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导致投标文件废标的问题|公开招标废标条件有哪些

⑴ 什么原因会导致投标书成为废标

一、废标的定义: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二、废标的情形如下: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⑵ 招投标程序中,怎么可以避免出现废标

1、吃透标书

一字不漏的看招标文件,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内容,了解招标人的要求和意图,全面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避免理解错误。

2、积累投标经验

投标书通常是相似的,内容也差不多,如果你有经验,你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犯更少的错误。投标经验需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常,一两个错误可能导致废标。

3、拟定合理的投标价格

投标报价的确定应综合分析国内外市场情况和贵公司产品成本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投标实际上是根据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交易条件进行投标,并按时提交自己的最佳报价进行投标。其中,所有成本都必须准确计算。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不一定有最低价格的投标人就是中标人,投标人通常从技术、价格、实力三个方面综合考虑,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投标人。

4、多提供说明自己优势的文件

例如,可以说明投标人的技术优于投标人的要求和其他竞争对手的文件、保证和提前交货的承诺等,还可以比较自己的业绩、在其他项目中的中标情况、各方面评价、产品样品等相关资料,每一项都附有详细的介绍,使评委和投标人充分展示实力,吸引眼球。

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的每一环都至关重要,一旦有一个关键词遗漏或者解读错误,将会影响到整个标书的质量,所以要细心、认真、谨慎,才能提高中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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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什么情况下投标为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工作中,没有“废标”的说法。只有“否决投标”的说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⑷ 评标委员会初审投标文件时按废标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初审投标文件时按废标处理的情形如下: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②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③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⑤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⑥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相关部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款)投标文件一般包含了三部分,即资信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包括公司资质,公司情况介绍等一系列内容,同时也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等相关内容,包括公司的业绩和各种证件、报告等。技术部分包括工程的描述、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人员配置、图纸、表格等和技术相关的资料。商务部分包括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总价,主要材料价格表和合同条件(通用和专用)等。拓展资料: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招标投标和相关部门采购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

⑸ 废标的6种情形

法律分析:①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④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⑹ 政府采购活动中,废标的原因有哪些

一、废标的定义: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做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二、废标的情形如下: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⑺ 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废标的情形如下: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招标采购过程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出现上述四种情形的,都是属于废标的范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⑻ 公开招标废标条件有哪些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1、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2、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⑼ 招投标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分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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