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内容
一、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分级诊疗考核,落实牵头医院责任,调动牵头医院积极性,加强行业监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及时总结地方经验,指导各地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科学就医观念。(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4、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激励机制,落实保障政策,加强考核评价,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做实做细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负责)
5、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两个允许”)的要求。
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6、完善医疗卫生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县域综合改革。可对基层医务人员实行县管乡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7、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研究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各地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思路,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允许地方采取适当方式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研究制定财政投入与公立医院发展相适应的办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
4、及时总结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医院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经验做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推进医院章程制定,到2018年底,各省份选择辖区内20%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的试点工作。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推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军队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医疗服务体系。(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8、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分别负责)
三、加快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1、制定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负责)
2、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分别负责,银保监会参与)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全国总工会负责)
3、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按病种付费改革,统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促进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药品流通、人事薪酬等政策衔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定点机构覆盖面。(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采取措施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银保监会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负责)
7、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医保局负责)
四、大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
1、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推动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2、配合抗癌药降税政策,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对医保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推进医保准入谈判。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明显降低药品价格。有序加快境外已上市新药在境内上市审批。(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负责)
3、将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内的重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2018年度项目。(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4、制定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和过度医疗检查的改革方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编码规则,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负责)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促进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负责)
5、加强全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预警,建立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储备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建设国家、省两级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将短缺药供应保障能力提升项目列入支持重点。
继续实施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6、制定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1、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2、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3、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选择1—2个地市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
4、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对全国10%的卫生健康领域被监督单位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在全国推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5、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六、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围绕区域重点疾病,以学科建设为抓手,在全国建立若干高水平的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联盟,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健康促进,完善健康保障,增强个人健康责任意识,努力让群众不得病、少得病、延长健康寿命。(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体育总局等部门3、研究提出整合型服务体系框架和政策措施,促进预防、治疗、康复服务相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5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
5、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处方。(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推进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县级医院以及妇幼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制定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负责)着手调整卫生防疫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负责)
8、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重点攻关和成果转化,布局建设一批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和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提高中医药疑难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推动基层中医馆、国医馆建设提档升级。(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9、深入实施健康扶贫,继续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实施地方病、传染病综合防治和健康促进攻坚行动,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负责)
10、制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1、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指南。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2、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制定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推进健康产业分类,研究建立健康产业统计体系和核算制度,开展健康服务业核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统计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2、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通过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形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制定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在部分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财政部、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参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备案制,加快推动医疗责任险发展,同步完善监管机制。引导和规范护士多点执业、“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推进智慧医院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动医疗机构之间实现诊疗信息共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制定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大力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推动重点地区医疗健康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试点示范项目。
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与产业园建设国家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医教协同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落实和完善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推进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改革。
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医生队伍建设,扩大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继续开展县乡村卫生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全面推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深化卫生职称改革。
(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负责)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医改2018发布多少个文件扩展阅读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必须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改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
2、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医药卫生发展规律和主要矛盾;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地方积极性,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3、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4、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从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等各方利益,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既着眼长远,创新体制机制,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医药卫生事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注重整体设计,明确总体改革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⑵ 我国现行医疗卫生政策有哪些
卫生部部长陈竺最近撰文提出了全民健康十二年的“三步走”规划,即到2010年,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框架,使我国进入实施全民基本卫生保健的国家行列;到2015年,使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水平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到2020年,保持我国在发展中国家前列的地位,东部地区的城乡和中西部的部分城乡接近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我们认为这是符合国情的选择,不过针对医改核心问题,我们建议分两步六年进行:第一步(2008~2010年):定预算、搭框架第一步可以先制定《卫生法》,确定政府投入比例和各级政府分担比例;加快目前的复合型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增加政府投入,在2008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覆盖所有农村(1)制定《卫生法》,确定政府投入比例和各级政府分担比例。教育有立法,也在文件中确定了政府预算等投入占GDP的比重。卫生牵涉到每一个人,投入应该更多,可明确从现在的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占GDP的0.85%分步提高到5%。(2)加快目前的复合型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增加政府投入,在2008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覆盖所有农村。到2010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肢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体系覆盖所有城市居民(而非现在预计的到此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开”)。目前新农合重点应该从覆盖面扩大转到提高政府支付比例和报销比例上,否则,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户因无力自付而使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会大幅下降,这几年初步建立起的新农合制度面临风险。同样地,对城市社区也应更多补贴需方,不能让初步建立起的社区医疗机构和设备空置,只要有病人,少补点供方都是可以的。这些改革可以通过国债、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配套办法解决,划定最低线,条件好的地方可以多补,差的地方由补贴达到基本线。(2)公共卫生体系核定人员编制、项目,实现全额财政拨款,充分利用中央和各省级转移支付,实现部分项目免费制,如生产、部分慢性病、重大疾病和传染病。(3)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专门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管理区域内公立医院,公立医院的领导和财务都由该委员会确定游敬,并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各级卫生行政机构转变职能,强化监督责任,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财政拨款等不再通过卫生行政机构或投资方,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听证制度。(4)改革税制,提高直接税占地方财政的比例,减少间接税所占比例。即减少地方政府对大量医药企业流转税的依赖,而引导他们关注企业利润,进而从根本上整合目前数量超常但效益不高、创新不足的医药企业。(5)基本药物制度、非营利性医院的考核制度、医保支付和约束机制的调整等在这一阶段也应逐步建立或深化。(6)减少政府直接神饥慎的定价和采购,改革目前基本药定点生产和医疗器械统一采购制度。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企业,卫生主管部门回收医疗器械采购权。不过这一制度未必会有好的效果,原因一方面是政府定价下,即便企业因为有优惠而愿意生产,但统一配送成本也非常高,必将致使很多地方没有这些基本药品,于是其他药品价格可能进一步上涨,而如果定价过低,则这些基本药就会越来越少地被生产;另一方面,政府很难统一成本标准、认定生产厂家,市场公平可能被打破。另外,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医疗器械采购权看似应对市场高回扣和无序状态,其实很可能加剧公立医院的任意采购(因为基本还是由它们上报采购申请的)、医药采购成本增加、将现实利益更多地向行业管理的卫生部门转移,进而职责更加不清,管办难以分离。而这些都会加重医改的体制障碍。其实,基本药物的生产完全可以鼓励已具有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竞争,不定点生产。同时可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对基本药物费用的给付比例。而医疗器械的行业监督除了集中采购外,更重要的是合理配置区域卫生资源和公立医院财务制度改革。不能让上述这些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再任意干预企业和市场行为,否则就是良好的愿望也很可能带来更大更复杂的问题。政府负责采购决策和监管;委托企事业机构执行。政府官员不得参与执行,以防以权谋私。第二步(2011~2013年):开放市场、完善法律(1)在政府继续加强复合型医疗保险体系资金投入的同时,大力鼓励社会各类保险机构的参与,争取让卫生总费用中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分担比例达到25%、35%和40%(目前为18%、30%和52%)。特别是大力提高对城镇非就业居民和中西部农村居民保障中的政府出资比例。(2)改革公费医疗制度,适当降低政府对需求者的出资比例,增大个人出资。改变目前政府卫生预算中1/4用于公费医疗,使其出现部分过度消费的局面。减少的出资用于上述部分。(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专门人士按区域整合制定卫生资源规划,并初步指定现有公立医院留存的比例,如70%留存并成为非营利性医院,15%转为社区卫生机构,15%许可社会资本兼并整合。并以法律和条例等方式确认各级、各地政府对这部分非营利医院的最低财政投入,并保证逐年增长。(4)对非营利医疗机构实行预付制和总额控制,在各级人大专门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主导下科学核定医院收支规模,而非仅仅是政府主管下的收支两条线。对收支规模过大的三级医院要在年初减缩其业务收支规模的预算收支核定数;对于收支规模过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在年初扩大其业务收支规模的预算收支核定数;对于二级医院要按照惠民医院模式改造,接受改造的二级医院可以核定较大的业务支出数和较小的业务收入数,核定的收支差额由政府预算补助。如果实际业务收入大于核定业务收入,超收部分上缴国库;如果实际业务收入小于核定业务收入,政府没有补助的责任;如果在实际业务收入等于或少于核定业务收入的情况下,实际业务支出小于核定业务支出,经过收支挂钩检查合理,减支部分留医院使用无需上缴。(5)实现主要公共卫生项目的免费制。关节点:“魔鬼在细节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一定时期内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健支出比例,防止实施过程中的软化。如果只是多部门出台文件,而文件又是不同利益部门不同的想法,最后出来的文件可能“削足适履”目前进行的工作和上述我们的建议中,有下面一些关节点必须注意:1.目前仍有约4亿城乡居民没有纳入医保体系,在坚持目前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必须加快政府投入,减少个人负担比例,否则初步建立起的城乡医保制度面临危机。2.前几年虽然在新农合和社区卫生建设方面取得一些成绩,但对卫生资源的“挤动”效应有限,应着力分步进行体制改革,不可迟疑。3.通过改革部门预算制定体制推动政企分离和管办分离。把公立医院的人事和财务权从卫生行政机构分离出,全国已经作了些探索,不通过卫生行政机构任命公立医院领导和不通过其取得财政拨款是根本解决方式,目前应深化部门预算体制,把这部分资金从卫生行政部门预算分离出来。目前管办分离的一些试点中,医院管理公司和卫生部门实际上是两张桌子、一班人马,此做法的有效性值得讨论。4.对于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常规性项目可按服务对象数量来编制预算;对于传染病等突发性项目可建立专项准备基金予以支持,如医疗救助基金和公共卫生风险防范准备金。从“养人办事”向“办事养人”转变,降低提供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成本,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率。5.以法律形式确定一定时期内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健支出比例,防止实施过程中的软化。据悉“两会”代表曾多次建言,应尽快通过人大程序确定。如果只是多部门出台文件,而文件又是不同利益部门不同的想法,部门协调政策带有妥协性,最后出来的文件可能“削足适履”。 1997年和2000年中央的几个相关文件和十六届七中全会及十七大精神是立卫生法大法的基础,包括医疗怎么服务、是什么体制、医院是什么样的架构、架构之间各是怎样的关系、互相之间属何种性质的竞争,以及转诊体系是怎样。还包括如何筹资、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谁来办、有何规定、各个部门有怎样的权益与责任等,特别是各级政府间职责和筹资负担比例,都急需以法律形式落实下来。6.急需对公共财政体制和省以下财政体制深化改革。各省筹资卫生资金的结果很不均衡,这与目前税制有关,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不与居民收入多少相关,而与居民消费水平密切相关,筹资能力受各地消费档次和数量直接影响。其造成的结果是,虽然贫穷家庭在卫生支出绝对数上不及富裕家庭,但在所在家庭收入比例上却远高于富裕家庭。从这个角度看,地方税制必须从间接税为主逐步转向直接税为主。另一方面,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省以下财政体制基本还延续着以往的包干制,且任务数直接受上级政府影响,这不但造成经济上的中央地方矛盾,往往也因责权不一而不愿承担自己的公共产品提供职能,一些地方甚至出现GDP和财政收入高涨,而某方面公共产品人均增数下降的状态。7.适当提高医疗价格有必然性,但其前提应该是针对扭曲体制性改革基本完成和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完成,否则要么如一些地方试点的那样难以落实,要么最终无法达到解决看病难与贵的目标。8.医疗卫生行业有较强专业性,发达国家经验显示,就是政府监督强有力,控制费用快速增长也不容易。各种形式的医疗卫生行业协会应该起到更好的平衡和自律作用,仅从医改方案争论来看,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得还很有限。医改能否成为新经济增长方式突破口?2008年,在全球经济和中国经济不确定性增加的环境下,虽然改革阻力仍存,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必须深化,它也能成为新时期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公共产品提供增强的一个推动力和突破口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利和不利的方面都存在,利的方面在于财政等资金相对充足、医疗改革形成一定共识、领导认识冷静而充分;不利的方面在于各部门、各阶层存在利益固化和分化趋势、社会表达机制尚不通畅、非理性的声音时常过分渲染、对如何保持政策延续性和协调能力还有不足等。人们良好的愿望自然是政府补贴得越多越好,可是一则短期补贴增长速度很难大幅提高,二则补贴不是免费午餐,必然有成本付出,必然有财政出处,最终仍是百姓之财。所以,补需方时不仅要注意卫生费用分配,更要从根本上尽快转变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和分配格局,扭转目前压低劳动力、资本和资源价格成本而换来高利润,进而更多依赖出口和投资增长的不良方式。使国民收入分配中流向百姓的份额增大,这同时也可以改变过分依赖政府资金的投资体制,促进产业升级,为政府将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卫生等公共产品铺平体制道路。这也根本上符合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本质上看,我国长期的医疗卫生供给不足也跟上述经济发展方式紧密相连,不但财政支出偏向工业投资,比如我们很多的国债项目也将大量资金偏向滞后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这是现实的选择,成绩也不小,但一方面这些领域长期有明确效益,可以采取市场化或社会化运作完成,另一方面导致对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投入严重不足。其实健康、教育是一个国家利润最高的领域,能大大推动一国内需提高和社会发展,而人民获得健康保健和受教育的权利也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医改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很难找到理想的模式,必然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换种角度看,医改实际上也是中国政府行政体制和建设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以及建立一个完整社会政策体系的一部分。目前的首要问题:一是政府通过法律明确承担的公共责任,二是政府支持和制定“市场机能扩张性政策”,三是尽力避免部门利益,增加协调和透明机制。目前,医改方向和基本路径已定或延续而动,更需要关注的一是方案能否再思考再论证,增加更多理性而深入的意见,二是2008年“两会”后政府各部门的具体政策走向,有时细节决定成败。2008年,在全球经济和中国经济不确定性增加的环境下,虽然改革阻力仍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必须深化,它也能成为新时期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公共产品提供增强的一个推动力和突破口。我们并不寄希望于一揽子解决方案,但不可否认,在现有物质、人力和智慧下,本着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应该能做到方向正确、统筹得法、策略得当,或小步快走,或可大步时不犹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