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了对哪些地区的政策文件|我国政府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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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中国政府1月13日发布中国对什么国家政策文件

中国政府1月13日发布《中国对阿拉伯国家政策文件》,这是中国政府制订的首份对阿拉伯国家政策文件。 文件在回顾和总结中阿关系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阐述发展中阿关系指导原则,规划中阿互利合作蓝图,重申致力于中东和平稳定的政治意愿,推动中阿关系迈向更高水平。

Ⅱ 国家对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出台了哪些政策

加强政策支持 (三十)扶持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粮食主产区提高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加快改变“粮食大县、财政穷县”状况。国家扶持农业生产的各类补贴,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进一步完善奖励政策,逐步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奖励。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投入和利益补偿,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主产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发展项目,支持在主产区中心城市和县城布局对地方财力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引导粮食主销区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等建设,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建立稳固的产销协作关系。 (三十一)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快旧城区、城中村和煤矿沉陷区改造,积极盘活闲置和空闲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在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模适当向中部地区倾斜,保障工业化和城镇化用地需求。 (三十二)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重点支持中部地区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推动将煤炭、部分金属矿产品等纳入资源税改革试点。支持武汉、郑州、长沙、合肥等地区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中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扶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优惠政策。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增加期货品种。 (三十三)加强投资、产业政策支持与引导。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对中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中部六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根据中部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特色产业条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 (三十四)完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在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淮河源头、东江源头、鄱阳湖湿地等开展生态补偿试点。鼓励新安江、东江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与受益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环境补偿。逐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对资源型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三十五)完善并落实好“两个比照”政策。进一步加大中部地区“两个比照”(中部六省中26个城市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243个县市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六)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分工合作,加强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安排、改革试点等方面的沟通协商,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整体合力。中部六省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工作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中部六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通力协作,切实把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开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新局面。

Ⅲ 我国政府有哪些政策

首先,加大对民生的投资力度。导致目前中国居民低消费倾向的主要根源是住房、教育和医疗。根本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财政支出中对经济建设投资占的比重较高,对关系民生的社会公共支出较少。此外,由于住房、教育、医疗方面改革的不到位,造成了中国居民消费预期差,被迫储蓄,消费难以启动。

因此,明年的财政政策将重点解决居民的低消费问题,通过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快医疗卫生教育事业发展等投资,减少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在教育、医疗和住房方面的支出,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既在短期内拉动经济增长,又能够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实现长期增长。

其次,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改善经济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技术产业化、服务业发展以及产业技术进步。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增加节能减排投入力度,支持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

实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建立健全煤炭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发展可再生能源。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完善担保体系建设,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积极减税,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扩大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纺织服装、高科技、农产品加工等行业退税力度,对个别产品开征或提高出口关税,大力支持出口增长;适时推出对居民的减税政策,比如彻底停征储蓄存款利息税。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财政补贴力度,从财政角度保障居民的购买力。

(3)中国出台了对哪些地区的政策文件扩展阅读

经济政策正确与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正确的经济政策可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错误的经济政策则会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破坏。国家或政党制定的经济政策主要有: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制定产业政策,以控制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

2、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财政与信贷综合平衡政策,调节积累与消费之间的比例关系,实现社会财力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控制货币发行,制止通货膨胀;

3、制定收入分配政策,引导消费需求的方向,改善消费的结构,从而使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防止通货膨胀的产生。

Ⅳ 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都给予的支持,主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文件精神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商资发〔2006〕257号第86条)

二、外商投资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商资发〔2010〕209号第1条)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2条)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3条)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4条)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5条)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6条)

三、土地政策

1、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办发〔2005〕15号第7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四、财税金融政策

1、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商资发〔2006〕257号第64条)

2、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89条)

3、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财建〔2012〕94号第6条)

4、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财建〔2012〕94号第7条)

5、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财建〔2012〕94号第8条)

6、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财建〔2012〕94号第9条)

7、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国发〔2010〕28号25条)

8、继续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国办发〔2005〕15号第8条)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

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国办发〔2005〕15号第9条)

五、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国办发〔2005〕15号第11条)

3、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43条)

4、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商资发〔2006〕257号第90条)

5、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6、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国发〔2010〕28号第8条)

六、企业支持政策

1、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国发〔2010〕28号第26条)

3、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国发〔2010〕28号第25条)

七、环境保护政策

1、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商资发〔2006〕257号第96)

八、拓园扩区政策

1、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商资字〔2005〕96号第1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3、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

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商资发〔2006〕257号第75条)

九、人才政策

1、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Ⅳ 中国有出台了那些新政策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明确指出规划期为三年,即2009年至2012年。然而,在不知不觉中,三年规划期即将过去一年,可以说,落实物流业具体政策的时间已经相当紧迫。 不可否认的是,2009年3月至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方政府在推进物流业发展、落实《规划》精神等有关方面,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记者在“回顾《规划》这一年”的调查采访中,仍明显感觉到物流业内各方人士,尤其是广大物流企业仍对国家层面落实《规划》的“实施细则”抱有强烈的期待心理。 关键之年 进入2010年以来,“国家层面即将出台《规划》实施细则”的消息不胫而走。诸多媒体的相关报道中均出现了“根据1月12日国家发改委透露的消息,《规划》细化措施将会尽快出台”等相关报道。不过,据本刊记者调查了解,此报道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明确否认。而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的最新消息表明,目前国家层面上主要分三个渠道由发改委、商务部和税务总局“三管齐下”推进细则的出台,“近一两年之内肯定得出台真正落实《规划》的相关细则,尤其在2010年出台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具体到含金量还很难说。”同时,该知情人士还透露,作为综合部门的国家发改委一直密切关注政策落地的问题,正在起草相关文件,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同时有关政策建议和调研报告分别得到两位国家高级领导人的批示,出台细则应是或早或晚之事, 2010年将成为贯彻落实《规划》的关键之年。而关于“细则”的具体内容更是受到各界的关注。其实,早在《规划》出台之初,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为了落实《规划》精神,了解行业诉求,曾组织了若干专家共三个调研组,多次分赴长三角、珠三角和中西部地区调研,总结出了税收、交通、投融资、支持物流企业、促进物流园区发展、推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等六个方面的“60条”政策建议,集中反映了物流业的政策诉求;9月下旬,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工商、税务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内的15个部门深入江苏、上海和广东等地进行了物流业政策调研;11月份,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从“60条”政策建议中抽取40条提交给国家有关部门。正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何黎明所说的那样,“作为行业组织,联合会将把推动物流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作为新一年工作的头等大事,继续为政府和企业搞好相关服务工作。” 政策前瞻 此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的“60条”政策建议被很多业内人士解读为实施细则的“重要政策前瞻”。记者在调研中,不止一位物流企业对此给予高度评价,他们认为,“60条”政策建议确实下了很多功夫,全面反应了企业的政策期待和面临的迫切问题,如果能够最终落实对整个行业意义非凡。“《规划》引起了全社会对于物流业的重视,并吸引各方面因素向物流业集中,但政策落地难又是客观情况。据他分析,政策落地难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地方政府不清楚如何定位物流,归根到底还是不懂物流;二是各地发展物流的目标千差万别,政府与企业的目标可能不一致,甚至存在冲突。”一位不愿具名的物流企业负责人如此看待细则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而据另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在推进细则出台方面已经有所进展,但涉及核心问题协调难度比较大,一些部门在讨论细则出台的过程中态度非常好,但同时又难以有实质性表态和认可。”一位接受采访的上海市物流企业的负责人向记者抱怨,“不同政府部门由于职能各不相同,政策上条块分割的现象比较明显。比如财政部门可能想如何省钱,税务部门则希望多收钱,而土地管理部门又寻思多挣钱等等。”面对现状,辽宁省发改委的一位相关负责人则坦言,发改委作为综合部门,当然希望尽快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企业快速发展起来,能够创造更多的财富回报社会,目前行业只有积极争取各方理解与支持,一步步解决当前面临的难题,逐渐推进细则的出台进程,“现实情况确实是规划好做,但出台和落实政策难。企业的政策期待无非‘省钱、要钱、减化办事程序’这三个主要方面,但政府在实际出台政策时往往会出现与企业实际需求‘两张皮’的现象。”鉴于目前协调难度大的实际情况,专家建议国家层面需要加强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的同时,如果能够在部分地方先行试点,然后引导其他地方政府和企业定位物流,并制定政策目标,也许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如今,为了配合《规划》的实施,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措施。考虑到降低服务业税赋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上海已有99家物流企业享受了洋山保税港区免征物流运输等环节营业税的政策。 保持清醒认识 尽管业界对于细则政策的出台普遍流露出期盼心情,但有业内专家提醒:企业对于细则的出台要有清醒认识,“盼政策”但不能“靠政策”。“市场始终是第一位的,政策是第二位的。《规划》的出台唤醒了各行各业对物流的认识,刺激了市场,这才是最重要的;至于政策对于物流企业有哪些具体优惠和支持,或是给钱、给物等,其实并不是最重要的。”“政策主要解决两个均衡性问题:一是物流产业跟其他产业是否匹配,如果物流业滞后于其他产业的发展,就需要优惠政策加以匹配;二是物流行业内部的竞争环境是否平等,如果存在不公平竞争了,就需要出台政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戴定一指出,归根结底,发展物流业主要还是为了配合国民经济其他方面的需求,最终是为提升其他产业的综合竞争力。戴定一认为,《规划》颁布以来的主要变化仍然反映在一些扶植政策、物流园区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若干热点上,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与我国较多依赖政府推进物流发展这种方式有关,这种做法虽然符合中国国情,但也要承认其局限性。”在他看来,政府在推进公共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产业物流的专业化、个性化特点很强,政府的作用受到制约,必须更多地依靠企业、行业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从国外发展的实践来看,推进产业物流的基本方法是标杆法,即按不同的产业或细分行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和统计数据,总结和提炼一套绩效考核体系,然后由行业协会动态地发布不同产业或行业绩效考核指标的先进水平和平均水平,使得企业能够“对标”,找出差距、明确方向,并持续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水平。“不同行业提炼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和绩效考核体系,有了绩效考核体系以后,就会成为企业的驱动力,企业自然会重视相关指标的提升和改进;同时,明确了业内绩效考核的最佳水平和平均水平,企业就能够找准对标的目标值。”戴定一介绍说,这一标杆法在欧美等国家较为通行,而且是引领产业物流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Ⅵ 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党和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对此有何认识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不仅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而且少数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还会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特 殊保障。 (3)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为原则,任何实行民族区域白治的地方i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自治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级基层政权机关;二是民族区域 自治及其自治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系列规定享有自治权、行使自治权利;于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是民族自治,而且还是区域自治,是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自治。 (4)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照顾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闲;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力度。 (5)少数民族人口政策:一般规定: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边境地区和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人口特别稀少地区的少数民族夫妇,可以生育三个以上的孩子;西藏自治区的藏族农牧民 夫妇可以不受限制地生育子女。 (6)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政策:国家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7)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受到了普遍重视、尊重,并得到广泛的应用。 (8)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9)保护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政策。

Ⅶ 中国为何要发布北极政策文件

中国的北极政策论析
摘要:北极大部分地区是海洋,因而应该受到重视,北极战略也应该成为我国国家海洋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对北极的参与度还比较低,缺乏一个明确的北极政策来指导中国的北极事务。面对新形势,中国需要在对北极资源和中国北极国家利益评估的基础上确立自己的北极政策目标,然后结合中国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综合环境,制定出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具体政策。
关键词:国家利益;北极政策;北极资源;北极环境保护;北极治理机制;北极和平
中图分类号:D812; D82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1.0006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在2015年7月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中,更是把维护极地这一“战略新疆域”的安全任务纳入到了国家安全法中。可见,在全球变暖带来的北极环境变化和新兴经济机会面前,中国越来越重视北极事务。但与此相对的是,中国却缺乏一个明确的北极政策来指导中国的北极事务。因此,对中国北极政策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的北极国家利益与目标
利益是政策制定的基础,根据中国在北极的环境、经济和安全等利益,中国的北极政策目标应该包括:促进北极环保事业的发展,推动北极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维护北极的和平与稳定等。
(一)促进北极环保事业的发展
北极对中国具有首要的环境利益。北极气候与我国的自然生态系统、沿海地区、森林、水资源、农业生产、牧业、旅游等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息息相关。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北极正在全面变暖。北极理事会和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的《北极气候影响评估》报告指出:北极变暖的速度是全球变暖速度的两倍[1]。这种迅速暖化的消极影响造成了北极冰雪的加速融化。2014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了《气候变化2013:自然科学基础》的评估报告,该报告指出到本世纪中叶前北冰洋就可能出现9月份无冰的情况[2]。作为全球气候变化的调节器,北极气候变化影响着中国的生态安全和生活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北极环境,促进北极环保事业的发展是中国北极政策的首要目标。
(二)推动北极利益的公平分配
北极对中国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北极地区因其丰富的油气储量被比喻为世界最后的能源宝库。根据2008年7月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发布的一份调查表明,北极圈内蕴藏有近900亿桶石油,1670兆立方英尺的天然气和440亿桶液化气,这些石油储量达到全球未开采石油储量的13%,天然气储量占的比例更大,达到全球未开采储量的30%[3]。过去几十年中,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一直建立在对能源的巨大消耗上。从1993年起中国开始从一个石油出口国转变成了一个石油进口国,从2003年起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位的石油消费国[4]。将北极地区作为中国能源选择的新方向,也将丰富我国能源采购多元化战略的内容[5] 。北极航线的开通有利于中国的能源、贸易安全和节省运输成本。目前,中国远洋贸易航线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横跨太平洋到达美洲西海岸再经过巴拿马运河到达美洲东海岸的跨太平洋航线;一条是经马六甲海峡和苏伊士运河到达欧洲的地中海航线。跨太平洋航线到达美洲东海岸要经过世界上最繁忙运河之一的巴拿马运河;地中海航线到达欧洲要经过世界海运枢纽马六甲海峡和另一条繁忙运河苏伊士运河。这些运河和海峡的海运能力已经接近饱和且海盗出没频繁,一旦受到恐怖袭击或者遭受海难,中国的能源安全和经济贸易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北极航线的出现将扭转这一不利局面。中国可以走西北航线到达美洲的东部港口,走东北航线到达北欧、西欧和波罗的海的港口。这两条航线不仅避开了世界上最繁忙和充满不定因素的马六甲海峡、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而且穿过北冰洋航行,可以缩短航程,节约成本。 如从上海经苏伊士运河到伦敦的传统航线全程约10500海里,而走东北航线航程约为8000海里,航程缩短约2500海里[6]。
北极的资源和航道不仅对中国而且对世界都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然而,近些年来,北冰洋沿岸国家却试图使本国的大陆架外部界线向外扩张,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利益。到目前为止,俄罗斯、挪威、加拿大和丹麦都已经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外大陆架划界案,其中挪威已经成功获批。联合国一旦同意这些国家的要求,北冰洋的国际公共海底区域将大幅缩小,严重侵犯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北冰洋沿岸国家的公共利益。在航道利用上,加拿大和俄罗斯一直否定西北航道和东北航道的公水地位,把其视为历史性内水,并通过国内立法来强化这种主张。纵观目前北极的利益分配,都是北极国家占主导,域外国家很少参与,甚至被北极国家所排斥。因而中国和其他利益相关国一起,防范北极国家对北极利益的垄断,促进北极利益的公平分配,也就成为了中国北极政策的另一重要目标。
(三)维护北极的和平与稳定
北极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著名的地缘政治家亚历山大·德·塞维尔斯基指出,欧亚大陆与北美大陆之间最短的距离是北冰洋的上空,只要获得对北极上空的控制权,就能获得对欧亚和北美的控制权,从而称霸世界[7]。因而冷战时期,北极就成为美苏对抗的前沿阵地。虽然目前北极和平与发展是主流,但一些北极国家之间海域界限尚未划定、大陆架归属尚未明确、航道法律地位还存在争议。随着北极资源、航道等利益的凸显,这些矛盾将进一步加深。北极国家为了加强底牌,纷纷扩大了在北极地区的军事存在。这些军事力量的增加,虽然不表明军事冲突迫在眉睫,但是当出现利益纠纷时,军事手段就成为了一种选择,北极的和平稳定将被破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200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德国,位居世界第三位;2010年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2011年中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额的10%左右[8]。中国经济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是与中国处在一个整体和平与发展的世界大环境离不开的。同样,一个和平稳定的北极是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如果北极爆发冲突,中国不仅在北极的各种经济、政治、战略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国内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会受到波及,甚至会被迫卷入战争之中。中国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已经深入到中国外交活动和对外政策之中。2013年3月,北极理事会春季高官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中国代表团团长高风在会议期间表示,“中国有意愿也有能力为北极理事会工作作出贡献,促进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9]。2013年5月,中国成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是中国北极政策的重要目标。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Ⅷ 2014年我国出台了哪些涉及三农的政策文件

◆1.种粮直补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3.良种补贴政策2014年,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其他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同时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2014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机具种类主要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14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201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3.3%。继续执行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20亿元,具体奖励办法是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测算奖励到县。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前100名的产粮大县,作为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和播种面积权重分别为60%、20%、20%,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奖励系数,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根据2008-2010年分省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产量及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产粮(油)大县奖励力度。◆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养殖积极性,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2014年,国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在西北实施地膜覆盖等旱作农业技术补助,在东北秋粮和南方水稻实行综合施肥促早熟补助,针对南方高温干旱和洪涝灾害安排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助,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对于预防区域性自然灾害、及时挽回灾害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相关补助力度,积极推动实际效果显著的关键技术补助常态化。◆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4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2014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继续抓好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推进标准园由“园”到“区”、由“产”到“销”拓展,在优势产区选择基础条件好、规模大的标准园,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提升创建水平。在支持新建标准园基础上,加强集中连片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继续做好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在东北、西北、华北选择冬春蔬菜自给率低、人口多、产业基础好的城市,开展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工程,制定设施建造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促进设施标准提高、技术规范提高,推进设施蔬菜规范科学发展,提高北方城市冬季蔬菜的供给能力。同时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以配方肥推广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继续补充完善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示范等基础工作,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手机信息服务试点和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创新农企合作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扩大配方施肥到田覆盖范围。2014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通过物化和资金补助等方式,调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其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技术,促进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提升耕地质量。2014年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2014年,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通过种子工程等项目,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设育种创新基地。推动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推动国家相关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推动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将国家拨款形成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鼓励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或上市交易。研究确定科研成果的机构和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试点。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及人才合作。深化科企合作,推进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突破种质创新、品种选育等关键环节核心技术瓶颈。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深入开展打假护权专项行动,建立种子可追溯管理信息系统,保护农民和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加强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为企业商业化育种奠定基础。加快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做好品种测试与品种审定的有机衔接。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规定,打破地方封锁,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种业大市场。◆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近年来,农业部在种植、畜牧、水产和农垦等行业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部分省、市也围绕地方追溯平台建设积极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基本实现全国范围“三品一标”的蔬菜、水果、大米、猪肉、牛肉、鸡肉和淡水鱼等7类产品“责任主体有备案、生产过程有记录、主体责任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踪、监管信息可共享”。◆18.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品种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的集成转化和印发、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核心示范区的建设、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档案记录的建立以及品牌培育等工作。◆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3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3年中央资金增至10.06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扩建。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4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Ⅸ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哪些经济政策

1、平抑物价调控产品供应,控制CPI增幅2、控制国家经济增长速度,优化经济结构如控制高耗能企业的上马,加强企业环保审查力度3、加大力度执行三农政策农产品价格上调,取消农业税,农业资料补贴等4、调控房地产价格控制房地产企业贷款,控制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卖地行为5、控制耕地数量18亿亩红线6、均衡社会资源分布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让更多人拥有财产性的收入”7、调整税制结构类型:自由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和管理贸易政策影响:实物经济日益和虚拟经济相分离,生产要素得以充分地流动国际贸易仍将以高于世界经济增长率的速度发展国际贸易的重点从主要在流通领域转移到国际生产和国际投资领域,使国际经贸发生了质的变化受“跨国公司”发展变化的影响,国际贸易更多的是部门内部贸易和集团内部贸易,国际市场也日益成为有控制、有组织的市场,国际贸易由比较利益的“互补”向相互竞争的“共生”转变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五大重点是:更加注重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的 更新换代;更加注重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重点是要加强农业和社会的事业;更加注重扩大消费需求,继续引导和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注重挖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更加注重改善人民生活,特别注意困难群众的生活,加大农村扶贫工作的力度,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更加注重通过改革来解决深层次的体制和机制。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

Ⅹ 中央近来出台了哪些稳定和强化扶持发展农业的政策

近年来,中央连续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和扶持发展农业的政策。这主要是:2004年,中央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政策意见》,主要是“两减免、三补贴”,即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两减免、三补贴”政策的实施,使我国农民直接得到实惠451亿元。2005年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央再次做出承诺:各项支农政策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已经实行的政策不能变,已经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这承诺句句都有实实在在的含金量:要加大农业税免征减征力度,重点向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补贴水平,大幅度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补助专项资金;加大对产粮大县的财政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实行转移支付;加大扶贫开发和农村社会事业投入力度,对农村教育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有较大幅度增长等。2006年中央更是加大了支农力度,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未来5年科学发展的首要方略,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因此,在2006年的一号文件中,将会使农民从更多的方面得到实惠。如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如2006年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0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政策。再如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如着力加强农民最急需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从2006年起,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全国所有乡镇通油(水泥)路,东、中部地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油(水泥)路,西部地区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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