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余部门原则上各留用1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2。县市本级留用情况
全州5个县市可留用330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盈江县本级可留80辆,芒市本级可留70辆,陇川、梁河、瑞丽三县市本级分别可留60辆。
各县市具体留车数量需对应调入平台情况进行调整。
留用车辆由各县市统筹。
3。乡镇(街道)留用情况
每个乡镇按平均3辆测算留用,全州共有51个乡镇(街道),可留用153辆。
原则上坝区乡镇(街道)可保留2辆,半山区乡镇可保留3辆,山区乡镇可保留4辆,具体留车数由县市确定。
乡镇(街道)留用的车辆,县市级不得截留,确有必要增加车辆的,应从所属县市级留用车辆数中调剂。
4。各类开发区和农场留用情况
⑴各类开发区共留用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22辆。
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4辆,其中调整到州级综合性服务平台2辆。
畹町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姐告边境贸易区各4辆;瑞丽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瑞丽市工业园区、盈江县工业园区、陇川县工业园区、芒市工业园区各2辆,分别由所在县市本级统筹。
⑵全州5个农场(瑞丽农场、畹町农场、遮放农场、盈江县农场、陇川县农场)共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10辆,每个农场留2辆。
(三)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1。州本级:按不超过编制数的50%留用执法执勤用车。
2。各县市:原则上按不超过编制数的70%留用执法执勤用车。
同时,按照总量控制原则,适当增加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留车数量,用于保障边境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基层一线工作需要。
超出留用比例的部门,按规定扣减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多留1辆每年扣6万元公务交通补贴,留用比例超过90%的不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含在留用执法执勤车辆中),需附装载专业设备清单,由州和县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逐级汇总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五)调研用车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调研车辆(州级4辆、县市各2辆),以中巴车型为主,不固定专人使用。
结合德宏实际,将调研用车纳入各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五、平台建设及管理
(一)州级平台建设及管理
将公务用车平台与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合建为一个具备两个平台功能的综合性平台,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协调管理。
1。车辆来源。
从州本级涉改公车中优选车况较好的公车作为综合平台用车,车辆总数64辆,其中省级核定平台基数44辆、省级核定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调整2辆、调研用车4辆、州本级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调整6辆、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车辆2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6辆。
2。管理方式。
涉及划转到平台的车辆由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及州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统一无偿划拨到州本级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平台(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平台公务用车实行有偿服务,价格由州公务用车领导小组统一核定、透明结算。
州级平台车辆每年运行费由财政部门制定定额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服务保障范围。
平台车辆为州级四大机关、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及州直车改部门跨区域出差、大型会议、重大接待、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公务活动提供用车服务。
4。建成时间。
与州本级公车改革同步推进,力争20**年4月建成运行。
(二)县市平台建设及管理
全州各县市要参照州级平台建设及管理方式组建公务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与县市级公车改革同步。
各县市公务用车平台原则上按盈江县不得少于35辆,芒市不得少于30辆,陇川县、梁河县、瑞丽市不得少于25辆留用,平台车基数不足的`要在本级留用车辆总数中进行调增。
各县市平台车数量在各县市实施方案中体现,报州车改领导小组审批。
对于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3个部门以外、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担负执法任务的部门,可通过使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予以保障。
若遇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州和县市政府必要时可调用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留用车辆,县市间也可协商调用相邻县市车辆。
鼓励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六、司勤人员安置
(一)安置原则和渠道
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竞聘上岗、转岗安置、提前离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渠道妥善安置。
(二)安置计划
州及县市各涉改单位是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的责任主体。
要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未聘用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
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州及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七、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
州和各县市各部门在现有车辆中选择车况较好的车辆予以保留。
将车况较好车辆以一对一方式调剂到边远、路况较差的地区特别是乡镇继续保留使用,但不得将车辆调剂到非参改单位或变相增加各级留用车辆。
对于确定取消的公务用车,遵循“公平公正、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采取报废和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八、强化管理
(一)严格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州和县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涉改单位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区分用途,实行统一或者单位集中管理,统一喷涂标识,采用卫星定位等手段,实现全程有效监督,确保规范合理使用。
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二)完善财务管理
州和县市涉改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严格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对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
通过不断健全全州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有效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监察审计
全州各涉改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并会同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州推进、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进行集中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涉改单位履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体责任。
注重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查处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重点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变相多留用车辆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督促整改。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州和县市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成功、改到位。
州本级实施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州各县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县市实施方案报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中央和云南省统一部署适时制定、有序推进。
(二)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全州各涉改单位要认真研究部署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
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做好宣传,营造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十、其他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合理配备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二)按参改部门(单位)全年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0%预算公共交通专项经费,用于集体公务出行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州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⑤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背景
公务用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实物供给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这一实物供给模式弊端愈来愈显现,突出表现在车辆配备范围过大、运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车私用等车轮上的铺张浪费问题。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为解决公务用车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了改革探索,目前,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市、县(区)层面开展探索,中央和国家机关14个部门也进行了车改。近几年来,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在总结地方改革经验的同时,研究拟定改革方案。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了贯彻落实党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任务之一。2013年11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则、重点任务作出原则规定。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牵头,中直管理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六个部门组成工作班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和《方案》。目前,文件经中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实施。
⑥ 原农用三轮车改三轮汽车依据相关文件
这个早就是这么叫了,以前的三轮农用车统一叫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车统一叫低速货车。是因为以前农用车属于农机。现在划到交警这边上牌了。所以才改的。你回来的发票是13%还是属于农机,还是可以免税的。具体文件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产业[2006]823号
⑦ 深圳市劳动法规[2003]99 号文在哪里能找到在线等
深圳市劳动法规[2003]99 号文在中国劳动咨询网可以找到。网址: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27733.html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3]99号批转市国资办市劳动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国资办、劳动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市政府:《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深府[2001]8号附件2,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1}183号)实施以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富余员工安置工作,但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现就有关问题制定如下补充意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和计算问题(一)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员工1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二)月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员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计;高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的,按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计(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执行前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三)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伙食补贴、水电煤气补贴、书报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费等属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下列各项不属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1、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用,如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费;3、国家规定的福利费,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如计划生育奖励;5、企业车改后发放的车辆补贴。二、关于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问题(一)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是指员工在市属一级企业集团内的连续工作年限。(二)在同一资产经营公司内,员工因成建制调动进入现在所在市属一级企业集团的,其调入前没有计算过经济补偿金的原所在市属一级企业的集团的连续工作年限,应计算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三)退伍、复员、转业军人,仍在第一个接收安置(或招用)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在转换单位过程中已经计算过经济补偿金的军龄,不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没有计算过经济补偿金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由于其他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军龄不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三、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在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过程中因安置富余员工引起的劳动争议,由原企业与富余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四、市政府以往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富余员工安置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劳动局二0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⑧ 中央什么时候发车改文件
今年就发了
⑨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文件解读
公务用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实物供给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这一实物供给模式弊端愈来愈显现,突出表现在车辆配备范围过大、运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车私用等车轮上的铺张浪费问题。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为解决公务用车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了改革探索,目前,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市、县(区)层面开展探索,中央和国家机关14个部门也进行了车改。近几年来,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在总结地方改革经验的同时,研究拟定改革方案。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了贯彻落实党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任务之一。2013年11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则、重点任务作出原则规定。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牵头,中直管理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六个部门组成工作班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和《方案》。目前,文件经中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实施。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长期以来,广大群众对车轮上的铺张意见很大、反映强烈。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党政机关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二是有利于节约开支。目前,公车消费在“三公”经费占比例较大,中央和国家机关达60%左右,从各地公开的“三公”经费看,地方比例更高。通过推进这项改革节约政府开支,建立节约型政府,可以把节约的财政资金更多用在刀刃上。三是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普通公务出行由实物保障转变为更多地由公务人员个人自主选择,更多地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保障,有利于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公车制度改革酝酿多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落实中央部署,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以制度廉明,回应群众关切;从自身改革做起,树立党政机关廉洁形象;从公信力入手,建立长效机制,根除群众不满意、不认同的突出问题。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各级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特殊公务出行实行定向化保障。参加改革的机构范围确定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除了各级党政机关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规范职务消费原则进行改革,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参加改革的人员范围确定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参加车改。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市(地、州)、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自上而下、统一部署的改革。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经过了反复的研究测算,综合考虑了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务等因素。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确定补贴标准要基于三个原则:一是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总额必须低于改革前的公车运行支出总额。二是公务交通补贴仅保障城区或规定区域内基本公务出行需求。三是简化档次便于操作,各个级别间补贴差距不宜过大。《方案》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意见》明确规定,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务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长途出差。同时,要求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车辆处置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制定了规范处置办法。通过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这项工作一定要公开、规范,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为了做到不浪费闲置公共资源,对一时处置不掉的公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过渡期由各地确定,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公车处置的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参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时限。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方针政策都能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车改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各级审计机关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和交通补贴发放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⑩ 一次性发放车改补贴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1、《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在支付个人的“车补”时,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会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认为,员工取得的“车补”,应按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中规定的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