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37号公告
一、正面回答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有哪些1、投入产出法:投入产出法,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来说,是研究经济体系中各个部分之间投入与产出的相互依存关系的数量分析方法;2、参照法:指引读者从目录或其他检索工具中的某一标目查找另一标目,或在目录中提供关于某一事项说明的方法。又称引见法或参见法。其主要作用是揭示目录或索引内某一标目与另一标目的关系,以扩大检索途径。二、相关详情农产品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高粱、稻子、花生、玉米、小麦以及各个地区土特产等。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及其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三、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怎么回事熟知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一种常见方式是凭票扣除,即根据不同购买渠道凭借不同的扣除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例如:从流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或者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㈡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新政策
法律分析: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政策如下: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四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㈢ 2020年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
法律分析: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法律依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㈣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38号公告
一、正面回答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二、分析详情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在38号文件出台之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尤其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抵扣制度,造成了虚开偷税、骗税,按下葫芦起了瓢的现象。三、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㈤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怎么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8日发文浙财税政[2017]32号,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依据是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税[2013]57号文件。 部分农业企业列入试点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将扣除标准进行备案。备案的数据是上年度企业的实际数据。这个扣除标准就是要确定3个关键数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 农产品单耗数量,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对应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是投入产出法。 农产品耗用率,是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是成本法。 农产品损耗率,是损耗数量/购进数量。对应的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模式。 从上述情况分析,农产品单耗数量适用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企业备案,如购入大米,猪肉,粽叶包粽子。一般情况下,是多种农产品组合生产一种加工后的农产品。 农产品耗用率适用于单一型的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如向农户采购毛茶,加工生产茶叶;向农户采购烟叶,生产烟丝;向农户采购稻谷、麦,加工生产大米和面粉等。一般产品单一一一对应。 而对于农产品损耗率适用的其实就是批发零售农产品的企业。 对于试点纳税人商业模式中同时有上述业务的,建议要分别备案,同时财务核算要对原材料和各个生产产品的分别核算。 一、投入产出法 关键指标L1,核定的单耗数量(吨),即每生产一吨产品,消耗农产品的数量。这个核定的单耗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数据,一般会公布全国、全省的统一扣除标准。如果没有,就按企业的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核定,省级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核定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公开公告。 同一个产品,耗用多种农产品的,就依次在表中反映。 如五芳斋的肉粽,耗用了鲜猪肉、糯米、粽叶等,粽子的各个组成耗用的农产品原料,分别填写1吨肉粽,耗用多少鲜猪肉、多少糯米,多少粽叶。浙财税政[2017]32号在附件中就给出了具体数据。 二、成本法 关键指标L3,农产品耗用率,目前没有看到成本法有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交的上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同样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核定,省级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定,核定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公开公告。 如大米加工生产企业,购入稻谷,加工后出售大米,这里稻谷就有一个出米率,比如65%,这是折算成农产品耗用率就是1÷65%=153.85%。 当然农产品(商品)会耗用多种农产品原料,也是可以折算成1个单位的出库农产品分别消耗各原料农产品的比例。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对于批零农产品的企业,需要备案的就是上年度农产品损耗率,农产品的损耗率因各企业的管理水平而异,当然有些农产品储存时间长会水分流失,有自然损耗,这个可以合并到因管理而损失的损耗率中。由于这个损耗率是个性化的,所以一般也就没有标准,但总的来说,还是有一个范围,就是范围比较宽泛。 如果按这样三种当时计算当期销售,出库农产品的进项可抵扣金额,只要出售农产品价格是高于购入农产品原料的价格的(即便折合成销售农产品同样的当量),仍然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比如购入稻谷加工成大米。稻谷的单耗是1.538吨。销售一吨大米是10000元,那么消耗的稻谷1.538吨,每kg购入单价是4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538×1000×4=6152元,6152÷(1+11%)×11%=609.66元,销项税额是10000÷(1+11%)×11%=990.99元,当期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售价倒挂,才有可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㈥ 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7、加计扣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9%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㈦ 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法律分析: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5种情况: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衍生问题:农产品免税票怎么抵扣?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即可抵扣13%,不需要税票,到地税局进行办理相应业务。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买农产品凭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㈧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
法律分析:核定扣除的办法有两种:
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
1、投入产出法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上面两个公式里的扣除率,就是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13%、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11%和现在的10%。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 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㈨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37号公告
法律分析: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有几点。一、增加11%的扣除率;暂时保留13%的扣除率。二、1、重新定义了“销售发票”的概念。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三、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3、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开具“收购发票”后,如何确定采买的农产品是销售方自产的农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㈩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37号公告
法律分析:《公告》第一条,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将带壳咖啡生豆生产不带壳咖啡生豆的扣核定除标准由原1.3调整为1.4,鲜姜生产干姜片的核定扣除标准由原6.00调整为7.30。同时,新增加了部分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该条规定的扣除标准适用于所有外购农产品生产销售对应产成品的纳税人。第二条,明确部分原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新增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该条规定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第三条,取消了部分企业核定扣除试点。因部分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变更,不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内,经企业申请,取消核定扣除试点取消了部分企业核定扣除试点。瑞丽市畹町远达储运物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范围变更,所生产货物不属于试点范围内货物,经企业申请,取消核定扣除试点;云南养羊啦乳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账目已被公安机关封存,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取消核定扣除试点;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生产货物不属于试点范围内货物,取消核定扣除试点。第四条,明确了核定扣除标准适用对象;调整部分产品扣除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第一条 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将带壳咖啡生豆生产不带壳咖啡生豆的扣核定除标准由原1.3调整为1.4,鲜姜生产干姜片的核定扣除标准由原6.00调整为7.30。同时,新增加了部分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该条规定的扣除标准适用于所有外购农产品生产销售对应产成品的纳税人。
第二条 明确部分原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新增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该条规定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
第三条 取消了部分企业核定扣除试点。因部分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变更,不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内,经企业申请,取消核定扣除试点取消了部分企业核定扣除试点。瑞丽市畹町远达储运物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范围变更,所生产货物不属于试点范围内货物,经企业申请,取消核定扣除试点;云南养羊啦乳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账目已被公安机关封存,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取消核定扣除试点;云南摩尔农庄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生产货物不属于试点范围内货物,取消核定扣除试点。
第四条 明确了核定扣除标准适用对象;调整部分产品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