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看哪些文件|幼儿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有哪些啊

⑴ 我国颁布哪些学前教育的文件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专业标准(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

⑵ 幼儿园教育两项指导性的文件是什么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北京部属师范大学 纲要,从广义上讲,就是信件。它是人们传递和交流信息的一种常用的书面形式。 是性质儿童心理发展理论的文件。
日前,教育部颁发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与2001年出台的幼儿园指导《纲要》同属于学前教育纲领性文件,为学龄前孩子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设定了“阶梯状”的成长标准。天津大学幼儿园成为天津市首批贯彻《指南》的示范园。

⑶ 开一个幼儿园需要哪些教育局的的文件及办理要求

1各个地区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最好到当地的教育局咨询一下2有学历不一定可以开办幼儿园,大部分地区是要求注册人是有教师资格证的才有资格开办幼儿园(当然了,现在有些地方黑园很多)3证书:需要有 “ 教师资格证(学前教育专业)” 即是你所说的幼师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有正常师资来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目标、原则和幼儿园类型,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有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应体现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 2、幼儿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也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凡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幼儿园申办者,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3、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办园的可行性匠告、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幼儿园章程等书面材料。 幼儿园章程应当表明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办者书面阐明。 登记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幼儿园法人代表、幼儿园地址、幼儿园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和范围、办园规模、教职工人数。经登记的,应按登记部门所确定的筹建期限进行幼儿园的筹备工作,筹建期限根据筹建的实际需要确定。逾期不建成人为拖建的,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5、幼儿园筹备结束,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主办者凭办园许可证向区、县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并由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才可公开向社会招生。 6、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幼儿园的名称与其他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市教委主管部门责成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改。 7、幼儿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幼儿园因故决定终止举办幼儿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并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副本、收费许可正、幼儿园公章,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8、幼儿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如需进行较大规模拆建的,应征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门的同意。 9、幼儿园通过本市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在全国性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市教育部门的审核。 10、民办幼儿园不设立分园。 11、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幼儿园分等定级评分标准》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幼儿园的办园等级,并出具书面通知,幼儿园根据教育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⑷ 幼儿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有哪些啊

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2010年《国十条》等都有关于幼儿教育的具体规定。

⑸ 我国学前教育主要的<strong>法律法规</strong>文件包括哪些

学前教育主要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学前教育是中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⑹ 你认为幼儿园教师在设计活动之前,应该了解哪些政策文件

你好,幼儿园教师在设计活动之前应该要先熟悉幼儿园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幼儿心理相关的内容,再结合幼儿发展的特点和阶段性进行内容规划。

⑺ 幼儿园的档案文件该如何分类

幼儿园档案资料的分类:
A:领导管理(暂定7盒A1-A8)
A1上级来文
A2园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指幼儿园整体工作计划、总结)
包括幼儿园长远规划及工作目标
A3家园联系工作(包括计划、总结、活动记录等)
A4幼小衔接工作(包括计划安排、活动记录、入学后的调查问卷及分析等)
A5园领导听课记录常规检查记录
A6各种会议记录教师学习记录及相关资料
A7获奖荣誉册(集体个人)
……
B 规章制度(暂定4盒)
B1岗位责任制度
①幼儿园园长岗位职责
②幼儿园教师岗位职责
③幼儿园保育员职责
④幼儿园保健医岗位职责
⑤幼儿园炊事人员职责
……
B2 卫生保健制度
①幼儿健康体检制度
②幼儿卫生消毒制度
③幼儿安全制度
④幼儿防病制度
⑤幼儿饮食制度
⑥班级卫生评比制度
……
B3教学教研制度

①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②教师备课制度
③园长听课检查制度
④教学研讨观摩制度
……
B4园务管理制度
①教职工行为规范
②教职工学习制度
③幼儿园考核制度
④教职工奖惩制度
⑤教职工办公制度
⑥幼儿园财会制度
⑦幼儿园会议制度
⑦幼儿一日生活制度
……
C 卫生保健(暂定9盒)
C1保健医(专兼职)基本情况(从业证书、证明、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
C2 幼儿年度体检表(一年全面体检一次,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等一次)
C3工作人员年度体检表(一年全面体检一次,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等一次)
C4幼儿出勤登记
C5幼儿传染病登记
C6幼儿晨午检登记
C8消毒记录
C9幼儿事故登记(无责任事故发生,一般发生率低于0.5名)
……
D教学教研(暂定13盒)
D1学期工作计划、总结
D2各年龄班月工作计划、小结
D3各年龄班周(日)活动安排(每周向家长公开)
D4教科研工作计划、总结
D5教科研工作相关资料(立项课题、阶段总结、结题报告等)D6教学开放日活动计划总结
D7幼儿区域活动(计划安排、记录及相关资料等)
D8教学教研活动记录、资料(指与教学有关的各种形式活动记录,包括:教学评比、公开课、示范课、教改实验、教学开放日等活动记录与资料)
D9教学教研荣誉册(指与教学有关的集体、个人、幼儿获奖登记及证书复印件)
D10教师优秀教学论文
D11教师优秀教学随笔、个案分析
D12教师优秀教案
D13外地教学经验材料
……
E 教师成长档案(每个人一盒)
① 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成品表下发,每三年登记一次)
② 毕业证书复印件(初始学历、最高学历)
③ 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
⑤ 教师业务档案
⑥ 各种奖励证书复印件
⑦ 发表论文或获奖论文复印件
⑧ 教科研立项课题资料
⑨ 教师观察记录及教学随笔
⑩ 教师听课记录
……
F幼儿成长档案(暂定3盒F1-F3)
F1幼儿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及联系方式)
F2幼儿成长记录袋(包括各领域活动作品,幼儿在各领域中学习评价,参与各领域活动的资料收集,教师对幼儿的评价,幼儿同伴间的评价,家长对幼儿的评价。如有条件,可为幼儿每人建立成长记录袋档案)
F3幼儿家长联系册

⑻ 国家关于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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