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件制定冲突属于什么缺陷|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条条和法律有冲突会如何

Ⅰ 规范性文件冲突问题(难)

问题1与法律规定有冲突,达到200万的必须公开招投标。规定300万招投标与法律规定的200万有100万的差距,这100万应该公开招投标而没有采用公开招投标的与法律是有冲突的。问题2不冲突,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采用招投标的是可以的。问题3也不冲突,只要在文件中规定,投标方投标视为同意保证金不计利息返回,这是民事权利处分的行为。

Ⅱ 文件之间产生的冲突不符合ISO9001中哪个条款

4.2.3 b)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只要文件内容有问题,内容不合适(包含文件之间的冲突)都可以开这个条款。之前外审老师就给我们开了这个不符合项。

Ⅲ 冲突规范的缺陷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客观正确的认识它的作用,对进一步理解冲突规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虽然冲突规范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它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1.与实体法相比较,冲突规范只是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使当事人很难据之预见法律关系的后果,故而缺乏实体规范那样的预见性和明确性。2.由于冲突规范只是作出立法管辖权上的选择,即通过连结点对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指定一个特定国家具有立法管辖权,而不问该管辖权国家有无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及其具体内容如何,因此,有时会缺乏合理性或针对性。3.受国家主权观念、案件审理结果与法院地国的利害关系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司法便利等因素的影响,在长期冲突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与冲突规范适用相联系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限制法律规避等,从各个不同的侧面限制或削弱了冲突规范的效力,因而又使冲突规范缺少法律规范应具有的稳定性。以上冲突规范的缺陷是冲突规范本身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因此,人们也一直在寻求解决的办法,以期促进国际私法和冲突规范的发展。

Ⅳ 规范性文件冲突,以谁为准

主讲人: 林鸿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立法文件的适用,解决的是不同的立法文件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发生冲突时,以哪一个为准的问题。可以区分三类情况来对待。由同一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立法文件为同一机关所制定,它们在效力的位阶上自然是平行的,用以下规则确定其适用: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当立法文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除外。当立法文件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原则上适用新的规定。但同时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当旧事未结,新法已颁时,原则上不能将新法适用于旧事,否则将破坏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当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存在例外,当适用新法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加有利时,应适用新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裁决。立法文件中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相矛盾时,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裁决。谁是这里的“有权机关”呢?一般实行“谁制定,谁裁决”的原则,唯一的例外是当制定机关是某级人大时,由于人大不是常设机关,此时应由该级人大的常委会裁决。由不同机关制定,且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由不同机关制定,且位阶不同的立法文件,其原则相对比较容易把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相同的立法文件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授权制定的法规有两种,一是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二是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这些法规在位阶上虽然低于法律,但由于它们的制定权来自于最高立法机关的授予,可以认为这些法规是因行使“准立法权”而制定的文件,具有“准法律”的地位,与一般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皆有不同。因此,当这些法规与法律之间发生了冲突,难以决定其适用时,应当由授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是平行的,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区分两类情况:首先由国务院处理,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作出决定;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无权自行作出决定,应当进一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当效力平行的行政规章之间发生冲突时,无论是部门规章之间,还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都由国务院裁决。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由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Ⅳ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条条和法律有冲突会如何

应以劳动法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公司的规章制度。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公司文件制定冲突属于什么缺陷扩展阅读: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针对同一事项或适用对象,不同位阶的法规性文件都对其作出规定且是在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才能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否则这个规则不能予以适用。什么情况下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的“不一致”或“相抵触”呢?在《立法法》中,对相同位阶(或者准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其使用的法律用语是‘不一致’,对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使用的是‘相抵触’。“不一致”与“相抵触”是什么关系?“不一致”表示法律规范规定的区别,这种区别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区别,是法律规范合法性的判断,例如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法律、法规的变通规定这种变通规定就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能够被司法适用。其依据《立法法》第81条的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再如根据授权制定的经济法规,也可以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并且这种变通规定能被司法机关优先适用,“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这种不一致是有国家授权法的许可,也只有在此前提下下位法才能优先适用。另外一种“不一致”是指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区别,这是法律规范不合法的判断依据,是无效的,不能被司法机关适用。这种“不一致”也就是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相抵触”,这可以从《立法法》第7条、第63条、第64条、第78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规定中看出。司法实践中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时,它所指的“不一致”强调的是“相抵触”。《立法法》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指的就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因此准确地讲,适用于不同法律位阶的规定不一致时,就是指不同法律位阶法律规范的相抵触、相冲突。

Ⅵ 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冲突怎么办

应以劳动法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6)公司文件制定冲突属于什么缺陷扩展阅读:

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

针对同一事项或适用对象,不同位阶的法规性文件都对其作出规定且是在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才能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否则这个规则不能予以适用。

什么情况下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的“不一致”或“相抵触”呢?

在《立法法》中,对相同位阶(或者准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其使用的法律用语是‘不一致’,对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使用的是‘相抵触’。“不一致”与“相抵触”是什么关系?

“不一致”表示法律规范规定的区别,这种区别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区别,是法律规范合法性的判断,例如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法律、法规的变通规定这种变通规定就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能够被司法适用。

其依据《立法法》第81条的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再如根据授权制定的经济法规,也可以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并且这种变通规定能被司法机关优先适用,“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可以看出,这种不一致是有国家授权法的许可,也只有在此前提下下位法才能优先适用。

另外一种“不一致”是指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区别,这是法律规范不合法的判断依据,是无效的,不能被司法机关适用。这种“不一致”也就是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相抵触”,这可以从《立法法》第7条、第63条、第64条、第78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规定中看出。

司法实践中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时,它所指的“不一致”强调的是“相抵触”。《立法法》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指的就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

因此准确地讲,适用于不同法律位阶的规定不一致时,就是指不同法律位阶法律规范的相抵触、相冲突。

Ⅶ 公司管理制度内容和表单与程序文件内容和体系表单冲突应该怎么办

一、进行文件编制策划,在编制前将现有文件发放至各部门作为文件编制的参考;二、部门文件应以公司文件为依据进行编制,并不得与公司文件相冲突;三、如果各部门编制的文件与公司文件有冲突的:1)如果没有正式签字确认的版本,行政部门审核时进行相应地修改,保持文件的一致性;2)如果部门文件已经签字,经过审核批准或者发布了的,按文件修改规定提出修改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后对文件和表格进行相应地修改;四、所有文件下层次的文件不得与上层次的文件相冲突,内容描述及相关规定必须相一致,否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

Ⅷ 当公司制度与你发生冲突时,你会怎么解决

如果公司的制度与我发生了冲突,我会尽可能的去让自己发生改变一去迎合公司的制度,如果这些改变是无法改变的话,那么我就会离开这个公司去寻找一份新的工作。有些公司的制度,他是为了更好的去约束员工,从而使员工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有些公司的制度是为了更大程度的去剥削员工,从而使公司达到一个更大的利益。

想要真正的明白公司制度与你发生冲突的时候,到底是应该离开公司还是迎合公司的制度,你就需要扪心自问,好好地问问自己,自己适不适合这所公司。

Ⅸ 在文件组织管理中如何解决两个文件的冲突问题如:有一个文件,其属性是两个项目共有的,

在该项目中,冲突可能来自于项目的不同方面可能来自内部,也可能来自于组织内的其他项目。常见的冲突,包括项目的优先级,资源,技术,管理流程,成本和个人的冲突,而冲突的原因,包括该项目的高压环境的进步,模糊的责任,有多个上级,新的流行技术,如。良好的沟通能力是基础,解决所有冲突,冲突解决策略五种基本方式:一,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使用解决问题的方法,使一起受影响的各方之间的沟通,以消除它们之间的差异。用这种方法,问题就变得直接,冲突是必需的,以获得确定终止的成员。直接面对矛盾,克服他们的分歧,最积极有效的方法来解决冲突,已成为脸部模式(confirontation模式); 二,折衷(妥协):项目经理采用了折中解决冲突,他们讨价还价,寻求解决办法,冲突的双方都可以得到满足一定影响。冲突各方进行谈判,寻求一个满意度是战略的精髓,这种方法的主要特点是要找到一个妥协。尤其是,这两个方案都势均力敌,当一半的优劣,妥协可能是一个更合适的解决方案,但这种方法并不总是有效的; 3光滑(平滑):“共同点”是试图强调冲突的意见,最容易忽视的差别政策范畴的性质是一致的。调解冲突,以此来缓解或不利于彻底解决问题。 4,强制(强制):一个“赢 – 输”的方法来解决冲突,实现他们的意见在别人的乐队多年来的费用。认为获胜者在冲突中保持关系比勉强更为重要。这是一个积极的解决冲突的办法。当然,有时会出现一种极端的情况,如使用光处理的权力,可能会引起玩家的反感,恶化工作氛围。经理人竞争或独裁的管理风格喜欢这种模式; 五,提款(提款):是指参与冲突的撤退或从实际或可能的不同意见的党。这是最满意的解决冲突的模式。经常环保项目发生冲突,但冲突并不“洪水猛兽”,如果处理得当,它可以极大地方便在完成项目工作。冲突可能是一个问题,尽快揭露和关心团队成员;冲突,促进项目团队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发送到培养热情的团队成员和创造力,以实现项目创新的法律;它可能会导致团队成员的讨论,在民主氛围的形成,从而促进了项目团队的建设。 项目经理,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沟通技巧,以帮助识别并降低项目的冲突,这是必不可少的。技能发展合作核心竞争力包括解决冲突,谈判和调解。这些技能是在任何领域的项目经理非常重要。

Ⅹ 什么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

一、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缺陷1.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风险治理重视不够。现行的内部控制设计主要以事项、流程为基础,遵循业务的角度,偏重于日常经营治理的遵循,保证制度的遵循性和行为的规范性,主要以监督机制为主。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的设计一般是治理者针对企业的经营过程和企业的状况而设计的,而由于“经济人”的特性,企业的经营治理者在内部控制的设计过程中难免会给自己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以便寻求最大化的利益而忽视了投资者的需求。忽视了“软控制”的作用。内部控制的设计过分地强调刚性的政策、程序等技术问题,而忽视了人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因为人在内部控制中既是控制的主体又是控制的客体,内部控制的设计未能充分考虑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人的道德、观念、态度、风格等,如此设计的内部控制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甚至会导致员工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2.企业缺乏专业的内部控制设计人员目前大多数企业已经意识到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所以急于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但是企业内部缺乏专业的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进行构建。所以大多数企业选择聘请国内外的专家,为企业设计构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然而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并不是一个通用的模板,而是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从而最终为企业的经营目标服务的。二、内部控制执行缺陷1.内部控制熟悉不足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比较薄弱,一些企业的治理者对内部控制非凡是内部控制缺乏足够的熟悉,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有些企业领导对内部控制还有许多误解,认为加强内部控制,办事手续繁琐束缚了手脚,影响了办事效率,甚至认为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是人为制造矛盾,视内部控制制度为麻烦。大多数企业订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企业内部控制失控现象严重。2.评价与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还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和激励机制,使得大部分内控制度流于形式。虽然近来证监会对少部分企业有所要求,国家审计署也作为测试的一项内容,但没有严格的评价体系和制约机制,约束性不强。3.风险意识淡薄我国企业刚走出计划经济模式,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应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风险评估及猜测的手段缺乏,只能依靠主观经验判定,不能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很多国内企业对内部控制的熟悉不够,以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监督,把内部控制看作是手册、各种文件和制度;也有的企业把内部成本控制、内部资产安全控制等视为控制有的企业甚至对内部控制的熟悉还未理性化。三、内部控制保障缺陷1.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有很多企业的监督评审主要依靠内审部门来实现,我国现行的内部审计主要是在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企业缺少行使内部审计的内在动力。审计署明文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2.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从目前看,企业中会计人员的薪酬与工作质量不挂钩,极大地挫伤了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致使有些会计人员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违反了应有的职业道德,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另外企业经营者也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一旦出了问题仍由国家来承担损失。3.内部控制审核机制不健全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进行审核时,存在以下问题:没有设置内部控制执行效果的关键控制点,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审核;没有将控制点按照重要程度分成若干级别,对所有控制点进行审核。假如存在上述问题,会大大降低审核的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审核的成本。四、企业内部控制治理对策1.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治理体系,明确治理权限,建立统一的治理信息系统,这是内部控制建设的三个方面。健全的治理体系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自始至终的控制。从资源利用角度看,应建立人力资源控制系统、物力资源控制系统、信息资源控制系统。从经营环节看,应有供给环节控制系统、生产环节控制系统和销售环节控制系统等。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治理与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明确规定公司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厉害关系者,并且清楚地说明决策事务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是适应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治理方式。这种内部治理结构的内部控制机制能明确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3.强化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间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经营风险不断提高,因而须从环境及其风险的分析入手将企业的优点、短处与环境中的机会、威胁进行配对分析,形成应对环境的战略设想,并进行持久竞争优势检验,最后形成企业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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