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哪些|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文件不包括

1.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第九章 质量管理与自检

第六十条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一)制定质量管理组织任务、职责;(二)决定物料和中间品能否使用;(三)研究处理制剂重大质量问题;(四)制剂经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查配制全过程记录并决定是否发放使用;(五)审核不合格品的处理程序及监督实施。第六十一条药检室负责制剂配制全过程的检验。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二)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参考品)、滴定液与培养基及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三)对物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四)监测洁净室(区)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五)评价原料、中间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储存期和制剂有效期提供数据;(六)制定药检室人员的职责。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自检应有记录并写出自检报告,包括评价及改进措施等。

2.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与中医临床需求结合不够、优势和特色体现不突出等问题。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药制剂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临床应用效果良好的中药处方为基础研制而成,具有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体现了中医地域特色、医院特色、专科特色和医生的临床经验,是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能够弥补市售中成药产品不足,有利于满足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能够服务于临床需求,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疗效;能够带动特色专科及医院特色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能够有效继承名老中医药专家的临床经验,有利于推动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能够为新药研发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促进中药新药研发。《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中指出,要“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扶持和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基本原则一是重特色。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紧密结合本医疗机构的中医专科特色,注重体现地域特点和疾病谱特点,体现工艺、剂型的传统特色和合理性。二是讲实效。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注重安全性,突出疗效,保证质量,方便使用,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抓重点。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领域与品种,避免盲目追求品种数量,改变小而全、多而散的状况。四是重传承。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制要注重以名老中医长期临床实践的验方为基础,与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和学术的传承相结合。五是循规律。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既要体现辨证论治,突出中药传统特色,又要遵循药物研发的基本规律,注重临床使用数据的积累和效果的评价。六是求发展。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立足于满足病人的需求,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制剂水平,为名科、名院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三、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管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突出继承传统,体现中医药理论特色,发挥中医药临床治疗优势,为中药新药的研制奠定基础。(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13—17。中性构利用传统工艺配制是指配制工艺与传统工艺基本一致,包括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提取制成的固体、半固体和液体传统剂型、现代剂型,也包括按传统方法制成的酒剂、酊剂。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是指能够提供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调剂记录等),并提供100例以上相对完整的临床病历。(三)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临床研究应注重安全性评价。不具备成立伦理委员会的医疗机构申请中药制剂临床研究,可委托已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四)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1.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2.鲜药榨汁。3.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四、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管理(一)各地应推进《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质量管理水平。(二)已获得批准的“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如不具备配制条件或配制能力不足,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药品生产企业配制。(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未规定微生物检查要求的,其制剂配制可不要求在洁净区操作;非无菌制剂的药材净制、漂洗等前处理和提取用水可使用符合卫生学标准的饮用水。五、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管理(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通过互联网、邮购等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宣传广告。(二)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等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调剂使用有关规定的民族药制剂,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辖区内指定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室之间调剂使用,具体实施规定由各民族地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使用。跨辖区使用的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1.经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对口支援。2.国家级重点专科技术协作。3.国家级科研课题协作。申请及批准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明确数量、用途、使用范围和期限等,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批准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负责。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制剂的说明书使用,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指导作用,保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展的方向和重点,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保证质量,突出特色,既要保证中医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又要充分考虑医院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健康发展,繁荣中医药事业。

3. 药物质量管理规范有哪几个

GMP: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 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 GLP:是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 GCP:是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 GPP: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 GAP:是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

4.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是什么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格式为: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H-化学制剂,Z-中药制剂。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第九条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5.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哪个部门颁发

请认真阅读: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批准申办须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二十五条)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局20号令)3、《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4、《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国药品监督注[2001]482号)收费标准: 收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总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不含送达时间)受理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制剂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许可程序: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受理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2、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项目3、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4、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申请表格及批件格式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项目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3、证明性文件。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6、临床研究方案。17、临床研究总结。(二)、说明1、资料项目3证明性文件包括:(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3)提供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6)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2、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3、中药制剂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1)处方组成;(2)理法特色;(3)功能主治。4、资料项目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送临床研究前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者,应当提供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连续3批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5、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13-17。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报送资料项目14、15:(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3)处方中的药味用量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6、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属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以免报资料项目13-17。7、临床前申报资料项目为1-16项。8、报送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应同时报送按复核后的质量标准所作的连续3批自检报告书。9、申报资料须打印,A4纸张,一式三份。二、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项目1、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2、拟调出制剂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3、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4、拟调出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5、拟调出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6、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出制剂样品的自检报告;7、调剂双方分属不同省份的,由调入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同时须附调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三、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1、证明性文件。(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2、3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标准;4、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四、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申请表格及批件格式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2、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4、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5、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

6. 《药品管理法》中对医疗机构药剂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 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 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 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7.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范》的实施及制剂质量负责。第八条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九条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第十条凡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本规范,并应通过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8.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第三章 房屋与设施

第十一条为保证制剂质量,制剂室要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应对制剂配制过程造成污染。第十二条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第十三条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的制剂剂型和规模相适应。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第十四条各工作间应按制剂工序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配制、分装与贴签、包装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它制剂分开。第十五条各种制剂应根据剂型的需要,工序合理衔接,设置不同的操作间,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第十六条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剂相适应的物料、成品等库房,并有通风、防潮等设施。第十七条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并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第十八条制剂室在设计和施工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等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积尘和便于清洁。第十九条洁净室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第二十条根据制剂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见附件表I、表II)。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第二十一条洁净室(区)应有足够照度,主要工作间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第二十二条洁净室的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第二十三条洁净室(区)应维持一定的正压,并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风。第二十四条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造成污染。100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第二十五条实验动物房应远离制剂室。

9.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文件不包括

法律分析:制剂配发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凭据。内容包括:领用部门、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不包括配制日期。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10.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第六章 卫 生

第三十九条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第四十条配制间不得存放与配制无关的物品。配制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第四十二条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第四十三条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第四十四条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配制操作和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洁净室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并不得混穿。不同洁净度级别房间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定期清洗、整理,必要时应消毒或灭菌。洗涤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第四十五条洁净室(区)仅限于在该室的配制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第四十六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第四十七条配制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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