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谁知道1999年1月国务院3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国发【1999】3号文件
Ⅱ 什么是1983年3号文件
符合劳人险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 2006 〕 47 号)精神,按照晋劳险字〔 1997 〕 250 号文件规定,决定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为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加离退休金标准:离休人员,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 670 元,副处级 490 元,科级及以下职务 350 元;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 330 元。按照上述标准,对在执行晋劳社明电〔 2006 〕 13 号文件预发期间的不足部分予以补齐。按上述标准增加的离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二、列入《山西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县区(见附件)中的企业(含中央、省属、市属驻地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按下表所列计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再增加离退休金:单位:元 / 月 职 务标 准离 休 人 员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单位所在县(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金;如单位所在县(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桐冲清贴标准重新计发离退休金。三、此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时,比照职务仍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四、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一、二条增判没加离退休金所需经费,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 1983 〕 3 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局前,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Ⅲ 公文写作文件号
1. 公文发文字号后面的几号几号是怎么规定的
公文的发文字号则唯,就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加“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或001),不加“第”字。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二行。下行文在序号前加“发”,上行文不得加“发”。发文字号之下4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年号和序号三部分要完备,缺一不可,不能在三者之间随意加“字”“第”等字样。如某市财政局发文字号写成“X市财发〔1992〕字第36号”,其中的“字”“第”就是多余的。年号和序号的括号不能滥用,如写成“(1995)12号”“(1995)(12号)”“(1995)(12)号”“[1995][12号]”“1995年[12]号”等,都是错误的。
(3)什么叫三号文件扩展阅读
公文的格式与行文规则:
1、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 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否则无效。
2、形式和格式上的规范性。
3、公文语体的简明性,观点严谨、鲜明,文字朴实、庄重。
4、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机关工作是公文形成的基础,公文是机关工作的专用工具。
公文除了文字文书之外,又有了电信文书(电报、电话记录)、声像文书(录音、录像)、图形文书(以图表为主,伴以简要文字说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发文字号
2. *** 公文抬头的字号是多少
*** 公文格式及字体字号标准大全
公文纸一般采用国内通用的16开型,推荐采用国际标准A4型,供张贴的公文用纸幅度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保密等级字体:一般用3号或4号黑体
紧急程度字体:字体和字桐升号与保密等级相同(3号或4号黑体) 文头的字体:大号黑体字、黑变体字或标准体、宋体字套色(一般为红)
发文字号的字体:一般采用3号或4号仿宋体
签发人的字体:字体字号与发文字号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标题的字体:字体一般宋体、黑体,字号要大于正文的字号。 主送机关的字体:一般采用3号或4号仿宋体 正文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 附件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
作者的字体: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日期的字体:字体字号与正文相同(3号或4号仿宋体) 注释的字体:小于正文的的4号或小4号仿宋体
主题词的字体:常用3号局盯老或4号黑体 [公文写作]公文格式排版中的字体要求[公文写作]
抄送机关的字体:与正文的字体字号相同(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或小一号的文字
印发说明的字体:与抄送机关的字体字号相同(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或小一号的文
主标题(又称一级标题)为二号宋体(加粗) 二级标题为三号黑体 三级标题为三号仿宋加粗。 正文均为三号仿宋。
以上为 *** 公文规定。且主标题以外的部份的标题和正文可采用小三号字体,但以三号为最正规。 1、密级用三号黑体字
2、紧急程度,“特急”、“加急”用三号黑体字 3、文号用四号仿宋体字加黑 4、签发人用三号楷体字 5、标题用二号宋体字加黑
6、大小标题号“一、二、三……”用三号黑体;“(一)(二)(三)……”用三号仿宋体字
7、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 8、批转(转发、印发)……通知,通知正文用三号楷体字,被批转(转发、印发)文件用三号仿宋体字
9、附件标题用二号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 10、印发传达范围用三号仿宋体字
11、“主题词”三个字用三号黑体字;词组用三号宋体字
12、抄送机关名称用四号仿宋体字
13、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用四号仿宋体字;印发份数用五号仿宋体字
3. 公文标准格式的字体、字号、有什么要求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写作:
首先,公文的文体要合乎规范,所谓的文体是指公文的语言体例,也就是语体,包括语言、字词、文种。公文的目的在于表达作者的意图,这就要求语言简洁明快,用词通俗易懂,文种恰如其分。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每一种公文适用一定的范围,表达一定的内容,相互之间不能混用,例如,需要用批复的,不能用通知。
其次,公文的格式要合乎规范。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每部分的构成都有大致的规范,就是用纸、书写、排版、装订也有统一的规定。
(3)什么叫三号文件扩展阅读
公文文本样式:
份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
****文件
**发[200*]*号
标 题
****(主送机关):
正 文
附件:
****(发文机关) 200*年*月*日 (附注)
主题词:** ** **
抄 报:**** ****
抄 送:**** ****
****办公厅
200*年*月*日印
共印**份
公文的特定格式
(1)信函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 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2)命令(令)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的编排见7. 3. 5. 3。
(3)纪要格式
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 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参考资料
搜狗网络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搜狗网络 公务文书
4. 一般公文的字体、字号设置标准
原发布者:华业忠
正式文件格式书写标准:一、文章的大标题:宋体、二号、加粗、居中。二、文章的大标题与文章的一号标题之间,空一行,空行的字体要求:黑体、三号、空两个字。三、文章的一号标题:黑体、三号、空两个字,即“一、”四、文章的二号标题:仿宋、三号、加粗、空两个字,即“(一)”,标题后无任何符号。五、文章的三号标题:仿宋、三号,阿拉伯数“1”,后加小黑点“.”,即“1.”,此标题内容结束后用句号,即“。”此小标题的第二行第一个字顶格。六、文章的落款:正文结束后,敲四个回车,落款内容居右。公文格式字体字号标准:公文标题使用2号加粗宋体字。公文正文使用3号仿宋字体。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字,用“一、”、“二、”、“三、”……标识。二级标题用加粗3号楷体,用汉字数字外加小括号“(一)”、“(二)”、“(三)”……标识。三级标题用加粗3号仿宋,用阿拉伯数字“1.”、“2.”、“3.”……标识。四级标题用3号仿宋字体,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小括号“(1)”、“(2)”、“(3)”……标识。公文写作排版要点:一、标题:1、字体为二号方正小标宋(公文中最常用最正规的字体),不用加粗。如果有副标题,可用楷体。2、如一行写不下标题,可分行或调整字间距,但需保证语句通顺。3、行距调整为固定值30磅。二、正文:1、正式的文件字体用三号仿宋GB2312,一般的文件存档用四号仿宋GB2312以节俭纸张。2、正文中一级标题用黑体或楷体(楷体要加粗,黑体不用)。三、行距:
5. 在公文格式中发文字号的作用
制发文字号的作用:
1、便于公文规范化管理。
2、确定发文字号是机关发文办理过程中必经程序之一。
3、规范发文字号,不仅在公文办理和公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意义,也为公文归档后的查找利用提供了准确依据。
(3)什么叫三号文件扩展阅读
公文用纸
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公文用纸上白边(天头)宽为20mm±0.5mm,下白(地脚)宽7mm±0.5mm,左白边(订口)宽20mm±0.5mm,右白边(翻口)宽15mm±0.5mm。首页不要页码.为了防止出现“此页无正文”字样,在调整行距、字距时,每页既可减少1行,每行可减少1―2个字,也可每页增加1―2行,每行增加1―2个字。
公文要双面印刷。 公文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字标注,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字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公文装订与公文排印一致,左侧装订,不掉页。
Ⅳ 有谁知道1999年1月国务院3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1999年1月国务院3号文件的内容是: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关于该文件原文,在国务院网站上已经查不到了,但在国务院网站上搜索该信息时,还有相关性的文章存在:(下图中画红线或画圈部分)
纵观中国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大体上可划分为五个主要阶段。
萌发阶段(1984年至1986年)早在1983年下半年,黑龙江、辽宁、江苏等地的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通过清理整顿集体财产,试行集体资金“队有村管”或“队有乡管”等办法,利用所统管的集体资金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有偿借用,进行内部融资。
改革试验阶段(1986年至1991年)1986年8月,中央指出:在不开展存贷业务的情况下,这种在内部相互融资的办法应允许试行。后来又指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上予以前李指导。中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鼓嫌胡励、支持、试验及推广,使得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蓬勃发展。1986年底至1988年底是农村内部资金融通总量增长最快的时期,两年间增加了约40亿元。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的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乡(镇)一级1.74万个,村一级11.25万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年末筹集资金164.9亿元。其中,四川、江苏两省以上指标均已超过20亿元,河北、山东两省也接近20亿元。
高速扩张阶段(1992年至1995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全国上下兴起了新的投资热潮,在这一宏观背景下,已经初具规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表现为在扩张中积累矛盾。许多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把大笔的款子盲目投向急需资金的乡镇村办集体企业。这一时期金融秩序混乱,供销社、计生委、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都加入了创办基金会、股金会,参与高利率资金市场的恶性竞争。由于基层政府对合作基金会行政干预多,监督机制弱,管理水平低,资金投放风险放大,经营效益明显下滑,不仅单纯追求高收益导致资金投放的非农化趋势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而且局部地区开始出现小规模的挤兑风波。
整顿发展阶段(1996年至1998年)这一时期,农村合作基金会减弱以数量扩张为主的发展势头,转向把强化管理放在更为主要的位置。但改革措施在操作上出现两个难点,一是对信用社和基金会双方已经存在的不良资产难以处置,一旦出现挤兑将会由经济问题而引发社会芹悔拦问题。二是农行和信用社受中央调控,而乡镇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基层政府参与组成、没有许可证而从事金融业务的准金融组织。由于双方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从而加剧了清理整顿的难度。1997年11月决策层决定全面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任何金融组织突然被宣布关闭都必然发生挤兑危机和动荡局面,因此,1998年各地普遍出现挤兑,四川、河北等地甚至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挤兑风波,并且酿成了危及农村社会及政治稳定的事件。
清理关闭阶段(1999年1月以后)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Ⅳ 什么是1983年3号文件
劳人险[1983]3号) 该法规是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一则通知 fwg54,2007-08-11 10:08:26 劳人险[1983]3号)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并与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现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全额发给。 二、上述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宽运通知),及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发[1982]1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 四、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包括改变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慎漏梁给。 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搜埋事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曾经有的一个部门,为1982年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而成,1988年,成立人事部,因此改名为劳动部,现在则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Ⅵ 急!!!!国务院3号文件给公安局带来了哪些发展机遇
本报讯 近日,中国气象局办公室以问卷形式对全国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显示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学习宣传贯彻3号文件,已初见成效。 2006年全国气象局长会议后,天津、内蒙古、吉林、江西、河南、海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都成立了学习宣传贯彻3号文件的专门机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3号文件下发后,各单位都能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天津、浙江、山东、贵州、厦门等省(市)召开了气象工作会议,其他各省(区、市)都召开了气象局长会议。江苏、安徽和广西计划在今年召开气象工作会议。省(区、市)气象局都专门下发了通知,对市县气象局的学习贯彻工作做了部署。江西省气象局组织了职工网上考试,参加人员达到90%。各单位都能利用中心组学习、党组会、干部大会、研讨会、座谈会、干部培训班等形式认真学习传达,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3号文件的精神上来,增强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地气象部门在学习宣传贯彻3号文件的同时,还积极向地方领导汇报。各省(区、市)局(含深圳)先后向省长(书记)、主管副省长(市长)及秘书长等党政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其中山东省气象局还向省人大领导做了专门汇报。共有44位副省长(副市长、副书记)及秘书长先后对本省(区、市)贯彻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做出重要批示,其中卫留成(海南)备碧团、宋秀岩(青海)两位省长都作了具体批示。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将气象工作列入2006年省政府工作要点。甘肃省局局长宋连春在省委党校、省委常委和四大班子领导会上作专题讲座。 各省(区、市)气象局还积极抓住“3.23”世界气象日等各种机会,通过多种方式,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宣仿橘传国务院3号文件的主要精神。有33个省(区、市)局召开了座谈会,其中25个省(区、市)局邀请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农口厅局及合作单位参加座谈,宣讲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了解各部门和行业在“十一五”发展中对气象工作的需求。同时,各地还在部门内部采取举办讲座的形式,帮助广大气象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3号文件的精神和内容。截至目前,各地共举办讲座342次,25065人次参加了培训,其中广西区局举办讲座37次。 在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以及气象工作情况方面,各单位纷纷利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组织对外宣传报道。据统计,目前各地共组织新闻报道450余次,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影响,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国务院3号文件的了解。 学习宣传贯彻3号文件活动得到了各地党政领导部门积极响应,厦门市政府已于4月11日正式下发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于5月15日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慧尺发[2006]3号文件加快山东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广东省政府于3月1日下发《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此外,已有26个省(区、市)局完成了政府发文代拟稿工作,其中有16个省(区、市)局已确定拟正式发文日期,11个省(区、市)局拟于上半年完成政府发文工作,7个省(区、市)局将于下半年完成发文工作。宁夏、河南、宁波、江西正在起草政府发文代拟稿,并将于下半年完成政府发文工作。 各地气象部门都把学习贯彻3号文件与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和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个省(区、市)气象局的43个重大项目已纳入地方“十一五”规划。广东、福建气象部门的经费落实的情况比较好,有的项目已开始实施;西藏气象部门申请的项目涉及面比较宽,其中包括了生态环境、农牧业气候资源、地质灾害预报、防雷减灾、沙尘天气监测等方面。 学习宣传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全国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一要以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领导、兄弟部门和社会各界关心、理解、支持气象工作。在部门内要掀起学习贯彻落实3号文件,大力推进气象事业发展的高潮。 二要与贯彻落实全国气象科技大会精神和业务技术体制改革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学习领会3号文件精神实质和科技内涵,加快推进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气象业务技术体制改革,促进气象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要注重贯彻落实国务院3号文件的实效,认真分析具体情况和需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争取地方政府出台指导性文件,务必使出台的文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形式主义,力戒以文件落实文件。 四要与气象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相结合,与落实项目相结合,积极拓宽争取项目的领域,加大各方面的工作力度, 争取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加强气象事业发展的能力建设,提升气象业务服务的科技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Ⅶ 中发3号文件有谁知道
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jun委2001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t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劳都安置计划1,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部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第三章 安置地点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第三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第五章 待遇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此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未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飞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二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企。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企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第六章 培训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第七章 社会保障第五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l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家属安置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GongAn部门凭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第九章 安置经费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目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jingcha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Ⅷ 什么是1983年3号文件
1983年3号文件即人险1983、3号,耐告该法规是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一则通知。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并与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现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1、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昌态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闭液,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2、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 3、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包括改变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4、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