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密文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各项制度和规定,增强保密观念,提高防范意识,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下面是保密文件管理条例,欢迎参阅。 保密文件管理规定1 随着公司的发展与规范,企业秘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为了更加有力地贯彻实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企业秘密的泄露和流失,特针对文件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与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有关的,公司不允许向外发布和扩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文件、函件、文档、 报告 、报表、纪要、目录、清单、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第一条密级划分 保密文件根据其内容不同,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公开文件等四个级别: 1、“绝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最重要的机密,关系公司未来发展的前途命运,对公司根本利益有着决定性影响的保密文件; 2、“机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的重要秘密,其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保密文件; 3、“秘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一般性秘密,其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的保密文件; 4、内部公开文件:是指仅在公司内部或在公司某一部门内部公开,向外扩散有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保密文件。 第二条密级确认 保密文件由拟制人根据文件密级不同,提交不同级别的领导进行密级确认,在确认之前不得将文件内容透露给与确认密级无关的人。 密级确认的具体权限为: 1、绝密文件与机密文件由公司高层领导确认。 2、秘密文件由各部门或项目经理级领导确认。 3、内部公开文件由发文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确认。 第三条密级标识 密级确认后,文件应当按其密级在其醒目位置加盖或加印相应标识。 1、绝密文件应当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盖“绝密”专用印章,其专用章戳由总裁保管。 2、机密文件应当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机密”字样。 3、秘密文件应在其文件首页的左上角打印“秘密”字样。 4、内部公开文件应打印“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等字样。 第四条文件打印 1、绝密、机密文件:由专门人员打印。 2、秘密、内部文件:打字员打好后,应将磁盘文件定期删除。公司将对删除情况不定期检查。打印人员不得私自拷贝秘密文件。 第五条分发 1、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分发应当有所记录。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必须发至收件人本人,并由收件人签收。 2、内部公开文件可以按部门分发或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内张贴,也可以在公司内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 3、绝密、机密文件严禁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公开和传送,秘密文件如需在网络上传送,应得到相应领导的批准。 4、在对外合作中,如确需向合作方提供公司保密文件的,应当首先按其密级由相应领导书面批准,并在提供前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查阅、申请复制 1、查阅权限: 查阅公司文件必须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 绝密文件、机密文件:公司总裁及其签字批准的人员。 秘密文件:项目经理以上领导及其签字批准的人员。 2、严禁复制绝密文件。申请复制文件必须填写复印申请单,机密文件必须 交由总裁批准,秘密文件由部门或项目经理签字批准。 第七条文件保管、存档 1、绝密、机密文件由文件的签收人和签发人亲自保管。秘密文件由收件人本人保管。内部公开文件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2、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查阅人和机密、秘密文件的复制应当在文件保管人处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3、如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保管人不慎将文件丢失,应立即向公司相应的领导汇报情况,尽快挽回影响。 1)公司绝密以及行政机密、秘密文件在在档案室存档; 第八条保密责任 1、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保管人不得擅自复制文件,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这些文件。 2、严禁未被授权的人员查阅、复制和摘抄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3、员工在 离职 时不得携带公司的秘密、机密、秘密和内部公开文件。 4、如以上行为一旦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九条过期文件的销毁 超过保存期限且经总经理以上级别鉴定审批的无价值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保管的文件进行清理。并且制定销毁清册入档保存。 第十条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领导应当对本部门机密、秘密文件的保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指正,对严重违反者要立即上报。同时对本部门机要文件的控制情况有所记录,并应根据最新记录对各保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要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规定,可能或者已经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要立即汇报公司最高领导。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制度由辽宁缘泰集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字审批后予以执行;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文件管理规定2 一、目的: 为了更加有力地贯彻实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秘密的泄露和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与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有关的,不允许向外发布和扩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文件、函件、文档、报告、报表、目录、清单、合同、协议、记录等。 三、密级划分 保密文件分为机密文件、保密文件和内部公开文件: 1、“机密”文件:指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及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保密文件; 2、“保密”文件:指关系公司未来发展,对公司根本利益有影响的保密文件; 3、内部公开文件:指在公司内部公开,向外扩散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文件。 四、密级确认 保密文件根据文件密级不同,由拟制人提交部门领导做密级确认。 密级确认的具体权限: 1、机密文件:公司总经理确认。 2、保密文件:各部门经理确认。 3、内部公开文件:发文部门根据需要确认。 五、密级标识 1、机密文件应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机密”字样。 2、保密文件应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保密”字样。 3、内部公开文件应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受控”字样。 六、打印和发放 1、机密文件、保密文件、内部公开文件需专人打印。 2、文件发放要有记录。机密文件、保密文件须发至收文人本人并有签收记录。内部公开文件可按部门发放。 3、如确需对外提供保密文件的,应按密级由相关领导书面批准后,在提供前应先与需要方签订保密协议。 七、查阅、复制 1、查阅权限: 查阅文件须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 机密文件:总经理签字批准。 保密文件:部门经理签字批准。 2、复制权限: 复制文件须填写复印申请单。 机密文件:总经理签字批准。 保密文件:部门经理签字批准。 八、保管、存档 1、机密文件:文件的签收人和签发人保管。 2、保密文件:收件人保管。 3、内部公开文件:部门负责人保管。 4、机密、保密文件的查阅和复制应在文件保管处登记,以备核查。 5、机密、保密文件的保管人若将文件丢失,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挽回影响。 6、机密、保密文件须在存档室存档。 九、管理责任 1、保管人不得擅自复制机密、保密文件,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这些文件。 2、不得让未被授权的人员查阅、复制、摘抄机密、保密文件。 3、员工在离职时不得携带公司的机密、保密和内部公开文件。 4、以上行为一旦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十、文件的销毁 过保存期限的经总经理审批的无价值的文件,保管人员应对这些文件进行清理。并制定销毁清册保存。 十一、监督和检查 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机密、保密文件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作好控制情况的相关记录,公司对各部门保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严重的要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密文件管理规定3 随著公司的发展与规范,企业秘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为了更加有力地贯彻实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企业秘密的洩露和流失,特针对文件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与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有关的,公司不允许向外发布和扩散的档,包括但不限於各种档、函件、文档、报告、报表、纪要、目录、清单、合同、协定、备忘录等。 第一条密级划分 保密档根据其内容不同,划分为机密、秘密、内部公开档等三个级别: 1、机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的重要秘密,其洩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的保密档案,包括以下几类; 1.1 财务分析报告; 1.2 对高层管理者的考核报告; 1.3 对高层管理者工资分配方案及所属文件; 1.4 涉及项目成本、利润的报告或论证材料; 1.5 公司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决策、公司项目技术的核心资料; 1.6 公司 其它 认为应列入机密范畴内的文件资料。 2、秘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一般性秘密,其洩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的保密档; 2.1 公司注册及相关文件; 2.2 技术资料、爆炸图、原理图、新项目ID图纸等重要图纸; 2.3 立项报告、产品发进度分析报告; 2.4 含有价格信息的BOM,成本分析表等。 2.5涉及公司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情报的来往文书,以及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协议文 本; 2.6战略合作夥伴的商业信息,如;对帐单、订单及以盈利为目的的技术方案等; 2.7 公司在申请过程的尚未得到批复专利信息 2.8公司其它认为应列入秘密范畴内的文件材料。 3、内部公开文件:是指仅在公司内部或在公司某一部门内部公开,向外扩散有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受控文档。 3.1 管理体系所涵盖的授控文件及各种工作条例、 规章制度 ; 3.2 一般业务工作来往文件(不涉及机密、秘密的文件); 3.3 各类一般性的请示、通知、会议纪要、简报、情况反映等; 3.4 行政管理工作的计划、 总结 、报告; 3.5 一般性的月、季 工作计划 与 总结报告 ; 3.6 有关干部任免、调配、定级等的文件; 3.7 财产、物资、档案等各类行政交接手续凭证。 第二条密级确认 保密档由拟制人根据档密级不同,提交不同级别的领导进行密级确认,在确认 之前不得将档内容透露给与确认密级无关的人。 密级确认的具体许可权为: 1、机密档由公司高层领导确认。 2、秘密档由各部门或专案经理级领导确认。 3、内部公开档由发文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确认。 第三条密级标识 密级确认後,文件应当按其密级在其醒目位置加盖或加印相应标识。 1、机密文件应根据文件类型,分别用不同档案袋密封,封口处加盖“机密文件章” 2、秘密文件应当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秘密”字样。 4、内部公开文件行政类应加盖 “内部资料”印章;受控文件由文控该“受控文件”印章 第四条档列印 1、机密文件:由专门人员负责列印。 2、秘密:由起草人员排好版经确认OK後,应加密存档。未经授不得随便列印、拷贝或以其它形式扩散到第三方。 第五条分发 1、机密、秘密档的分发应当有所记录。机密、秘密档必须发至收件人本人,并由收件人签收。 2、内部公开档可以按部门分发或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内张贴,也可以在公司内部电脑网路上发布。 3、绝密、机密档严禁在电脑网路上发布、公开和传送,秘密档如需在网路上传送,应得到相应领导的批准。 4、在对外合作中,如确需向合作方提供公司保密档的,应当首先按其密级由相应领导书面批准,并在提供前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查阅、申请复制 1、查阅许可权: 查阅公司档必须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 1.1 机密文件: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 1.2 秘密文件:公司副总经理或项目经理以上领导签字批准。 2、严禁复制机密档。 2.1 申请复制档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单,机密档必须交由总经理批准,秘密档由副总 经理或项目经理签字批准。 第七条档保管、存档 1、机密档由档案的签发人或授权人亲自保管。秘密档由收件人本人保管。内部公开档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2、机密、秘密档的查阅人和机密、秘密档的复制应当在档保管人处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3、如机密、秘密档的保管人不慎将档丢失,应立即向公司相应的领导汇报情况,尽快挽回影响。 第八条保密责任 1、机密、秘密档的保管人不得擅自复制档,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这些档。 2、严禁未被授权的人员查阅、复制和摘抄机密、秘密文件。 3、员工在离职时不得携带公司的机密、秘密和内部公开文件。 4、如以上行为一旦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 责任。 第九条过期档的销毁 1. 机密文件和秘密文件经权责人员确认无价值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保管的文件进行清理并用碎纸机粉碎销毁。 2. 内部公开档作废,行政类不做统一处理,各部门自行负责处置;体系受控文件由文控统一回收处理。含有技术参数、生产工艺参数的文件及BOM直接用碎纸机粉碎销毁。其它可做再生纸使用。 第十条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领导应当对本部门机密、秘密档的保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指正,对严重违反者要立即上报。同时对本部门机要档的控制情况有所记录,并应根据最新记录对各保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要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规定,可能或者 已经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要立即汇报公司最高领导。 第十一条附则 1. 本规定自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立即生效行; 制定: 审核: 批准: 猜你喜欢: 1. 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2. 密级文件管理规定 3. 进一步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规定 4. 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5.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规定
2. 国家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第十条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第十一条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定密责任人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第四章国家秘密确定第十八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第五章国家秘密变更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六章国家秘密解除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第三十三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第三十五条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其解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定密监督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本单位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定密工作情况。第四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第四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中央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国家局,以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二)“省级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包括地(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区、盟设立的派出机构;(四)第九条所指“经常”,是指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第四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体办法。第四十六条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同时废止。
3. 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秘密文件管理规定具体如下:1、涉密文件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收等手续;2、涉密文件由单位保密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3、发出、收到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保密员处理;4、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直接传递,不得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员办理手续;5、涉密文件、资料,不经上级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6、凡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按涉密文件管理;7、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保密员保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8、干部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移交;9、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4. 非涉密人员一年可以接触几个密件
秘密级不超过9件(这个件其实指的是涉密事项,不应该简单理解为密件,然而……)
5. 国家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1、涉密文件(包括确定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刊物、教材等)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2、涉密文件由各单位机要保密人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涉密文件应存放在铁皮柜内;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 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3、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 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机要人员处理; 4、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机要人员直接传递,不得逾越机要人员任意横传。因工作需 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机要人员办理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6. 一般涉密人员能干机密级文件吗
可以,如果每年处理机密级文件数量超过6件,就应该提高涉密等级。
7. 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多少份的,可以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
涉密岗位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份(件)的,可以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年产生、处理机密级达到6项(件)的,可以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其他可以确定为一般涉密岗位。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规定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涉密人员应当掌握保密知识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7)每年接触涉密文件多少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 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一、涉密文件管理规定是什么1、涉密文件的管理规定具体如下:(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名保密专干,具体负责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2)建立专门的涉密迟樱启文件信息制度资料登记制度,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登记管理;(3)文件管理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后,应在专用的登记本上予以登记。登记后,交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传阅范围;(4)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传阅范围进行传阅。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颂渣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码如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二、涉密文件丢失怎么处理涉密文件丢失的处理措施如下:1、如果是绝密级就需要立案,会受到法律的惩处;2、如果是其他密级,要看单位制度规定,这属于严重违规,一般应该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调离涉密岗位并处罚金。
9. 保密规定
(一)涉密文件资料管理1.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资料,一律由保密办公室专人领取登记,按规定程序办理;开会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先交由办公室登记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2.严格按照涉密文件确定的阅读范围,专人送阅读对象阅办,并办理阅办手续,不得横传或由他人代为传递,不得擅自扩大涉密文件的阅读范围。3.涉密文件、资料应由保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存放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4.借阅涉密文件、资料,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同意,在保密人员处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退还,清销借阅登记。5.涉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得复印、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复印、复制。对复印、复制的份数要进行登记,涉密文件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6.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造册逐一登记,经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交市保密办统一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各处室或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长期保存和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二)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1.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只允许单机形式进行工作, 并由专人负责,实行“一人一机”管理。2.涉密计算机均应设置密码,密码的设置,均应遵循不易破译的原则,如:不采用与自己姓名、出身年月、电话号码等有关的文字或数字作密码,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也不要把密码写在纸上,并应经常更换密码。3.涉密信息的查询、修改、删除等处理只能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不得与非涉密计算机进行涉密信息的传输。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4.含有涉密信息的各类存储介质,如u盘、光盘等,列入保密管理范畴,由专人保管,并做好记录。实行备份生成、存储、借用、销毁全过程的管理。5.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并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6.涉密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7.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三)上网信息和上网信息管理1.严格遵守《保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网络保密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2.加强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保密工作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3.按照“分管领导负总责、处室负责人具体抓”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上网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上网信息工作责任实行三级负责制:即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信息发布、资源提供负总责;相关处室负责人对初审工作负责;信息拟定人员对提供的信息负直接责任。4.定期对网络及信息保密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杜绝涉密和有害信息的传播。一旦发现网上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报告保密部门。5.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信息提供人员自审,相关业务处室初审和分管领导审签,特别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审签”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的保密管理,严防涉密信息上网,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四)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1.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2.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使用完后应及时将秘密文件、资料交办公室保管,不得横向传阅使用或留存。3.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4.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5.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保密办统一保管、销毁。6. 传递涉密信息,应通过机要渠道;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明码传真、手提电话等传递秘密事项。7. 不得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和内部资料。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确需销毁时,要按要求办理。8. 发现有泄密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10. 非涉密人员是否可以接触秘密文件
接世迅游触当然是可以。根据《涉昌银密人员管理指南等》法规,非涉密人员每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接触不多于9项秘密级搜销的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