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有哪些文件|关于公安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㈠ 被人砍伤出院后派出所会给自己什么文件

不会给文件,但是有以下措施:1、构成轻伤,为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受理的范围。2、“派出所抓人”应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拘留证、书面传唤证,并不是口头说抓人。3、轻伤的法医鉴定,一般由当地公安机关的法医作出,如有质疑,建议先联系县公安局法医。4、对于故意伤害案,如获得受害方谅解,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5、“网上通缉令”,应该是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然后登记入公安系统网内的在逃人员信息,各地公安机关均可查询到。派出所没有独立自行决定刑事拘留的权力。6.此类案件一般由当地派出所进行管辖,但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会对此进行法律把关。

㈡ 报警以后派出所应该给哪些法律文书

报案回执,以后会告知你案件处理结果

㈢ 派出所留存哪些文件会有当事人的签字

派出所留存笔录等文件会有当事人的签字。在派出所将你所做笔录打印成文件后,如果识字的应当仔细核对笔录内容是否与你所说口供一致;如果不识字的可以要求记录人员将笔录内容朗读给你听,是否与你所说口供相一致。签字后将具有证据的法律效果。派出的分支机构,并不是特指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由于公安派出所与群众生活关系最密切,故群众习惯上常作为公安派出所的简称。 公安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㈣ 派出所留哪些档案

法律分析:只要涉及到的案件被最终确认违法犯罪属实就会留下案底,无论是否受到实际处罚都会有案底的。只要承担刑事责任,都会留案底。承担行政责任,处理的公安机关也会在处理地公安机关内部留笔录等记录,但是,一般情况下不进入个人档案。

法律依据:《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七条 派出所在办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治安管理处罚卷。卷内主要存放:

(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处理、调查报告;

(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被处罚人员照片、回执;

(三)传唤证;

(四)暂扣物品清单、发还收据;

(五)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调赃单、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上交凭证;

(六)讯问、询问笔录;

(七)调查证据材料;

(八)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材料

(九)验伤单、经济赔偿协议书、担保书和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

(十)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㈤ 派出所工作职责是由哪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派出所的职责概括为: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3.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4.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5.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6.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7.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8.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9.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5)派出所有哪些文件扩展阅读1.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立公安派出所。对于地域面积小、人口少、治安好的建制乡,公安机关警力紧张的,可暂不设立公安派出所,但要派驻民警为辖区群众办理相关事务。2.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3.公安派出所的称谓,设区的市统一称为“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在县(市、旗)统一称为“XX县(市、旗)公安局XX派出所”。

㈥ 关于公安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安部法律法规是规范公安民警执法办案的规定,只对公安机关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法律分析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赌博案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纲要》等,只能叫法规,不能叫法律。从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与民众生活经常相关的角度出发,一般公安机关常用的实体法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程序法有《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是公安交管部门常用的法律法规。其它也应遵守执行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安规章的解释工作,明确职责权限,统一解释程序,保证准确执法,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法规、规章,由公安部进行解释:(一)国务院授权由公安部解释的行政法规;(二)公安部制发的规章;(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规章;(四)公安部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安部进行解释。第四条公安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法制司主管。第五条公安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五、 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十二条 海警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巡航、警戒,值守重点岛礁,管护海上界线,预防、制止、排除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行为;(二)对海上重要目标和重大活动实施安全保卫,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重点岛礁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安全;(三)实施海上治安管理,查处海上违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的行为,防范和处置海上恐怖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四)对海上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或者货物、物品、人员进行检查,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五)在职责范围内对海域使用、海岛保护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与保护、海洋调查测量、海洋基础测绘、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六)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七)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渔业生产作业、海洋野生动物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八)预防、制止和侦查海上犯罪活动;(九)按照国家有关职责分工,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承担相关执法任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海警机构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海关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第四十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海警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海警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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