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文件|建质2009 87号与住建部37号令哪个优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已经被废止现在审理案件中能否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行政机关,其颁发的任何文件和通告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87号政令国务院既然已经被废止,那么你们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就不能再引用了。

2. 建质2009 87号与住建部37号令哪个优先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关于基坑的1.基坑的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请专家论证)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3. 闽政【2013】87号文件关于大学生征兵的问题

应该是这份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网络不让发,说有不适合发表的内容。福建省政府网站有公开文件。截图里有,自己找吧。

4. 有关所得税的问题

你自己对照一下下面的文件,看是否属于免税的财政拨款,如果是,就直接调减所得税, 解读财税(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由于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用途的复杂性和资金性质界定的弹性,该项收入是否列应纳税所得额,每年都成为企业和税务鉴定中介机构、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16日发布的财税(2009)87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是针对这个问题制定的。财税(2009)87号文件是对企业财政性拨款中的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进一步明确,也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补充说明和第三条的重申,同时从制度上堵住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专项财政性资金的漏洞。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有专门用途而且是国务院批准的?为此,财税(2009)87号文件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87号比财税(2008)151号规定的条件更明确、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不征税收入是和专项用途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界定是政策的核心,财税(2009)87号文件比财税(2008)151号专项财政性资金的界定部门降低了门槛,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改为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也就是说县级以上的科技、农业部门等拨付财政性专项用途资金的部门,只要有明确规定资金专项用途和管理办法,企业就可以据以列入不征税收入,这样,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可能会大大增加,对企业来说是个很大的利好。为什么适用期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本人认为,发文机关预计此项业务将来会有较大的情况变化,操作中肯定会遇到的新的问题,既确保现阶段的政策依据的存在,又为下一步调整留下空间。文件发文时间是2008年12月26日,虽然文件的发布至执行到期是两年时间,对企业来说,并不影响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进行。企业如何对财政性资金及其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建议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为购置资产的,设置“递延收益”科目,在资产购建完成后,从递延收益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如果跨年度的,设置“递延收益”科目,分期确认收入,转入 “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科目,其发生的相关支出,直接冲减该科目(因为相关的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不形成资产也不跨年度的,则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科目。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规定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重申,也是对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的重复。其目的是为防止企业用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费用与折旧、摊销抵减应纳税所得额,造成企业漏缴企业所得税,这也是要求企业对专项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的原因之一。 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在5年内未使用完且未退回的财政性资金要征税,这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重要改进,堵住了一些企业取得专项财政性资金后未按规定使用完毕,也未退回,同时享受了不征税收入待遇的漏洞。财税(2009)87号文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将权限下放给县级政府部门时,由于人员执法素质及地方利益关系,可能会出现人为操作局面,形成新的漏洞。如果对各种财政性资金采取列举法加以补充,哪些资金可以列入不征税收入,哪些不得列入不征税收入,可能更便于各地操作,如明确规定粮食定额补贴、政府贷款贴息、税收返还、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等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项目。第二,该规定的另一漏洞是,用专项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使用,提前转让或销售的,没有明确如何处理,缺乏必要的监管。本人认为,应明确规定,出现上述行为的,应将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情节严重的,可以定性为偷税行为。第三、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够全面,一些具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凡是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也应该包括在内,而不应仅仅是企业。对企业的提示:在取得政府财政性资金时,要及时为确认计入不征税收入搜集依据。一是要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批文中对资金用途不明确的,应要求其具体、明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资金的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的文件。另外,企业取得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要按《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单独核算,帐面上明确反映财政性资金的取得、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免在纳税检查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三、建议企业对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足政策,尽量按期(5年内)使用完毕,否则,会产生涉税损失。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成文日期:2009-06-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5. 如何解读87号文

1、87号文早已不是空穴来风5月份财预[2017]50号文出来时,加大了对平台公司的监管力度,明确一些红线和禁令,比如公益性资产禁止装入平台。当时已经有内部人士得到消息,得知即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所以平台公司对各行贷款催促较紧。2、重申政府购买服务的侧重点87号文重点是重申政府购买服务侧重轻资产(劳动密集、技术密集),而不是建设工程(资产密集)。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从财综[2014]96号文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里看出来: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政府购买名义大兴基础建设,应该在目前来说各地都有很多案例,87号文主要是为了遏制这种政府变相举债,PPP要求太多,进度太慢,政府购买服务就没有太多限制。各地大行其道各显神通,导致实际上大部分政府购买实际上还是政府债务。3、87号文应该是将政府“采购”和“购买”进一步区分。“采购”的是物品(基建工程),“购买”的才是服务。涉及基建工程该走《采购法》走《采购法》,该走《招投标法》走《招投标法》,不得搭政府购买服务顺风车违规举债。4、银行同业如何操作一是看本行自己的相关规定,二是看客户如何解读。87号文和之前的50号文不一样,50号文是多部委联合银监会、人行下发,明确规定“对违规政府部门、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严加惩戒”。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而87号文是财政部单部门下达的通知,最后惩戒力度最多也是整改,所以下面还是敢打擦边球的。最后商谈结论总结:项目将土地整理、收储、拆迁补偿打包,目前已将额度中涉及道路建设、绿化工程等配套工程的额度全部砍掉,只放征地补偿部分。=========================原答案===================================利益相关:刚刚作为主办从总行获批10个亿+的土地一级开发额度,政府购买形式,尚未放款。正文:6月2号,正在与客户反复沟通提款细节,从微信群里获悉87号文出台,有点措手不及的意思,研究了一夜。说几个对应我这个项目的关键点:1、严禁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条直接上来把我打蒙,我的项目是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打包,如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不让做了,直接会导致贷款无法投放。土地前期整理不让做政府购买,个人理解是否是引导政府向刚刚发布的土地储备专项债靠拢?但是专项债额度有限,而且已经通过政府购买上马的项目怎么办?已经放款的项目如何处理整改?文件没有说,之后出来的财政部预算司答记者问里,也没有明确这一条。2、严禁将建设工程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如果项目包含工程建设,不管是管廊,公益设施,基建,按照此文应该都在被禁行列。通知中还有一条,大意是财政部国务院备案的棚改和易地扶贫可以做政府购买,个人理解如果是纯棚改,还可以做,只要涉及到工程,就不行,完全不给活路。3、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必须体现在当年财政预算内,严禁把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严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条,如果项目在预算列完后立项开展,哪怕从明年开始列长期预算,也是不合规定的。这一条我还不太明白,没有仔细研究过预算法,还要好好和财政部门的人沟通下。暂时想到这么多,现在去行里开会讨论这个,下午会和政府那边碰头沟通,具体下午过来给大家更新。

6. 财税(2005)87号文件谁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7. 求文档: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2009)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 〔200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8. 请问哪个有最新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桂建管[2010] 87号文件支援一下吧。十分感谢

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 桂建管〔2010〕 8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各类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其他工作阶段的投资编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建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定额执行。二、 本定额所列费用项目是现行基本建设经常发生的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时,不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计取。国家或地方有政策性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工程有特殊费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三、 本定额于2011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199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具体的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9. 黑龙江省劳动局黑劳业1992年87号文件[关于哈铁劳函(1992)43号的批复

各位领导,我是企业没退休的工人嗯,特种,40年了,档案也有,怎麽办呢?一村的

10. 建质87号文件作废了吗

建质87号文件没有作废,这个文件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只是加以修编为37号文件了。

根据《<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办法》主要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

专家论证意见的效力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规定的范围,《办法》明确要求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论证工作,并对自己的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10)87号文件扩展阅读:

建质87号文件修编的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越来越多,由于设计不合理或施工不当造成的工程事故也随之增加。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故修编《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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