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土部公布十起土地违法案查处情况
一、河北省查处石家庄华莹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6年7月,石家庄华莹房地产开发公司超出批准用地面积非法占地119.46亩,建设连体别墅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7年6月,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164.31万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11月,华莹公司自行拆除了全部非法建筑,目前所占土地已恢复耕种。因华莹公司欠缴罚款96.31万元,平山县人民法院应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开发的3栋宿舍楼。2008年1月,平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华莹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二堂有期徒灶慧刑2年,缓刑2年;判处华莹公司罚金5万元。
二、辽宁省查处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樱桃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
2006年5月,邓炳辉承包大连市旅顺口区张家村147亩耕地。2007年初,邓炳辉以建双岛樱桃园设施农业为名非法占用其中22.92亩基本农田建设别墅165栋,并对外销售。
2007年5月,大连市旅顺口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耕种,并处以耕地开垦费 2倍的罚款;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6月至12月间,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了非法建筑114栋,邓炳辉自行拆除7栋,其余51栋将在相关问题处理到位后及时拆除。
三、江苏省查处如皋港经济开发区违法用地群案
2005年至2007年,如皋港经济开发区先后发生多起违法用地,涉及土地面积174.14亩。分别是:2005年乐恒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地30亩建厂房;2005年天鹏冶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34.19亩建厂房;2005年派森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地40亩建厂房;2006年6月香港泰伦公司未经批准圈占50亩土地建起围墙; 2007年6月如皋港消防协会未经批准占地19.95亩建设武警消防中队办公楼。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对如皋港经济开发区内的5宗违法用地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圈建的围墙,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20.53万元。
对如皋港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大量发生的问题,如皋市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原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马金华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原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赵宏祥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原开发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郭锡兵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原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缪世兴行政记大过处分。2008年1月,南通市委、市政府决定给予如皋市委常委、副市长、原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黄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如皋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单定芳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浙江省查处奉化市交通投资公司未批先用非法占地案
2005年7月,奉化市交通投资公司在用地手续尚未批准兆辩顷的情况下,非法占地627.92亩建设奉化城区至溪口生态公路,其中占用基本农田293.68亩。2006年底,奉化市交通投资公司又非法占地511.56亩建设奉化三高连接线,其中占用基本农田 488.82亩。两个项目均为浙江省重点项目,为应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项目。
2007年7月,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共计380.34万元。
奉化市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奉化市交通局局长兼市交通投资公司董事长王裕平行族陆政记过处分;给予奉化市交通局副局长兼市交通投资公司总经理陆新寅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
五、安徽省查处郎溪县政府及国土资源局非法出让土地和发证案
2002年12月至2004年4月,郎溪县政府及国土资源局非法将429.5亩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给郎溪县金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陵置业有限公司、华欣置业有限公司3家单位和郑某个人,并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了17本《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4年6月,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认定郎溪县政府及国土资源局非法出让土地,提出撤销出让土地合同、注销非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处理意见。但郎溪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上述部分土地被非法转让。2007年9月,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的督促下,郎溪县政府注销了上述17本《国有土地使用证》。金丰公司等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土地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008年4月至5月,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郎溪县原县长、现宣城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工委书记郑明才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郎溪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吕曼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郎溪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李定顺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六、江西省查处黎川县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6年8月,黎川县委、县政府发布公告挂牌出让土地 190.99亩,其中92.91亩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受让方福建省国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即开始动工建设,但该公司在受让土地范围外,还非法对210亩土地进行了平整。
2006年11月,抚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黎川县政府非法批地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黎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蔡书生停职检查并书面检讨;分管用地的副局长通报批评并书面检讨;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变更公告取消挂牌出让结果,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7年12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责令国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停止平整210亩土地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79.0395万元。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抚州市和黎川县有关部门分别给予黎川县副县长杨金耀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黎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蔡书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黎川县委副书记、县长祝宏根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谢克侵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黎川县旅游局局长兼县大型生态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余翔宇行政警告处分。
七、河南省查处金达和金元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5年6月和2006年5月,金达和金元2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非法占用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集体土地99.78亩(其中耕地84.78亩)和32.09亩,进行联体别墅和多层住宅等房地产开发。金明区建设局购买了金达公司非法建设的住宅楼作为职工宿舍。
2006年6月至9月,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共计55.6万元;将金达公司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12月,开封市和金明区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金明区原主管土地城建副区长阎国宾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金明区建设局局长徐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西郊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戴继田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西郊乡原副乡长禹文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马市街村党支部原书记曹顺河、村委会主任吴金峰、高屯村党支部书记孙志学、村委会主任孙随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金元公司总经理陈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广东省查处遂溪县政府非法征地案
2006年3月至4月,遂溪县政府责成县经济贸易局、县行政服务中心与广东双湖饲料有限公司、湛江双湖水产品有限公司、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签订用地协议,约定由政府负责征地, 3家企业支付相关费用。2006年4月,遂溪县政府责成遂城镇政府与白坭坡村签订土地征收协议,非法征收223.11亩集体土地。2006年5月,3家企业未经批准开始平整上述土地。2006年8月,遂溪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并予以制止。
2006年11月,遂溪县国土资源局对三家企业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责令退还土地,并处罚款63.3万元。
湛江市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遂溪县政协主席、遂溪县原常务副县长蔡铭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遂溪经济贸易局局长黄同好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遂溪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黄家宝行政记过处分。
九、重庆市查处九龙工业园区违规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案
九龙工业园区为2002年重庆市政府批准设立。2003年以来,九龙工业园区受九龙坡区委、区政府委托超出开发区核准范围管理开发华岩镇片区,变相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920.56亩。
2008年1月,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九龙坡区委、区政府废止了委托代管文件,收回九龙工业园区以外的土地开发管理权,九龙工业园区管委会就擅自扩区作出深刻检查。
纪检机关分别给予九龙坡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秦大春和华岩镇副镇长叶忠华党内警告处分。
十、甘肃省查处野林关大酒店非法占地案
野林关大酒店项目为临潭县政府投资的旅游接待项目,2004年开始动工建设,共占地117.2亩。其中,90亩国有建设用地为出让方式取得,但一直欠缴土地出让金;27.2亩农用地为非法占用。
2007年12月,临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建筑物并采取现金抵物的方式折合86.989万元,并处罚款 14.5067万元,责令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同时,野林关大酒店补缴了拖欠的土地出让金214.36万元。
临潭县监察局给予县政府接待处处长(正科级)、野林关大酒店法人代表李金津行政开除处分。2007年11月,甘南州国土资源局给予未对该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即为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临潭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耀荣行政警告处分。
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兄笑政府登记发证;(二)市直单位、市辖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四)前(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发证。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羡渣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三)因征用、交换、调整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四)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六)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七)依法继承、赠与、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八)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拍卖等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获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所有者通过发包、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资金,应当用于本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或者因土地登记机关责任导致土地登记不当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证书更改、更换或者注销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更改、更换或者注销土地登记的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上级土地登记机关发现下级土地登记机关土地登记有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直接注销或者更改。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市人梁蠢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 许仲林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 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坦数项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依法行政,经认真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二、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附件一: 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序号规章名称审批事项审批机关1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1989年3月发布)1、新产品发展规划审定计划、科技2、新产品试销价格备案价格3、新产品试制样机(样品)鉴定科技2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1989年5月发布)1、退伍义务兵要求回父母所在地的核准民政3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89年10月让高首发布)1、开办道路交通专业培训机构的审核批准公安4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1990年2月发布)1、地名标志的书写形式民政2、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全省性、地区性公开出版地图、图册上的地名的审定、审查民政5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1年3月发布)1、开办乡村林场乡镇府审批、林业部门备案林业、乡镇政府2、乡村林场的造林规划设计、年度施工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审批林业6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1年12月发布)1、就业证劳动保障2、企业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劳动保障3、企业招用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备案劳动保障7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2年10月发布)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受安置的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的审核认可劳动保障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的备案劳动保障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确需罢免或调动的同意劳动保障8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3年4月发布)1、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确需动用明火的审批公安9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5年1月发布)1、液化气经营单位用户发展计划审批建设10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1995年1月发布)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劳动保障2、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劳动保障11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5年3月发布)1、养路费按费率计征审批交通12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1995年11月发布)1、水管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审批水利念宴13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1997年10月发布)1、碘盐批发卫生行政许可卫生2、碘盐零售卫生行政许可卫生14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1997年10月发布)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审批技术监督15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1998年12月发布)1、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消息公安16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1999年9月发布)1、著名商标认定工商17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1999年12月发布)1、农药经营资格审查农业## 附件二: 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序号规章名称审批事项审批机关1安徽省医疗事故实施细则(皖政[1998]36号)1、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备案卫生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若干意见(政办[1998]31号)1、兴办校办企业的审定教育3关于对劳改、劳教企业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通知(皖办[1998]33号)1、有贡献、有专业知识的刑满释放人员录用人事4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批准,劳护字[88]第1357号)1、烟花爆竹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产品的批准公安2、花炮生产企业需要氨酸钾的审批公安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整顿建设秩序、加强建设行业管理的意见(政办[1989]13号1、成立智力密集型集团和专业化劳务型企业审批建设2、农村建筑队确需留在城市承担施工任务审批建设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经委、财政厅、工商银行关于提取折旧基金治理污染实施办法(皖政办[1989]20号)1、三废治理项目建议书审查经贸7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皖政办[1989]43号)1、石油商品专营经贸8安徽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外经贸委、科委皖外经贸技字[90]第015号)1、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审查科技9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意见(省人民政府同意,皖人核字[90]第13号)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人事10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皖[1991]77号)1、省人民政府任命和备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行政处分人事11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82号)1、重要商品批发指定经营经贸2、商品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查经贸1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31号)1、销往省外的专营农资产品审批经贸13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47号)1、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审批体改2、城镇小型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制企业的审批、备案体改3、股份制企业同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及异地上市交易的审核体改14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2]82号)1、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建设1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1992]14号)1、筹建股份制企业的审批体改16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省人民政府同意,劳计字[1992]第367号)1、新成立公司编制及劳动工资计划审批劳动保障2、已成立公司的机构、人员编制及工资计划的备案劳动保障1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皖政[1994]5号)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可审批国土资源18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5]39号)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劳动保障19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5]76号)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可审批国土资源2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宅建设的决定(皖政[1996]24号)1、住宅小区布局规划审批建设2、购买安居工程“422”计划住宅审批建设21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8]27号)1、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与预测备案财政2、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备案财政22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9]31号)1、中小学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以及经费预算形式的教育行政备案教育
㈣ 安徽省拆迁征地人民政府文件2015年3月1日征地补偿政策文件是否已经废了
没有作废。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姿中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团滚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塌册余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㈤ 国土资发113号文件废止了吗
国土资发113号文件没有听说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乱或桐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为切实做好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部组织制定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团前照执行,执行哗坦中的问题及时报部。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㈥ 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行到底
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刘允洲
社会主义中国大改革大开放大发展的30年,也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波澜壮阔前行的30年。在改革开放这场伟大革命中,我国打破了靠计划和行政指令配置土地,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旧体制,创建了主要靠市场配置土地,土地有偿、有期限、有流动使用的新体制,并初步形成了土地市场的基本制度和政府调控管理体系。积30年之艰辛,我们已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市场制度发展的宽阔道路。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要科学总结30年改革的成功经验,以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为重心,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到底。
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
在历时30年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贯穿始终的一条鲜明主线,就是引入现代市场制度,不断拓展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从改革的目标、中心任务和实际进展来看,改革经历了大体10年1个分期的3个不同阶段。
(一)第一个10年(1979~1988年):有偿、有期限、有流动的土地使用新制度从酝酿到诞生
改革前夕,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土地由计划配置、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土地无偿取得,用地不受制约,导致多占少用、好地劣用、占而不用的行为普遍发生,大量土地资源低效利用,严重浪费。与此同时,无偿划拨的土地却成了相当多用地单位随意转让、出租的生财资本,大规模的隐形土地市场事实上长期存在。
对无偿用地制度的最早挑战,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合营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虽然收费标准很低,却给旧制度撕开了第一个口子。1982年起,深圳、广州、抚顺等城市先后制定办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到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有上百个城市以不同形式收取土地使用费,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触及制度的根本,土地还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真正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变革,发生于1987年前后3年。198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很快着手启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部署了深圳、上海等城市的试点工作。1987年9月到12月,深圳市先后以协议、公开招标、拍卖3种不同方式,分别出让了3宗用期50年的土地使用权。其中12月1日公开拍卖的一宗商品住宅用地,经44家企业多轮竞价,最终以高出底价2倍多的价格成交。这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根本性突破,标志着新中国土地市场的诞生,也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揭开了新的一页。
值得回味的是,试点改革突破了当时的法律,实际上是“违宪的改革”,但法律并没有禁止试点创新。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有禁止土地出租的条款。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土地不得出租的条款,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同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修改。1988年,无疑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法制年”。
(二)第二个10年(1989~1998年):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广泛推行,土地市场建设全面展开并得到初步发展
如果说,上一个10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了土地从无市场到有市场的跃变,那么,这一个10年的任务就是培育土地市场和扩大土地市场的覆盖面。从这一个10年起至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建设实际上融为一体,改革进入土地市场时代。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行和深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证。1992年是中国改革发展转折性的一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中央明确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目标和新任务,极大地鼓舞、推动了以市场为取向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1991年还只有11.31亿元,1993年就达到645.2亿元;土地有偿使用面积占土地供应总面积的比例,1992年还只占2.8%,1993年就达到41.22%。
在新制度广泛推行的同时,土地市场建设全面启动,对土地市场的管理逐步加强。这同样是一个矛盾展开和实践创新的过程。1992年,1993年,就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快速推进过程中,我国出现了以“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为突出表现的经济过热现象。由于金融失控、固定资产投资过猛,土地供应随之失控,全国各地开发区遍地开花,房地产投资大幅增长,市场秩序混乱,一些地方出现“炒地热”,土地投机盛行。结果是,大量耕地流失,大量土地浪费闲置。
国务院从1993年7月开始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整顿金融秩序,清理整顿开发区和房地产市场,规范土地市场。到1994年年底,省、市级以上开发区经清理后只剩下616个,房地产投资有较大回落,经济过热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土地市场进入一个调整发展期。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这部促进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法律,确立了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也反映了对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和市场波动的反思。而如何寻找耕地保护的治本之策,是改革急需回答的一个更大问题。在中央部署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从1994年起开展了制定耕地保护治本之策的专题调研工作。1997年初,中央作出重大决策。当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提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重大措施,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等重大制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全面修改后颁布。新的法律充分体现了1997年党的11号文件的精神,使文件提出的重大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了土地管理制度一系列重大突破和根本性转变。从1997年党的11号文件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涵盖体制机制法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是20世纪90年代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化中打出的一套漂亮的“组合拳”。
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第二个10年里,土地配置在制度格局上仍呈行政划拨与有偿出让并存的“双轨制”,而且划拨制度的范围还相当大;在土地出让市场中,协议出让方式被滥用,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受到严重抑制,徘徊不前,长期冷冷清清。据2000年测算,在出让的土地中,运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的比例,只有5%左右。实际情况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供应方式的选择仍然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土地资源配置中仍然保留着很大的权力。相当一部分协议出让形同行政划拨,行政决定土地出让对象和价格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价格受到扭曲,长期被人为低估。以上情况表明,改革还不到位,土地市场制度还不健全,这正是土地市场失控、失序,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和土地滥用现象难以消除的根本原因。
(三)第三个10年(1999~2008年):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快速推进,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启动,土地市场走向规范化
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被“叫停”是新一轮改革的重大突破。1997年10月,广东、浙江等省先后在全省范围实行经营性用地一律招标、拍卖出让的新政。率先变革的地区,消除出让方式选择上政策的模糊性,要求经营性用地无条件地采取招标、拍卖出让方式。1998年,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了经营性用地必须拍卖、招标的适用范围。
200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是确立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文件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的范围,向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亮起了“红灯”。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002年,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把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作为规范土地市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基本制度。同年8月,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厉追究经营性用地出让中出现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再次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当年8月31日后,各地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不执行经营性土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的规定,人们称之为“8·31”大限。这实际是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制度的“大限”。
引入纪检监察机制,强化推行力度,是土地“招拍挂”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原因。1999年,全国只有广东、浙江、江苏等省全面建立招标、拍卖制度,到2003年年底,全国所有省(区、市)以及90%的市、县,都建立了这项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占出让总面积的比例,2001年前都在5%以下,2002年就达到15%,2003年则达到28%。
市场供地制度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突破后,几乎不停顿地延展到工业用地的出让。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围绕国务院新的部署,国土资源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政策措施。短短两年多时间,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在全国基本确立。据初步统计,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开展了这项活动,工业用地出让宗数6437宗,面积达2.11万公顷,成交价款达33.129亿元。
在土地出让制度实现新一轮变革的同时,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体系建设也进入一个新阶段。21世纪初,我国又出现新一轮地方政府主导型的投资热。
2003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要求在全国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活动,清理各类开发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并提出要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2004年,国土资源部将建设用地指标压减20.3%,占用耕地指标压减23.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决定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半年。2006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针对当时宏观经济形势和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土地调控作用作出一系列规定。这个文件标志着我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架构体系初步建成。
运用土地政策调控宏观经济取得了显著成效。2004年,全国核减各类开发区4813个,占全部开发区总数的70%,压缩规划面积249万公顷,占全部开发区规划面积的65%,清理偿还1999年以来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175.46亿元,清理出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23.29亿元。2003年以来5年间,国土资源部严把“土地闸门”,土地供应回归理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在2004年初达到峰值后持续下降,建设用地供应中存量用地所占比重多年保持在50%以上。
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参与宏观调控工作中,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06年,土地督察机构正式成立,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并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两年来,土地督察机构在机构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初步显示了应有的作用和威力。
21世纪以来这几年,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的探索实践也取得可喜进步。这项制度创新最早可以溯源到20世纪80年代末。1987年起,江苏省南通市试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1988年起,山东省德州地区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这两项改革试验后来在1992年全国清理农村乱收费工作中停止下来,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创新活动在江苏、浙江等地仍在活跃开展。
1999年,国土资源部批准安徽省芜湖市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从2001年到2003年,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先后在江苏苏州、河南安阳、浙江湖州、安徽芜湖和广东顺德5次召开土地制度创新座谈会,交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进展情况和经验,讨论研究有关理论和政策问题。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初步形成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意见和办法。
在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同时,征地制度改革不断得到推进和深化。国土资源部自1999年开始先后确定在19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02年,国土资源部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就完善和改革征地制度展开专题调研。2005年以来,国土资源部稳步推进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全国各地都制订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普遍提高20%~30%;大多数省(区、市)改变单一货币安置模式,逐步形成多元安置途径;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21世纪以来这几年,我国国有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在改革大转折中驶入了市场化轨道,实现了由行政计划配置为主向市场配置为主的重大转变,土地市场走向全面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二、30年变革的巨大成就
30年改革,使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根本变化。改革成就之大,市场威力之大,都超出人们原先想像。
(一)城镇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初步确立,多层次的土地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一是初步形成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明晰的土地产权,奠定了土地市场的基础,成为土地在流转中得以合理配置的最基本条件。二是基本建立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制度。目前土地二级市场日趋活跃。据统计,1999年土地转让面积达34213.14公顷,转让金额达304.69亿元,到2007年,转让面积和金额分别达到62332.42公顷和7183.10亿元,分别增长了0.82倍和22.58倍。
(二)初步建立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架构体系,形成了以供给、需求、价格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市场监管体系
在供给管理方面、需求管理方面、价格管理方面和市场监管服务方面都建立了土地市场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的制度。
(三)实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市场成为国有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目前,市场机制在国有土地资源配置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2007年全国出让土地面积为234960.59公顷,划拨土地面积为76087.97公顷,出让土地面积占划拨与出让供地面积总和的75.54%。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比例也逐年提高。从1999年到2007年,“招拍挂”出让面积占年度出让面积的比重由2.38%上升到49.92%。
(四)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和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30年来,通过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为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找到了长期有效的制度基础。随着土地市场化程度提高,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逐步降低。1999年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为92.04公顷/亿元,2006年下降到9.61公顷/亿元;单位GDP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从1999年的25.27公顷/亿元,下降到2006年的7.77公顷/亿元。新增建设用地消耗减少,同时缓解了农地转用的压力。
(五)促进国有土地的资产化进程,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据统计,仅2000~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总价款达到3.01万亿元,2007年一年则高达12216.72亿元。土地收益成为地方政府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在企业改革中,通过依法处置国有土地资产,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至2001年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部直接为240多家国有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9.7万多宗,涉及面积17.42万多公顷,显化土地资产价值1600亿元。
(六)适应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今天,离开土地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30年来土地市场的建设,从总体上看,适应并且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并与其他要素市场在相互协调中共同成长。土地市场的完善,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我国人均住房面积由改革开始时的6.7m2增加到现在的28m2。目前,土地抵押贷款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交易品。1998~2005年,全国土地抵押面积达985.56万公顷,抵押金总额达73385.77亿元,抵押金占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由4.31%提高到26.98%。
三、30年改革的基本经验
30年来,我们在取得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巨大成功的同时,创造和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
(一)坚持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不断改革计划配置土地资源的旧体制
30年改革的结果,不仅打破了束缚土地市场配置的旧体制,创造了富有生机、活力的土地市场体制,而且巩固和激活了土地公有制,使它在与市场制度共容中显示出基于私有制的国家所不具备的独特优越性。
(二)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为中心,不断适应改革发展的新要求
在30年改革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推动旧城改造、小城镇建设、企业改革、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等各项经济活动的发展,一个时期突出抓一项中心工作,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使中心工作和改革任务紧密结合,互相渗透,互相促进,同步发展。
(三)坚持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不断完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建设
纵观改革进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范围、规模和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化建设越来越完善,改革的市场取向越来越清晰。有人把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如土地投机、土地寻租、官商勾结牟取暴利等现象,归咎于土地的市场化改革。其实,这些现象恰恰说明改革还不到位,市场制度还不完善,只能用继续改革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对市场体制说三道四,令改革半途而废。
(四)坚持以耕地保护为前提,不断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内在机制形成
建立土地市场,目的就是要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激发用地者节约集约的积极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归根结底,有效运行的市场,是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的推动力量,而不是与之方向相反的力量。目前还存在的土地供求紧张局面,主要由于城乡建设用地低效利用,根本还在于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五)坚持以行政改革为关键,不断加强和改善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和管理
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体制中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政府在主导改革的同时,又要把自己变成改革的主要对象。实际情况表明,市场配置土地的体制能否确立并发挥好作用,关键在于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否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30年的改革是“土地走向市场”和“政府退出市场”的演变过程,政府“退”的是对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市场的直接参与,“进”的是对土地市场的必要调控和监管。
(六)坚持以群众实践创新为动力,不断促进改革经验的制度化
30年的一项项改革,从酝酿到突破,从深化到细化,土地市场的一步步成长,最初都是来自实际诉求,来自群众首创。领导者的任务则是营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创新环境,尊重和保护群众实践中的大胆突破和创新,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转化为成熟的政策,直至上升为法律制度。
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新的任务和更大挑战
历经30年的中国改革,至今仍在途中。从党的十七大到2020年,是我国改革发展一个新的关键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土地市场培育和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还很不充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出让制度都还没有完全到位,征地制度改革有待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创新有待突破。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只走了一半的路。解决长期存在的难点和深层次问题,是下一步改革面临的艰巨任务和更大挑战。
(一)提升国有土地供应市场化程度,不断缩小划拨用地范围,进一步改变建设用地高比例无偿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局面
目前划拨用地占国有土地供应总面积的比例,1992年为97.2%,2007年仍高达22.25%。划拨用地总面积,1992年为8.07万公顷,2007年仍为7.61万公顷。改革近期目标是限制和缩小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外不再划拨,远期目标是停止划拨供地。在土地有偿出让中,协议方式到2007年比例仍达50.08%,应当陆续扩大“招拍挂”制度的覆盖面。
(二)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实现征地补偿定价市场化
目前征地权滥用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加快征地制度改革,近期重点是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远期任务是严格实行只有符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才可以征收,而且逐步实行按市场价格补偿,其余建设用地须全部通过市场获得。
(三)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城乡土地市场统一
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地而不同权不同价,这种根由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土地使用制度,不仅使农民数量巨大的土地资产处于流失和呆滞状态,束缚了农村的发展,而且严重制约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和优化配置。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5倍于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由于布局分散、利用粗放,可以调整再利用的空间很大,搞好了可以置换出数千万亩以至上亿亩建设用地。今后,确保18亿亩耕地总量,缓解建设用地紧张局面,主要出路无疑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整再利用。这是我国土地利用一个全局性的大战略。而目前影响这个战略实施的一个重大制度障碍,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地位不平等、产权限制严、市场缺失,不能在自由流动中盘整利用,本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而调整和优化的原有农村土地利用格局便难以变更。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市场建设,实现城乡土地市场统一,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完整,关系到土地利用和土地国策的落实,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已经成为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全局性重大课题,是下一阶段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主攻方向。
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承担相应区域土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提升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一)省、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二)省、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三)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第八条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国土空间规划报设区稿并闷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专项规划目录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的规定。第十条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蔽棚区的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键弯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用地审批以及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第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还应当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四条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或者超过年度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㈧ 国土资发2006 114文件是否作废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5号),你所蠢肢键说的文件——《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饥者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带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继续有效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