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保密文件一律采取什么|涉密文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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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保密规定

(一)涉密文件资料管理1.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资料,一律由保密办公室专人领取登记,按规定程序办理;开会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先交由办公室登记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2.严格按照涉密文件确定的阅读范围,专人送阅读对象阅办,并办理阅办手续,不得横传或由他人代为传递,不得擅自扩大涉密文件的阅读范围。3.涉密文件、资料应由保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存放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4.借阅涉密文件、资料,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同意,在保密人员处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退还,清销借阅登记。5.涉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得复印、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复印、复制。对复印、复制的份数要进行登记,涉密文件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6.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造册逐一登记,经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交市保密办统一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各处室或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长期保存和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二)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1.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相连,只允许单机形式进行工作, 并由专人负责,实行“一人一机”管理。2.涉密计算机均应设置密码,密码的设置,均应遵循不易破译的原则,如:不采用与自己姓名、出身年月、电话号码等有关的文字或数字作密码,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也不要把密码写在纸上,并应经常更换密码。3.涉密信息的查询、修改、删除等处理只能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不得与非涉密计算机进行涉密信息的传输。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传输涉密信息。4.含有涉密信息的各类存储介质,如u盘、光盘等,列入保密管理范畴,由专人保管,并做好记录。实行备份生成、存储、借用、销毁全过程的管理。5.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并到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6.涉密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7.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三)上网信息和上网信息管理1.严格遵守《保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网络保密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2.加强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保密工作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3.按照“分管领导负总责、处室负责人具体抓”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上网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上网信息工作责任实行三级负责制:即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信息发布、资源提供负总责;相关处室负责人对初审工作负责;信息拟定人员对提供的信息负直接责任。4.定期对网络及信息保密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杜绝涉密和有害信息的传播。一旦发现网上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报告保密部门。5.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信息提供人员自审,相关业务处室初审和分管领导审签,特别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审签”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的保密管理,严防涉密信息上网,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四)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1.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2.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使用完后应及时将秘密文件、资料交办公室保管,不得横向传阅使用或留存。3.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4.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5.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保密办统一保管、销毁。6. 传递涉密信息,应通过机要渠道;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明码传真、手提电话等传递秘密事项。7. 不得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和内部资料。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确需销毁时,要按要求办理。8. 发现有泄密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⑵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进行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2)穿越保密文件一律采取什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涉密载体应当进行密封包装。封装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收文(件)单位名称是否与文件通知单所填写的名称相符,核对确认无误后,才能密封。信封或袋牌上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文(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涉密载体时,应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专用文件袋封装时,文件袋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⑶ 涉密文件怎么处理

你是间谍?合同,资料就不多介绍了,有很多加密软件,WORD本身也有加密功能。主要介绍下硬盘加密和光盘加密。一、修改硬盘分区表信息 。硬盘分区表信息对硬盘的启动至关重要,如果找不到有效的分区表,将不能从硬盘启动或即使从软盘启动也找不到硬盘。(危险不适用)二、对硬盘启动加口令。在CMOS中可以设置系统口令,使非法用户无法启动计算机,当然也就无法使用硬盘了。(容易破解)三、对硬盘实现用户加密管理。及电脑增加普通用户,来宾用户,管理用户。根据不同用户,修改不同权限,达到硬盘和文件加密目的。(同样容易破解)四、硬盘加密软件。常用的有 MagicLocker 紫电硬盘加密神 SecurStarDriveCrypt CompuSec PWMBR Prayaya加密王五、光盘加密。将数据刻录到DVD光盘上,尽管这样带来了便捷,但数据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如果光盘丢失,重要数据很容易被他人利用,为了满足用户需求,不少第三方刻录软件提供了加密功能,譬如“SecureBurn”、“光盘加密大师”、“加密金刚锁”、“Roxio Media Creator”等软件,通过它们制作好需要刻录的加密文件,刻录后的光盘需要密码才能打开,否则光盘信息无法显示,以此保护光盘数据不被盗用。尽管这种刻录加密方式比较简易,但对于学生、家庭等个人用户而言,已经可以提供不错的隐私保护能力。

⑷ 涉密文件能否穿越

仅限于涉密人员阅读,不得擅自扩大文件传阅范围。涉密文件是指记载涉及军事秘密事项与信息的文件。载体涉密文件包括机关之间相互往来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机关内处理事务的内部文件和各种信息记录。1.凡带有“绝密”“机密”“秘密”标注的文件均属于涉密文件,仅限于涉密人员阅读,不得擅自扩大文件传阅范围。2.文件传递过程中,不横向传递文件,不把批文直接交承办单位,应交由党政办公室按批示进行传阅办理。3.阅处涉密文件一般每次不超过1天,急件阅后即还,不得任意积压与延长阅文时间。4.涉密文件不得擅自转借、摘抄、复印、扫描、上网;不得对涉密文件进行丢弃、销毁等处理,应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进行处理。5.涉密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将文件带出办公室,不随意摆放于办公桌上,阅后请及时归还或入柜保管。

⑸ 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有哪些保密要求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经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防护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本人有效监控之内。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严密封装,至少应有两人同行。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⑹ 保密文件管理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涉密文件的拟制、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签收等手续。二、涉密文件由单位保密员统一管理,阅办涉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对密级文件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资料。三、发出、收到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文件、资料,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单位后及时交给保密员处理;四、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直接传递,不得任意横传。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要向保密员办理手续。法律依据:《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规定》五 涉密文件、资料,不经上级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六 凡因工作需要复印、印制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复印后的涉密文件资料按涉密文件管理。七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保密员保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八 干部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全部 移交。九 涉密文件资料的清退和销毁。阅办的涉密文件应当及时清退,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登记造册,交由区保密局统一集中销毁,个人均不可自行、随意销毁。严禁将各类涉密载体或者内部资料、刊物当废品出售。对违反保密规定,使涉密文件资料发生失泄密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十 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

⑺ 传阅保密文件一律采取什么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涉密文件管理的要点是:专人保管、清晰登记、统一管理、集中销毁;传阅不过夜,严禁私人保管和复印。

⑻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这事不该你问!

⑼ 我国确定国家秘密采取什么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⑽ 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的保密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1)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 (3)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进行登记,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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