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20年教师招聘公开招聘程序有哪些
这是小编根据往年各区官网上发布的公告信息进行的考试流程汇总(仅以第一批流程汇总),给准备今年准备上海教师招聘的同学们做个参考,今年各区教师招聘将在10月份左右陆续出公告。1、静安面试→区考(学科知识)→面试→心理测试→录职体检2、长宁用人单位审查→试教、专业学科(学科知识)→综合测试→面试→心理素质测试、体检3、奉贤综合测试→学科面试→综合评定→体检和心理素质测试4、嘉定学科知识测试→面试说课试教→由聘任委员会进行听课、面试、考核5、杨浦综合测试→心理素质→学科水平测试→专家面试→体检6、松江面试→区统一考试(学科知识)、面试→市心理及综合测试7、金山综合考核(试教、专业素养)→综合测试→体检、心理测试和政审8、闵行区教育局专业测试(学科知识)→综合测评→试教→心理测试和体检9、徐汇心理素质测试→综合测试→学科知识测试→面试→体检10、宝山综合测试→学科测试→面试→试教→体检11、虹口综合测评→笔试→面试→心理测试12、黄浦招聘单位初审、面试和试教→综合测试→身心健康检查→专家组面试13、普陀综合测试→专业笔试(学科知识)→面试→体检→心理测试和综合考核14、青浦组织考核(笔试、面试、试教)→区组织学科专业测试→体检、心理测试、考察15、崇明由上海市教育人才中心确定:进编考试(综合测试)和心理测试→面试试教→体检以上就是上海各区的教师招聘考试流程,希望对你哟帮助,最后祝您早日上岸!
Ⅱ 2020年陕西铜川事业单位招聘公示和聘用有什么要求
2020年陕西铜川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还未发布,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陕西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陕西省事业单位考试信息,需要详细了解陕西事业单位考试信息的小伙伴,详见如下:(九)公示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由铜川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铜川党建网、铜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及拟聘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学历、专业等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十)聘用公示期满后,由铜川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印发招聘结果通知,并发放《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核准单》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新聘用人员凭招聘通知书办理人事、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不再办理派遣、调动手续。新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其他与聘用无关的事项,由本人负责。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19号)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招聘的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基层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以工作需要等名义借调、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或参加其他单位招聘(考)。原标题:2019年铜川市事业单位招聘638人公告文章来源:http://rs.tongchuan.gov.cn/tztg/index.jhtml
Ⅲ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Ⅳ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提高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新进人员的能力素质能够适应省直事业单位需要,结合近几年公开招聘工作实际,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主要指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部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或选任的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分级管理。第四条 公开招聘人员要严格执行事业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会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公开招聘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招聘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代表对整个招聘过程进行监督。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及其他条件等。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立歧视性条件或为特定人员设置条件。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所在学校出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应聘的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省直事业单位。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年度招聘人员计划;(二)制定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五)考试;(六)公示进入面试人员成绩、名次;(七)体检;(八)考核;(九)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十)公示拟聘人员的有关情况;(十一)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十二)签订聘用合同。第三章 招聘计划、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和相应岗位空缺等情况,编制年度招聘人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法等。同时填报《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其中,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直接报送;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核准后报送。每个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年组织公开招聘不超过两次,分别于上半年与下半年各一次。未申报招聘计划或所申报招聘计划未经备案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招聘人员。第十一条 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备案后,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二)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相关待遇等;(三)应聘人员的条件;(四)招聘的程序、办法,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等;(五)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及计分方法;(六)咨询电话、招聘纪律及监督部门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第十二条 招聘信息至少于报名截止前15个工作日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同时也可在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网站、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发布。第四章 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第十三条 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并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高校自行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第十四条 应聘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并参加考试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书面上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短缺专业的招聘,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第五章 笔试、面试第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专业考试机构组织、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等不同方式进行。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要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认真研究命题范围。第十七条 笔试应封闭入闱命题,严格执行保密准则,并选调富有命题经验专家组成命题组。命题的同时,要将主、客观题分别制定出参考答案和标准答案。第十八条 笔试成绩由组织实施部门公布,考生可自行到相关网站上查询。进入面试人选要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2:1的比例确定。第十九条 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面试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试讲、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第二十条 成立面试工作组织,认真做好面试试题命制及保密工作。面试考官原则上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的具有面试考官资格证人员和其他适合担当考官的专家共同组成,一般为7-9人。面试前,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须制定面试方案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后,再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定期进行业务培训,颁发面试考官资格证书,逐步做到面试考官持证上岗。每次面试前,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将确定后的考官名单按管理权限报送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备案。组织面试前,主考官要组织本组成员进行考前培训,研究讨论试题,明确评分原则,统一评分标准。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可对笔试、面试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第二十三条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以及急需引进的短缺人才等,原则上也要实行公开招聘,特殊情况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批准,可由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组织。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负责考务工作的单位或部门,须将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专业、学历及其它资历资质证明,同《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成绩总表》(见附件2)一起报送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并在相关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第六章 体检、考核、公示与聘用第二十五条 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在招聘方案中可设定笔试、面试最低分数线,低于笔试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面试低于最低分数线的,原则上不予聘用。笔试、面试成绩按规定的计分方法折算成考试总成绩,并据此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人选。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市级以上医院组织体检。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主要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事业单位可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同意后,分岗位、按成绩和考核、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第二十九条 按管理权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考试成绩、考核情况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后,须填报《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见附件3)、《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示表》(见附件4),并提交前三名应聘者的笔试试卷、面试考官评分表和学历(专业)证明等材料,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同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上网公示7个工作日。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持拟聘人员相关材料,到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领取《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见附件5),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应届毕业生不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也应当回避。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 加强监察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监察员培训,并颁发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监察员资格证书。每次考试前,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将确定后的监察员名单报送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备案。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监察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聘用属于公开招聘范围人员的;(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Ⅳ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第四章考试与考核第十六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第十七条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第十八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第十九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第二十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第二十一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第五章聘用第二十二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第二十三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Ⅵ 2021泉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我不了解泉州市的实际情况。一般的程序是:阅读招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部分职位或专业科目技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录用
Ⅶ 招标核准 是什么意思
Ⅷ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二)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招聘。(三)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人员。(四)不得侵犯其他单位以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五)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七)未经应聘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八)不得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第三条用人单位在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刊播人才招聘启事,用人单位必须出具下列材料:(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二)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娱乐演出等)的许可证明。(三)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一式3份)。(五)外省、区、市单位在本市招聘人才,除出具上述材料外,还必须出具本省、区、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同意在京招聘的批准文件。(六)法人单位(含外省、区、市在京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授权其公开招聘的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同时出具其上级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第五条需刊播人才招聘启事的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由市人事局核发《招聘人才批准书》。用人单位持《招聘人才批准书》及核准的启事文稿刊播启事。启事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第六条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发、公布其招聘信息,不得强行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应聘人员,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工作。第七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人才,必须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者许可;用人单位必须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或者协议。第八条用人单位在人才信息网络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中发布招聘信息。信息发布者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查。第九条用人单位所需人才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招聘外地人才到本市工作。区、县所属单位及无主管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属单位及其他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单位性质、主要业务、确需招聘外地人才的理由、招聘的专业、职位、数量、聘用期限、待遇、招聘地区及招聘方式等。(二)证明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文件。(三)聘用合同样本。(四)用人单位能为外地人才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市、区、县人事局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人事局核发《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一)本市人才资源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要。(二)拟招聘的人才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流动的人员。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须持《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招聘外地人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责令其清退非法聘用的人员。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Ⅸ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温政办〔2006〕220号 发布日期:2006-12-30 执行日期:2006-12-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令(2005)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评定为中介类、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除外)补充各类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补充岗位的任职条件,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般面向本行政区域,也可以面向全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以及专业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条件;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三章 招聘方法及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直接予以聘用或任用: 1.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2.因调整领导班子,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 3.同级同一经费管理形式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全额拨款向差额拨款、全额或差额拨款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的人员(不含无行政执法职能事业单位向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事业单位的流动)。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也可以采取在同类人员中通过考试择优聘用: 1.属于我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紧缺专业人才; 2.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3.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岗位的人员。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分为定期招聘与不定期招聘。 定期招聘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一般每年组织两次。其中,公共科目实行统一联考;专业科目考试、面试、体检及考核工作方案,在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参加定期招聘的用人单位应在统一招考前1个月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招聘方式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人员结构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 2.制定并发布招聘公告。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计划,拟定招聘公告,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并在报名开始15天前通过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3.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由用人单位组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报名。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所属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 4.组织考试。考试一般分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不低于2: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5.体检与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特殊岗位须根据岗位性质在招聘公告中设定补充条件。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内容主要为拟聘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体检与考核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6.聘用。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用人单位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有关进人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十五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招聘纪律。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条件、程序及要求执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政办(2000)36号、温市人(2002)19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