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文件有哪些|工程准备阶段中建设项目规划文件都有哪些

『壹』 工程准备阶段中建设项目规划文件都有哪些

立项文件是指各种科研、工程、建设、投资等项目为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在项目实施以前所涉及的各种由文字、图纸、图片、表格、电子数据组成的材料。

包括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项目规划书、项目初扩设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等等。不同项目、不同的审批部门、不同的审批程序所要求的立项文件是各有不同的。

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提供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并对多种产业的振兴起着促进作用,因此,它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国家也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制定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

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的装配,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以及附设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对系统设备进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而进行的调试工作。

『贰』 有哪位老师能告诉我,国家城市规划方面有哪些文件,谢谢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配套还有其他很多法规文件,还有国家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相关的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你买一本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的书就全了解了。

『叁』 城市规划现行规范有哪些,能否一一列出

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览表(2008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10、《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1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1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1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8、《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2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4、《城建监察规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2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26、《城市规划制图标准》27、《镇规划标准》 2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9、《防洪标准》3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3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3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3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3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3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3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3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3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4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4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4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4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5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6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6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6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70、《风景名胜区条例》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7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74、《城市绿化条例》7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76、《信访条例》77、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7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第880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肆』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三)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和整备区倾斜,积极试点探索“以奖代投、以补促建”模式,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引导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高标准农产品生产基地。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一)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明确四至范围,确定管制边界的拐点坐标,在主要拐点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二)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在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空间布局可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调整,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规划修改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禁止建设用地边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要积极推进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科学发展用地。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登记统计,落实计划安排使用网络直报制度,实时监控计划执行情况。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考核,全面落实计划指标奖罚,提高计划的约束力,确保计划有效执行。(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做好经营性和工业项目出让土地的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必须先按程序进行用地预审,预审意见提出的要求,要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出让方案。加强对部委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项目用地外,对部有关政策性文件明确的灾后重建等特殊地区的项目用地委托预审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三)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报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规划,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城镇村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需要改变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必须在对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后,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围填海造地,涉及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照规定审查报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审查报批。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四)严格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管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五)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六)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县(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今后,凡开展土地整治、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相关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五、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一)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长效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库、维护和更新的组织指导,严格规范数据的检查和汇交,保障成果质量,保证规划数据库建设各项工作与规划同步完成,并按统一标准和规定时限将数据库成果汇交到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试点的地方,必须将项目区信息上图入库,按规定时限汇交到部。各类规划数据库均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今后,土地审批和执法督察等工作中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均以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相关数据为准。(二)制订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各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条例、规章,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宣传力度。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采用网络、报纸发布和张贴布告、设立公告牌等形式,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让全社会了解规划、监督规划的有效实施。(四)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监管。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作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一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和批准文件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备案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六)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采取专业技术知识更新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专业人才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甲级机构管理,进一步稳定、扩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队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土地利用规划甲级机构审查要求,结合实际,指导省级土地学会积极开展土地利用规划乙级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健全、充实和稳定土地利用规划技术队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伍』 土地利用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因为每个省都有自己的条例,下面选取的是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活动。第三条 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保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三)统筹各业、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经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人口数据和用地规模现状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从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结构、调整用地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面提出目标和任务;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方面确定相关指标;并将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市。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级规划要求,重点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第十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划分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应当划入允许建设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占用的其他区域应当划入禁止建设区;其他应当划入限制建设区。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一轮规划实施的评价;(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利用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五)规划指标的分解;(六)环境影响评价;(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八)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三)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范围、确定用地规则及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四)环境影响评价;(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大纲。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其他规划大纲,由有规划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规划大纲评审没有通过的,不得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布局相衔接,不得改变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的布局和规模。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第十五条 城乡、交通、能源、水利、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应当及时调整和修改。前款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在编制阶段应当就用地规模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必须进行听证。听证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 规划审批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审查或者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第十八条 报送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二)规划图件;(三)规划专题报告;(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公布。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分区以及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地块用途。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第四章 规划实施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严格限制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且属于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可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不得在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前,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备案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用地预审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单位申报核准或者提请批准建设项目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第五章 规划修改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实施五年,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四)国家规定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因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修改规划的,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批准进行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编制程序修改,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涉及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因前款 第(三)项规定情形修改规划的,由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有关批准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必须确保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不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减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批准后,在县、市、省范围内平衡解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组织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未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三十六条 下级人民政府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核发用地预审文件的;(二)批准或者核准未经用地预审或者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的。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项目立项文件是什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项目立项文件,指的是发改委项目批复文件,开发项目立项,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第一步,即取得的政府主管部门(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承办部门:所在市发改委投资处申报资料:①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②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③土地使用权证明。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⑥项目地形图。⑦项目建设投资概算。申办程序: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办结时限: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柒』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资料包括哪些

1.立案基本资料。2.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3.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 6.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3) 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7.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 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含义有哪些资料参考的吗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第三章规划内容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哪些内容

第一,介绍一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明确了建设用地的建设主体、土地使用性质、规模、位置、界限以及代征公共用地的性质、规模、位置和界限。建设单位据以办理土地证、占用手续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许可证编号。2、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3、用地单位。4、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等。5、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6、附件包括建筑红线图、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第二,介绍一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1、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2、规划选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3、用地预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4、用地报批。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5、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项目单位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8、供应建设用地。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9、办理土地登记。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作用与注意事项。1、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2、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拾』 急:项目征地前期需要哪些部门提供的哪些文件(比如该片区规划图,土地权属,等..)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城市规划区的);3、如果占用林地的,要有林业部门的占用林地批复;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于规划图等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有了。随后如果开发,还需要办理项目环评或区域环评文件及环评文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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