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文件|国家医保局2021年8月份下发的医保文件通知有哪些

① 关于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文件

您好!淮政发〔2013〕177号文件规定:(一)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含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二)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一次性缴纳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选择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连续缴费至上述规定年限,其连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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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一、 职工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1998-12-14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 社部函〔2000〕4 号)2000.1.5.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 社厅发〔2002〕6 号)2002-08-12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 通知》(劳社厅发〔2003〕6 号)2003-04-07河南省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 号)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 号)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号)2009-12-22郑州市政策文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 12 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 文(2000)152 号)(1)《<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 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 暂行办法》(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 办法》(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 号)2001-12-31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 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 号)5、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 号) 2005-7-276、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 号)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 疗〔2008〕6 号)2008-10-16企业医疗保险: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 [2001]16 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 号)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2〕27 号)2002-12-9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 (2004)75 号)2004-11-26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 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 号)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 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 号)2004-05-28《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 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 〔2004〕5 号)2004-07-05其它(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 号)(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 社厅发〔2003〕10 号)2003-05-26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 号) ( 2003-8-12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 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 号)2003-8-29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3〕27 号)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 号) 2003-11-12(三)农民工医疗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11 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 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 号) 2006-06-19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 号)2000-04-29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 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 号) 2000-9-26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1)106 号)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 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 号)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 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 号)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1 号)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 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1、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 发〔2007〕20 号)2007-07-10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7〕34 号)2007-09-04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 发〔2007〕40 号)2007-10-10河南省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意见》(豫政〔2007〕68 号)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 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郑州市政策文件: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试行)>的通知》(郑政〔2007〕4 号)2007-1-29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 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07〕2 号)2007-1-29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 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 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 号)2007-1-305、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 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8〕18 号)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 号)2、《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 号)2008-06-24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 号)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2009-10-29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 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 号)2009-12-016、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在 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

③ 2021年河南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法律分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群众,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医药费,扣除住院门槛后,按实际诊疗情况,政策内报销可达到70%左右,年度报销限额为55万元。在缴费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医保目录内医药费可报销50%,一年可报销300元左右。

城乡居民医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共同组成,财政补助人均580元,与每个人缴的320元一同放入医保基金专户,用于保障参保群众享受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缴费一次,就能保障来年一整年。因此,居民医保是个人年年交,财政也是年年补贴,医保基金为所有缴费的居民提供保障,共同使用。因我们每个人的一生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的疾病风险,所以说每年按时缴纳医保费用,用来防范和化解医疗费用风险,是对自己稳定的保障。

法律依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医保发〔2021〕32号文件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就做好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2021年河南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强调,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等不设待遇等待期。同时,今年全省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差异化筹资,根据上年度全省大病保险资金使用、各统筹地区支出情况,全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95元、78元、70元、64元四个档次,全省人均筹资71元。

④ 住院收医保卡相关文件

1、首先在住院时本人要办理住院审批的表格,先去住院相关科室填表盖章,再去医院专门审核处带医保卡审核,以备报销时用;2、然后等出院时本人要办理出院证明,打印治疗费用清单及住院费用发票;3、最后去医院报销审核核算处办理报销手续,要提前复印好身份证医保卡及户口本复印件,先报销住院费用部分,办完相关手续后自己的报销就弄完了,等3到5天本人的报销费用会打到您的医保卡账号,那时就可以去取现金了;4、在就是住院前的门诊票据报销,拿自己检查的医院门诊发票去医院门诊医保报销相关费用,按照规定核实现金报销,报销是按照规定封顶的,以本人的发票就高封顶报销,也就是本人所花费用比报销规定的金额高那么就报销规定的金额,如果没有规定的费用多则按照发票报销。注意事项一定要拿好本人的相关票据一定要拿好本人的相关证件一定要拿好本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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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职工医保的最新政策文件

2017年医保新政策1:2017年基本实现医保全国联网人社部13日下午就中国政府获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召开新闻吹风会。针对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进展,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黄华波13日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已联合印发文件,目标任务是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医保新政策2:异地就医已经取得两个重大突破在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说,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做好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这个工作,人社部成立了专题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倒排时间,集中攻关,目前取得一些重大突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2月9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这就是人社部发2016年120号。文件明确了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结算模式、经办规程、部级平台和省级平台责任,还有信息系统的建设等一些重大问题。上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通过了初步验收。这标志着这项工作从政策决策、系统建设正式转向政策落实和系统部省对接试运行的这一阶段。同时,加强京津冀、上海、广东等地方调度,督促今年各地必须要实现省内的跨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并且与部级系统进行对接,做好准备。2017年医保新政策3:2017年底实现合规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究竟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异地就医费用的直接结算,人社部也给出了答案:2016年基本实现全国联网,这是一个关键词。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这里面一个关键词是“启动”。另外是跨省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是所有的退休人员。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不是说2016年底就能完成,是2016年底启动,2017年能够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医保新政策4:2017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一是个人缴费标准将作适度调整。随着医疗消费水平提高,国家逐年增加了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资金,2017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也将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60元、年满60岁的老年居民100元、其他未就业城镇居民300元,分别提高10元、30元和100元。低保对象、残疾人员、“三无”人员个人仍不用缴费。二是新生儿医疗费实现“追溯”报销。新政策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算起,90天内(含90天)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其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三是门诊约定机构不可“擅自绑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只需在首次门诊就诊时持《医疗证》到选定的门诊约定机构办理约定手续,就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用事先办理约定手续,门诊约定机构也不得违背参保居民意志进行“擅自绑定”操作。2017年医保新政策5:2017医保报销一、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范围1.恶性肿瘤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以及中医药抗肿瘤治疗。2.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治疗。3.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4.精神类大病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在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内: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3.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4.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5.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6.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7.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二、2017年大病医疗保险比例1.起付线:2万元。超过2万元,可经由大病医保报销。2.起付线以上,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为:1)2万元—5万元:大病医保按照50%报销;2)5万元—10万元:大病医保按照60%报销;3)10万以上的:大病医保按照70%报销。3.年度报销封顶线:30万。三、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流程1.大病医保报销所需材料1)参保人身份证;2)参保人医保证或医保卡;3)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2.大病医保报销流程1)参保人员需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当地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2)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3)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大病医保报销款。四、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年限恶性肿瘤的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最多两年,其中恶性肿瘤中草药治疗可享受5年。对比往年,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有哪些变化呢?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降低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低到1.8万元。2.提高报销比例:其中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3.超限补贴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8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70%报销。4.大额补贴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6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50%报销。5.儿童免费接种疫苗:满4周岁儿童免费接种第二剂次水痘疫苗。2017年医保新政策相关问答一、医保卡账户里的钱怎么用大家都知道,职工医保一般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这二者分别怎么使用呢?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费用:1.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2.用于本人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承担个人应付费用;5.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时由本人支付。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以下费用: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3、急诊抢救后收入住院治疗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观七日内的医疗费用。二、医保报销范围1、医保卡的报销是只限于在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公式为:(总费用-门槛费-自费-超支费用)*(75+年龄*0.2)%,正常情况下,实际报销比例在20~60%不等。自费药是不予报销的、乙类药品报销80%的,床位费有限额,按规定的一些检查费和诊疗费也不能报销。2、医保卡的报销额度是当地社平工资的4倍(1年内的累计值)。3、医保卡里的钱可用于指定药店买药和支付门急诊费用,但不属于报销范畴,因为医保卡里的钱就是医保个人帐户的钱。4.大病保险报销参保人员患大病后,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即,报销金额=自负部分×50%三、医保卡报销比例人社部今年7月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我国要将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四、医保卡的新用途1、可当身份证使用2015年10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保卡纳入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部分省市可用于健身今年下半年,山东、重庆、江苏部分省市,职工本人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在健身场馆开展健身活动。但不得用于购买食品、衣物、健身器械或套取现金等。五、使用医保卡需注意1、禁止套现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医保卡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2、部分省市医保卡可全家人用今年下半年起,部分省市,如浙江全省、广州市,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3、以下情况医保不予支付在非定点医疗结构就诊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急诊除外);因本人打架斗殴、吸毒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的;因酗酒、自杀、自残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以及根据国家或当地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情况。六、怎么查询医保卡余额参保人员可拨打12333社保咨询电话或通过中行储蓄所、市区定点医院、药店等方式查询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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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农村补贴的医保政策文件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渠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各级财政补贴;二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从2006年开始.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计算,每人每年总资金为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州、县(市)财政共计配套20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10元。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是“互助共济”,即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国务院国办发[2004]3号文件规定,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数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互助共济的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既然是互助共济,就必须是以大病统筹为主。即解决参合农民患大病以后,急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但考虑到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积极性,也考虑到我州农民就医的实际情况,将合作医疗资金划成两个部分,其中大部分用作住院医疗补偿基金,小部分作为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门诊补偿基金,建立家庭门诊账户。参合农民的家庭门诊账户,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提取6—8元,用于当年家庭成员门诊费用的补偿。以家庭为单位包干使用,用完为止,超支不补。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及到位程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即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首先是农民缴纳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收缴入库,进入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f-]账户,然后县(市)财政按照实际参加人数,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申请省级财政及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农民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可由农民自缴,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统一缴纳。还可以由社会捐赠。5、中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必须具备的条件。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卫农卫发20051319号文件规定,各省市区在确定试点县(市)时,要继续坚持有关试点县(市)的标准: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高,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三是地方各级财政能够保证补助经费。并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比较完善;五是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改革到位;六是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建立;七是保证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购置计算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县市正式向上级申报时,必须正式书面承诺。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政策1、对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等特殊(弱势)群体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民政部门解决。2、对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优待户参加合作医疗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计划生育部门解决。3、凡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分娩方式,分别给予固定补助。根据各县市制定的方案,平产每例补偿150—250元.剖宫产每例补偿400—600元。病理产科按住院病人相关规定补偿。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还应享受“降消”项日的贫困救助补助。4、特殊疾病、慢性病常年门诊治疗的,如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尿毒症等疾病,可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内,每年享受一定的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具体病种由县市制定。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无论1、]诊或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扣除起付标准规定的数额,再扣除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有关特殊检查费后,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越是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低.越是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高。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县市级医院及部分州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四个等级划分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县市在制定起付标准时,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有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提高了上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属正常情况。(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的金额。再减去应当自付的部分金额,就是计算补偿的范围。以此为基数。按补偿比例计算出应当补偿参合人的具体数额。具体补偿比例,也是按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级别确定的。具体比例分别为60%、50%、30%、20%。个别县市在制定方案时,适当提高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属正常情况。3、合理确定最高限额补偿标准。4、属于“除外责任”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不予报销。如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美容、矫形等等。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1、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对象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达到合格标准的村卫生室可以逐步进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方便参合农民就近门诊就医,解决小伤小病治疗问题。定点医疗机构对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必须首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凭相关手续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经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合医管理机构考核、评审,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工作运行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者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村卫生室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就医,只报销门诊补助部分。村卫生室不能开展住院业务。2、建立系统的、完善的报账补偿程序,既要方便参合农民报账,及时得到补偿,又要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安全。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制定的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对报账程序、报账要求、补偿方式等均有明确规定。合管机构工作人员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都必须严格遵守。参合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补偿。一般情况为即生即补,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补偿登记。住院补偿需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和医疗费用数额大小,分层补偿。补偿额在1000元以下的,只需经乡镇合管机构审核,在所在医疗机构补偿。补偿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报县市合管机构审核,然后按相关程序补偿。特大疾病,补偿额达到最高限额补偿标准,需进行二次补偿的,要由县市合管机构领导集体研究,然后按相关程序补偿。3、参合农民的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即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预交自付部分。如某疾病在乡镇级医院住院,估计总医疗费用应该预交3000元,参合人只需预交1500元,待病人出院结算以后多退少补。需预交的另150O元,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结算以后,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将应该补偿参合人的补偿费,直接拨入医疗机构。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有一整套领导班子、工作班子。包括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或中心)。对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审核、审计等有一套完善的规定、规范、规程。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县办县管、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只需交10元钱,再通过各级财政补助,构成农民医疗的互助共济制度,这种制度对于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无疑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但是,它必竞只是一种互助共济的形式,参合农民就医还必须自付一部分。只能做到适度的保障。每年度运行完结后,合作医疗总资金必须有适度的结余,结余率在20%左右属于正常现象。下一个运行年,参合农民必须再缴10元钱,各级财政继续按年度进行补助。长此以往,良性循环,每年都有相当部分参合农民享受患病后住院、门诊补偿。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全部缴费。6、合作医疗政策导向。合作医疗政策,尤其是补偿政策。鼓励参合农民患病以后首先在基层医院就医,基层医院解决不了的问题,再逐级向上级医院转院。如此,一是减轻了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的个人医疗费负担。二是促进基层医疗单位规范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形成竞争机制,增强整体服务功能。三是节省合作医疗开支。四是由于越是基层医院,参合农民住院自付部分越少,报销补偿比例越高,参合农民得到的实惠越多,合作医疗整体补偿率就越高。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是以各级财政补助为主。参合人每年只交10元钱,因此,在补偿方面充分体现了互助共济的性质,不可能绝对平均。既是互助共济,意味着参合人今年未享受到补偿,可能明年或届年享受。家庭成员中,可能年轻健康的未享受,而老年人或小孩享受的机会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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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医保局需要的单位委派文件是什么

医保所需的单位委派文件,其实就是需要备案报销的文件,即如果投保者需要异地就医,就必须到相应的备案地点(一般是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其中选定点要选择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并带上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就医。其中有关备案信息的填写,备案原因要写清楚是异地工作还是定居;或常驻工作或转诊转院,就医地点填写需要去看病的地方,人社部会定期公布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大家可通过社会保险网站来查询,或拨打参保地社保局的电话来查询。拓展资料:医保报销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我国药物种类主要可以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腰围基本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报销;乙类药物报销80%,另外20%自负;丙类药物为自负药品,不予报销。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⑧ 河南省关于国家医保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一、职工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8-12-14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2000.1.5.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2002-08-12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6号)2003-04-07河南省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号)2009-12-22郑州市政策文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52号)(1)《<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号)2001-12-31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号)5、《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号)2005-7-27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号)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8〕6号)2008-10-16企业医疗保险: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6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号)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豫劳社医疗〔2002〕27号)2002-12-9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5号)2004-11-26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号)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2004-05-28《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4〕5号)2004-07-05其它(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号)(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2003-05-26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号)(2003-8-12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号)2003-8-29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号)2003-11-12(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号)2006-06-19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2000-04-29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2000-9-26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106号)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号)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1号)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2007-07-10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4号)2007-09-04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2007-10-10河南省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郑州市政策文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7〕4号)2007-1-29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07〕2号)2007-1-29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号)2007-1-30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8〕18号)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2、《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号)2008-06-24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2009-10-29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号)2009-12-016、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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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上海市医保局大病减负文件

根据市医保局沪医保[2004]126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一、关于综合减负的范围参保人员享受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包括个体从业、自由职业人员中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纳入综合减负的范围。二、关于职工年收入的确定及审核(一)职工年收入的确定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综合减负所依据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2、在本年度中途参保(包括新参保或恢复参保),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3、在本年度中途新纳入城保的退休人员,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年收入。4、当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二)职工年收入的证明和审核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提交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其中,关于个人收入项,应当由有关单位(部门)予以核证并盖章证明。1、在职职工申请综合减负时,当前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其工作单位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包括公章、劳动人事章、工会章等,下同)予以证明;当前无工作单位的(包括尚未重新工作的协保、参加城保的个体从业及自由职业、曾经有工作单位但当前失业等人员),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加盖印章。对于填报的个人收入显失合理(如明显为非年收入)的,应向上述有关单位或部门核实,确实有误的,应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据实改正。2、退休人员申请综合减负时,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可通过“12333”社保网,核实其养老金收入情况。其中,设置个人密码的,可要求本人输入密码后再进行查询。对非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如干休所),应由其所在管理单位盖章证明。3、对于在上年度中途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其可按其上年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标准折算年收入。如可提供退休前的收入证明(《申请表》由原单位证明并加盖印章)的,年收入可分别按在职、退休累计计算。(三)2004医保年度,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68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1.5倍的金额为33240元,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为66480元。三、关于与其他减负政策的衔接(一)在2004医保年度内(2005年3月31日截止),综合减负与现行高额减负可同时适用。具体办法如下:1、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高额减负标准的,先按高额减负的有关规定进行减负。完成高额减负后,其剩余自负医疗费(扣除已减负部分,下同),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剩余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再进行综合减负,完成综合减负后则当次减负操作完成。(2)剩余自负医疗费不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完成当次高额减负后,剩余自负医疗费可计入此后综合减负自负医疗费计算范围;2、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符合综合减负但尚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累计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可先将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自负医疗费进行综合减负;(2)自负医疗费中,住院(包括急观)及家庭病床自负医疗费累计未达到综合减负标准的,暂不受理减负申请。至本医保年度末,自负医疗费仍不符合高额减负标准但符合综合减负标准的,可按综合减负政策进行减负。其中,医保年度中途终止医保关系的(如死亡),可在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清算前,办理综合减负。(二)参保人员进行综合减负前,应先完成下列医保减负:1、透析人员减负(医疗机构操作);2、精神病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疗机构操作);3、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线减负(医保中心操作);4、2002与2003医保年度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差额部分减负(医保中心操作)。(三)参保人员参加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在申请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先到工会部门办理给付手续。区县医保中心在办理高额减负和综合减负前,应向参保人员说明。由于目前医保部门与工会部门之间的相关信息传递是非实时进行,申请中有门诊大病以及住院自负医疗费的,需在工会部门办妥给付手续的10天后(最短时间界限为医疗费发生后的20天),医保部门方可受理相关的减负申请。(四)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应在申请综合减负前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手续,之后再申请办理综合减负。四、关于综合减负操作的其他规定(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应完整填写《申请表》和办理证明手续,之后再申请综合减负时,不再需要提交《申请表》。(二)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减负时,如符合“先高额、再综合”的,可只填写《申请表》和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不再填写原高额减负申请表。(三)当前参加个保、镇保的人员,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减负规定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填写《服务窗口业务支持申请表》,由市医保事务中心临时变更其适用的“医保办法”后再进行减负操作。(四)综合减负减负金额的依据,按“系统为基准、收据为调整”的原则计算,高额减负同时按此原则进行操作。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输入相应数据(如收入、公务员医疗补助额等)后,操作系统将自动生成自上一次申请减负至本次申请减负期间全部可减负金额,参保人员对该金额无异议的,可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参保人员有异议的,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核验,在分类自负或其他各类减负金额确实存在差异的,可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医药费收据进行金额调整,之后由操作系统重新生成可减负金额,并按操作系统相关提示完成此次减负操作。(五)受理综合减负中的医疗费收据,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予以留存,具体留存、保管、归档办法另行规定。五、关于定点就医为综合减负相关政策的稳妥实施,在综合减负实施初期,对综合减负人员试行定点医疗,暂限于申请医疗费综合减负仅包括门急诊医疗费的人员。在其办理综合减负前,如其居住地或工作地有“社区下沉”试点社区医疗机构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告知其及时办理门诊定点就医手续,在再次申请综合减负时,如其仍未办理定点就医手续的,应再次告知,但暂不影响办理综合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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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国家医保局2021年8月份下发的医保文件通知有哪些

2021年8月26日,国家医保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针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保报销支付比例为50%起步,并向退休人员适当倾斜。这也意味着常见病以及门诊小病也将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1.门诊报销比例?_揭皆航忻耪铩⒓闭锟床『螅攀站菀搅品训ソ斜ㄏㄏ谋壤?50%。??2.住院报销比例?_壳耙桓瞿甓饶谑状问褂没疽搅票O罩Ц妒保蘼凼窃谥叭嗽被故峭诵萑嗽保鸶督鸲疃际?1300元。??3.住院起付标准?_逗兑陨弦皆海?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_逗蹲?埔皆海?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_患逗韵乱皆海?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_谄鸶断咭陨献罡咧Ц断薅钜韵拢桌嗉捌胀ㄕ锪品言谥爸肮ぶЦ段?85%?_诵萑嗽敝Ц叮?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_肮ひ搅票O章『吞厥饧膊⒅卮蠹膊。甓饶谄鸶侗曜嘉?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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