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北京社保退休31号文件
北京市职工退休是需要档案的,户口进入北京后,拿户口本、身份证及落户派出所开具的进京落户证明去北京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原人才职介中心)失业转档部门,他们会审核你的信息,符合要求会给你开具相关材料回原籍转档,将档案拿回北京他们还会审核你的档案并接收,然后转回北京的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进行失业管理。档案进京有两种方式:1、工作原因调动进京——由工作单位开具商调函办理调档(不属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管理),2、其他原因进京(即无业进京)——由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工龄的计算方法很复杂,都是退休管理系统内计算得出(依据138号文件)。只要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申请退休。你可能会问有户口本为什么还要开具落户证明,因为户口本上不能体现什么原因进京落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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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现在是否有效
现在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部分有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自2014年7月16日起失效。
【失效条款】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拓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四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本公告执行。
③ 关于国发(2001)31号文件
文件全名:《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
④ 建办质31号文,是不是所有方案都要按照这个文件去写
建办质〔2018〕31号中附件1: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附件2: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内容一样。就是说凡是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等,都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都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都应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等等符合该文件程序管理。没有什么AB类之分,AB类之分是自己说的吧!该文件只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之分。这是沿袭建质[2009]87文的,提法是一样的只是有少许调整。
⑤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 “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适应工业项目用地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项目用地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大力推进本地区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做好工业用地的前期开发,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创造条件。
(三)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等,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
(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六)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
(七)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既可以确定出让地块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招标拍卖挂牌中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然后再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八)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九)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地类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四、强化执法监察,促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政策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省级监察机关要把对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工业用地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工业项目通过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对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别是在工业用地出让中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继续搞个人审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2007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专项执法监察。执法监察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情况。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制订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的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法监察情况,要在2007年10月底前报送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附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认真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31号文件的要求,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实现工业用地出让全部进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肃地查处,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败行为。
二、范围和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2006年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的情况。重点是:是否按规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特别是是否按规定将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价款及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3.纠正工业用地出让中存在问题的情况。一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问题;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是否存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确定用地单位的问题。二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本次执法监察分为自查整改、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本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下发后,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此项工作。本《通知》下发至8月底前,市、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
(二)重点检查。9月至10月,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对市、县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要将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底前分别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三)联合检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⑥ 31号文危大工程内容是什么
31号文危大工程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如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的等。
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等。
⑦ 为什么2009第31号文件要把营销设施建造费列入开发间接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_锻恋卦鲋邓霸菪刑趵凳┫冈颉返谄咛豕娑ǎ趵诹跛械募扑阍鲋刀畹目鄢钅浚咛逦?_ㄒ唬┤〉猛恋厥褂萌ㄋЦ兜慕鸲睿侵改伤叭宋〉猛恋厥褂萌ㄋЦ兜牡丶劭詈桶垂彝骋环ü娼赡傻挠泄胤延谩?_ǘ┛⑼恋睾托陆ǚ考芭涮咨枋_ㄒ韵录虺品康夭_┑某杀荆侵改伤叭朔康夭⑾钅渴导史⑸某杀荆ㄒ韵录虺品康夭⒊杀荆_ㄍ恋卣饔眉安鹎ú钩シ选⑶捌诠こ谭选⒔ㄖ沧肮こ谭选⒒∩枋┓选⒐才涮咨枋┓选⒖⒓浣臃延谩?_才涮咨枋┓眩ú荒苡谐プ每⑿∏诠才涮咨枋┓⑸闹С觥?_⒓浣臃延茫侵钢苯幼橹⒐芾砜⑾钅糠⑸姆延茫üぷ省⒅肮じ@选⒄劬煞选⑿蘩矸选_旃选⑺绶选⒗投;し选⒅茏刻取?_M陨夏谌荻阅阌邪镏?
⑧ 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原文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⑨ 谁知道 津政发(2013)31号文件的全文是什么,谢谢。
津政办发〔2013〕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3年4月24日关于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的行动方案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津党发〔2013〕6号)精神,为深化京津务实合作,实现双方互利共赢,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地开展借重用好首都资源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一、充分用好首都行政资源(一)建立合作共赢机制。鼓励我市有关部门多层次全方位与首都对口机关、单位进行资源对接,完善深化部市合作、院市合作、市市合作等机制,建立对口工作合作机制。通过签署综合或专门合作协议,建立不同层次、比较稳固的合作关系。切实落实合作协议,推动新一轮合作项目。倡导我市各区县主动与北京市的区县开展友好区县“结对子”活动。 (二)争取政策资金支持。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国家层面政策支持和突破的领域,成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的工作组,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对接;明确责任单位,认真梳理政策,深入研究部委资源,积极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加强协调,帮助区县、企业争取更多国家资金、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合作交流办、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海洋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二、加大对京招商引资力度(一)明确引资重点。借助首都跨国公司、集团总部、研发机构集中的优势,重点引进集团总部、产业龙头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产业带动性大、市场竞争力强、附加值高的项目;加强与研发机构合作,提升我市研发平台建设水平,建立产业技术联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推动经济发展。各区县应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从首都资源中选准目标主动对接,制定有针对性的招商方案和扶持政策,提高招商效果和引资效益。(二)加大招商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主动与首都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对接,借助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及有实力的中介机构挖掘投资线索和项目信息,适时组织针对性强的招商推介会和项目对接活动。(三)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加强与商会协会、驻华机构、中介组织等的沟通联系,建立互利共赢的招商中介奖励机制,促进对京招商引资和贸易活动的开展。(四)打造承接载体。选取具有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的开发区、工业示范园区等作为载体,共建京津合作产业园区。明确产业定位,落实资源要素,完善基础设施,出台专项政策,全力引进一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力争把京津合作产业园区打造成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的先行区、示范区和带动区。(责任单位:市合作交流办、市科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中小企业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三、拓展京津文化交流合作(一)开发首都观众资源。发挥天津演艺资源优势,扩大天津剧院联盟和天津票务网覆盖范围,加强剧目推介,推进购票和结算便利化,吸引更多的首都观众来天津观看文艺演出。(二)扩大影视合作。鼓励京津影视制作机构联合出品影视节目,支持两地电影院线跨市域经营,搭建两地影视作品创作研讨及推介平台,扩大我市影视作品在首都的影响。发挥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中国天津3D影视创意园区等国家级文化园区的政策优势和技术优势,吸引首都企业入驻,针对首都动漫及相关文化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三)促进文化交流。发挥天津港区位优势,吸引在北京注册的文化进出口公司从天津港进出口艺术品,鼓励其在天津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京津博物馆、美术馆展览交流机制,组织具有天津特色的展览项目赴京巡展,积极引进具有北京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展览项目。(四)引进高层次文化人才。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从首都引进我市急需的文艺创作、表演等高层次专业人才以及文化产业经营管理、营销等人员。(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人力社保局)四、深入开展京津金融合作(一)推动共建区域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积极推动京津两地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建立区域性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探索构建京津统一金融支付结算体系,共建区域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等。(二)引进首都金融机构组织。引进首都的银行、保险、保理、资产管理、社会信用、预付费消费等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引进首都各类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三)加快建设天津金融集聚区。建设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发展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改革创新基地,着力打造国内股权投资基金服务、融资租赁业发展、资金交易结算、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的高地,把我市建成机构集中、人才集聚、要素集约的金融集聚区。(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部委资金支持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资助资金,积极用好首都金融机构资金和社会资金,实现企业发展资金来源多样化、金融服务综合化、企业资产轻量化和融资服务便利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五、加强首都人才引进交流工作(一)建立首都高端人才名录库。通过专业机构追踪首都高端人才的工作动态、评估最新技术和科研成果,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我市有关单位引进拥有关键技术、能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一流科学家,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层次人才和一流研发团队。鼓励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科技项目和科研成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专局)(二)实行多元化引进人才政策。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和项目提供个性化“保姆式”服务,完善和优化项目扶持、资金配套、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建设高级人才公寓,免除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鼓励科研院所、企业采取灵活方式招聘、使用人才,探索“星期日工程师”、假日工作室等新型工作模式。(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专局)(三)设立引进首都人才工作机构。创新引进机制,设立天津市驻京招聘人才工作站,集中发布我市人才需求信息,开展人才招聘代理、引进推荐等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专局)(四)建设首都人才创业园。鼓励首都各方面专家学者、工程师、留学回国人员及有志青年等来创业园创业发展,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和创业指导。吸引扶持首都科技型企业在津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专局)(五)加强引进首都外籍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每年重点邀请100名首都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外国专家来津开展实地考察、讲学指导、战略咨询和人才培训,帮助我市开展科技攻关和自主创新,培训相关领域的青年骨干人才。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引智引才活动,帮助我市用人单位对接引进高端紧缺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外专局)(六)建立互派干部挂职机制。积极与国家部委协商建立互派干部挂职锻炼机制,选派我市工作能力强、善于沟通联络的优秀干部到国家部委挂职锻炼,联系国家部委选派干部到我市部门挂职锻炼,指导我市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六、积极推动京津旅游业对接(一)积极与北京旅游产业对接。充分利用京津交通便捷的条件,发挥我市滨海休闲游、海河风光游、“近代中国看天津”文化游等旅游资源优势,与北京市互补发展,增强京津大旅游圈整体吸引力,共同构建“京津旅游联合体”地区旅游新形象。深入推进京津旅游一卡通,联合开发客源市场,开展旅游宣传促销合作。策划不同主题的京津二日游、三日游、四日游、五日游等系列产品,实现资源共享、客源互送、市场互动,共同打造国际国内市场旅游品牌。构筑北部休闲观光农业功能区,形成京津生态艺术走廊创意农业产业带。(二)建立京津旅游集散中心联盟、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联盟。两地相互投放旅游宣传资料,统一票务系统,共联共享信息资源。建设区域级智慧旅游平台,实现智慧旅游网站、智能终端、信息查询系统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对接,构建畅通的信息交互和运行协同机制。(三)放宽旅游市场准入。加强京津旅游合作,支持旅游企业跨市域联营、兼并或重组,培育和壮大旅游企业。为跨市域的旅游车辆运营、旅行社设立分社,提供灵活便利的服务管理。建立市域旅游质监协作体,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完善游客投诉的联合处置制度,共同制定跨市域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行执法互动、协同处理。(责任单位:市旅游局)七、加强京津科技交流合作(一)加强与首都科研院所合作。完善与中科院会商制度,共同推动科技研发新高地建设,助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开发新技术产品,支撑服务我市企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级科研院所的支持,建设生物医药、高端信息技术等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组建新能源汽车、高性能计算机等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引进一批国家级研发机构,建设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二)促进京津科技成果转化。与首都各大专院校建立联系,开展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技服务工作,促进高校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委)(三)深化与农林院校交流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院校的合作交流,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引进农林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引进高端人才,开展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农委)八、推动与首都其他重点领域交流合作(一)推动会展合作。主动加强与首都会展业的交流合作,整合、提升全市会展资源,不断完善硬件、优化服务,重点吸引规模与影响力大、质量效益高的专业性或综合性展会落户天津。(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会展论坛活动办公室)(二)大力引进首都服务外包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制定政策措施,大力引进首都服务外包企业来津发展。加强与首都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培训高素质的服务外包人才。(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三)大力发展京津交通物流。加快实施京津城际延伸线、京津城际引入机场线等项目建设。发展在京“无水港”。打造京津中间地带物流基地,做强贯穿京津经济走廊的商品流通集散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口岸办)(四)加强医疗卫生、医药机构合作。通过投融资、合资合作、委托管理、联合共建等多种形式,与首都医疗卫生、医药机构开展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疾病防控、医疗服务、医学科研等全方位合作。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驻京医疗卫生、医药机构的医学技术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九、借重首都信息资源优势(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首都主流媒体、网络媒体、信息服务企业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各类商会、中介机构等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展会、论坛和大型活动等,加大对我市城市定位、自身优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宣传力度。(二)充分利用首都信息资源。借重首都丰富的国际性、全国性信息资源优势,广泛挖掘政策、项目、人才和金融等信息,尽最大可能为我所用。对接首都“智库”,丰富我市决策顾问资源,提供科学高效的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信息中心)十、做好借重首都资源统筹协调工作(一)成立天津市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合作交流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合作交流办、市金融办、市口岸办、市中小企业局、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利用首都资源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和政策措施。(二)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天津市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负责,请市委研究室并市合作交流办、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业局等单位派员驻京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我市在京开展相关活动搭建沟通联络、交流合作的平台;及时更新完善人员联络网和资源储备库,提供首都资源信息服务;做好情况通报、信息统计、总结考评等工作;组织开展借重首都资源调研工作;发挥基地作用,做好推动、协调、督办、落实及服务保障等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建立相应机构,形成条块结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三)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每年召开工作会,建立情况通报、统计分析、考评激励等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四)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市财政拨付专款,市有关部门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用于借重首都资源促进天津发展工作的联络沟通、宣传推介、考评激励等。(责任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合作交流办、市财政局、市政府督查室)
⑩ 房开公司转结成本可以先转一部分吗
可以,但是必须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关计税成本的核算、确认等问题,31号文件是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主体、时间等条件上有更为明确的具体规定。31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税成本,必须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足额地支付建筑工程款,并合规结转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否则将可能面临相关支出不得计入计税成本等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