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文件归档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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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四条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二)标准报批稿;(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四)意见汇总处理表;(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六)标准报批公文;(七)标准申报单;(八)标准发布本;(九)标准正式出版本;(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一)论证报告;(二)调研报告;(三)试验验证报告;(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五)标准送审稿;(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七)标样。第五条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第七条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第九条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第十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第十一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第十二条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第十三条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L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第六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八条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九)本企业党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十)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十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

❸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案范围档案保管期限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依据其查考利用价值的大小进行划分,可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凡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本单位需要长久利用的材料应定为永久(50年以上)保存;凡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本单位需要查考利用的,应定为长期(16年至50年)保存;凡是在较短时期内本单位需要查考利用的,应定为短期(15年以下)保存。各单位应依据有关的规定和标准,结合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表。

❹ 文件保管期限长期是

企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30年,短期为10年。

根据《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十三条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档。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档案局-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❺ 什么样的案卷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

1987 年修订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长期为16~50 年左右、短期为15年(含15 年)以下。

2006 年12 月18 日正式发布施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又将保管期限又改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又实行“标时法”, 分为30 年、10 年两种年限。

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而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

(5)哪些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扩展阅读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规定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八条规定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❻ 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

法律分析: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通常为10年或30年。根据文件内容的不同,划分其属于永久保管还是定期保管。

法律依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❼ 行政案卷保存期限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案卷保存年限是永久保存。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为30年。可以按照 “一般程序”为“重要的,“简易程序”为“一般的”来确定保管期限。

法律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❽ 文件归档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是什么

1、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各机关。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2、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❾ 企业的哪些文件需要长期保

如果企业是一般公司需要长期保存的文件有:1、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包括文字分析);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除了这些,如果是比较重要的合同也可以保存长一点。另外,公司的文件保管期限为: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 15年 2、记账凭证 15年 3、汇总凭证 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明细账 15年 6、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辅助账簿 15年 三、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类 11、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银行对账单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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