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制定的文件有哪些|公安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1. 下面哪一部规章是由公安部单独下发的

【公安部】是组成部门,在党内接受中央政法委的领导。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因此,【公安部】下发的文件、法规必须经审核批准。同时,【公安部】下发的文件、法规必须经中央政法委同意。

2. 公安部16号文件

公安部十六条便民措施 机动车报废后车主可使用原车牌,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可请律师到场,车辆没有年审要公告……近日,公安部给各省交警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据了解,这些服务措施,第一至第十项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至第十六项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1、领导值班接受群众咨询 【规定】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2、交通管制须标明绕行线路 【规定】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3、受害人可查案件侦办情况 【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 汽车上牌号两天必须办完【规定】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两个工作日。 5、车管所能缴交通违法罚款 【规定】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解读】有地方解释说公安部对此项措施只是提倡,没有强制规定。 6、未年审汽车要向社会公告 【规定】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7、计算机选车号增至五选一 【规定】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解读】济南目前已经是4选一,所以再增加一个就可以了 8、老车牌号可继续申请使用 【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解读】如果你的机动车车牌号码在你看来 “非常吉祥”或者非常中意,你会想一直用它。但如果你的汽车报废了,在此措施生效之前,车管所会把你的牌号收走,然后添加到选号库里供大家挑选。7月1日以后,你就可以按规定向车管所递交申请,继续使用你原来的车牌号码了。 9、服兵役或出国可延期换照 【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10、驾驶证副页印换证等提示 【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解读】目前济南已经开始实施 11、事故当事人受询可请律师【规定】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常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12、省会市考题库增加外文题 【规定】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解读】为方便外国友人考取我国驾驶证,以后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车管部门的考库里,将增加外文考题。 13、汽车商可为顾客代办车牌 【规定】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解读】目前济南已经有东西业务大厅可以办理新车挂牌业务,二手车交易市场方面也正在陆续展开 14、不满事故认定3天内可复核 【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解读】交通事故的认定牵涉面非常广。为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认定,此措施做了这样的规定。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时间期限是3天,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后要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结果。 15、交通违法罚款可跨区缴纳 【规定】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市地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市地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16、省会市考驾证可电话约考【规定】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解读】由于各地发展有差异,有地方解释这个措施只是试行,可能推出有先后。

3.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九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第二十条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五条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第二十六条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民警察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文件附则

第二百三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等情况以及相关文书材料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第二百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第二百四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5.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是公安部几号文件呢

http://dsyz.vicp.cc/d2.htm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9/02/content_546561.htm根据1999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实行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规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起草了《印章治安管理办法》,拟以公安部部长令形式发布执行。现就《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及《关于制定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于2002年9月10日前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正式发布是06年

6.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文件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 李 鹏1997年6月20日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 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九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第十一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第十四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公安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治安案件申诉裁决审批表【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保证书(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的复议申请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传唤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拘传证【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处罚告知笔录【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举行听证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听证笔录【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证金交纳人交银行)【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担保人保证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执行回执【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送达回执【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传唤证【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局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局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局限期戒毒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局遣送出境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局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局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责令停止___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用)【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消除安全隐患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复查意见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送案件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回避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谈话记录【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尸体处理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移送案件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监视居住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决定释放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讯问笔录【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询问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解剖尸体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对保证人罚款段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拘留证【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拘留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逮捕证【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逮捕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提请批准延长侦察羁押期限意见书【公安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延长侦察羁押期限通知书

8. 公安部八项规定

公安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狠抓整改不松手 回应群众深细实增强为民观念 积极回应群众期待坚持民意导向 严打违法犯罪针对突出问题 狠抓队伍建设中央八项规定包括: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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