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要具体

1.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要具体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

1、宪法;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

5、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

(1)规范性法律文件扩展阅读

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1、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我国法院判决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由于只是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也是非规范性文件。

3、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2.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的含义及其系统化的形式

双学位??(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要求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应明确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地位,效力及其相互关系;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特定的表达方式;法律文字的简练明确,法律术语的严谨统一等。(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实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后的要求。它既可以是一种立法性质的活动,也可以是立法的准备活动和立法之后对法律、法规进行再整理的活动。它便于查阅,对于司法、执法和守法都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法制统一,提高立法的质量。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1、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法律汇编的目的是便于人们查阅各种法律法规,以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法律汇编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进行的。既有官方的汇编,也有民间的汇编。官方编制的某些权威性法规汇编,还有助于人们确定现行法的范围。我国政府部门以前曾有《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起止年限为1949–1963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期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国务院法制局(办)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汇编(1949 —1985)》,以后又按年度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既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矛盾重叠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它要根据某些共同的原则形成有内在联系的、和谐的统一体,因此,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进行法典编纂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当尽可能把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编入同一法典中去。法律编纂要求较高的立法技术,因此,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在目的、机构、性质(即是否属于国家立法活动)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此外,法律清理也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法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立法权主要包括:(1)制定和变动法律权;(2)解释宪法和法律权;(3)立法监督权;(4)其他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运用这四方面立法权,在它们所能调整的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4. 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

法律规范是抽象的,是存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有时甚至存在于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范性文件是具体的,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简单地讲,前者是法律的基本元素,后者是法律的存在形式。仅供参考。

5. 法律文书和规范性法律文书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文书,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 、公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的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书,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6. 依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类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法律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法的生效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一般说来,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关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问题,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非常具有操作性:“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又因为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所以两个部门联合制定了规章。部门规章在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政府一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劣于部门规章。当两个文件发生冲突的时,适用部门规章。规章的适用时间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原则,法律溯及既往是例外。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部门法⑴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⑵部门法不等于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往往是由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不规范法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1)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我国法院判决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由于只是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也是非规范性文件。(3)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规范化是指各种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所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使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结构严谨、等级分明、协调统一的整体。系统化是指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归纳,使其完善化和科学化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利于维护和促进法律的统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有三种,即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法律清理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整理,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活动。法律清理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制定或发布该项法律的国家机关,清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但尚未命令废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清理的结果是,对于可继续适用的,以默示或明示方式继续适用;对于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日程,对于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法律汇编指有关主体在法律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顺序将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中起来,进行系统编排汇集成册的活动。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不产生新的法律,只是把原有的法律进行汇集,其特点是,不改变法律的内容,而是对现存的法律进行汇集处理或者技术加工。法律汇编的主体可以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也可以是其他主体,汇编的目的往往是便于查阅法律或者对法律进行教学和研究。汇编法律所采用的标准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按照法律发布的时间顺序、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制定法律

7. 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条文

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相对的是“记述性法律条文”。这是目前法学理论(主要是刑法理论)中的一种分类。按通说观点,记述性的法律条文就是法条的表述事实,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而规范性的法律条文所表述的事实,需要法官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这就是记述性的。反之,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这就是规范性的。用不太准确的语言来说,记述性的法律条文不易产生异议,而规范性的条文容易产生因人而异的理解。

8.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

通俗地说就是国家制定、提出的可反复使用的法律文件。网络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规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类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9.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法律文件的区别是什么

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非规范性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如中国),法院判决也是非规范性文件。

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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