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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早在古代,何为井田制何为均田制搁在什么时期提出二者有什么区别

[编辑本段]简介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 [编辑本段]内容与兴起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 。助即服劳役于公田 ,贡为缴纳地产实物。 井田制 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由于对夏、商 、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 ,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 ,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耕种井田的农业庶世也随着土地同属于领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当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他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因此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 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领主的“公田”上去。天刚一亮,领主指派的官吏(“里胥”和“邻长”)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数。晚间收工时也如此。早在冬天备耕的时候,就由“里宰”根据劳动力的身体强弱、年龄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在大领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的劳动者。他们在田官(“田畯”)的监视下劳动,有时候奴隶主头子本人(“曾孙”)也亲自去田里监督。秋天,领主大田上的收获,多得象小岛,象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冬天农闲季节,庶民们还要给领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他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半夜。领主怕他们偷懒,还要把他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均田制:北魏时开始,(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编辑本段]发展 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前者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后者则是为稳定封建社会所调整的生产关系

⑵ 片,组邻长制什么意思

片:在城市一个社区范围内划分若干个区域,每个区域为一片。结合社区专职工作者,通过划定四至范围的方式,所辖区内居民小区、商务楼宇、街巷、商店、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院、企业等各要素、人员全部纳入。片长由社区“两委”干部和其它社区专职工作者担任。·组:在片内以100户左右居民为标准,划分为“居民小组”原则上结合整体住宅小区、楼栋、整条街巷户数情况,以100户左右居民为标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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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求助,何为均田制

中文名称:均田制 英文名称:dividing system based on house-hold population in ancient China 定义:我国从北魏到唐代中期实行的计口授田的制度。始于北魏,北齐、北周、隋、初唐时均沿此制。唐中叶后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瓦解。“计口授田”是指政府根据所掌握的土地数量,授予每口人几十亩桑田和露田。桑田可继承,露田在年老或死亡后要收回。 均田制,即古代帝王见无主土地按人头划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主要规定 (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发展 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历史变迁 北魏到 孝文帝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 均 均田制记载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少四十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大概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好处和作用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编辑本段均田制在北朝的作用 公元439年,太武帝拓跋焘统一黄河流域,结束了北方自十六国以来长达130年的分裂,开始了北朝的历史。然而,经历了上百年战乱的北方,在太和改革以前,经济凋敝,社会问题丛生,“饥谨瘟疫,死亡相属,兵疲于外,人怨于内”[7] “连年不收,上下饥弊” ,“不种多年,内外俱窘”[8],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孝文帝开始了包括均田制在内的太和改革。太和九年十月,孝文帝颁布了均田诏,确立了在此之后延续三百年的均田制,下面我以北朝为例来看一下均田制在当时的作用。缓解了自东汉以来越演越烈的土地兼并的形势 自北魏统一黄河流域以来,豪强世族和汉族地主利用手中特权进行的土地兼并一直都十分严重,“其时鲜卑贵族与汉族豪强世族特权的发展成为改善国家统治状况,稳定统治秩序中的突出问题。”[9]鲜卑贵族和跋死前对弟弟和毗说:“灅北地瘠,可居水南,就耕良田,广为产业”[10]世祖拓跋焘的太子拓跋晃,也“营立私田,畜养鸡犬”[11],当时兼并严重以至“上谷民上书,言园囿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大半以赐贫人”[12];李安世上疏也说:“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13];而汉族地主至于北魏,兼并之风亦是不减,如赵郡李灵的孙子李显甫“豪侠知名,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周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 汉族地主与鲜卑贵族的兼并,不仅造成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逃亡的浮游人户,更使编户齐民沦为地主豪门的包荫户,从而让北魏政府失去大量的劳动人手和纳税户,形成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14] 最早发均田议的李安世在上疏中便提到行均田制是要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使“豪右靡余地之盈” 看得出,均田制实行的一个初衷便是想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而均田制作为一种土地国有制,用于均田的土地掌握在国家手里,国家按受田制度对受田对象办理受田,多年以后有按还田规定将土地还给国家,使豪强不便侵吞;并且在受田同时对土地买卖进行了明确的限制“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不足,不得卖其分,不得买过所足”,这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土地兼并的趋势。 土地兼并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必然的、在南北朝的条件下也是恶性的结果。虽然,在封建社会治世的发展过程中,一定的兼并有利于突破完全封闭的小农经济,而促进社会物资人员的交流,以发展生产力(如唐朝),但在南北朝这样分裂动乱的时代,这种自东汉以来已急剧发展了两百余年的土地兼并,在这时,更多的显露的是其使广大人民无立锥之地的一面,是其隐匿人口、削弱国家对人民有效的、必要的控制的一面,也就是其不适应这个乱世的一面。而均田制作为抵制和削弱土地兼并的一种制度,在这时的作用是十分积极的。 当然,在均田制推行之后,亦有宦官刘腾“山泽之饶,所在故护” [15],相州刺使李世哲“驱逐细人迁徙佛寺,逼买其地,广兴地宅,百姓患之”[16]等土地兼并的情况;而且,均田制中授牛以田,授奴婢以田的规定,亦保留着豪强特权人士在土地数量上的优势。但相对于均田制实行前的北朝与南朝大土地所有制之下的土地兼并来说这种作用仍是明显的、不可忽视的。加强了政府对人民的控制 西晋灭亡之后留在北方的汉族豪强大族凭借自己在地方上的强大势力,筑坞壁以自保。而战乱中无法自存的百姓,如当时许多无地的浮游人口,“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17],往往投靠他们寻求庇护;同时,这些地方大族利用北方政权给自己的权利,规避自己宗族的赋役,而加重无宗主的一般编户齐民的赋役负担,迫使许多编户齐民在无法承受的情况下投靠豪强大族,成为他们的隐附户口,这也使编户齐民大量减少,赋税徭役的基础进一步缩减[18]。由于以上情况,北方在十六国及北魏太和改制之前,隐户现象相当严重,南燕尚书韩淖上疏中称:“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而且这种隐户现象在当时的影响非常恶劣:“(隐户)依托城社,不惧熏烧,公避科役,擅为奸宄……”[19]可见其对社会治安的不利;而且,虽然北魏对这些“千丁共籍”的大户征税不轻: “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20],但仍难弥补隐户给赋税带来的损失,造成家富国贫;而不能直接控制人口,对巩固政权,加强兵力的不利也是自不待言。况且,此在乱世,一个政权是否有强大的内部控制力以稳定国内形势并发展自身的经济军事实力,对其能否在动荡中存在,以及进一步强大以完成“平天下”的重任,至关重要。 这时,均田制及其相应的三长制便起到了大土地所有制所不能的“加强控制”的作用。如上所述,北魏初期失去土地的浮游民甚众,包荫户甚多,政府要有效控制他们,将其纳入赋税者行列,最好的方法不过于将其束缚于土地之上,正如列宁所说:“农奴制经济的剥削手段则是分给他们土地把劳动者束缚在土地上。” 据《魏书?食货志》记载:“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显然,均田制是按人丁受田,而在受田的同时也将人民捆绑在土地上,利用土地来控制人民;同时与它相应,太和十年,即颁布均田诏的第二年,孝文帝下诏实施三长制:“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21]以此来搜刮户口,重新加强编户齐民。北魏文明太后曾在是否实行三长制的争论中说:“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而三长制的结果确实也达到预想的效果。《魏书?地形志上》中记载:“(正光以前,户口之数)比夫晋太康倍而已矣。” [22]太康盛极时期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倍而已矣”, “户至五百余万”[23]这大大超过了南方的编户齐民,从而比南朝政府拥有更多的赋税、兵力来源,也比南朝政府的控制力更强,也是均田制较大土地所有制更适宜于此时环境的一种表现。政府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 扩大了赋税来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租税制,一夫一妇仅纳“帛一匹,租粟二石”[24],仍然使政府的赋税收入增加了,如元恪时,冀州刺使元晖,“检括丁户,听其归首,出调绢无万匹”[25]冀州一州即增调绢五万匹,则全国所增租调自然多得多;而肃宗时“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较数。及太后赐百官负绢,任意自取,朝臣莫不称力而去……”[26]均田之后,官库殷富可见一斑。而在南北朝时期,国家赋税对国家经济实力及其对内对外的政治作为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西晋末年以来频繁的战乱,使大量的北方人民迁移、流离、死亡,北方人口锐减,而能稳定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更是少之又少;加之北魏在统一黄河流域的过程中,每下一城便将当地人民大量移往代京,使河北地区更为空荒。所以北方有大量的荒田,而土地的社会意义就在于与劳动力相结合,创造财富,如任其荒废,于国家于人民都是巨大的浪费。 而均田制则是很大程度上解决“地有遗力,民无余财”[27]的问题的方法。均田诏规定的分田方法不仅使劳动者得到土地(如前所述),更有两个亮点:一是采取了李安世“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的建议,实行计力授田,即按劳动力强弱授予不等量的土地,如男子比女子、年壮者比年老者、有牛者比无牛者劳动力更强,则相应得到的土地也就更多。若暂排除维护豪强贵族利益的因素,这种按力授田是比按口授田是更科学的,有多少力气干多少地上的活儿,它是有利于土地与劳动力的充分结合的;二是露田的有授有还,保证了“土不旷工”,而桑田的授而不还,则充分考虑到了桑田上所植的桑、榆、枣,非一朝一夕所能成长,所以给予其长期稳定的归属以保证其生长。这样适宜时代且考虑周全、科学的制度,在当时确实收到了不错的效果。太和十四年,京师平城发生旱灾,高闾的上表中说:“王畿之内,颇为少雨,关外诸方,禾稼仍茂。苟动之以礼,绥之以和,一岁未收,未为大损”[28],当元宏、元恪之际“百姓殷阜,年登俗乐,鳏寡不闻豚之食,茕独不见牛马之衣”[29]可见,均田制分授荒田,使劳动力与田业相结合,大大促进了当时经济的发展。减轻农民的负担缓解了阶级矛盾 实施均田制之前,“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30]如果可信的话[31],这样的赋税数量,较之均田后的“一夫一妇,帛一匹,租粟二石”是十分沉重的,而且“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32],豪强对农民的压榨也是不少。再加上鲜卑统治较为严酷,民族矛盾始终存在,北魏前期农民起义不断,如445—446年卢水胡盖吴的起义,471年青州高阳有封辩为首的农民起义,[33]等等。而颁布了均田制后,为了更顺利地括检户口,配合三长制贯彻,均田的实行,如前所述,统治者较大幅度地降低了赋税,减轻劳动者的负担;而且均田制本身使农民得到了土地,不再浮游,并且有了一定的稳定收入,这些都使阶级矛盾大大缓和了,农民起义减少了,国家内耗也降低了,国家政权稳固了,才会有统一天下的可能。稳定了土地所有权 由于长年的战乱,使原土地所有者被迫离开故土而迁移他乡,而当北方统一,局势趋于安定后,大批的流民返乡,与现有土地者发生争田诉讼,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而这种土地所有权不稳定的状况则造成了土地荒置,农业废弛。 〈〈魏书〉〉李安世上疏中说:“争讼迁延,连年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针对这种情况,在李世安的《均田疏》中主张:既“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且“事已历远,易生假冒”,所以“事久难明,悉属今主”,即承认现实的土地所有权,从而平定长期以来的土地争讼。编辑本段唐代均田制 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另外,唐代均田制与之前北朝隋朝的均田制一个巨大的差异就是:北朝隋以户(一夫一妻)为单位授田收税,而唐则以男丁为单位。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宫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调)。 均田制的施行与作用均田令,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他们占田过限。一方面又规定授田时先贫后富,以及限制民户出卖应受份额的土地,以期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帐、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编辑本段有关研究 均田制是在鲜卑拓跋部由游牧、畜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转变,鲜卑及其他少数族与汉族融合的过程中产生的,它的实施加速了上述转变过程。隋朝所以能够统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强大,均田制的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编辑本段均田制的性质学术界看法不一 主要有两种说法: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 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均田制具有两重性 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编辑本段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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