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国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章制定与公布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七条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的事项,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第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第十条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第十二条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前款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及有关参考资料等,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包括听证会笔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公布。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共同签署公布。第十五条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Ⅱ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性文件。第三条本省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乡镇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负责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二)体现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五)精简、效能、规范、公开。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增加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事项;(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即时立项。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可以请有关专家参加或者委托有关专家负责起草工作。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及专家的意见。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定。第十条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提交审议决定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布后15日内报送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15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列入立项工作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第十二条政府工作部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审查的公函和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意见函;(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和纸质、电子文本;(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四)征求意见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及有关参考资料。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四)采纳有关部门、专家或者社会公众意见情况。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应当说明评估结果采纳情况。
Ⅲ 装修要参照的国家标准从哪里可以找到
书店一般很难买到的,可以到当地的规划局和建筑院里面去找人借,(或有的建筑公司也有的)这书买也和很难买的,这书建筑类的都有,最好是找到最新的版本。里面标准写的很清楚的。
Ⅳ 如何判断是否是规范性文件
根据规范性文件性质和制定权来源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三类:
一是创制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尚未作出规定,但因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二是解释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虽有规定,但较原则、不便操作,而对其进行细化解释,但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文件;
三是指导性规范文件,即为了行政指导而制定的、对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的文件。
行政需求: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规范性文件
Ⅳ 公文文件格式的要求标准最新的在哪有
XXXXXXXXXXXX文件大小根据实际情况XX字【20XX】XX号题目标题用二号小标宋字体XX部门:主送机关三号仿宋顶格 冒号用全角 。正文三号仿宋特此通知 XX公司20XX.X.X成文日期三号仿宋 右空四个字的距离主题词三号黑体 主题词目三号小标宋主题词:请购 流程 通知 抄 报:X总 抄 送:公司各部门 抄送、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及引发日期用三号仿宋 眉首:(文头,红色反线以上部分) 印制份数序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公文份数顺序号7位数(版心左上角顶格第1行,机密、绝密件才标注) 2.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机密、绝密*30年) 秘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损害的公文。 机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绝密件指内容涉及国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公文。 3.紧急程度 急件、特急;电报: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间空1字;如同时标识密级和紧急程度,密级在第1行,紧急程序在第2行) 4.发文机关标识(小标宋体字,红色) 《XXX人民政府文件》——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颁布行政规章,发布政府的决定或通知、印发重要会议纪要和政府领导讲话,转发上级或批转下级重要文件等) 《XXX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印发函件及处理一般事项的通知、批复等下行文。 联合行文(党、政、军、群) 5.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联合行文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代字(渝府发)——年份〔2005〕——序号 6.签发人 只有上行文才标注。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字,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二、主体(红色反线下方,主题词上方)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成文时间、印章、附注 1.标题(位于红色反线空两行之下,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 三要素:发文机关——事由(关于?的)——文种 要求:切题、简明、醒目、得体 2.主送机关(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 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注:公告、通告等属周知性的公文,没有主送单位。 3.公文正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4.附件(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标识) 附件是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5.成文日期(行政机关公文用汉字,党委系统用阿拉伯数码标识;法规性公文的成文时间一般在标题下方正中,并加一圆括号) 成文日期确定的原则: (1)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等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 (2)领导签发的,以签发日期为准; (3)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的领导签发日期为准; (4)法规性文件以文件批准日期为准。 6.公文生效标识(右空4字)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外,均要盖印章。 行政机关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和盖章。 联合行文,上行文只盖主办机关的章;下行文各主办机关均要盖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印章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7.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请示”、作为上行文的“意见”、“函”需在此处标明联系人姓名、电话,用圆括号括入。 三、版记: 1.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词目之间空1字) 类别词——类属词——文种 例:某师范学院关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 教育 院校 学科建设 意见 除类别词外,最多可选5个 2.抄送机关(指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机关) 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市政府发文的抄送机关的排列次序: 党委、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警备区、人民团体、有关部门、有关机关。 如抄送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应排在最后,另起一行。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l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l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Ⅵ 企业与政府之间公文应该用什么格式有规范的吗
根据内容的要求可以分为:函件、请示、通知。使用场景及格式如下:
1、函件是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或平级部门使用的公文形式,单位公函的使用范围很广,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间联系工作时可以使用公函,上下级机关之间联系、询问、答复工作时,也可以使用公函。
包含:标题、主送机关、函件正文。函件正文包括发函缘由、事件、希望请求。
2、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请示属于上行文。凡是本机关无权、无力决定和解决的事项可以向上级请示,而上级则应及时回复。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常用文体。请示可分为三种。请求指示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请求批转的请示。
请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请示的问题必须是自己无权作出决定和处理的;必须是为了向上级请求批准。
3、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受文对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
(6)文件规范参照哪里扩展阅读
函件、请示、通知都是公文的种类之一,公文按性质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大类。
根据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行政公文种类包括以下15种: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公报、决议。事务公文包括:计划、总结、调查报告、领导讲话稿、典型材料等。
专用公文指具有专门职能的机关在专门的领域中形成、使用的书面材料,具有专指内容、特定格式。主要包括:财经文书(市场调查报告、经济合同)、司法文书(起诉书、判决书、笔录)、外交文书(国书、照会、护照、条约)及军用文书等。
Ⅶ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第五条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除外;(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第九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命令”、“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当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征求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具体程序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行发布。第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第十四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提请审查的公函;(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三)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第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机关。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审查意见通知送审机关的,视为同意送审机关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第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或者有关部门对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提出相关审查意见后退回送审机关。送审机关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Ⅷ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制定规章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执行。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政府立法程序执行。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第二章立项和起草第七条 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第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有关立法原则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所属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三章审查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审查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和审查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Ⅸ 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什么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A . 《中国共产党章程》B .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C .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D .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参考答案: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