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性质的文件有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要具体

❶ 政府有发布对工人进行普法的文件吗

企业法制宣传讲稿 大力开展企业普法和依法治企,把企业的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下,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应用能力对企业来说更为重要和紧迫。 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学法用法能力是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企业法制化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经营中,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诉讼仲裁等均应当纳入法制化轨道,要依法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避免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这些都需要加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以提高企业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水平。下面我讲关于企业治理的常用法规向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在宣传党对企业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政策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学习宣传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末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2)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这些法律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力保护,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商标法、担保法和税法等。这些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信访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发展全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保证,广大干部群众应重视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 2.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同其他公民一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3.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没有国家的统一,任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没有基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和平的环境,这要求每个公民要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当作自己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依法纳税观念,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的义务,任何偷税漏税的做法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6)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凡是已婚的有生育能力的公民,夫妻双方都有责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要求公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公民不得妨碍国家对其子女所实行的义务教育。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从事劳动,并遵守劳动纪律。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如何对外承担债务?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进行事务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进行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3)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5)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6.外资企业的职工是否有权建立工会?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7.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如何进行分配?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8.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包括: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即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即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即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即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即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诋毁商誉行为,即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9.生产者、销售者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的责任包括: (1)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生产者、销售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是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质量标志等;二是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三是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10.国家对经营者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1)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2)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9)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什么是保证?国家对能否作保证人有何限制?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2、国家对中小企业在哪些方面予以创业扶持? 根据中小企业法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在下列方面予以创业扶持:(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2)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2)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3)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4)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5)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6)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7)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13.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4)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5)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等。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1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按照什么程序进行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1)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2)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5.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通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此举解决了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保护了弱者的平等权利。那么,公民如何才能依法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呢? (1)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依据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据此,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①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帮助,但又确因经济困难(以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标准来衡量),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②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老年人、其他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④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2)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是刑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民事案件。申请援助的范围主要包括: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请求发给怃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及其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公民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中国;民事、行政诉讼中国;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国;公证证明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3)申办法律援助的程序。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注意递交下列材料:自己的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援助的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书面材料的,可以请求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填写、记录。 对于一般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受授人,由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受授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将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对于人民法院发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不作审查,即发出紧中国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❷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

通俗地说就是国家制定、提出的可反复使用的法律文件。网络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规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类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❸ 中国法制史上出现最具有行政法典性质文件是什么

《大唐六典》 《大明会典》 《清会典》

❹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要具体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

1、宪法;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

5、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

(4)普法性质的文件有哪些扩展阅读

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1、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我国法院判决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由于只是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也是非规范性文件。

3、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❺ 依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类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法律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法的生效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一般说来,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关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问题,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非常具有操作性:“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又因为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所以两个部门联合制定了规章。部门规章在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政府一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劣于部门规章。当两个文件发生冲突的时,适用部门规章。规章的适用时间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原则,法律溯及既往是例外。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部门法⑴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⑵部门法不等于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往往是由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不规范法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1)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我国法院判决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由于只是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也是非规范性文件。(3)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规范化是指各种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所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使属于法的正式渊源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结构严谨、等级分明、协调统一的整体。系统化是指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归纳,使其完善化和科学化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利于维护和促进法律的统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有三种,即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法律清理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整理,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活动。法律清理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制定或发布该项法律的国家机关,清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但尚未命令废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清理的结果是,对于可继续适用的,以默示或明示方式继续适用;对于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日程,对于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法律汇编指有关主体在法律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顺序将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集中起来,进行系统编排汇集成册的活动。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不产生新的法律,只是把原有的法律进行汇集,其特点是,不改变法律的内容,而是对现存的法律进行汇集处理或者技术加工。法律汇编的主体可以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也可以是其他主体,汇编的目的往往是便于查阅法律或者对法律进行教学和研究。汇编法律所采用的标准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按照法律发布的时间顺序、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制定法律

❻ 普法教育的资料有哪些

普法教育的资料总结了一些,如下,我国都有什么法律? 1、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每个部门法都包含很多法律法规条文。如民商法里面就包含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文件。 2、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法律简介: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普法教育: “六五”普法规划已经公布。“六五”普法规划确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十项主要任务。这十项任务的完成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在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执政的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具有重要表率作用。因此,领导干部是这次普法的“重中之重”。 为使广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减少工作中的法律失误,我们特邀请国家行政学院的专家、教授就依法行政和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讲解,供广大领导干部学习参考。“六五”普法规划已经公布。“六五”普法规划确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十项主要任务。这十项任务的完成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在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执政的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具有重要表率作用。因此,领导干部是这次普法的“重中之重”。为使广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减少工作中的法律失误,我们特邀请国家行政学院的专家、教授就依法行政和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讲解,供广大领导干部学习参考。六五普法教育系列产品目录“六五”普法重中之重 — 新时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专题讲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音像解读) “六五”普法教育宣传挂图(宣传图片) 六五普法《每日解答》三十集系列电视节目片 依法办事 崇尚法治 — “六五”普法宣传挂图图片 “六五”普法学习读本 “六五”普法党员干部读本 “六五”普法必备法律法规汇编 “六五”普法青少年法律知识学习读本 (图文案例版) “六五”普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学习读本 (图文案例版) “六五”普法公民法律知识学习读本 (图文案例版) “六五”普法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读本(图文案例版) “六五”普法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读本 “六五”普法青少年读本 “六五”普法党员干部读本 “六五”普法365问 “六五”普法学习读本

❼ 49年之前我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分别有哪些内容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务就是要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诸如经济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二)宪法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 1、基本人权(1)人权的含义:人权是人按其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2)基本人权的含义:基本人权又称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并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2、我国宪法对公民六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力可分为: (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3、正确对待公民权利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具有统一性。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重合的。同时,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❽ 哪些宪法或宪法性质的文件

我国《宪法》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至1982年《宪法》颁布,如今共经历过4部。而1982年《宪法》颁布后,为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历过4次修改,具体如下: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颁布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颁布第三部宪法于1978年颁布第四部宪法于1982年颁布我国现行的宪法是第四部宪法,分别进行四次修改:1.198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主要内容为:一、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二、对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1993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主要内容是:一、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更加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二、将宪法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十六条关于“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将宪法第十七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的规定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三、删去宪法第八条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增加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容;四将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五、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六、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3.1999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是:一、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二、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增加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五、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六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4.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主要内容是: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三、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四、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五、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六、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七、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十、完善紧急状态制度;十一、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十二、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十三、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中国宪法性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❾ 我国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❿ 1840—1949年有哪些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生效的宪法性文件——1911年《十九信条》; (3)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性和民主性的宪法性文件——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又称《曹锟宪法》或《贿选宪法》; (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政权制定的宪法性文件——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1949年9月在北京的中国人民政协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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