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投标人为什么不得少于三个
摘要
一、应该重新招标,理由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②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数量有限制吗
法律分析:有限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③ 公开招标时投标者不应少于几家啊
摘要
公开招标时投标者不应少于三家。
④ 投标一般要几个人
法律分析:三个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法律依据:《招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⑤ 公开招标成员人数
投标人数没有上限,但是如果人数不足三人,则应宣布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⑥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多少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能少于三家,但没有上限,就是合乎条件的有100家参加也是允许的。
⑦ 要求有多家单位中标的项目,投标人数量怎么确定
一项招标活动一般只能确定一名中标人。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只能有一家中标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是可以多家投标人中同一个标的的。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只能有一家中标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是可以多家投标人中同一个标的的。
⑧ 关于投标人数量满足开标条件的要求
首先,你问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有给出明确的解答,所有的法条,包括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军队采购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一些列法规,包括行政条例,试运行办法等等,都明确指出符合法定数量可以开标,法定数量即满足3家以上就可以开标,3家是最低要求,只要3家就可以,4家5家10家20家,跟最低限制无关。另外,你要区分你的项目类型。单一来源不需要,因为只有这一家能做,直接发单一来源公告就可以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都必须满足3家以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也是要满足三家以上。如果两次公开报名不足3家,只有2家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请批2家正常进行谈判或者磋商。军队采购中这个叫做比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和磋商都是没有开标唱标环节的。询价、比价、比选,也是没有开标环节,直接文件报价交上去,就可以了。所有我理解的开标就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当2次公告报名不足3家,只有两家的,看两家是否具备竞争力。如果实力相当,项目又具备特殊性,也可以请示按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来采购。投标人满足了3家,就可以开标了。不过对于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一般也不会出现要求满足4家才开标的情况啊。满足3家以上,具体开标时间可以另外定,时间地点都可以改的。只要约定了开标时间的,遇到特殊情况,例如疫情原因,例如意外情况,或者项目调整,技术参数变更等等,都是可以进行招标文件变更的。但是文件变更不包括公告期确定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发生改变,是需要重新来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