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临床试验的必备文件有哪些|药品上市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的第五章 临床试验

第十八条技术审评工作完成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日内完成行政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发给临床试验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决定不予批准临床试验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申请人获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并严格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进行。临床试验确需由未经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机构承担的,应当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特殊批准。未经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机构承担临床试验的申请可与药品注册申请一并提出。第二十一条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发生不良事件的,应将有关情况按月汇总上报。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开展监督检查。

㈡ 以下哪个不是申办者必须保存的必备文件

受试者鉴认代码表等。.受试者鉴认代码表,受试者入选表和研究者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试验完成文件不是申办者必须保存的必备文件,但受试者筛选表属于。申办者是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㈢ 药品上市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新药上市审批 NewDrug Application ●NDA申报资料— CTD(Common TechnicalDocument)CTD主要由五大模块组成①行政和法规信息②概述:药物质量、非临床、临床试验的高度概括③药品质量详述④非临床研究报告⑤临床研究报告流程①批准信符合要求,可以上市②可批准信 基本满足要求,少数不足可以修改 申请人应在收到10日内作出回应修正,否则视为自动撤回③拒绝信存在严重问题或需要补充大量信息资料。申请人可在10日内提出修正或在30日内要求听证●NDA特殊审评程序①优先审评 (Priority Reviews)适用于能够在治疗、诊断或预防疾病上比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进的药品,优先安排NDA审评 ②加速审批(Accelerated Approval)用于治疗严重或危及生命疾病的药品,且存在合理并能够测量的“替代终点”(Surrogate endpoint),即药物预期的治疗效果的指标,变通审评标准,利用“替代终点”审评③快速通道(Fast-track)用于治疗严重或危及生命疾病的药品,且有潜力满足临床尚未满足的医学需求,早期介入,密切交流,分阶段提交申报资料拓展资料:从一个实验室发现的新化合物发展成为一个治疗疾病的药物,需要经过如下开发阶段:一、 临床前试验将一个新发现的化合物经过实验室和动物试验,证明该化合物针对特定目标疾病具有生物活性,并且要评估该化合物的安全性。二、新药临床研究申请当一个化合物通过了临床前试验后,需要向FDA提交新药临床研究申请,以便可以将该化合物应用于人体试验。如果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FDA没有驳回申请,那么该新药临床研究申请即被视为有效,可以进行人体试验。新药临床研究申请需要提供先前试验的材料;以及计划将在什么地方,由谁以及如何进行临床试验的说明;新化合物的结构;投药方式;动物试验中发现的所有毒性情况;该化合物的制造生产情况。所有临床方案必须经过机构审评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uew Board,IRB)的审查和通过。每年必须向FDA和IRB 汇报一次临床试验的进程和结果。三、一期临床试验这一阶段的临床试验一般需要征集20-100名正常和健康的志愿者进行试验研究。试验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该药物的安全性资料,包括该药物的安全剂量范围。同时也要通过这一阶段的临床试验获得其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及药效持续时间的数据和资料。 四、二期临床试验这一期的临床试验通常需要征集100-500名相关病人进行试验。其主要目的是获得药物治疗有效性资料。五、三期临床试验这一期的临床试验通常需 1000-5000名临床和住院病人,多在多个医学中心进行,在医生的严格监控下,进一步获得该药物的有效性资料和鉴定副作用,以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关系。该阶段试验一般采取多中心,安慰剂(或/和有效对照剂)对照和双盲法试验。第三期临床试验是整个临床试验中最主要的一步。 六、新药申请在完成所有三个阶段的临床试验并分析所有资料及数据,如证明该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则可以向 FDA提交新药申请。新药申请需要提供所有收集到的科学资料。通常一份新药申请材料可多达100000 页,甚至更多!按照法规,FDA应在6个月内审评完新药申请。但是由于大部分申请材料过多,而且有许多不规范,因此往往不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 1999年对于单个化学分子药的审评时间平均为 12.6个月。 七、批准上市一旦FDA批准新药申请后,该药物即可正式上市销售,供医生和病人选择。但是还必须定期向FDA呈交有关资料,包括该药物的副作用情况和质量管理记录。对于有些药物FDA还会要求做第四期临床试验,以观测其长期副作用情况。

㈣ 如何了解临床试验及临床试验各分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

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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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后临床试验的必备文件有哪些扩展阅读:

①试验开始前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②临床研究方案设计,记录表编制,SOP制定。

③伦理委员会审定I期临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等试验相关文件。

④研究人员培训,I期病房的准备

⑤通过体检初选自愿受试者,然后进一步全面检查,合格者入选。

⑥试验开始前,对合格入选的受试者签订知情同意书。

⑦单次给药耐受性试验

⑧多次给药耐受性试验

⑨数据录入与统计分析

⑩总结分析

㈤ 什么是 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

是主管部门对于新兽药临床试验的许可,重点是许可的临床试验的区域和范围。生物制品的需农业部许可,除生物制品之外的兽药,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有效期为2年,超过2年没完成的,可由原许可机关批准延长1年。

㈥ 新研制的药品需要办理什么文件后才能生产进入市场!

分类: 医疗健康 问题描述: 有知道的朋友吗?谢谢! 解析: 我给你说下简单的流程: 1.在省药监局先报送你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 2.一般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省局便会委托市局进行现场考核与现场封样了。3.样品检验合格后,等待国家局下发临床批件,批件下发后,在国家临床实验基地进行临床实验(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新药在批准上市前,应当进行I、II、III期临床试验。经批准后,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II期和III期临床试验或者仅进行III期临床试验。) 4.申请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后,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临床试验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 5.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1至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6.剩下就是国家局和药审中心的工作了,这期间可能还有药品的补充资料,药品说明书、标签的校准。 7.获得药品生产批件。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流程,具体的工作还比较复杂,而且在这一系列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补充。从临床前研究到拿到生产批件大概需要两年的时间。我就是做药品注册的,你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再提出来哦!! 具体工作流程你可以参考cde/page/Brw_Tmpl1.cbs?ResName=zcfg 上的5个文件。很有用的哦!! 具体资料的编写你可以参考各省培训时发的一本药品注册培训的讲义。 楼主要是我的答案好的话,给加分哦!!!呵呵!

㈦ 哪些药品需要申请药品上市许可

11月19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41号),内容如下。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41号)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为推进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制定工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0年11月19日附件: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概述为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加快具有突出临床价值的临床急需药品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药品审评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导原则。附条件批准上市的目的是缩短药物临床试验的研发时间,使其尽早应用于无法继续等待的危重疾病或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患者。支持附条件批准上市的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应符合ICH以及国内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和标准。附条件批准上市不包括因临床试验设计或执行过程中存在缺陷而不能达到上市许可要求的情况。通常,附条件批准上市药品的药学、药理毒理学要求与常规批准上市药品相同;对于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或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药品,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药品的获益-风险进行评价。在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按照药品注册证书中所附的特定条件,开展新的或继续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这些临床试验通常是以确认预期的临床获益为目的的确证性临床试验,为常规上市提供充足证据。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二、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情形(一)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符合以下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附条件批准:1.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2.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二)相关定义附条件批准上市是指用于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现有临床研究资料尚未满足常规上市注册的全部要求,但已有临床试验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在规定申请人必须履行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基于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而批准上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基于Ⅲ期临床试验期中分析数据,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也可附条件批准上市。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是指若不尽早进行治疗会在数月或更短时间内导致患者死亡的疾病或疾病的某个阶段,例如晚期恶性肿瘤等。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是指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公共卫生方面的需要提出急需上市的药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是指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相关疾病急需的预防用疫苗。三、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技术要求(一)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应能提供有效治疗手段,具体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对疾病的预后有明显改善作用;2.用于对现有治疗手段不耐受或无疗效的患者,可取得明显疗效;3.可以与现有治疗手段不能联用的其他关键药物或治疗方式有效地联用,并取得明显疗效;4.疗效与现有治疗手段相当,但可通过避免现有疗法的严重不良反应,或明显降低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显著改善患者的依从性;5. 可以用于应对新出现或预期会发生的公共卫生需求。现有治疗手段是指在境内已批准用于治疗相同疾病的药品,或者标准治疗方法等。通常,这些治疗手段应为当前对该疾病的标准治疗。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临床获益未经证实前不作为现有治疗手段。(二)有效性评价的考虑要点通常用于药物有效性评价的指标应为临床终点。临床终点是指可以直接反映药物疗效的特征或变量,即药物对患者感觉(例如症状缓解)、功能(例如运动性改善、延缓或阻止功能衰退等)或生存影响的直接评价。对于符合附条件批准情形的药品,可基于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而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人应充分评估说明所选择的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或选择早期临床试验数据与预期的临床获益之间的相关性、合理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据。1.很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替代终点替代终点是指用于间接反映临床获益的终点指标,对于临床急需的药物,希望采用替代终点来快速评价疗效。替代终点可以是实验室检查项目、放射影像学、体征或其他指标,其本身并不衡量临床获益,但可以预测临床获益。例如,在某些癌症类型中,肿瘤缩小(反应率)的影像学证据有可能预测整体生存率的改善。依据替代终点对临床获益的预测能力,其可以是已知能够合理预测临床获益的指标(可用于常规批准),或者是很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指标(可用于附条件批准)。评估替代终点是否可以预测临床获益以及预测能力,需要根据疾病、临床终点和药物预期作用之间关系的生物学合理性以及支持这种关系的证据或经验进行判断。如,替代终点与疾病病因的关系、替代终点与临床终点的关系及其预测价值、替代终点与疾病预后之间流行病学关系的相关程度、药物对替代终点的影响程度与药物对临床终点的影响程度的一致性等。在关键注册临床试验中,如果应用预先设定的很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替代终点指标评价疗效并获得阳性结果的,可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2.可以早期评估临床获益的中间临床终点。中间临床终点一般是指在治疗慢性或渐进性进展疾病的临床获益评价中,通常认为短期临床获益很可能预测长期临床获益。例如,治疗多发性硬化病的药物在获得常规批准时需要提供2年的用药临床疗效评价,而在附条件批准时,中间临床终点指标则可以是1年的用药疗效评价。在关键注册临床试验中,如果应用中间临床终点指标的研究结果可以合理预测该药品很可能具有疗效和临床获益的,可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3.早期临床试验数据早期临床试验数据通常是指在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前所获得的临床数据。根据早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的,可以在完成确证性临床试验前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中药新药,高质量的中药人用经验数据或设计良好的临床研究总结可视为早期临床试验数据。此外,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创新疫苗,可考虑采用Ⅲ期临床试验期中分析数据支持附条件批准上市。例如,在疫苗的Ⅲ期临床试验中,可以按照方案设计,开展1-2次期中分析,由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IDMC)对期中数据进行审核,当期中分析结果显示试验疫苗在保护效力方面表现出优于安慰剂对照组并达到预先设定的标准,能够提示获益大于风险时,可申请附条件批准疫苗上市。(三)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沟通交流要点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在新药的研发过程中非常重要。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沟通交流的内容主要涉及临床试验方案的更新、临床试验中的相关问题的讨论等。对于符合附条件批准情形的药物,申请人可以在临床试验期间提出附条件批准的申请。申请人应针对支持附条件批准的临床试验设计以及临床试验结果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1.开展用于支持附条件批准上市的临床试验前鼓励申请人根据药物开发的实际情况,在拟用于支持附条件批准上市的临床试验开展前,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以明确下列问题:(1)临床试验中所选择的替代终点指标或中间临床终点指标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的合理性及其可合理预测临床获益的标准;(2)上市后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计划。(3)其他附条件批准的前提条件,包括药学、药理毒理学研究等。2. 提交上市申请前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前,申请人应当就已获得的临床试验数据、药学和药理毒理学数据、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意向以及上市后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计划、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等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前,申请人应向药审中心提交已经完成的所有临床试验结果、申请附条件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上市后临床试验方案及完成期限、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等,经沟通交流认为符合附条件批准要求的,可提出药品上市许可(NDA)申请;对于不符合附条件批准条件和要求的,应视临床试验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产品的研发以及继续开展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等。沟通交流会议纪要将作为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的受理、立卷审查和审评的重要依据。在上市申请审评期间,申请人仍可就上述内容与药审中心进一步沟通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四、附条件批准上市所附条件(一)明确该药品为“附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说明书【适应症】/【功能主治】和【临床试验】项下,注明本品为基于替代终点(或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暂未获得临床终点数据,有效性和安全性尚待上市后进一步确证。【批准文号】项下应注明“附条件批准上市”字样。药品标签中相关内容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二)上市后要求鉴于附条件批准上市药品尚未满足常规上市注册的全部要求,因此申请人应与药品审评中心就上市后承诺完成的研究等内容共同讨论并达成共识。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上市后临床研究计划、研究完成日期、最终临床研究报告提交日期以及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等,申请人应承诺按时完成所有的临床试验。1.上市后临床研究计划上市后临床研究计划应包括临床试验总体计划、申请人承诺并经药审中心审评认可的各项临床试验方案。如,根据替代终点和早期临床试验数据而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应设计并完成以临床终点为主要终点指标的确证性临床试验。根据中间临床终点而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应继续完成确证性临床试验。2.研究完成日期申请人应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实际情况,明确并承诺上市后研究完成的日期。3.临床研究报告提交日期申请人应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完成后统计分析和撰写临床研究报告等实际情况,明确并承诺预计的临床研究报告提交日期。4.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制定的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对已存在或已识别的风险以及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患者用药安全。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开展新的或继续进行的临床试验,仍需符合ICH E6以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并需定期提交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直至药品常规上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药品注册证书中所附的特定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新的或正在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以补充申请方式报药审中心申请常规批准上市。七、参考文献[1] U.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Guidance for Instry Expedited Programs for Serious Conditions – Drugs and Biologics.[2] Beaver JA, Howie LJ, Pelosof L, et al. A 25-Year Experience of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ccelerated Approval of Malignant Hematology and Oncology Drugs and Biologics: A Review. JAMA Oncol, 2018, 4(6):849-856.[3]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 Guideline on the scientific application and the practical arrangements necessary to implement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507/2006 on the conditional marketing authorisation for medicinal procts for human use falling within the scope of Regulation (EC) No 726/2004.END

㈧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全文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

(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

(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

(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

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第二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

第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向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一)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

(二)受试者的个人资料保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者可以查阅受试者的资料,但不得对外披露其内容;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特别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过程和期限、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受试者提供与该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有关补偿事宜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受试者在充分了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内容的基础上,获得《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除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各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签名及签名日期;

(二)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及签名日期;

(三)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现受试产品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必须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经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三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

第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是阐明试验目的、风险分析、总体设计、试验方法和步骤等内容的文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按照该试验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为首要原则,应当由负责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施者按规定的格式(附件2)共同设计制定,报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实施;若有修改,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二条市场上尚未出现的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已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出现不良事件,或者疗效不明确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制订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开展此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实施者、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应当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受试产品的特性,确定临床试验例数、持续时间和临床评价标准,使试验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的基本情况以及受试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临床试验的题目;

(二)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

(三)临床评价标准;

(四)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

(五)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

(六)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

(七)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

(八)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

(九)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必要时对照组的设置;

(十)治疗性产品应当有明确的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十一)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

(十二)副作用预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十三)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十四)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与实施者签署双方同意的临床试验方案,并签订临床试验合同。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进行。

第四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者

第十八条实施者负责发起、实施、组织、资助和监查临床试验。实施者为申请注册该医疗器械产品的单位。

第十九条实施者职责:

(一)依法选择医疗机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

(三)与医疗机构共同设计、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签署双方同意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

(四)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受试产品;

(五)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六)向医疗机构提供担保;

(七)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进行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机构通报;

(八)实施者中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通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九)受试产品对受试者造成损害的,实施者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给予受试者补偿。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试产品原理说明、适应症、功能、预期达到的使用目的、使用要求说明、安装要求说明;

(二)受试产品的技术指标;

(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受试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四)可能产生的风险,推荐的防范及紧急处理方法;

(五)可能涉及的保密问题。

第五章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

第二十一条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二)熟悉实施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第二十三条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职责:

(一)应当熟悉实施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熟悉受试产品的使用;

(二)与实施者共同设计、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双方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

(三)如实向受试者说明受试产品的详细情况,临床试验实施前,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临床试验;

(四)如实记录受试产品的副作用及不良事件,并分析原因;发生不良事件及严重副作用的,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五)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伦理委员会有权立即中止临床试验;

(六)临床试验中止的,应当通知受试者、实施者、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七)提出临床试验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及可靠性负责;

(八)对实施者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主持临床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临床试验负责人。临床试验负责人应当具备主治医师以上的职称。

第六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后,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附件3)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临床试验人员签名、注明日期,并由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中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注明日期、签章。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分组分析,对照组的设置(必要时);

(二)临床试验方法;

(三)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评价方法;

(四)临床评价标准;

(五)临床试验结果;

(六)临床试验结论;

(七)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及其处理情况;

(八)临床试验效果分析;

(九)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十)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终止后五年。实施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最后生产的产品投入使用后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㈨ 我国现行gcp对文档的要求

我国现行gcp对文档的要求是: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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