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文件中缺失工序如何处理|招标文件内容缺失要件怎么办

① 投标人如何处理清单漏项的问题

针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具体要看招标文件里有没有要求,需要投标人提出答疑,不提出会不会中标后默认不调整等等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有几个关键点要抓住:一、投标必须明确一个主责人,所有人都必须听他统一调度,他对结果负责,一分散就容易靠,就容易出问题。 二、不管多么熟的标,主责人都要将招标文件打出来,至少通读三篇,并将每一个要求标出来,并列成清单。 在招标文件中有很多描写不是很清晰的要求,读一遍很容易漏过,某次电信招标被废标,没有一家企业符合要求,原因是投标人因多次投类似标,看目录要求都一样,就用以前的复制,结果是招标人对一些内容的格式文本换了,谁也没发现。 三、标书文件要提前,一定要有投标复核人员做标书,一定要向前赶,一忙就会出错,在标书做好后,负责人一定要按清单逐项核对,而且找一个人进行复核,因为越是常规的越容易漏掉。 四、宁可多带、不可少带有的要求是说的不清晰的,很容易产生偏差,这个一是向招标机构确认澄清,另一个是能带就带上,说不定就用上,不要图省事,这种情况在投标中都遇到过。

② 招标文件有描述,但招标清单漏项该怎么处理。

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属招标人责任。2、贵单位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未提出质疑,要求澄清,投标文件对漏项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了报价,属你们的责任。3、基于上述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合同谈判中充分协商,明确双方责任,以解决问题的态度各退一步。预祝顺利,望采纳!

③ 招标单位开标前遗失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

有网友问:招标单位开标前,发现遗失了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望赐教。 分析与解答: 我推测:投标人应该是在截标时间的前一天或者前几天就递交了标书,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好好保存,以至于发生了标书遗失的情况。 由此联想到一条法律规定:在标书拆封前,要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公证机关的人员查验标书密封情况。实际上,这里查验的就是招标人保管标书的责任。如果招标人没有尽到保管责任,那么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具体到这个案例,一旦发现标书遗失,个人感觉在开标时不应该进入下一程序。因为发生这种情况,不管是出于过失还是故意,实际上招标人都把自己陷进了串标的重大嫌疑之中。遇上这种情况,明智的选择只能是暂停相应程序的进行,而且招标人要为此承担投标人相应的损失。 招标单位出现这样的错误是令人吃惊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招标单位极端异常的错误都会使人产生太多的联想。招标单位的责任应该是没有争议的,而时下最紧要的可能就是如何应对这样的局面。个人考虑不同的情况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处理. 如果这事发生在没有宣布开标时,应当机立断,延迟开标,允许各投标人修改、撤回、更新投标文件,查清并公布事情的细节及处理结果(包括对责任人的处理等)。 如果此事在开标以后才发现,那真的是比较麻烦了。应当中止开标程序是无疑的,但不允许各投标人修改撤回、更新投标文件,立即查清遗失原因,找到遗失的投标文件。如情况比较复杂,甚至要立即报案并维护好现场。1、被遗失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因此丧失本次投标的机会;2、被遗失投标文件的关键信息不因此被其余投标人所获知; 3、弥补所有投标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其实,在日常招标实践中,想要杜绝这样的错误发生其实也是比较容易的。在接收标书的过程中,接收投标文件和开标应该是个连续的中间没有停顿过程,发生遗失标书的机会就会少一些。否则投标文件的保存责任就会落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身上,这是很难办的。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好安排在投标截止前进行,可根据投标人多少决定,一般提前1个小时,如投标人多可适当安排2-3小时进行,而且接收投标文件和开标要在同一个会议室进行,这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递交后就一直在公开的监控之下。评标也尽可能在相邻的会议室或同一个大楼内进行,以减少投标文件的搬运。

④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1、首先,当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有疑惑,或者可能存在错误的时候,应主动致电招标公司,指明疑惑或者问题所在.

2、招标方在开标前15天,就提问题者提出的问题,以书面补遗文件的形式予以解答.前提是你也有书面的疑问提交上去.

3、如果过了规定时间,一般,有2中可能,1是直接电话解答.或者谁致函给谁回函,(也可能顺便电话通知各投标人)不发放补遗文件.还有一种就是延期开标,并发补遗文件,进行技术调整.这样的情况存在的不多.因为多数小标不会这样来。

(4)招投标文件中缺失工序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

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依法成立。这一条件二重含意,一是其设立必须合法,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⑤ 投标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内容与招标范围不一致,少了几个项目,如何处理

摘要
你好,关于你的问题我认为这时我们需要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大致有两种情况可以产生这样的情况:其一,在该工程完成设计图纸后到进入招标编制清单过程中,是有一个时间段的,在这一时间段内,业主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产生了新的想法或主意,并要求编制清单者直接在特征描述中加以阐述,而修改设计方案被暂时延缓了;其二,清单编制人员本身对图纸理解发生了偏差,导致项目特征描述出现与图纸不相符合的状况。

⑥ 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漏项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漏项,主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处理方式: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则构成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出否决投标处理;如果投标漏项并未构成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行澄清,根据澄清结果、招标文件或者法律法规等规定决定是否作出对该投标人不利的量化。

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⑦ 如何处理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漏项和缺项

这个主要是看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具体规定,计算错误一般是(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漏项、缺项经投标人澄清确认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否则做否决处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⑧ 招标文件内容缺失要件怎么办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标准是招标文件必备的实质性内容,关系到依据何种评审依据进行公正评审,关系到招标人选择交易对象的衡量标准,关系到各投标人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不可或缺。若招标文件无评标标准,则无法通过可操作性的方式评选出中标候选人,无法达到招标的目的。因此,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发现缺失评标标准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不足15日的,应当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之后发现的,只能宣布终止当次招标活动,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发布,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⑨ 开标后部分投标人缺少资料按规定该怎样处理

开标后部分投标人缺少资料按规定做废标,如果无相关规定,不能废标,只能按招标文件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开开标,才能体现和维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开标简介开标是指招标人打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他主要内容的行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同。演唱标记的内容要完整清晰。只有唱出来的价格优惠才是合法有效的。演唱和录音人员不得省略投标内容,不得演唱或录音。既然是公开开标,就应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人员参与,做到公开,让所有投标人和相关方都知道投标人的投标。一般情况下,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二、开标时间开标时间应在提供给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前确定,以便各投标人能提前知道开标的确切时间,从而参与当时的开标,保证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开标时间定义为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相同的时间,以防止招标人或投标人利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进行欺骗和暗箱操作。例如,一些投标人可能利用这一时间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至于开标的具体时间,实践中可能有两种情况。开标地点与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一致的,开标时间应当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为了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并能够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如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并提前做好机票、车票的预订工作等等。

⑩ 投标人应如何处理招标文件中清单内容不妥或遗漏的内容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疑问,招标人应该统一澄清,并用书面形式发给每一位投标人,如果答疑仍未解释清楚,投标人在组价时适当考虑,但是不能改动清单,如果是漏项,而工程中实际也发生了,一般是可以在结算时要回来的,但相关手续应该齐全。

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0)招投标文件中缺失工序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计价规则》中规定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但不形成工程实体的项目组成,因此清单编制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参照《计价规则》中规定的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详细列出符合拟建工程实际的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拟建工程及企业实际、施工方案等在投标报价中调整措施项目(但必须在投标书中标明),一旦中标,则所调内容、费用即被接受。对于由于工程变更连锁引起的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则按《计价规则》第4.2.9.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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