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在哪个文件中有规定|办理公司变更手续需要带什么文件

|

⑴ 请教大家重大设计变更的标准,哪个文里有规定

各个行业部分有,如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变更申请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部分省有《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变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发挥加固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初步设计由国家、省级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由市、县 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调整、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 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或施工度汛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水库特征值调整的; (三)因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设计、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建筑物平面位置、结构 型式、建筑物材料、地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所有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的10%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引 起投资增建大于或等于单项投资的10%的; (五)因设计漏项增加投资大于或等于总投资5%的; (六)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第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完成;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报告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 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等。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复,或由原审批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批复。 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同意,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别紧急情况下(设计防洪度汛安全、工程抢险、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提出、审查、批准可不受上述变更程序的限制,在事发后7日内完善变更文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审批和备案,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擅自变更,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⑵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是指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56号令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⑶ 商标变更需要什么文件呢,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变更

一、简要说明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二、办理途径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三、变更的书件格式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5、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6、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7、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8、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二)提交申请书件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三)缴纳变更规费一份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500元。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变更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变更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五、注意事项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2、变更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5、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⑷ 造价师管理办法两次变更满一年的规定是哪个文件

建标造函[200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2、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二、暂停执业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 (二)暂停执业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见附件4)格式填写暂停执业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暂停执业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注册初审机关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格式填写恢复注册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恢复注册申请表报建设部办理报批手续。 恢复注册时,应按照中价协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交有关材料。变更执业单位的,尚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注销注册 (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交有关材料。 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⑸ 变更公司法人必须由原法定代表人亲自到登记机关签字是哪年哪个规定里

你好,变更公司法人或者新企业的话,需要法人到税务机关实名认证,就是从2015年开始,从2015年以后,税务机关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需要去实名认证,实名采集。

⑹ 办理公司变更手续需要带什么文件

公司变更的工商变更费是100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共同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3、公司章程修正案;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其它相关资料:(1)名称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注明债权债务由更名后公司承担)、公司章程修改;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住所变更(含住所延期):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新住所证明: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自有房产提交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业主签字的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注明地址、使用期限)及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3.公司所在地工商所签署意见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住所延期的不用提交);4.因住所的变更而影响原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需要重新报批(如消防、环保等)。(3)法定代表人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董事(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的,只提交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任免执行董事);2.董事会决议,其内容:任免理由、选举董事长、其他人员分工(如董事会成员不变,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任免董事长,而不须提交股东会决议);3.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相片、身份证复印件;4.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5.任免书。(4)注册资本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资本数额、公司章程修改;2.验资报告;3.如减少注册资本,还要提供股东会作出决议后30天内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在减资决定作出90天后申请变更登记。(5)经营范围变更: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公司章程修改;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股东变更:1.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同意股权转让(包括标的、方式、价格等),股东权利义务的变更;2.新、旧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包括转让标的、转让方式、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等);3.新股东会决议,内容:确认股东的投资比例、金额,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监事等人员任免(如董事变动,需提交董事会决议重新选举董事长,进行人事分工);4.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5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股权交割证明(如转帐凭证等);6.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7.新或旧股东属全民企业的提交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属集体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有限公司收购股权的提交股东会同意收购的决议(收购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7)延期:1.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改;2.其他与到期原因相应的延期文件(如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注明)。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程序一、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二、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三、登记程序及期限(一) 登记申请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 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2. 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3. 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二) 受理、审查和准予登记1.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2.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3.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5.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6.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本文地址: http://d1.ggsky.com),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三) 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1)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5) 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它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2.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1)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2) 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3) 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它情形。4. 依照前款,即第3条第(1)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依照前款第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⑺ 设计变更的要求在哪个文件里有规定。

ISO9000程序文件

5.0流程输入

1.外部:客户设计变更要求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