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文件哪里可以下载|怎么不可以免费下载TSG-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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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GB8163 流体管 所需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管道元件 认证证书,最后一

你好,这个gb8163是国家标准规范,标准规定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流体用一般无缝钢管。[可以参考]gb8163标准:http://www.yang6.com/down/gbt/3403.shtml至于TSG,应该是TSG D7001-2013这个标准,你也可以在刚刚那个网站下载电子版文件,你可以在右上角的高级搜索搜索下啊。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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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标准释义,发到哪?《大容规》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以原有的压力容器七个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的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 2.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调整适用范围,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 3.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情况,调整各环节有关的行政许可要求。 4.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 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 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5.扩展材料范围,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 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 焊接瓶式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 6.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明确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由设计者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7.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整合、凝练固定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将一些详细的技术内容放到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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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as Cylinder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for Vehicles仅供学习研究参考!yangminggao 2009-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 年5 月8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前 言2007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 年6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则和重点内容,并且对其草案进行了初步讨论。 2007 年10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研讨,形成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08 年1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 年3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 年5 月,起草组在分析、研讨审议意见并且进行修订后形成报批稿。2009 年5 月8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程针对车用气瓶的特点和我国实情,规定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和管理工作内容,重点突出了对车用气瓶安装、加气站充装和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车用气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和定期检验等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廖 洋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刘守正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王 志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新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1)第三章 安装…………………………………………………………………………(3)第四章 充装…………………………………………………………………………(4)第五章 使用…………………………………………………………………………(5)第六章 定期检验……………………………………………………………………(6)第七章 附则…………………………………………………………………………(7)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8)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9)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0)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1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1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 60℃ 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第五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第六条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第七条 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第八条 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定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标志,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所购得的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第九条 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当超过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第十条 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复验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二条 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第十三条 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3 —第三章 安 装第十六条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的可燃气体聚集。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第二十条 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的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车用气瓶移装时,应当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定装置)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安装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 类和B 类:(一)A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进行资料核查、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不得转入正道工序。(二)B 类监检项目,检验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安装监督检验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第二十三条 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并且根据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由监验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 年。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安装与检验记录、安装监检证书等。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向车用气瓶的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合格证明和安装监检证书)。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第四章 充 装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充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方可从事车用气瓶的充装工作。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 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充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气体,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方可进行充装。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5 —充装单位应当将所充装的气体的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二)超过检验期限的;(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第三十一条 充装单位应当做好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的检查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 个月。第三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且定期进行演练。第五章 使 用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括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登记资料等。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明、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见附件D)。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不予以办理使用登记:(一)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二)安装单位没有取得车用气瓶的安装许可的;(三)安装过程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四)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的。第三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并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第三十七条 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 —续。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车用气瓶;(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五)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六章 定期检验第四十条 承担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检验资格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一条 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评定要求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规定。暂时没有标准时,检验机构可以参照相应气瓶的地方标准或者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制定检验方案。第四十二条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做好检验记录,在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瓶体规定的部位打上永久性检验钢印标记。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留1 个检验周期。检验机构负责在检验合格的气瓶瓶体上醒目地涂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和下次检验日期。涂敷位置应当便于充装前检查。第四十三条 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第四十四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7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鼓励在制造、使用、充装等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9 年 8 月1 日起施行。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8 —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A1 气瓶文件审查(1)核查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等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是否符合要求;(2)核查在用车用气瓶是否经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A2 安装资料审查(1)核查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资格是否符合要求;(2)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核查车用气瓶安装设计图样变更(含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A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检查车用气瓶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定。A4 安装质量检查(1)检查车用气瓶的安装是否与安装设计图样是否一致,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支架、螺栓、胶垫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牢固;(3)检查瓶阀第一道接口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A5 泄漏试验现场监督车用气瓶的泄漏试验,检查其程序、结果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计图样及相应标准的要求。A6 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审查核查安装竣工技术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9 —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监检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气瓶制造单位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制造日期 公称工作压力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序号监检项目 类别 检查结果工作见证监检员确认日期11气瓶文件审查(1)气瓶及其附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A2 (2)定期检验报告B3 2安装资料审查(1)安装单位许可资格A4 (2)安装设计图样B5 (3)安装设计图样变更的审批手续B6 3 气瓶外观质量检查B7 4安装质量检查(1)安装与图样一致性、安装位置B8 (2)支架、螺栓、胶垫B9 (3)瓶阀第一道接口B10 5 泄漏试验A11 6 安装竣工资料审查B对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记事栏:监检: 日期: 审核: 日期: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0 —附件C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 安装日期气瓶制造单位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制造日期 公称压力工作介质 车辆牌号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该车用气瓶安装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其安装安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特发此证。监检员: 日期:审 核: 日期:批 准: 日期:监检单位(监检专用章)年 月 日注:此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随安装竣工文件交使用单位,其余由监检机构和安装单位分别存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11 —附件D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封面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 页(扉页)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登记证编号:车牌号码 充装介质使用单位车 种 (公交车、出租车、其他车辆)安装单位安装日期发证机关(章)年 月 日148100TSG R0009-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2 —第2、3 页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序号设备代码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空积(L)下次检验日期第4 页车用气瓶使用注意事项气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1.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2.充装前后应当对气瓶及其附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3.禁止与油脂、化学品、硬件等物质接触,严禁划伤、磕碰、腐蚀和挤压;4.严禁无资格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维修、拆装检验等,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5.严禁用热源对气瓶加热;6.严禁超压充装,瓶内天然气不得用尽,需留0.1MPa 以上余压;7.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8.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查或者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9.应当经常对气瓶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做到清洁、紧固、无漏、正常工作;10.不得充装不合格燃气;11.气瓶应当按时送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本证件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损坏,须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29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9-2009— 13 —封底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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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发到哪?给地址。TSG-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注;充装介质的具体含义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四条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第五条 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二章 许可条件第六条 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第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 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附件B。 第三章 许可程序第八条 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第九条 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 (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本)。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充装质量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目录)各一份。第十条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以下情况不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充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能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三)单位概括说明; (四)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六)《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七)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和充装事故应急预案; (八)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九)鉴定评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申请单位已经通过发证机关的网站提交的电子资料,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从发证机关的网站获得,不需要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书面资料。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钟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对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第十三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当前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能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满足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条件”:(一)法定资格不符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满足本规则要求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未有效贯彻执行,管理混乱的; (四)现场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证的;(五)申请单位有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6)。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且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机构核实并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当地质监部门)。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在规定的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和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出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不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第十七条 《充装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单位注册地址和充装地址; (三)充装许可范围(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和充装介质名称);(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证书编号。《充装许可证》样式见附件E。 第十八条 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地址变更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新的单位名称及其法定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请,做出同意变更、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变更、重新申请办理许可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充装单位应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增加充装项目时,其《充装许可证》的原有效期不变。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当地质监部门。第十九条 《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充装单位到期需要继续从事充装工作时,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充装单位应改制、整体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并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过批准后可以延期办理《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的变更。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且延续时间在下一个《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 充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交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充装许可有效期内的综合工作报告;(二)充装事故处理情况;(三)原《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换证申请受理后,充装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充装的行为; (二)充装场所涉及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执行情况;(四)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五)充装中发生的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及其许可范围,由发证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充装单位应当在许可的充装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充装单位不得擅自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罐体、管路、阀门及其外观、漆色、色环、标志等进行任何改动。 第二十六条 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向发证机关和当地质监部门报送上年度综合工作报告。 当地质监部门每年应当按照要求对本辖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规划、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充装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Ⅷ 怎么不可以免费下载TSG-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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