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登记表是哪个文件规定的|请教你下水土保持报告编制需要哪些资料、哪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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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主要有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一)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包括谷坊、挡土墙、排水沟、梯田梯地等。①谷坊是在沟谷中构筑多道土石坝以拦截水分和泥沙。②挡土墙建在切坡或沟壁的下方,防止上方土石下移。③排水沟或称天沟,是在沟头和沟谷两坡的上方开挖水沟并硬化,拦截坡面水流,使沟头与沟坡免受流水直接冲刷后退。④在坡地上修建梯田梯地,避免顺坡耕种是十分有效的工程措施。由于梯田梯地的田地坡度很小,水流侵蚀作用也十分微弱,而陡坎经人为加固后具有很好的抗侵蚀能力,因此,水土保持功能最为显著。有关研究证明梯田梯地保水保土效率一般都在90%以上,耕地含水量一般可增加6%~12%,与顺坡耕地相比增产1倍以上。可见修建梯田梯地既有有效的生态效益也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图3-1)。

图3-1 云南元阳梯田

(作者摄于2013年5月)

(二)生物措施

植树种草能有效地拦截降水又能保护地表土壤免受降水及坡面水流的冲刷,是最好的水土保持生物措施。生物措施还包括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等。在推行生物措施过程中必须注重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以保护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关键是国家要提供退耕生态补偿,技术部门应注重引导群众筛选有经济效益的适种林果树木。①应树立起天然林生态效益远大于人工林的观念。天然林从乔木—灌木—草本—菌类—枯木—微生物—动物一应俱全,具有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而人工林仅有单一种类的乔木,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其生态效益与水土保持功能远不能代替天然林。如近20多年来广西大量种植速丰桉,总面积已超过2000万亩。由于桉树容易使土壤肥力迅速下降,失水板结,大面积桉林区水质变差等,2014年广西有关部门已通知各地停止种植速丰桉。实践还证明,从生态效益来讲,封山育林的植物恢复速度快于人工种植。因此,退耕还林势在必行。②筛选适种植物。根据当地气候、土壤特性选择适种植物,还要选择有经济价值的植物,更要防止外来植物入侵。如在石灰岩区不能种松树,应广种各种竹类、桑树等;开垦地选择豆科树种,既能提高地力又能为养殖大型牲畜提供木本饲料等。

(三)综合措施

坡地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水和重力因素为坡面物质下移的动力,因此,坡地开发利用有一系列的特点,如由于物质下移趋势,造成坡地表土容易流失,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等,不能用平原的方法来开发山地,必须采取工程和生物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大力推广小流域综合治理、立体农业、推广沼气技术和坡地农林复合系统等技术。

1.小流域综合治理

以河流上游各小流域为治理的单元,首先在源头坡地种树种草以涵养水分与固土;在沟头上方开排水沟,让坡面水流向沟谷两侧,避免直接冲刷沟头;在沟谷中多建谷坊以拦截泥沙;在沟壁下建挡土墙;在谷坡修建梯田梯地,有选择地种草种树等。

2.立体农业

原理是利用山地不同海拔的气候、土壤、植被等自然因素条件的差异及管理上的需要,在相应的海拔高度合理选种不同的农业生物,使之经济与生态效益达到最佳。如广西马山县弄拉屯做法是:山坡上部保留原生植物,中部发展经济林竹,下部种植耐钙果树,洼地种植玉米等粮食作物。弄拉模式既能以良好的植被覆盖率涵养水分,又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成为喀斯特地区发展立体农业,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榜样。

3.推广沼气技术

沼气技术保障农业系统内部按照生态系统内在的有机联系进行物质良性循环,充分利用养殖业的排泄物和下脚青料发酵,提供生活能源和农田肥料,提高作物产量,有效地防止滥伐森林,达到保持水土目的;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村屯文明卫生环境。

4.坡地农林复合系统

原理是充分利用坡地原有林草植被,减少水土流失;选择用途广并有固氮能力的树种,逐步改良土壤,并提供部分林产品;间种农作物,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持续生产力。具体做法是:坡地上每隔4~6m坡长沿等高线保留原生植物或种植一行树木作为篱笆带,带间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或果树。当树木长至1m时进行剪枝,枝叶还地作为绿肥。树木的作用是把深层养分带到地表,固土、挡土自然形成梯地,篱笆带形成田埂。篱笆带间作为农地或果园,获取经济效益。尼日利亚试验证明,玉米与银合欢复合产量可增产 178%,玉米和豆科植物复合产量可增产51%。

坡地农林复合系统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改进。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形成了土地、植物和动物之间相互关联的有机结合系统。以一个坡面为单元,从坡顶到坡脚,每带篱笆由两行不同品种的植物组成(或留下原有植物),这样即使一个品种受病虫害侵袭,亦不至于使整个篱笆带遭受破坏。每隔两个种植带种一带多年生经济作物(油茶、肉桂、八角、板栗、核桃、桑树等),另两个带种植季节性农作物。

第二阶段:引入饲养业,如林下养鸡或养羊。在篱笆形成后可采篱笆带的叶子作饲料,根据饲料量限定家畜头数,家畜粪便直接作为肥料还田,形成循环利用的生态农业。

第三阶段:在上述技术基础上,在约占60%坡地的上坡引种速生林造林,农田在下坡占40%,林下流失的养分汇集到农田,林下可以饲养家禽或家畜,同时提供农林牧产品。

第四阶段:引进了旅游业、林下种植业(如兰花、海芋等阴生植物)和养殖业,发展观光农业和狩猎场等,同时提供了农林牧产品和旅游产品。以旅游收入支持山地农林复合系统,实现全面可持续利用。

我国推广坡地农林复合技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是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筛选合适的篱笆树种和经济林种。

『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叁』 水土保持中“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在哪个文件里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我国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一种规范,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权、管理权、监督权、处罚权进行统合规范的法律。

『肆』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有没有关于附件的规定文件,要新的,请列举文件名称,如果好的,会有加分

目前用的是《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每个省可能也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伍』 水土保持方案什么时候编写报告书、什么时候编写报告表,这个是有规定的么

我是做水保可研阶段的,报告书一般在接到业主委托后就可以编写了(送审稿),不过事先你要确定主体工程在省水利厅(或自治区)审过没,我们需要的是最终确定下来(一般不会修改)的主体设计。报告表我没做过,不过在报告书初审之后,专家会提出许多意见,我们需要根据专家们的意见编写一个报告书修改表,随修改后的报告书(报批稿)一起交到水保局,如果修改的没什么问题的话就可以拿到批复了。

『陆』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是什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柒』 最新水土保持法是什么时候出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最新水土保持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治理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第三十七条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第六十条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捌』 请教你下,水土保持报告编制需要哪些资料、哪些规范

法律法规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第120号令)⑶《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19号令)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1998.1.1)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⑻《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⑼《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修正)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⑾《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部委规章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⑵《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24号令)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2005年7月修改)⑸《水利部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1995第5号令,2005年修改)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1994]513号 1994年11月)规范性文件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年11月16日)⑵《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还有就是你所在的省份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6 -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GB/T 15772-200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防洪标准》(GB 50201-94)《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 73.6-2001)《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1999)《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1995年)《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J018-97)《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2)《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设计文件《所在省份的水文手册》(xx省水利电力局水文总站)《统计年鉴-2009》(xx省统计局 )有些还需要行洪论证、地灾地勘报告and so on

『玖』 什么情况填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 (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有什么区别)

没有水保方案登记表一说,只有水保方案报告表和报告书,占地在1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方以上就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不足1公顷或开挖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方的只需编报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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