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请示文件保存多少年|文件归档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是什么

A. 文件归档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是什么

1、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各机关。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2、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B. 请问行政机关公文保存公文期限永久、30年、10年的区别在哪里不需要保存的纸质公文怎么处理销毁吗

文件资料按保密程度分为绝密文件、机密文件、秘密文件、公开性文件、宣传资料。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纸质公文,经过办公室主任、发文部门负责人共同鉴别后可以做“作废保留”和“销毁”处理。

C. 单位红头文件一般保留多少年

单位红头文件应该是根据的法律,法规,条例的修改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定,一般应该保留20年,如果是作为档案和历史记录是长期保留的,

D.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法律规定

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E. 根据公文的保存价值不同有哪几种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是根据各类公文客观存在的保存价值确定。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应归档公文的保管期限确定为永久、长期(16~50年)和短期(15年以下)三种期限。这三种期限只是一个大致的规定,各个机关在具体的工作中根据本机关的地位、职能和业务活动等客观情况,制定出更加详细,准确的保管期限表。如有必要,还可以针对公文具体情况,将长期、短期的保存时间划分得更准确、更具体,如 5年、10年、20年、25年等。分保管期限时,应该密切注意同一问题公文的完整性。由于公文自身的真实记录性、原始性,决定了公文的价值(对现行机关的现实凭证价值和对历史的参考价值)。划分保管期限应该以此为依据。同时公文的价值往往不是单份公文能体现的,更多是在相互联系的一组公文中展现。这是公文形成的联系性所决定的,因此在立卷时应维护同一问题公文的完整性。一般情况下,机关公文完整程度较高,划分保管期限应从严,反之,则应适当提高残存的不完整公文的保管期限,从宽处理这些公文。参考资料:http://ke..com/view/11789813.htm

F. 行政许可档案的保存期是多久

建筑设计卫生审核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定期,以申请单位卫生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准。

一、行政处罚档案保存年限为永久保存。主要依据为根据《档案法》及《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四项的规定:“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移交后做永久保存,也就是最少不低于60年。

二、行政许可大厅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产生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类文件、图表、证照,包括申请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路政机构现场勘验材料、听证材料,审查上报材料的审核意见,行政许可决定,证照发放登记材料等,均属归档范围。

三、 行政许可材料实行行政许可大厅整理归档责任制。

四、 行政许可事项大厅应明确一名人员具体做好行政许可档案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装盒及移交工作。

五、 行政许可大厅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真实,字迹材料符合耐久保存要求,应使用墨笔、碳素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和复写纸。

六、 局路政总队和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并对行政许可档案进行接收、分类、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

七、 行政许可档案实行一事一档。一个审查决定(包括申请审批的全套文件材料)组成一个档案卷盒。

八、 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以“件”为单位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并编件号和页号。一份完整的审查决定(审核意见)视为一件,一个检查评估报告为一件,一份证照为一件,一项设计为一件,一张图纸、照片各为一件。

九、 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为:申请材料在前,行政许可决定(批复与结论性文件)在后;文字性申请材料在前,申请人所填的表格、图纸、照片(含文字说明)在后。

十、行政许可档案整理完毕,应以每个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为立档单位装入档案盒保存,档案盒规格采用国家档案局标准卷盒。

十一、 行政许可大厅将行政许可档案全部整理完毕后,应即时向档案机构移交,并造具移交清册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自留备查。

(6)行政机关请示文件保存多少年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档案保存年限为永久保存。主要依据为根据《档案法》及《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四项的规定:“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移交后做永久保存,也就是最少不低于60年。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G. 行政处罚文书,需要保存多久

行政处罚文书属于永久保管的资料。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规定: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七条规定: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行政处罚文书属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第(三)规定的“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的范畴,是永久保管的资料。

H. 文书档案中只有请示没有批复的文件保管期限是多少

按照文件内容判断保管期限。的确,批复应该和请示作为一件保管,但是有时候找不到批复或者一直木有批复,那只好单独作为一件归档了。比如,关于人事方面安排的请示,就应该永久;如果是申请经费的,可以30年或者10年。真不好一概而论啊。

I. 文件保管期限长期是

企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30年,短期为10年。

根据《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十三条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档。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档案局-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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