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地方政府规章文件有那些,举例
地方政府规章文件有: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文件一般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政策或者文件。
政府:
政府是指国家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
『贰』 政府的文件有什么规定
有固定格式。公文的格式分为三个部分:头部、主体和笔录。它包括18个要素,如副本编号、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机关的标志、签发机关的编号、签发机关、标题、主要发送机关、文本、附件说明、签发机关的签名、书面日期,印章、批注、附件、复印机关、签发机关、打印日期和页码。具体如下:1、主要的发送机制通常写在文本之前,标题下和最上面的一行在标题下留空,左边的顶格是仿宋字体排版的,当返回行时,使用顶部网格,在最后一个主发送机制的名称之后,使用全角度冒号。2、签发日期,书面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年7月9日,书写日期一般为正文下方2行,右侧4字空白,应采用仿宋3号字体,签发单位的签名应在书面日期的行和日期的中间对齐。3、抄送办公室的名称应标记在印刷板记录的顶部和主题词的下方,用横线将主题词与印制板记录分开。在“抄送办公室”名称前,加上“抄送”三号仿宋体,左起1号空格,后加全角冒号。4、印版记录:由发行机关名称、印刷发行日期、两横线组成。印刷发行机构在印刷发行时,有一个字左空白,一个字右空白,仿照3号宋体印刷,印刷发行时间以阿拉伯数字为准,年份不得缩写,上行链路时,打印和分发日期后打印“打印”字样;下行链路并行时,打印“打印”字样。5、紧急程度:紧急程度是公文交付和处理的时限要求,包括“紧急”和“特急”,表示紧急程度的目的是为了引起特别注意,保证公文的及时性和应急工作的及时处理,其中应急公文标注“紧急”,应急公文标注“紧急”,紧急程度通常写在标题或编号的左侧或标题的右上角。
『叁』 市政府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市政府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肆』 政府公文格式及字体字号标准大全
党政机关公文字体和字号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 mm×297mm。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 mm±1 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 mm。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1、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2、版头
(1)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6)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7)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 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3、主体
(1)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机关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7.4.2。
(3)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6)附注
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7)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4、版记
(1)版记中的分隔线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机关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5、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GB/T 9704—2012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伍』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8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行政公文。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等适用本规定。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不得称条例。非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使用上述名称。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作重复性规定。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起草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并提请市政府印发。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报送时间等内容。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需在当年增加的项目,提议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的,可以作为增加项目。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也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第十条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由其负责人、法制机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及调研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送或者不再需要制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相应调整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应当先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决策。第十二条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下列资料:(一)送审报告;(二)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档;(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对于不同意见的采纳、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五)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六)调研报告;(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外地有关参考资料等。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规审查。
『陆』 政府下发的文件格式有什么要求吗
有,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发行。
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2、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3、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4、版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6)政府文件有什么规定扩展阅读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现行的1999年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国务院2000年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简称99版国家标准),停止执行。
一、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同99版)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 g/㎡的胶版印刷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85%,pH值为7.5—9.5。
二、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同99版)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三、版面
1、页边与版心尺寸(同99版)(见图一)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 mm,公文用纸装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2、行数和字数(同99版)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3、文字的颜色(同99版)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4、制版要求(同99版)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5、字体和字号
1999版: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2012版: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字体。特殊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四、装订要求
1999版:骑马订或平行订的订位为两订钉锯外眼距书芯上下各1/4出,允许误差。裁切成品尺寸允许误差±1mm。
2012版:骑马订或平行订订位为两钉眼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裁切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
『柒』 政府文件实施时间是否有明确规定
政府文件实施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政府文件,即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但这是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规则,部分部门也有相关的规定,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另外从各级政府已经发布的文件也可以看出,要么是立即执行,要么就是确定自公布之后一定期间后施行。政府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一般仅仅是行政文书,对一定范围的人或事有约束力,而不像法律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是法律中经常出现但又并不局限于法律领域的一个概念,它主要是指具有规范性即规定权利和义务的、适用于不特定对象的各种文件。在非法律领域,“规范性文件”主要被用来指对某一群体具有纪律约束力的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捌』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细则”、“通告”等。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未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文件的制定程序,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切合本市管理工作实际,不得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二章起草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可由市政府确定起草部门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第七条起草部门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业务处室或者其所属机构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内设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涉及的社会领域管理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5日内书面反馈意见。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审查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审查并出具意见、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主要起草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 .第三章报送第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以部门文件的形式报送市政府, 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收文处理。起草部门不得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接报送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办公厅所属机构。第十二条起草部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报送审查的请示;(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和起草说明;(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四)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复印件、反馈意见汇总及意见的采纳情况;(五)按照《唐山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资料;(六)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七)其他相关材料。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负责法制工作处室意见、草案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第四章审查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市政府有关领导批转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瑕疵的,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起草部门进行补充完善。
『玖』 政府文件实施时间是否有明确规定
摘要
(1)政府文件,即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