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规定有哪些|地方政府规章文件有那些

① 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2、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3、范围包括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五种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② 行政规章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等。行政规章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的规范。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号召等,后者行政相对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响,而并不是必须予以服从。行政规章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如对于违反行政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法义务的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衍生问题:行政规章分为哪几类?1、内部规章和外部规章.内部规章主要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规则。诸如行政事务分工、会议形式、文件签发收发周转、情况汇总、表报统计等规则。外部规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规章,其中内容大都涉及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一定的罚则条款。行政损权现象一般发生在此类规章的实施过程中。2、中央规章和地方规章。中央规章又称部委规章,主要指国务院各部、委规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宪法法律,在本系统范围内适用于全国。特点是适用单一的领域,专业性较强。地方规章亦称政府规章,主要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地方组织法,特点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其内容既具有针对某一事项的特定性,又具有针对一般情况的综合性。

③ 政府规范性文件指的是什么

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2、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涉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作出要求;3、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即适用于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4、规范性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5、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规定、办法、决定、通知、通告、公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④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附署、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始无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三)部门内设机构;

(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论证。

第十四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草案说明中载明。

第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管理职权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相关部门、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并在草案说明中载明协调和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后,提请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审核发布时,起草部门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说明(包括制定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部门法制机构的意见等);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范围、对反馈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情况及其说明等);

(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容是否合理、适当;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四)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具体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七)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违反国家政策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

(三)部门法制机构未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修改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

(五)未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

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问题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在当年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制定机关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实施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重新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本机关办公场所提供本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下列规定报备:

(一)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

(四)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备案。

第二十九条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民汉文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5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者材料各1份。

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三十条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内容不适当的,提出改正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

(二)不同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定程序或者技术上有问题的,责令制定机关限期处理。

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制定机关改正之前,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执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无权处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中止审查,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通知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建议。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门。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先由组织起草该文件的部门提出解释草案,报制定机关审查批准后公布。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部门法制机构参照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提出意见,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公布。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⑤ 地方政府规章文件有那些,举例

地方政府规章文件有: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文件一般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政策或者文件。

政府:

政府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

⑥ 政府的文件有什么规定

有固定格式。公文的格式分为三个部分:头部、主体和笔录。它包括18个要素,如副本编号、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机关的标志、签发机关的编号、签发机关、标题、主要发送机关、文本、附件说明、签发机关的签名、书面日期,印章、批注、附件、复印机关、签发机关、打印日期和页码。具体如下:1、主要的发送机制通常写在文本之前,标题下和最上面的一行在标题下留空,左边的顶格是仿宋字体排版的,当返回行时,使用顶部网格,在最后一个主发送机制的名称之后,使用全角度冒号。2、签发日期,书面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年7月9日,书写日期一般为正文下方2行,右侧4字空白,应采用仿宋3号字体,签发单位的签名应在书面日期的行和日期的中间对齐。3、抄送办公室的名称应标记在印刷板记录的顶部和主题词的下方,用横线将主题词与印制板记录分开。在“抄送办公室”名称前,加上“抄送”三号仿宋体,左起1号空格,后加全角冒号。4、印版记录:由发行机关名称、印刷发行日期、两横线组成。印刷发行机构在印刷发行时,有一个字左空白,一个字右空白,仿照3号宋体印刷,印刷发行时间以阿拉伯数字为准,年份不得缩写,上行链路时,打印和分发日期后打印“打印”字样;下行链路并行时,打印“打印”字样。5、紧急程度:紧急程度是公文交付和处理的时限要求,包括“紧急”和“特急”,表示紧急程度的目的是为了引起特别注意,保证公文的及时性和应急工作的及时处理,其中应急公文标注“紧急”,应急公文标注“紧急”,紧急程度通常写在标题或编号的左侧或标题的右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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