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出台文件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出台文件是新出的文件,比如国务院刚出台的某某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中央文件印发、阅读和管理的办法》 第二条 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顾委常委、纪委正副书记,政府党员正副省长、市长、主席,人大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以上干部阅读;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可供部党组(党委)正副书记及成员、党员正副部长、顾问以上干部以及经中央或中央组织部批准按部长、副部长(省长、副省长)级待遇及其他相当职务的党员干部阅读。现任地(市、州、盟)、厅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可阅读有关的省军级中央文件。
㈡ 想知道公文的流程
制发公文流程公文的撰制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打印、用印、下发、存档等基本环节。一、草拟。凡以学校名义上报和下发的各类文件:综合性文件由党政办起草;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起草。起草公文要严格遵循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院党政各类会议决议或院领导的指示、重要文件由部门主要领导亲自主持起草。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及会签。文件草拟,应使用学校统一制作的“呼伦贝尔学院公文稿纸”,填写文件标题、主送抄送单位、主办单位及拟稿人、打印份数、校对人、急缓程度、密级等,由本单位负责人会审,并签署意见后,送党政办秘书科审核,不能越过秘书科直接送院领导签发。送审稿必须完整,凡书面材料,无论保密与否,均须与主件一道送审。三、复核。党政办接到送审稿后,应及时审核。核稿的重点是:(1)检查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程序及要求。(2)检查是否需要行文。(3)检查是否需要会议进行讨论,是否需要报上级机关等。(4)检查公文内容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本单位以前的规定有无矛盾,是否与其它公文有重复或脱节的地方。(5)检查公文中规定之界限是否清楚。若内容不够妥当,要认真加以修改,以免受文单位在理解和执行中发生困难,出现偏差。(6)检查公文规定的措施是否有根据,是否符合实际或行得通,怎样执行及执行时限是否相宜,涉及的有关机关是否已征得同意等。(7)检查文字表达是否准确、通顺、简炼、明了、合乎语法逻辑。标点符号使用是否正确,有无文字错漏等。(8)检查公文格式是否合乎规定,公文名称使用是否恰当,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是否适当,标题、发文机关名称等是否准确。核稿时,对上述方面出现的不妥之处,须逐项加以修正。属原则性的问题或具体业务问题的修改,应附上具体修改意见退交拟稿部门修改,核稿之后,应注明印数(包括存档数)。对改动较大文稿,应由拟稿部门誊写清楚,经党政办复核后送主管领导签发。四、签发。签发是决定文件最后定稿和批准发出的关键环节。文稿经过院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并经党政办主任签字后既成为定稿,并据此后生效。签发人代表学院在内容、文字上对公文的正确性负完全责任。凡已经院领导签发的公文,原则上不能修改,若确需修改应请示签发领导批准。五、编号、登记。党政办接到文件定稿后,应及时登记、编号,并根据急缓程度编排版。文件出稿后,应及时通知拟稿人校对。六、校对。校稿人应按领导核准签发后的文稿认真仔细地进行校对。非拟稿人进行校对时,若发现原稿有不妥之处,不应随意增删修改,应及时与党政办秘书科联系或请示领导解决。对校对中发现的一般性的笔误,如错字、漏字、标点等,须作必要的修正,并在原稿上注明。七、印刷、装订。打印稿经校对无误后由党政办付印、装订。印刷装订应力求使文件美观、整洁、牢固,以便受文机关阅读、处理和保管。八、用印、封发。所有往上级机关、外单位的文件及学院存档的文件,都应盖印后封发。用章与发文单位名称应当一致。九、公文正文用字一般为4号仿宋体,标题一般为3号黑体。十、注发。文书处理人员应及时在文稿登记本上注明文件发送情况,以备查考。十一、立卷。对于按发文程序处理完毕的文件,文印人应及时将文件形成过程的底稿和印制件两份送档案科,再由档案科按年度立卷存档。十二、注意事项(1)公文处理的全过程(包括编号、登记、拟办、批办、拟稿、核稿、签发等)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钢笔墨水必须使用蓝黑色或碳素墨水,不得使用红色或纯蓝墨水。书写应使用方格稿纸,要求字迹清楚,容易辨认。公文纸内的文字均不得超过装订线。(2)为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一切公文必须按收文或发文的程序运转,不得横向传递,不得越级办理。(3)校对应采用国家出版、印刷部门统一规定的校对符号。
㈢ 简答题,简述规范性文件程序包括哪些流程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来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江府〔2014〕10号)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江门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江办发[2012]27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规范性文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后才能按规定报送审查。二、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一)已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规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未列入年度立规计划,因上级文件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以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须先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和理由,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增列入年度立规计划。(二)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1、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公函;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4、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1)必要性和可行性;(2)主要依据;(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5)需要提请政府审议解决的问题;5、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不采纳意见在备注栏注明反馈或协调情况);6、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7、其他有关材料。(1)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站截图(公开征求意见挂网不少于10天)(2)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三)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起草单位应当补齐材料后重新报审。(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本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进行审核把关。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公函;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4、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1)必要性和可行性;(2)主要依据;(3)主要内容说明(说明文件章节条款数、内容的基本构成);(4)起草的简要过程、征求意见总体情况(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5、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复印件以及全部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不采纳意见在备注栏注明反馈或协调情况);6、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7、其他有关材料。(1)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站截图 (公开征求意见挂网不少于10天)(2)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意见(三)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暂缓办理,并告知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起草单位逾期没有补齐材料的,视为没有报审,起草单位应当补齐材料后重新报审。(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告知送审部门。(五)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送审部门原则上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送审部门对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市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求政府协调解决。四、规范性文件公布与备案程序(一)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与备案程序1、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行政首长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江门政务之窗网站发布。2、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查。4、各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列表形式向江门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制定、发布、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表格内容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单位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统一发布情况、报送备案的时间、江门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文号等。(二)部门店规范性文件公布与备案程序1、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自收到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1)如起草部门单独发文的,部门负责人签发印好文件后,与市府办政务公开科联系,办理申请统一公开事宜,经政府信公开审查后,向有关单位发文并挂网公开正式文件。(2)如多个起草部门联合印发的,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共同起草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并与市府办政务公开科联系,办理申请统一公开事宜,经政府信公开审查后,向有关单位发文并挂网公开正式文件。2、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并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后,不再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列表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表格内容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单位名称、文号、发文时间、是否已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文号等。
㈣ 中国政策出台与执行的步骤或过程
政策的执行与实施一、政策执行的一般理论所谓政策执行,狭义而言就是指某项政策、方案、决议等的具体贯彻、推行和实施。 即将政策付诸实施、把政策内容转变为现实的过程。它不包括某些准备工作和善后工作, 以及对执行的监督和反馈。广义的政策执行则是指政策执行者为贯彻、落实政策指令,以 达到预期目标的全部活动和整个过程。它涉及方方面面、各个步骤和环节以及各要素与各 环节之间的联系,从而使政策执行的全过程显现出鲜明的综合性、广泛性、动态性、现实 性、具体性、层次性、灵活性以及执行与决策统一性等特点。可以说,政策执行是运用政 策解决社会问题的最直接环节和检验政策正确与否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决定着政策目标的 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和范围,而且是完善、发展原有政策和制定新政策的重要环节。有学者把将政策实施定位为政策执行与政策落实, ① 其实是政策执行的狭义表述。综 合政策科学家对政策的研究,总结出以下七种政策执行理论:②(一)行动理论它认为政策执行实际是指某一项公共政策所采取的广泛行动。在各种活动中,解释、 组织、实施政策最为重要。(二) 组织理论它认为政策执行是一种组织行为,政策执行需要组织,没有组织就没有政策执行。持 此观点的人认为,只有了解组织是怎样工作的,才能理解所要执行的政策,才能知道它在 执行中是如何被调整和塑造的。(三) 因果理论它认为政策决定只是一种假设,一张指导人们从当前情况导出设计目标的地图,政策 执行就是按照地图的指引达到目的地。(四) 管理理论它认为政策执行是行政机构依据政策实施管理的过程,这个过程受立法机关的影响, 受政策环境的影响,受合法委任权的影响,也要受相关利益集团的影响。(五) 交易理论它认为政策执行是一个政治上讨价还价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对 象之间通过不同方式的交易,在各种力量的互动中达成某种妥协、退让或默契。(六) 系统理论它认为政策执行过程,可以理解为政策系统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 过程。政策系统产生了政策输出,外界环境对政策系统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输入,政 策结果和反馈又提供了对政策的评价与再输出过程。(七)演化理论它认为,在提出政策问题、制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过程中,都存在着许多不确 定和模糊性,多重目标实际上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因此,在执行中,会对原有的目标不断 地重新设计。政策制定是反复的形成、执行、再形成的演化过程。
㈤ 北京市制定3个政策文件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第60号令)文件精神(以下简称“两个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合乘意见》)等3个政策文件,通过政策文件的实施,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政策文件起草工作是从2016年6月份开始的。整个起草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决策、改革创新精神,是集中智慧、汇集民意的过程,是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过程,是着力研究和完善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推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一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行业改革与发展,全面统筹推进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二是深入调研本市及国内和国际大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情况,分析存在问题,20余个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参与研究和起草工作,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和程序,为形成政策文件和贯彻落实提供扎实基础;三是本市的政策与规定重点是按照“两个文件”赋予地方政府关于规模和总量,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许可条件补充,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范围、区域和期限,网约车发证和报废的规定、确定价格、合乘规定、行政处罚、制定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方面的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四是在政策文件起草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站征集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听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个体出租汽车工商户、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及乘客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文件;五是在行业准入条件、办理程序等内容制定过程中,注重专业咨询、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公平性审查,专家们客观、独立、科学、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起草小组认真研究采纳。在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公众意见征集过程中,得到了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期间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反馈意见建议8825件,9246条。其中,网站8345件、电子邮箱469件、信件邮寄8件、共9234条,电话2件、3条,信访1件、9条。经对9246条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约车车辆资质条件及管理(3367条,占36.42%);二是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及管理(2698条,占29.18%);三是出租汽车数量调控(1292条,占13.97%),以上三项共计7357条,占79.57%。另外,在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打击非法运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等共1889条,占20.43%。意见中,表态性意见7736条,占83.7%,其中,赞成的占六成左右;建议类的共1510条,占16.3%。综合分析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市有关部门认真进行梳理研究,并将3个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3个政策文件中做出修改总计125处,其中,《实施意见》修改77处,《细则》修改40处,《合乘意见》修改8处。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在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中增加“修订巡游车技术规范,提高车辆技术标准”的表述;二是将网约车辆原标准“车辆排量不小于2.0L或1.8T”调整为“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调整为“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一条中取消了“车长大于5100毫米”的限制性条件;三是将网约车驾驶员年龄条件由原“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改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四是将原“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及公安部门相关标准要求”的表述改为“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能向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实时发送报警信息”;五是新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经营性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等的规定;六是将网约车运价修改为“合理确定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七是增加了“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给予5个月过渡期。”的表述。纵览本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研究制定过程,是一个汇集民意、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是通过相关论证和法律程序努力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过程,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㈥ 国家颁布文件的步骤
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标识: M–专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研究报告 S–标准 P–专利 A–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Z–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电子文献类型以双字母作为标识: DB–数据库 CP–计算机程序 EB–电子公告你可以用 Z
㈦ 求教:公文处理事宜:重要文件修订过程有没有什么政策规定
公文格式是公文具有法定权威性和行政约束力在形式上的表现,是区别公文与一般文章的重要标志,也是保证公文质量和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的重要手段。图4-1至图4-5给出了公文的版式图。人们习惯于把一份公文划为三大部分,即眉首(文头)部分、主体(行文)部分和版记(文尾)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及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主题词及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每一部分又由若干要素构成。公文文本版式见后。一、眉首(文头)格式行政公文眉首又叫公文文头,它位于公文首页的上方,包括公文份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要素。图4-1公文首页版式1.份号份号又称顺序号、流水号,即一份文件在该文总印数中的顺序的编号,用7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标注在文件首页左上角。如“鄂府〔2006〕9号文第0000125”号,表示它是2006年第9号文件印发数中的第125份。涉密公文应标注份号,以便登记、回收,防止泄密和流失。2.秘密等级秘密等级简称密级。它一般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它的标注形式为前标密级,中间加一个实心五角星,后标保密时限,如“绝密★三年”。3.紧急程度紧急程度指公文内容涉及的时间缓急程度。文件的紧急程度有“特急”、“急件”两级,电报的紧急程度有“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级。紧急程度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密级下方位置。4.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如湖北省人民政府的发文机关标志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发文机关标志用宋体套红大字位于眉首上部居中位置,这就是红头文件的由来。如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要将联合各方的单位名称分行排列,主办单位列首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发文标志可并用少数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指某一公文在发文机关一个年度内发文总号中的实际顺序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如“×府〔2006〕××号”,或“×政〔2006〕××号”。它位于发文机关标志的下方。如果是上行文,则位于发文机关标志的左下方。
㈧ 公文中制定、出台、印发、发布的区别
摘要出台文件是新出的文件,比如国务院刚出台的某某文件。下发的文件是由上往下,一般是上级的命令指示要求等等的文件需要一层一层去落实的,比如国务院下发各级机关某某文件,望采纳
㈨ 法律的出台有什么步骤
我国法律的出台的步骤是三步走。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各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具体三步是:1、提出法律草案。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是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后再作决定。2、法律案的审议。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首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案的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律草案提请大会表决。法律案在列入大会议程前,一般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反复审议和修改,然后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和公布。法律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和其他方式进行。目前,多数情况下,对法律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由大会主席团公布。
㈩ 中央政府一个文件的出台到底是什么程序,先试点,还是文件出台在试点
中央政府一个文件的出台的程序:是先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