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法规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他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第十条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一)同意;(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三)不同意;(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第十七条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题目;(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十三)参考文献。第十八条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十九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第二十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第二十四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第二十五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第二十六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第二十九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第三十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第三十一条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第三十三条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第三十四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第三十五条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第三十六条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第三十七条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第三十八条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第三十九条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第四十条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第四十一条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第四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第四十三条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第四十四条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第四十六条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第四十七条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二)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三)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七)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八)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 第四十八条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第四十九条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第五十条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第五十一条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应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包括:(一)随机进入各组的实际病例数,脱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二)不同组间的基线特征比较,以确定可比性;(三)对所有疗效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临床意义分析。统计结果的解释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四)安全性评价应有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合理的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详细描述和评价;(五)多中心试验评价疗效,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六)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概述和讨论。第五十二条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2)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 第五十三条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用适当的程序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应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程序。第五十四条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分配必须按试验设计确定的随机分配方案进行,每名受试者的处理分组编码应作为盲底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分别保存。设盲试验应在方案中规定揭盲的条件和执行揭盲的程序,并配有相应处理编码的应急信件。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紧急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表上述明理由。第五十五条临床试验资料的统计分析过程及其结果的表达必须采用规范的统计学方法。临床试验各阶段均需有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参与。临床试验方案中需有统计分析计划,并在正式统计分析前加以确认和细化。若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操作规程。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将可信区间与假设检验的结果一并考虑。所选用统计分析数据集需加以说明。对于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须加以说明,临床试验的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 第五十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第五十七条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第五十八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第五十九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第六十条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 第六十一条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履行各自职责,并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第六十二条临床试验中有关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办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进行视察。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验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病历)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 第六十五条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研究者。第六十六条多中心试验的计划和组织实施要考虑以下各点:(一)试验方案由各中心的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讨论认定,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二)在临床试验开始时及进行的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三)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四)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大小及中心间的分配应符合统计分析的要求;(五)保证在不同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试验用药品,包括分发和储藏;(六)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的研究者;(七)建立标准化的评价方法,试验中所采用的实验室和临床评价方法均应有统一的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也可由中心实验室进行;(八)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应建立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九)保证各试验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括在违背方案时终止其参加试验。第六十七条多中心试验应当根据参加试验的中心数目和试验的要求,以及对试验用药品的了解程度建立管理系统,协调研究者负责整个试验的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试验方案(Protocol),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 Brochure),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研究者(Investigator),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协调研究者(Coordinating Investigator),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申办者(Sponsor),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监查员(Monitor),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稽查(Audit),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视察(Inspection),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 Proct),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re,SOP),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设盲(Blinding/Masking),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指受试者不知,双盲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申办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第六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9月1日发布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贰』 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内容
为了促进各国临床试验规范化的发展,1996年在日本召开的ICH会议制订出了第一个ICH文件,这个文件不仅将美国、欧洲和日本的法规旁游芹结合在一起,也将北欧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规范包含在内。ICH文件是全球性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在规范化法规的指导下,临床试验既保护了受试者的安全,又科学地证明了新药的有效性。199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出台,于1999年9月1日正式实施。又于2003年9月1日重新颁布并改名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制定,也参照了WHO(世界卫生组织)和ICH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其中各项要求基本实现与国际接轨。这一规范的颁布,必将促进我国药品临磨巧床试验尽快达到国际水平,推动我国的新药尽快走向世界。 1.新药临床研究必须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CFDA)审查批准。2.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3.必须由有资格的医学专家主持该项临床试验。4.必须经独立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确认该项研运毕究符合伦理原则,并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监督以及确保受试者的合法权益。5.所有患者参加新药临床研究前,都有充分的知情权,并签署知情同意书。6.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通常选择经常规标准治疗无效的患者。7.进行临床研究的新药应免费提供给受试者。
『叁』 学习临床试验都需要学习哪些文件
临床试验进行中必需文件包括: (1)更新的研究者手册; (2 )所有试验文件的修改版(试验方案及方案修订以及 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其他给受试者的文字资料、受试者 招募广告); (3 )伦理委员会对相关文件的批准文件(试验方案修订; 对下列文件的修订:知情同意书;向受试者提供的其他文字 资料;受试者招募广告;任何其他批准/同意意见文件);对 试验的继续审阅(如必要); (4 )管理当局对试验方案增补及其他文件的授权/批准/ 通知; (5 )新研究者及协作研究者简历; (6 )试验方案中各项医疗/实验室/技术操作或检验更新 后的正常值/正常范围; (7 )更新的医疗/实验室/技术操作或检验的证书或认证 或已建立的质量控制或外部质量评估或其他证明(如要求); (8 )试验用药物及试验相关物品的运货单; (9 )新批号试验用药物的药检证明; (10)监查报告; (11 )除临床试验中心访视外的其他联络文件:电子邮 件,信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
『肆』 ICH-GCP 中要求临床试验必需文件,中的财务状况具体指什么是哪些文件
我国的GCP和ICHGCP相比主要存在七大差异:一是在我国开展临床试验必须得到SFDA的书面批准才能开始,而有些国家的药品管理部门,例如美国FDA是以默许的形式批灶腔准临床试验,即“没有消息,就是好消息”。二是在我国开展临床试验有资格准入的要求,必须选择具有资格的临床研究机构及专业开展临床试验,ICHGCP则无此要求。三是在我国只允许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而在其他国家,合同研究组织(CRO)以及独立的临床试验机构或实验室都可开展。四是我国GCP规定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必须具备行医资格,而ICHGCP则只要求主要研究者具有行医资格或能得到有行医资格人员协助。五是我国要求研究者在一项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内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而ICHGCP要求资料保存的年限为2年以上。六是我国要求伦理委灶蚂员会设置在临床试验机隐辩埋构内,而国外往往为独立的第三方。七是我国要求监查员必须是医药相关背景,而国外无此要求,各专业人员均可从事监查员工作。
『伍』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全文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于2003年12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获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以下称医疗机构)对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进行试用或验证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受试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件1)的道德原则,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能否保证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是指通过临床使用来验证该医疗器械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的范围:市场上尚未出现过,安全性、有效性有待确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的范围:同类产品已上市,其安全性、有效性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前提条件:
(一)该产品具有复核通过的注册产品标准或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该产品具有自测报告;
(三)该产品具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且结论为合格;
(四)受试产品为首次用于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该产品的动物试验报告;
其它需要由动物试验确认产品对人体临床试验安全性的产品,也应当提交动物试验报告。
第二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
第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向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一)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有权在临床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
(二)受试者的个人资料保密。伦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者可以查阅受试者的资料,但不得对外披露其内容;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特别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目的、过程和期限、预期受试者可能的受益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受试者提供与该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有关补偿事宜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受试者在充分了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内容的基础上,获得《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除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各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负责人签名及签名日期;
(二)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及签名日期;
(三)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现受试产品预期以外的临床影响,必须对《知情同意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经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三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
第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是阐明试验目的、风险分析、总体设计、试验方法和步骤等内容的文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按照该试验方案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为首要原则,应当由负责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施者按规定的格式(附件2)共同设计制定,报伦理委员会认可后实施;若有修改,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二条市场上尚未出现的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已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出现不良事件,或者疗效不明确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制订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开展此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实施者、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应当执行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受试产品的特性,确定临床试验例数、持续时间和临床评价标准,使试验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理论原理、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的基本情况以及受试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医疗器械临床验证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主要结构、性能等要素是否实质性等同,是否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临床试验的题目;
(二)临床试验的目的、背景和内容;
(三)临床评价标准;
(四)临床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分析;
(五)临床试验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和任职部门;
(六)总体设计,包括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分析;
(七)临床试验持续时间及其确定理由;
(八)每病种临床试验例数及其确定理由;
(九)选择对象范围、对象数量及选择的理由,必要时对照组的设置;
(十)治疗性产品应当有明确的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十一)临床性能的评价方法和统计处理方法;
(十二)副作用预测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十三)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十四)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与实施者签署双方同意的临床试验方案,并签订临床试验合同。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进行。
第四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实施者
第十八条实施者负责发起、实施、组织、资助和监查临床试验。实施者为申请注册该医疗器械产品的单位。
第十九条实施者职责:
(一)依法选择医疗机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
(三)与医疗机构共同设计、制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签署双方同意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
(四)向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受试产品;
(五)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进行培训;
(六)向医疗机构提供担保;
(七)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进行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其他医疗机构通报;
(八)实施者中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应当通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九)受试产品对受试者造成损害的,实施者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合同给予受试者补偿。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须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试产品原理说明、适应症、功能、预期达到的使用目的、使用要求说明、安装要求说明;
(二)受试产品的技术指标;
(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受试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四)可能产生的风险,推荐的防范及紧急处理方法;
(五)可能涉及的保密问题。
第五章医疗机构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
第二十一条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二)熟悉实施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第二十三条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临床试验人员职责:
(一)应当熟悉实施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熟悉受试产品的使用;
(二)与实施者共同设计、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双方签署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
(三)如实向受试者说明受试产品的详细情况,临床试验实施前,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临床试验;
(四)如实记录受试产品的副作用及不良事件,并分析原因;发生不良事件及严重副作用的,应当如实、及时分别向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严重副作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五)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出临床判断,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必要时,伦理委员会有权立即中止临床试验;
(六)临床试验中止的,应当通知受试者、实施者、伦理委员会和受理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说明理由;
(七)提出临床试验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及可靠性负责;
(八)对实施者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主持临床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临床试验负责人。临床试验负责人应当具备主治医师以上的职称。
第六章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后,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附件3)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临床试验人员签名、注明日期,并由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中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注明日期、签章。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的病种、病例总数和病例的性别、年龄、分组分析,对照组的设置(必要时);
(二)临床试验方法;
(三)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评价方法;
(四)临床评价标准;
(五)临床试验结果;
(六)临床试验结论;
(七)临床试验中发现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及其处理情况;
(八)临床试验效果分析;
(九)适应症、适用范围、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十)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终止后五年。实施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最后生产的产品投入使用后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陆』 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应考虑哪些因素,需要看哪些文件
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管理办(试行)》要求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列条件:(1)取医疗机构执业许;(2)申请资格认定专业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诊疗科目致;(3)具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设备设施;(4)具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诊疗技术能力;(5)具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床位数受试者数具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春扰员;(6)具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研前者究员并经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规培训;(7)具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扒悔旦(8)具防范处理药物临床试验突发事件管理机制措施r
『柒』 临床试验文件管理的体会与建议
文件管理是体现研究护士工作条理性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文件管理凌乱,一般是工作思维不清晰、工作也太忙,或者兼而有之,以下是总结的一些临床试验文件管理的体会和建议,供大家吐槽。 1. 建立个人文件归整逻辑 ,每个申办方有各自的文件归档逻辑,研究护士如果不假思索完全听申办方的要求的话,工作上就很被动,没有自己的工作逻辑。建议每位研究护士在一开始工作时,就迅速熟悉一个项目将会产生哪些文件,应如何分门别类存放,方便自己工作。一般来说,临床试验的文件有两类,一类项目研究者文档,单独的研究者文件夹存放,是项目推行过程中遵循法规及指南要求的共性文件,比如方案,合同,伦理批件等等,每个项目都应该具备的。这第二类与受试者随访相关的,在受试者试验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为随访性文件,包括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为研究设计的表格、日记及问卷等等。受试者随访文件可按文件类别归整,即把所有受试者随访产生的同一类文件放在一起,也可以受试者分类,即同一受试者试验过程中的所有随访文件放在一起。如何选择文件存放逻辑,还是那句话,一是工作效率的问题,一是个人习惯,但忌讳不加分类全部都堆放一起。 2. 一步到位 ,工作中产生的文件,尽量一次完成所有动作。举个例子,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时就签好马上归档,如果患者签了,又需要研究护士拿给医生签,有时不能马上拿给医生签,一来增加文件管理负担,又增加工作投入,减低工作效率。若患者和医生不能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患者考虑过后,如同意,则带着同意书找医生,签完后同意书后直接安排筛选期检查,然后直接带上同意书及检查回来给研究护士核对,这样安排,一来研究护士拿到有效的同意书马上归档,同时也可检查筛选检查安排是否妥当。一步到位有时候还指文件的内容一次完成,避免事后修修补补。比如知情同意书空白时需要研究护士补充内容,存档知情同意的时候就马上检查好里面的内容,这个是工作习惯的问题,也是工作效率的问题,研究护士这个工作,宁愿慢一点一次完成一项工作,也不要想着会有时间查漏补缺,因为你永远只会觉得时间是不够用,而且一项工作未完成,心里总觉得有负担。 3. 养成文件识别的习惯 ,有些文件不能马上处理的,比如说有些待签字文件,收到后还要自己整理的,整理完马上贴上明显标签备注,以便一眼知道该文件如何处理,避免过后看到这份文件还要动脑想一想是怎么回事,或者又花时间重新整理一遍。临床试验实施这个工作很容易消磨人的记性,做多几年就会觉得脑袋塞满了东西,因此,琐碎的事能用文字记录的就写下来,把大脑空想一些更重要的事情。 4. 及时归位的原则 ,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项目文件资料,要及时归档到在研的研究者文件夹或受试者文件夹中,使得项目文件随时归一管理,查找起来方便快捷。有时候,研究护士觉得研究者文件夹不在身边,就会随手一放,大多数就放在桌面上,日积月累,就产生文件管理的负担。如果项目文件和你办工作物理距离较远,不便马上归档,也应该在日常办工区周围建立一个文件夹分门别类存放,比如说,待签字文件放在一起,待归档文件放在一起,或者一个项目文件放一个小文件夹。在需要归档或者监查员需要时,别人都能够及时找出。不至于在堆积如上的桌面上,从而都只有自己才能找到对应的文件。 5. 文件归一原则 ,归一化有两个意思,一是刚刚说到把同一个项目的文件尽量放在一起,二是把同一类的文件尽量按照同样的规格放,比如说,所有的报销用A5纸打印,折叠成一个样式,比如说要求申办方提供的方案都是A5大小的,这些工作是申办方可以给我们支持的,也不难,为了杂乱的文件看起来整体,所有的文件都用十一孔文件夹,或者使用双孔文件夹,我个人比较喜欢双孔的问价夹,里面夹11孔活页夹子,这样便于进行中的文件管理。 6. 舍得花时间 ,整理文件是一项有价值的工作,这个时间是值得花的,定时空出时间整理文件资料,一是通过实际动作迫使你去整理自己的工作思路,二是从杂乱的工作思绪在整理文件的过程中抽离出来,有时候整理文件也是一种放松。确实,研究护士日常工作永远把患者随访、处理合同的进度,填写CRF以及报销工作放在优先度的最前面,因为这些工作是紧迫有时限性,文件整理没有时限性,文件资料自己不会跑,它们会一直在那里静候你临幸,文件整理工作永远被搁置在优先度的末位。但是,患者随访工作源源不断,随访完了就填CRF,好不容易有个空挡了,就要挤出逐渐看合同,做报销,以至于时限性工作一直都处理不完,你心理一直没办法为文件整理空出足够时间,也是太忙了,舍不得花一点时间在这个上面。逐渐积累了太多文件债,一时半刻也处理不了,导致一回到办公桌上,就心乱如麻,因为看着一堆文件就很绝望,进而影响自己的工作效率。文件整理工作对一名合格的研究护士来说,是属于重要不紧急的事,你必须强迫自己把这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节奏中。 7. 文件及时移交他人, 需要处理的文件及时分出去,比如,发票的清单请和发票放在一起这样及时归还给患者,如果自己不还给患者,就不知道什么时候销毁掉这些清单,比如说,及时告知罗姐,不要光是自己心里知道这些文件需要销毁,放在一边,若干天就忘了,无人问津,不要高估自己记住这些细节的信心,研究护士记住所有患者和监查员的名字就不容易了,所有需要及时处理或转交的文件,马上委托别人处理, 8. 学会扔扔扔 ,及时销毁不必要的文件。比如说,申办方递交过来的文件,除了错误不能使用,需要重新准备的,那么,不能使用的这些文件一是寄回去申办方销毁,一是自己及时销毁。千万不要放在办公室某个角度,然后就把它们遗忘了,占据了宝贵的办公室空间。在比如说,有些文件是我们日常工作产生的草稿件,只是方便自己工作用,不需要存放在档案中,那么可以当天处理。有些你不想销毁,但有不需要放研究者文件夹,这类文件,建议自己拍照或者扫描存档到电脑中,舍不得扔掉,等了若干年后,桌面还是堆了一堆若干年前的文件。 9. 压缩现有的文件存储空间, 医院的存放空间永远跟不上文档量的增长。但事实上,归档的时候我们才发现,真正归档的试验文件是我们在研文件量的一半都不到,因此,为了节省空间,我们不要等到项目归档的时候才把文件压缩,要熟悉本院文件归档的要求,有比如启动会的打印几十份的幻灯,申办方提供不适用本中心的表格,这些文件对我们的实际操作不会产生很大影响,也非法规要求存档文件,就可以退回申办方。比如说IB,英文方案,CRF空白的,填写指引,SUSAR等等,最后归档其实是刻录电子版文件的,因此在研时,监查员递交时就沟通好,把这些文件电子化,尽量压缩存储的空间。有时候监查员体会不了医院空间上的痛苦,什么文件都一股脑的发过来,这时候就需要研究护士有自己的判读,和监查员多沟通,大部分可以复制的,可以重新打印的文件,都尽量电子化,确实有需要的时候再打印出来。你会发现,这样做以后会释放出很多有限的空间,在循环利用。时间和空间才是最有价值的,在工作中建立这种思考意识,在日后的生活中也就会慢慢遵循这个原则思考了,比如说,家里堆放诸多杂物,现在房价房租这么贵,不收拾整理,就用来堆放各种杂物了,工作空间也是同样道理。 10. 其他的一些习惯 ,如每个文件夹应该要有标注,并且是打印体,标注最好不要用手写,手写有一个不好的地方就是不正式,字体不一,无法产生整体的感觉,不要高估自己的字体,现代人很难做到,除非你很有自信写出打印体的艺术字。研究护士岗位工作首先是保证条理,应该提倡的是便利,清晰,条理。在比如,物品和文件分开存放,不要物品上放文件,久而久之,不是忘记了物品就是忘记了文件。长期存放的文件不要用文件袋一堆放在一起,而是用文件夹,这个好处在与文件夹可以动态查询,而文件袋是一堆放进去,当你需要找某一个文件是,又一堆拿出来,浪费时间和效率,自己体会一下!尽量把堆在角落的文件翻出来,翻出来,都翻出来,你不翻出来,根本不知道某个诡异的角楼里放的是什么鬼东西,把这些阴暗角楼的东西都暴露在阳光里,然后该归到项目里的就归到项目里。 11.如果努力了以后,还是发现空间还是不够了,一是整理已有的空间,二是向 他人求助或者商量 ,虽然有时候一时解决不了这个历史性难题,但起码把这个问题暴露出来,以后待合适的时机解决,而不是放在自己心里,然后永远都解决不了,一是增加自己的压力,二是对问题的解决无济于事。 12.当然,道理大家都懂,知道这么做和习惯这么做,两者之间还存在巨大的鸿沟,那么就需要我们自己有意识的培养这种习惯, 行动起来 ,把自己左手边的抽屉杂物清一下,该扔的就扔,把自己右手边的文件整理一下,该归档就归档。要相信,这些时间是值得花的,把杂物清理了,也就把自己的思绪理清楚,把日常工作堆积在心里的杂尘也清除出去。
『捌』 目前国家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6号) ……………………………………………………(1) 二、 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局令第8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6)《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7)(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局令第15号) …………………………………………………(8)《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局令第17号) ………………………………(9)《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22号) …………………………(1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 …………………(12)《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31号) …………………………………(13) 三、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械[2000]170号 ………………………………………………………… (14)关于重申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药监械[2000]18号 ……………………………………………………………… (15)关于医疗器械监督执法中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药管械[2000]312号 …………………………………………………………… (16)关于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类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16号………………………………………………………………(17)关于印发《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130号 ……………………………………………………………(18)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190号 ………………(19)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若干补充说明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478号 ……………………………………………………………(20)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可否直接办理《营业执照》问题的批复国药监械[2001]532号 ……………………………………………………………(21)关于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和销售含有牛羊组织细胞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 国药监械[2002]112号 …………………………………………………(13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259号 …………………………………………………………(2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药监械[2003]13号 ………………………………………………………………(23)关于印发《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药监械[2003]44号………………………………………………………………(2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的通知》国药监械[2003]119号 ……………………………………………………………(25)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械[2003]125号 ……………………………………………………………(26)关于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140号 …………………………………………………………(27)关于仿真式性辅助器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220号 …………………………………………………………(28)关于印发定制式义齿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365号 …………………………………………………………(29)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械[2004]24号 ……………………………………………………………(30)关于《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的通告国食药监械[2004]97号 …………………………………………………………(31)关于执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498号 ………………………………………………………(32)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499号 ……………………………………………………… (3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 (34)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73号…………………(198)关于《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告国食药监械[2005]75号 …………………………………………………………(35)关于发布《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的通告国食药监械[2005]111号……………………………………………………………(36)关于发布第一批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166号 …………………………………………………………(37)关于启用新的《境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查报告》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185号 …………………………………………………………(38)各检测中心承检范围关于认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人工心脏瓣膜等产品和项目的检测资格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3号 ……………………………………………………………(39)关于认可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植入式心脏起博器等产品和项目检测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492号 …………………………………………………………(40)关于认可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植入式心脏起搏器等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553号 …………………………………………………………(41)关于认可辽宁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医用诊断X射线机等产品和项目检测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384号 ………………………………………………(42)关于认可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髋关节假体等产品和项目检测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469号 …………………………………………………………(43)关于认可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产品和项目检测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485号 …………………………………………………………(44)关于认可广东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对人工心肺机等医疗器械产品检测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245号 …………………………………………………………(45)关于认可国家武汉超声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B型超声诊断设备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606号 …………………………………………………………(46)关于认可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产品和项目检测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390号……………………………………………………(47)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302号 ……………………………………………………………(48)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 ……………………………………………………………(49)关于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药监械[2002]410号 ……………………………………………………………(50)关于部分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问题的通知国药监械[2003]98号 ……………………………………………………………(51)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95号……………………………………………………………(52)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182号 …………………………………………………………(53)关于氧气流量计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310号 …………………………………………………………(54)关于脱敏凝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333号 …………………………………………………………(55)关于纳米银妇用抗菌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53号……………………………………………………………(56)关于尿沉渣计数板等37种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84号……………………………………………………………(57)关于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204号 …………………………………………………………(58)关于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321号 …………………………………………………………(59)关于止鼾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331号 …………………………………………………………(60)关于肠道水疗机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433号 …………………………………………………………(61)关于股动脉止血压迫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471号 …………………………………………………………(62)关于脑立体定位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605号 …………………………………………………………(63)关于医用雾化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616号 …………………………………………………………(64)关于一次性使用眼科手术用刀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60号 …………………………………………………………(65)关于影像IP板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118号 …………………………………………………………(66)关于口腔数字观察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154号 …………………………………………………………(67)
『玖』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有几个附件
您说大销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局令第13号)往往是指99年版GCP,没有附件;纳敬 现行GCP为03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有两个附录:1.赫尔辛基宣言;2.临床试洞仿慎验保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