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文件提到了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转公办的政策

Ⅰ 幼儿园性质指的是什么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哪毕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公办性质幼儿园是指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学校和国有空扰、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办和公办性质幼儿园均须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李亏芹。

Ⅱ 国企幼儿园属于公办还是民办

国企办幼儿园是属于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是指一切财产均属公有,建设经费、办公经费等等均为财政拨付的幼儿园。其可以分为教办园、集体园、部门园这三类。伍游幼儿园的一切财产均属公有,园长由教育局任命,建设经费、办公经费、教师及保育员工资均为财政拨付。幼儿园缓橘乱的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主要包括看护人员工资、水电消耗等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扰档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教育部2018年1月22日召开发布会,表示将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回收、购置和置换工作。幼儿园按照时间可以分为全日制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按照对象可以分为幼儿园、残疾儿童幼儿园和特殊儿童幼儿园,按照服务可以分为双语幼儿园,音乐幼儿园。按照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可以分为大型幼儿园(10个班至12个班)、中型幼儿园(6个班至9个班)和小型幼儿园(5个班以下)。法律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Ⅲ 我国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学前教育体制一)公办一统期(1949年至1985年)自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这段时期对于学前教育来说,基本上由政府承办,其主要作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存在。主办者通常是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或妇联等。这一历史时期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是政府全面负责,只存在公办性质幼儿园,也就是说,只存在国家教育权,只有公办体制。比如,1983年,教育部颁发《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提出要“分期分批地办好公社(乡)中心幼儿园,使之成为农村幼儿园的基地,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它强调统一、集中、公办。这种高度集权,由国家包办学前教育的体制直到1985年中央出台《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止才有了一定的松动。此时期的学前教育也称之为学前教育公办期。(二)民办产生期(旅稿1985年至1993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体制改革也开始启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这开始了学前教育回归社会的旅程。在随后几年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尤其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为减轻负担,大量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将原本包办的学前教育推向市场,推向了社会。1993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确定了我国“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标示着新的体制形式在国家层面上的清晰确认。这个时期,学前教育除了公办体制形式外,产生了新的体制形式——民办体制。从此,学前教育的办学主体从单一性发展为多样性,办学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三)民办发展期(1993年至2003年)1993年起至2003年十年间,国家持续地为学前教育提供了走向社会的宏观政策环境,全面推进了学前教育的发展。1995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建设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学前教育要“社会化“,鼓励企业办的幼儿园剥离企业或向社会开放;1997年国家教委颁发《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逐步推进幼儿教育社会化;1999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规行纯定:“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要因地制宜地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办学。”;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国家一系列促进学前教育社会化政策的出台,使学前教育的办学主体进一步多样化,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地提高。多样档镇咐化主体的存在使各办学主体间的竞争逾演逾烈,进一步促进了学前教育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发展。据教育部《200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2003年我国共有幼儿园11.64万所,其中民办园5.55万所,占到了全国幼儿园总量的 47.7%。(四)民办主体期(2003年至2010年)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再一次明确我国今后五年(2003年至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以此为标志,我国学前教育体制经过十八年的改革与发展,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已经发展成为在整个学前教育体制中举足轻重的,占主体地位的一种体制形式。至此,我国学前教育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民办体制在力量上逐渐占据着优势,在质量上也逐渐规定着整个学前教育水平的高低。同时,公办体制进一步萎缩,政府办园责任逐渐缩水。学前教育体制进入了以民办体制为主体的时期,即民办主体期。这一时期,最显著的特征是,民办园数量占到全国幼儿园总数的一半以上,而且逐年增长。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显示,2004年民办园达到6.22万所,占到全国幼儿园总数的52.8%,到2010年,民办幼儿园达到10.23万所,占到了全国幼儿园总数的68%。二、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体制走向——公办加强期(2010年至2020年)学前教育民办体制的快速增长,虽然为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要提供了强大的资源供给,但仍然满足不了人们对“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几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入园难”“入园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办园和社会力量办园比例不当,政府学前教育投入比例过低。为了解决这一新的问题,必须调整“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体制走向。2010年7月,我国21世纪第一个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出台;同年十一月,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下发。这两个纲领性文件的出台,从不同的视角阐明了当前到2020年我国学前教育体制建设调整的目标和方向:政府主导、成本分担、以县为主。其实质是加强学前教育公办体制建设,“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具体可陈述为:在办园体制上,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在投入体制上,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体制;在管理体制上,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以县为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为了着力、迅速解决目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国家决定在公办加强期的前三年,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到2013年实现新建改扩建幼儿园9万多所,新增投入超过1000亿元,积极探索公办幼儿园管办分离、委托管理的运行模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到2020年,公办幼儿园“广覆盖”,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三、未来我国学前教育体制走向——公办主体期(2021年以后)根据建国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体制的各期经历及政策调向,比照英美法意等发达国家和印度、巴西、蒙古、古巴等发展中国家学前教育的发展轨迹,我们能清晰地看到:世界学前教育发展的公益性趋势在加快;实施学前教育全免费的国家和地区在不断扩大。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商品一样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而必须通过市场以外的资源配置机制来提供。所以,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未来我国学前教育体制将以“公办为主”,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以“县为主”,进入公办幼儿园在数量和质量上占绝对优势的“公办主体期”,为跨入国家义务教育体系,实现学前一年、两年或三年免费教育做好起跳的准备。

Ⅳ 公办幼儿园的发展历程有哪些

先秦时代我国幼儿教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代,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并有不同程度开展。《大戴礼记·保傅》说孔子特别重视早期教育:少若成天性,习惯之为常。书中明确提出教子当幼,也就是说如果从小时起就教儿童如何分辨好坏,那么长大之后便没有做坏事的情况出现。中国古代幼儿教育机构一私塾私塾是我国古代社会一种开设于家庭、宗族或乡村内部的民间幼儿教育机构。它是旧时私人所办的学校,以儒家思想为中心,它是私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入学不必经过入学考试,一般只需征得先生同意,并在孔老夫子的牌位或圣像前恭立,向孔老夫子和先生各磕一个头或作一个揖后,即可取得入学的资格。私塾规模一般不大,收学生多者十余人,少者数人。私塾对学生的入学年龄、学习内容及教学水平等,均无统一的要求和规定。最早的儿童启蒙教育管理机构中国幼儿园雏形一一育才馆太平天国十分重视儿童启蒙教育。为加强对童的教育,太平天国专门设立了叫“娃崽馆”的机构,实施对儿童的启蒙教育及管理。“娃崽馆”成立后,太平天国命令所属官员,将他们的子侄辈及辖下老做的孩童自行送入馆内集中管理,并任命忠于太平天国革命事业的知识分子担任育婴官。负责管带和教育馆中的孩童。后来,太平天国又将“娃崽馆”易名为“育才馆”,并设立“育才书院”,“育婴官”亦改称为“育才官”,意要将孩童培育成为太平天国的有用人才。“育才馆”的教育形式类似于旧时的学塾。早在转战广西、两湖向南京进军的途中,天王洪秀全就亲自召集知识分子撰写了一些符合儿童特点的幼学读本。1853年太平天国建都南京不久,洪秀全又下诏负责印书的刷书衙,印制《幼学诗》、《三字经》、《十全大吉诗》和《御制千字诏》等一批儿童课学读本,提供给广大孩童诵习。育才官一般领着孩童读太平天国颁刻的幼学读本,并按时布置作业。稍长,再送入“育才书院”深造。这些幼学读本多为顺口溜,朗明朗上口,用简单、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使孩童们在诵读之中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这是中国最早幼儿园的雏形。中国最早的幼儿园厦门鼓浪屿曾经出现过中国最早的一所幼儿园——怀德幼稚园,它坐落于鼓浪屿日光岩下,是日光幼儿园的前。这座中国最早幼儿园的创办,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清朝末年,英国基督教长老公会牧师韦玉振到鼓浪屿传教时,于1898年2月在鼓浪屿鼓新路35号牧师楼创办家庭式幼稚班“怜儿班",同年改为幼稚园,这便是后来的怀德幼稚园。由于它创办的时间较早,据有关文史专家考证,它是中国出现的第一所幼儿园,故有“中华第一园”的美誉。中国最早的官办学前教育机构湖北武昌蒙养院湖北式昌蒙养院是我国最早的一所官办学前教育机构,是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创立的。当时正值两湖(湖北、湖南;因湖北湖南在当时同属湖广省,所以也称为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湖北执掌政务,在他的推动下,兴起了倡办新式学校的热潮。在这种形式的影响下,1903年秋,湖北巡抚端方在武昌阅马场创办幼稚园一所,聘请户野美知忠等三名日本保姆经办,由户野美知惠担任园长,并拟订了《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1904年1月,清政府颁发《奏定学堂章程》,定学前教育机构名为蒙养院,湖北幼稚园成为武昌模范小学蒙养院。壬戌学制幼稚园正式列入教育系统1922年颁布“壬戌学制”,将幼稚园正式列入教育系统,规定接受6岁以下儿童,但无细则。20世纪30年代开始为中国幼稚园发展时期,标志性事件是《幼稚园课程标准》《幼稚园规程》的颁布。具体、详尽的提出了幼稚园相关细则。1939年国民党时期颁布《幼稚园规程》(未正式实行),1943年修改为《幼稚园设置办法》正式公布与施行。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幼儿园1923年陈鹤琴创办鼓楼幼稚园,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幼儿园。1940年初陈鹤琴在江西设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公办幼儿师范学校,江西实验幼稚师范学校。以前总巧含弯是先有幼稚园再有幼儿师范学校的。1952年在苏联专家指导下拟定《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孝闷,这是新中国颁布最早的幼儿教育法规文件,标志着我国幼儿园制度的形成。从这里开始叫做幼儿园,而不是“幼稚园”了。

Ⅳ 民办幼儿园转公办的政策

2020年,深圳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公办园比例必须达到50%,每个小区至少1-2所公办园。对于当前民办园占比90%以上的深圳市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指标是明确的,期限是具体的,如何合法合规实现“民办转公办”,迅速达标50%,对深圳市和各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来说,任务很重,时间很纳斗短,压力很大。对于幼儿园的举办者来说,何去何从,忧心忡忡:普惠,还是转公办;“民转公”如何补偿?本文拟简要梳理深圳市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政策,分析“民转公”的难点及应对措施,供遇到类似问题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和教育行政机关参考。一、国家及广东省的要求国家及广东省层面的政策主要是提出了原则性和综合性的要求,简单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或者意见:1、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是普惠园(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2、2020年,普惠园必须达到80%;3、民办转公办,需要重点解决机构编制、教职人员配备和事业单位登记三个方面的问题。二、深圳“民转公”政策(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2019年4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深府办规[2019]2号,以下简称《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发展意见》)。对于学前教育发展、公办幼儿园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1)到2020年,基本实现学前教育普链茄祥惠优质发展。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达到50%。(2)教育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需与其他组织合作举办)的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按程序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3)公办幼儿园日常运行经费实行“以事定费”管理,按生均标准给予财政拨款。(4)实行教职工全员岗位聘用管理,按需设岗,以岗定薪,高起点配备教师队伍,专任教师须100%持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建立学前教育智慧管理平台,推动家园共建共管。创新示范引领机制,成立“公办学前教育集团”,建设以公办幼儿园为核心的“学区联盟”,完善优秀人才流动机制,交棚搏流输出幼儿园管理、课程教学研究等经验。(6)各区要将产权属于政府的新建幼儿园全部办成公办幼儿园。(7)将承办协议到期的现有政府产权幼儿园全部转为公办幼儿园,其中承办期间达到市一级及以上办学等级、依法依规办学的,原承办方可根据自愿原则接受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管理,执行全市统一的公办幼儿园办学标准与管理要求;承办期间未达到市一级办学等级或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交回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鼓励承办协议未到期的提前转型。(8)鼓励原村集体、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二)《深圳市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9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25号,以下简称《治理方案》),这是深圳市小区配套幼儿园“民转公”最主要、最核心、最具有参考性的政策文件,对于“民转公”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案。三、教育行政部门“民转公”的重难点和应对(一)举办者的补偿和奖励问题1、重难点:(1)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的过程中,举办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资产,形成了一定的教育品牌,具有一定影响力。虽然承租、承包、承办合同已经到期,但是举办者一直有优先承办和获利的心理预期。这一些问题,导致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对于政策要求“民转公”存在着或强或弱的抗拒心理。在转为“公办”没有协商空间,如何补偿,就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否可以补偿?剩余资产如何定价,如何处置?承包、承办合同未到期能否提前收回,是否可以补偿?“民转公”之下的民办幼儿园的员工辞退是否补偿?补偿的问题不解决,“民转公”的问题可能就无法快速推进。(2)奖励问题2020年底,实现公办园比例50%,结合深圳市的学前教育实际情况来看,存在不小的难题。政策也明确“鼓励提前转为公办幼儿园”,对于配合或者主动要求转为“公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是否需要进行奖励,如何奖励,也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制定科学的奖励方案,对于推进“民转公”进度,实现2020年底,公办比例50%,可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2、应对:(1)按照标准(按照已建成尚未移交产权的配套园、尚未回购的配套园、出租或承包的其他园三类对国有产权进行分类)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统计,对于出租或者承办尚未到期的民办幼儿园重点统计剩余年限;(2)认真研究已经签署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办协议或者承租协议,特别关注协议约定的政府单方解除权、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方案、民办幼儿园原装修及设备的剩余价值的计算方案。(3)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民转公”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合同依据,做好解说和宣传工作,避免出现不良的社会影响。(4)结合区实际情况,对于承办协议未到期的民办幼儿园制定补偿办法,补偿必须标准统一,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重点关注幼儿园的装修和剩余资产、租赁合同的剩余年限、民办幼儿园办学质量,明确补偿的标准和操作程序。(5)对于积极配合的民办幼儿园,考虑给与部分奖励。(6)对于补偿方案,可以采用“一园一案”、“一事一议”的方式与举办者协商补偿方式。(二)员工接收和安置问题1、重难点:(1)民办幼儿园员工全部转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可能存在障碍民办幼儿园,机制相对灵活,其教职工的配备及素养参差不齐,并不一定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办幼儿园作为事业单位,其对于教职工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一般有明确要求。民办幼儿园的员工全部转为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从任职资格和合规性的角度来说,可能存在不小的障碍。如何安置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是一个紧迫的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产生其他社会问题。民办幼儿园的老员工,在幼儿园已经工作多年。当前,要求民办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工作年限是否能够连续计算,也是一个需要考量和解决的问题。(2)民办幼儿园主体终止离职员工处理问题民办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抛开资产不说,从法律上来看,属于从民办非企业法人(部分民办幼儿园的法律性质可能为公司)变更为事业单位(也有可能是民办非企业法人注销,设立事业单位)。主体法律性质的变更,原来的民办幼儿园作为用工主体消灭,对于无法转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主要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或者不愿意加入公办幼儿园(主要可能是待遇的问题或者随着举办者离开)员工的人来说,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民办幼儿园一般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的规定进行补偿或者赔偿。2、应对(1)对于民办幼儿园的全体员工基本情况进行简单尽调,重点关注薪酬、工作年限和职位;(2)对于符合录用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的职工,建议录用为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3)对于不符合条件想留下来的员工,设置一年的过渡期,针对性培训,一年之后符合条件,予以录用,不符合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偿;(4)对于想要直接离开的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5)录用为公办幼儿园职工的人,延续其在民办幼儿园的工作年限。(三)民办幼儿园或有债务问题1、重难点:大量民办幼儿园治理机构不甚完善,办学资金紧张,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借款、担保等问题。这一类的问题,不好核查,难以发现,主要依赖于举办者的主动披露或者对方当事人的告知。“民转公”的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小型民办幼儿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存在较大数额债务或者债务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实践中,对于民办学校的100%收购,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举办者在知悉收购存在的情况,故意在关联方之间制造的虚假债务2、应对:(1)做好民办幼儿园的法律尽调工作,重点关注印章使用、担保、借款等问题;(2)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幼儿园历史债务的承担方式;(3)注销原来办学主体(民办非企业法人),设立新的办学主体(事业单位);(4)与员工签署新的劳动合同或者人事合同,与继续合作的供应商签署新的合作协议。四、“民转公”核心问题分析(一)何谓“公办幼儿园”由《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转公》)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可知,《民促法》层面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反推可知,《民促法》公办学校的核心内涵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国家机构举办;二是利用国家财政经费办学。而《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存在重大区别的,差别主要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是民办幼儿园还是公办幼儿园,《民促法》认为属于民办,《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认为属于“公办”。从文件的效力等级来看,法律优先于部门规章,应当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个人推测,之所以增加“公办园”内涵,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要2020年“公办园占比50%”,目标实现不了,只能在文字上下功夫了。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或者公司法人,而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从员工身份角度来说,民办幼儿园职工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存在编制,属于人事关系,当然也可能存在部分员工是“合同工”。公办幼儿园法律性质为事业单位,举办者是国家机关,依靠财政经费办学,大部分教职工有编制。“民转公”过程不应该是简单的派一个有编制的园长去接管民办幼儿园,这其中必须有:“民转公”协议的签署,原办学主体的注销,新事业单位的设立,编制名额取得,财政经费的支持,人事(劳动)合同的签署,学生的平稳接手。当然了,最关键的还是学位的增加,学费的减少,教学质量的提升。(二)承办合同到期是否一律不予补偿从深圳市当前的政策来说,政府产权和国企产权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求承办合同到期的,一律转为公办幼儿园。从现在得到的信息来看,对于承办合同到期的,政府倾向于不作任何补偿。我们认为,对于承办合同到期的民办幼儿园一刀切不予补偿,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关注和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能够继续使用的装修和教育设施。《承办合同》对于处理和作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办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作价,适当补偿。(2)解雇产生的补偿或者赔偿。民办幼儿园到期,公办园接收或者聘用的员工,不存在问题;对于不符合公办园录用条件的员工,经过过渡期依然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办园不予录取,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公办园应当承担补偿的法律责任,当然了,《承办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3)预期利益损失。对于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来说,最终的损失是属预期利益损失。但是,严格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逾期利益补偿的诉求落空的可能性很高。对于违约可能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更不要说是合理到期的承办合同。(三)特殊幼儿园是否特殊处理“民转公”的过程中,由于小区配套幼儿园数量多,不同的幼儿园存在不同的特殊情况。各区具体的“民转公”实施方案应该考虑到这一些民办幼儿园的特殊情况作。1、未到期的政府产权民办幼儿园转公办。当前的深圳市一级的政策鼓励未到期的政府产权民办小区配套幼儿园转为公办。但是在到期前,转为公办,对于民办幼儿园来说,存在着直接的投资损失(装修、教育设备、投资款的回收)。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政府对这一部分举办者损失的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者奖励很有必要。2、非国有产权(包括产权不明)转为公办。民办幼儿园用以办学的物业,所有权不在政府一方,该类幼儿园转公办。对于政府来说,关键不在于补偿,而在于物业的价格。单存的物业作价,市场公允价值比较好获得,关键在于政府一方是否接受市场价格的购买。如果物业的价格谈不妥,非国有物业办学的幼儿园转公办,可能就难以实施了。《实施方案》对于这一类的回购,用的表述是“协商补偿”。3、幼儿园的品牌。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学校品牌这一无形资产,可能比物业等有形资产的价值更高。但从《实施方案》的内容来看,并未体现出对办学质量优、生源质量好的民办幼儿园的特殊照顾或者特殊处理。我们认为,对于省优秀幼儿园、市优秀幼儿园等办学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在转为公办的过程中,应当予以特殊的处理,例如:专门奖励、补偿比例提高、公办园委托原团队管理。结语政府和国企产权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民办转公办”对于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意义重大。但是,小区配套幼儿园民办转型公办的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务必把“好事做好”,避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程序合法,应对合规,补偿合理,防范法律风险,做好宣传和沟通,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实现学位增加,学费降低,质量提升的改革初衷,真正补足短板,办好深圳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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