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采购活动中,废标的原因有哪些
一、废标的定义: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做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二、废标的情形如下: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② 公开招标废标条件有哪些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1、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2、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③ 投标书一般包括哪些文件
招标书主要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程序条款、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包含下列主要九项内容:
1、招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附件;
4、投标书格式;
5、投标保证文件;
6、合同条件(合同的一般条款及特殊条款);
7、技术标准、规范;
8、投标企业资格文件;
9、合同格式。
招标邀请函:招标机构编制,简要介绍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及内容、招标形式、售标、投标、开标时间地点、承办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开标时间除前面讲的给投标商留足准备标书传递书的时间外,国际招标应尽量避开国外休假和圣诞节,国内招标避开春节和其它节假日。
投标人须知:本部分由招标机构编制,是招标的一项重要内容。着重说明本次招标的基本程序。投标者应遵循规定和承诺的义务。投标文件的基本内容、份数、形式、有效期和密封、及投标其它要求。评标的方法、原则、招标结果的处理、合同的授予及签订方式、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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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原则
1、全面反映使用单位需求的原则;
2、科学合理的原则;
3、公平竞争(不含歧视性条款)
4、维护本企业商业秘密及国家利益的原则;
注意事项
1、提供投标书的份数多少应根据标的物大小、参加评标专家人数而定,以便于评标为原则。4-5份、5-15份。
2、评标方法、货物、服务、工程各不相同
3、投标有效期要保证到签约后28-30个工作日。
4、国际招标必须要投标保证金,国内招标因开保证金证明困难,而且保证金证明的信誉不好,我们尽量推选投标保证金制度。
5、明确招标要求。
6、实事求是,不可弄虚作假。
7、语言简洁,语气谦和。
标书技术要求及附件:是招标书最要的内容。主要由使用单位提供资料,使用单位和招标机构共同编制
④ 招投标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哪些以及解决方法,请举例说明
招投标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市场活动,需要遵循相关的流程和法律规定。那么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一般会有什么问题存在?1.用招标书赚钱招标单位发招标书,投标单位需要招标书就要付给招标单位数千元甚至上万元所谓工本费,中标与否一概不退。2.用保证金谋息有的地方规定,投标企业要先交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工程的保证金才能投标。如有多家企业投标,总和成百上千万元。有时,工程因种种原因长期定不下来,保证金一压至少半年多。等确定中标单位后,投标企业向招标企业要回保证金就会被一拖再拖。3.招标单位设坎收费企业在投标中知道有的招标单位设费用圈套,但为了中标也只得进去,一个项目所花的各种关系费越来越高。有企业反映,关系联络费加上标书效果图,投一个标花上万甚至十万元很普通,投10个标能中一、二个标就算不错了。4.押巨额保证金以超过30%的巨额保证金要求企业参加投标。如某个仅3000万元造价的工程,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而该工程的建筑安装造价才3000万元。投标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大大超过了履约保函高限(一般为合同价的10%)。有的招标单位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5.工程有中介才运作投标单位要通过工程中介才能与业主接洽,没有中介运作,就无法获悉有价值的信息,无法准备出评委满意的标书,无法报出接近标底的报价,也就无法中标。而那些神通广大的中介全是与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利益攸关的至亲好友。6.订立阴阳合同为不违反《合同法》和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而订的表面合同,称之阳合同。背地里,又按事先约定,让承包商签订了一份真正有约束力的实际合同,将利润较大的部分收回另行分包。签订阳合同的单位如不答应招标单位这种“阴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如果找招投标的项目渠道时效性不好,还可以在全网标讯查看最新的招标、采购信息!
⑤ 我们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标书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程序条款、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其中又主要包含下列九项内容:a.招标邀请函;b.投标人须知;c.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附件;d.投标书格式;e.投标保证文件;f.合同条件(合同有一般条款及特殊条款);g.技术标准、规范;h.投标企业资格文件;i.合同格式。一般无论工程还是货物都包括以上几部分内容。这也是在进行标书检查时候需重点关注内容。
在制作完标书后,一般需检查标书如营业执照与相关资质证书、报纳税缴纳证明、投标保证金、投标函、声明函、承诺函、报价、项目需求技术条款响应、商务条款响应、人员证书、业绩、产品检测报告、标书前后内容一致性、招标要求废标项、评分项目对应内容、页码目录、其他错漏项等等内容。如果依靠人工手动查询,不仅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可能还会存在较多疏漏,最后可能就因为人为疏漏原因导致废标了。现在标/事/通推出了一个在线标书检查服务,几分钟就就可以完成一份标书检查,并会将有问题部分提取标注出来,并进行可视化对比,可以帮忙投标人高效检查标书,提升标书竞争力,降低被废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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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投标文件检查内容清单:
一、投标文件总体检查
1、检查项目编号与名称:投标文件整篇项目编号与名称是否正确。
实际工作中,经营部门因编标书较多,为了节省时间,很多时候投标书的编制是在原来已编制的投标文件中修改而成,有时因时间紧或者同时编制其他标书,可能会出现投标书项目编号与名称错误。
2、检查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资信证明等证明证书是否一致。
投标时有时因匆忙将投标人名称搞错的不在少数,如少字、错字,还有借别的单位资质的,帮别人编制标书的,就容易搞错投标人名称。
3、检查投标文件的排版:文本格式、字体、行数、图片是否模糊或歪斜,这些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辑。
4、检查投标文件目录:投标文件是否编制目录,目录是否完成,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目录,页码是否更新等。
5、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对照投标文件目录进行逐项检查,看是否有缺项。
6、检查页码、页眉、页脚:对页码、页眉、页脚进行逐页检查,看是否有重页或缺页,页码的编制起始页是否正确。
7、检查投标内容:对照招标文件,看投标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8、检查报价:注意报价的货币单位(特别是国际标),投标报价是否大于招标最高控制价,投标报价是否是一个有效报价(招标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纸质版、电子版、上传是否为最终版,是否一致。
9、检查预算书:预算书装入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数量、规定提交的表格。
10、资质文件检查:检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安全健康认证证书等顺序及完整性,是否清晰,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招标项目,注册资金和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11、检查总工期:合同的总工期是响应招标文件。
12、检查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3、检查项目经理资格:投标的项目经理资格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4、检查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提供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5、检查关键节点工期:有些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关键分部分项或单位工程的工期节点,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
16、检查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质量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要求,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17、检查其投标文件的承诺:投标书的承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且真实有效,没有法律法规等其他否决投标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分项检查
1、检查开标文件: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逐页检查是否响应、漏页,特别是投标函细致检查,必须与招标文件的投标函内容一字不差;检查投标函金额大小写是否有差,检查单价与总价金额是否正确。
2、检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是基本账户转出),金额是否符合要求,银行回单是否装入标书。
3、检查商务标部分:投标书的商务部分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逐页检查是否响应、漏页、漏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安全健康认证证书等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过期,投标主要人员的信息、证件是否对应,有无过期。
4、检查技术标部分: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的格式编制,逐页检查是否响应、漏页、漏项,施工机械设备安排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实际施工生产的需要,检查施工范围、工程概况、施工组织方案、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安全和质量保障体系及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图、主要劳动力组织计划等是否齐全、不漏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施工经历、简历情况等。
5、检查电子光盘或U盘: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电子光盘或U盘是否按照要求导入,并确认在电脑上可以打开,光盘或U盘要求写明的内容信息是否正确,并粘贴牢固。
三、投标文件封装和签字、盖章检查
1、检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每页检查有无签字或盖章,签字是否正确,是否和授权人相符。
2、检查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有的招标项目还要求公证)、投标人名称是否正确,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法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是否附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是否盖单位公章,要求委托书公证的是否有公证单位出具的公证书。
3、检查投标文件的份数: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是写上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的份数,还需注意要求提供的电子版份数。
4、检查封装方式及密封纸张:封装方式、封装纸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5、检查封装袋封面:是否按照内封、外封要求填写信息,投标文件的项目编码与名称是否正确,是否正副本分开包装,正副本先内封再外封为一包的,内封是否加盖正副本章,正副本分开装的封装袋外是否加盖正副本章。封装袋外是盖密封章还是盖单位公章,一定分清,不能错。
四、开标现场文件资料准备
1、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是否携带。
2、投标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鲜章或原件是否携带。
3、主要人员证书原件是否携带(有的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就不需提供)。
4、 类似工程业绩合同、交竣工验收证书原件是否携带(有的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就不需提供)。
5、重要的机械设备购置发票原件是否携带(有的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就不需提供)。
6、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或者招标单位给开具的收款收据原件是否携带。
7、开标的时间地点打印一张纸携带在开标人身上。
8、要求项目经理到场开标的,安排好项目经理本人按时参加,并携带好身份证原件。
9、投标文件要求开标准备需准备的其他资料。
通过对上述投标文件总体检查、投标文件分项检查的了解,我们要认识到标书检查很重要,不经意间的遗漏要点、细微的错误也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⑥ 一般的投标书应该包含哪些文件
招标书主要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程序条款、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包含下列主要九项内容:
1、招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附件;
4、投标书格式;
5、投标保证文件;
6、合同条件(合同的一般条款及特殊条款);
7、技术标准、规范;
8、投标企业资格文件;
9、合同格式。
(6)现场拒绝投标文件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
2、工程投标书通常分为技术标、商务标和资格证明文件三部分。
3、技术标:主要是以施工组织设计体现,即所投标的主要施工工艺流程、技术规范。评标时,技术标一般占30%。
4、商务标:主要是预算报价部分,即结合自身和外界条件对整个工程的造价进行报价。商务标是整个投标的重中之重,评标时,商务标一般占70%。
5、资格证明文件:是以企业、人员、机械等相关资质等级要求。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是审查公司有无投标、中标及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资格等。
⑦ 招标文件主要有哪些内容
招标文件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关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载入这些内容的目的是尽量减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由于不明确如何编写投标文件而处于不利地位或其投标遭到拒绝的可能性;第二种是关于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这是为了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因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三种是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主要是商务性条款,有利于投标人了解中标后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开始,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其他项目招投标,招标文件一般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人须知。这是招标文件中反映招标人的招标意图,每个条款都是投标人应该知晓和遵守的规则的说明。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3、技术规格。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或技术要求是招标文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指招标项目在技术、质量方面的标准,如一定的大小、轻重、体积、精密度、性能等。技术规格或技术要求的确定,往往是招标能否具有竞争性,达到预期目的的技术制约因素。4、招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投标报价是招标人评标时衡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事先提出报价的具体要求及计算方法。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只能采用招标文件中已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另定。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或形式的担保(如抵押、保证等),以防止投标投标人违约,并在投标人违约时得到裣。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信用证、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保函等。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12、主要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明将要完成的工程范围、供货的范围、招标人与中标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除一般合同条款之外,合同中还应包括招标项目的特殊合同条款。
⑧ 招投标中的废标
法人印章还是法定代表人印章,定义是不一样的,盖法人印章就是盖单位公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就是盖单位法人代表章,如果前一家盖的是单位公章,就不会废标,有资格重新评审,如果盖的是法定代表人印章那是肯定要废标的,重新评审时也不会中标的。如果确定前一家为废标,重新评审又中标的,你可以向当地纪委反映情况,应该会得到重视,现在招投标程序上很严格。 下面是招投标法,你可以看一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⑨ 不参与投标怎么写情况说明,不参与投标的书面函
不参与投标怎么写情况说明如下:“致:XXX招标代理公司(或业主)我公司由于XXXXX原因,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即可不用详细解释,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如果是开标以后退出,不管你些什么原因都会扣除你的保证金,所以一般也不要退出,大不了不中标而已。投标是一个投标招标的专业术语,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大多数国家政府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招标购买设备、材料和日用品等。在进行资源勘探、开发矿藏或招商承建工程项目时,也常采用招标方式。投标的基本做法: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