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指哪些|规范性文件主要什么文件比如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等属于吗

A. 什么叫规范性文件,什么叫规定性文件,两者怎么区别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规定性文件是指规定了具体的内容、文字、风格、数量和大小等的文件。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意思不同: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

规定性文件是指规定了具体的内容、文字、风格、数量和大小等的文件。

2、制定机关不同: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规定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组织。

(1)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指哪些扩展阅读: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

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广义

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

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

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包括法、条例、办法、规定等),当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范性文件”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定性亦称“规定”。事物自身的限定。决定一事物是其自身而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性。例如,人的规定性就是决定人之所以是人而区别于其他事物(如动物)的特性。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人的最根本的规定性。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规定性。

事物的基本规定性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即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质的规定性从本质或性质上表明事物之间的区别。量的规定性是从事物的存在等级、规模和发展程度上表明事物的区别。任何事物都是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有机统一。

规定性是事物“所以然”的根本所在,因而认识事物就必须认识事物的规定性,揭示事物的本质或性质和数量及其内在联系。正确地把握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是认识事物的基础,而正确地把握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则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

只有在认识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才能认识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同时,又只有在认识了事物的量的规定性时,才算深化了对事物的认识。

B. "三统一","四制度","五不搞"具体指的是什么

三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四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五不搞: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

C. 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其特征是什么

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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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

建议初学者在区别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时不要看名称,而是看制定机关,如《XX省卫生防疫条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属地方性法规,《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的暂行办法》是由省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关于XXX办法》属部委规章,《XX市城市卫生暂行规定》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D. 如何进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税收执法、加强法治地税建设的必然要求。充分认识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可以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杜绝规范性文件“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二是统筹安排,明确职责。结合全局实际,认真学习省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准备,精心策划。市局确定由分管领导负责,政策法规科牵头,其他相关科室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承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制度进行学习讨论,对清理工作进行安排落实,明确清理职责并做好清理及后续处理工作,避免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造成政策空档。三是认真细致,扎实推进。将涉及文件找出后,与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信息沟通与配合,在取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清理意见及原因后进行整理汇总,凡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有冲突、各类措施办法与现行税收征管不相适应的文件,一律失效,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四是及时公布,确保成效。文件清理过程中,结合立法原则和工作实践,仔细研究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认定问题,依法有据地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的清理意见,对以非公告形式制定、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立即予以整改,并以公告形式重新公布,确保清理工作全面彻底。

E. 制度性文件是指什么

制度性文件是指规章制度,条条框框的规定性文件。

制度的作用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鞭策性和激励性。

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规范性和程序性。

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F. 规范性文件主要什么文件,比如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等属于吗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

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6)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指哪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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