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无效投标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无效投标的情形有: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另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3、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贰』 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投标文件是否无效,基本是从其组成部分谈起。投标文件一般由资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组成(资信,人员,业绩,从本质上是属于商务标内容)。资格部分(合格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需求会无效投标,比如,让投标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社保等,如果未能在此部分提供相应内容,视为无效。技术标要分情况来说,一般合格制的话,如果提供内容不满足要求,可能会视为无效。打分制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断定为无效。但如果暗标形式,标书内容被认定为特殊标记,则有可能废标。商务部分,如果人员,业绩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报价超控制价,或不满足报价规范,视为无效。
『叁』 招标文件中常见的重大偏差或无效投标书有哪些情况
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肆』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下列属于无效投标情形的有哪些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伍』 建筑工程招标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招标无效: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等。”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陆』 投标文件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目前商业竞争频发,就会出想竞标,来寻找最合适的方案,而也会有废标,出现废标是不可避免的他们或许是报价超过预算也或许有其他原因。今天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废标的情况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华律网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4.采购任务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常见类型折叠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不具备引起废标: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这个资格标准就比如进入是政府大楼门前的各个台阶,只跨过一步或多步而没有跨过最后的一步,最终也不能进入市政府大楼。而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的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比如说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代表授权书等等都是证明您是合格投标人的有效证件,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时刻要注意资格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格性。A.完整性:要求对各个资格条件一一对应并完全响应。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比如招标文件要求法人代表不能参加投标时,由委托代理人投标的,但必须具有授权委托书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有些供应商在开标时,未带或只带了其中的一件。B.有效性:保证各个证件、资料的有效性。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要求证件带原件而未带的;要求复印件公证而未公证的;证件过期或没有年检的;要求携带居民身份证而携带驾驶证或护照的;授权委托书的名字与实际持有的居民身份证的名字不一致的、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要求加盖法人公章而加盖投标专用章或办事处、分公司印章的等等都不是有效的证件或资料,都是应该注意的。需要说明的两点:1、如果要求的证件您公司正在年检,怎么办?应该在征得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后去发证单位开证明,证明您的证件是有效的。只有发证单位的证明才有效,自己开的或上级主管部门开的证明都不能证明您的证件是否有效。2、联合投标时应按规定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证件或资料,同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书。否则,联合体是无效的投标人。C.合格性:保证各个证件的内容、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经常出的问题有:招标文件规定了法人代表人授权书或制造厂家授权书的格式而投标人未按要求的格式填写;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受厂家约束,投标人只能采用本产品授权格式时,应事先征得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否则有可能导致废标的结果。折叠商务条款商务条款引起的废标:投标文件商务条款是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如果说商务条款的重要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就可能导致废标,一般性条款不能满足,将导致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打低分,因此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相当关键的,应当引起重视,经常出现的问题:1、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日历天""工作日"的区别;2、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注意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区别;3、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4、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5、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6、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7、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关于投标折扣的做法:应该是只有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且在公开唱标时唱出的投标折扣才为有效报价,否则将按报价的非唯一性处理);8、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9、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技术条款引起的废标1、带("*")号的主要条款不满足的。2、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3、自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要求的参数,但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而单一更改产品技术参数;4、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机构等要求不符。其他1、因路远、堵车、乘电梯等客观原因而超过截止时间投标的;2、未按规定密封的;3、串通投标,且投标文件内容多处雷同的;4、利用以前投标文件电子板编制新的投标文件,却忘记更改招标文件编号或投标日期。
『柒』 开标时作废的投标文件有哪些
1因“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签章的”,作废标处理。2因“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作废标处理。3因“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未响应的”,作废标处理。
『捌』 如何正确区分“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
如何正确区分“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一、否决投标招标法体系规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采购法体系没有“否决投标”一说。与“否决投标”一词涵义比较接近的表述是“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对于评审中出现的投标文件不被评标委员会所认可的情形,采购法体系没有使用“否决投标”一词。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从这一规定来看,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时发现的不合格投标文件不直接采用否决的方式,而是把该投标文件视同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再继续对其进行评审。从对投标文件的处理结果来看,采购法体系中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否决投标”。二、无效投标采购法体系与招标法体系关于“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大体一致。18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七部委30号令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看,招标法体系和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与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的内涵大体相同。总结:1、采购法体系中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否决投标文件”,系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2、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与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文件被否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3、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无效”,系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想要获取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中国招标网查看。
『玖』 供应商投标时,投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保证金交纳出错。部分投标供应商在保证金交纳截止前一小时或两小时内才交纳保证金,而集采机构多以供应商保证金到账的时间判断其是否为有效投标供应商。由于网上跨行转账交易存在时间差,易出现保证金交纳时间截止但保证金还未到账的现象。另外,银行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账号输入出错、账户名称输入多字或少字、附言填写不规范等“乌龙”原因,也可能导致保证金未按时到账,最终导致供应商投标无效。
超经营范围投标。部分投标供应商超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自认为条件“沾边”就可以参与投标,比如,原本的经营范围是办公家电,硬要去投办公家具的标,明知资格审查难以通过,却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
技术参数不达标。招标文件中用“*”标示的为实质性要求,其内容大多为关键的技术参数、性能等。有的供应商不满足这些实质性要求,仍虚假应标,难免被认定为无效标。部分供应商还可能因投标文件的售后时间、供货时间、技术培训等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或提供货物的数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样品与投标文件不符等导致投标无效。
证明材料有出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供财务报告证明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部分供应商仍不按投标文件要求的年限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歧义,导致评标专家在确认时引发争议,最终判定为无效投标。此外,有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原件,投标供应商却忘记带到开评标现场,导致投标无效。
标书制作不规范。部分供应商无专业人员制作标书,便委托其他公司或打印店制作标书,难免出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盖章的地方用复印件代替、要求签章却以手工签字、要求盖公司的公章却以投标专用章或财务章代替、标书密封不严等低级错误,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报价不合规。具体包括:部分投标供应商超预算报价;多家形成联合体,其报价中总报价不超标,个别供应商报价超预算;低于市场价格报价、恶意竞争,成交后不签订采购合同;分项报价明细与总价不一致,造成专家无法评判;投标报价书写不规范等,从而导致投标无效。
提供虚假证明件。部分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为投标产品提供防雷认证、ISO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近期环保产品清单证书、授权书、银行资信证明等材料,投标文件出具的相关材料真实性无从考证或超出了有效期;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投标产品不对应;或借用其他产品的证明材料,导致投标无效。
开标之时不到场。部分投标供应商提前预测从本公司到开标现场的时间,而未考虑路途突发情况,常遇堵车、记错开标地点、人在开标现场标书落在公司等情况,导致投标无效。
综上可知,笔者梳理的无效投标情形,很多都是由于投标供应商疏忽大意所致,令人惋惜,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此外,招标文件制作出现瑕疵或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也是造成无效投标的主要原因。笔者呼吁供应商以严肃、认真、谨慎的态度对待参与投标的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诚信投标,理性报价,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流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用实力证明自身。
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比地招标网查看!
『拾』 什么情形是无效投标文件
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有: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保密信息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招标人与投标人非法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非法谈判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或招标人互相串通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