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队伍训练出自哪个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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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什么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务院制定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务院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各级民政府县级各级民政府关部门根据关律、规、规章、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应急预案及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适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由务院规定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其关律、规规定针突发事件性质、特点能造社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及事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统筹安排应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二十条县级民政府应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设区市级民政府应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重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各级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登记危险源、危险区域应按照家规定及向社公布第二十条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乡级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应及调解处理能引发社安全事件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所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处理本单位存能引发社安全事件问题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本单位能发突发事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应按照规定及向所民政府或者民政府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产经营场所、危险物品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展隐患排查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其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交通工具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必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口畅通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状态确保使用第二十五条县级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民政府及其关部门负处置突发事件职责工作员定期进行培训第二十六条县级民政府应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民政府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建立由志愿者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民政府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应急、协同应急能力第二十七条务院关部门、县级各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关单位应专业应急救援员购买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器材减少应急救援员身风险第二十八条民解放军、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计划组织展应急救援专门训练第二十九条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乡级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必要应急演练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所民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展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必要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偿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公益宣传第三十条各级各类校应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内容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安全意识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校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监督第三十条务院县级各级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工作所需经费第三十二条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设区市级民政府突发事件易发、发区县级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与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产、供给第三十三条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线与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通信系统相配套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工作通信畅通第三十四条家鼓励公民、其组织民政府应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捐赠第三十五条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家财政支持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公民参加保险第三十六条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教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才鼓励、扶持教科研机构关企业研究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务院建立全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各级民政府应建立或者确定本区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析、传输关突发事件信息并与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第三十八条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专业机构应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民政府应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公民、或者其组织应立即向所民政府、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专业机构报告第三十九条各级民政府应按照家关规定向级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民政府关主管部门应向本级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应及向所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关单位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做及、客观、真实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四十条县级各级民政府应及汇总析突发事件隐患预警信息必要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员、专家者进行商发突发事件能性及其能造影响进行评估;认能发重或者特别重突发事件应立即向级民政府报告并向级民政府关部门、驻军能受危害毗邻或者相关区民政府通报第四十条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应根据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员能发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四十二条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预警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紧急程度、发展势态能造危害程度级、二级、三级四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级高级别预警级别划标准由务院或者务院确定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预警自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事件即发或者发能性增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关律、行政规务院规定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决定并宣布关区进入预警期同向级民政府报告必要越级报并向驻军能受危害毗邻或者相关区民政府通报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即发突发事件特点能造危害采取列措施:()启应急预案;(二)责令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负特定职责员及收集、报告关信息向社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发、发展情况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三)组织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员、关专家者随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析评估预测发突发事件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及能发突发事件级别;(四)定向社发布与公众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析评估结并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按照关规定向社发布能受突发事件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识公布咨询电第四十五条发布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县级各级民政府除采取本第四十四条规定措施外应针即发突发事件特点能造危害采取列项或者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特定职责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员备员做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准备;(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状态、随投入使用;(三)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维护社治安秩序;(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五)及向社发布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建议、劝告;(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公共场所;(八)律、规、规章规定其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第四十六条即发或者已经发社安全事件县级各级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级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越级报第四十七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民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按照关规定适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事实证明能发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关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针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关部门调应急救援队伍社力量依照本章规定关律、规、规章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自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事件发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采取列项或者项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营救救治受害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员及采取其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危害员提供避难场所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卫防疫及其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关场所止员密集或者能导致危害扩产经营及采取其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民政府设置财政预备费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调用其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要求具特定专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必需品供应;(八)依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秩序行维护社治安;(十)采取防止发、衍事件必要措施第五十条社安全事件发组织处置工作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事件性质特点依照关律、行政规家其关规定采取列项或者项应急处置措施:()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抗或者暴力行参与冲突事妥善解决现场纠纷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二)特定区域内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及燃料、燃气、电力、水供应进行控制;(三)封锁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员身份证件限制关公共场所内;(四)加强易受冲击核机关单位警卫家机关、军事机关、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警戒线;(五)律、行政规务院规定其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治安秩序事件发公安机关应立即依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秩序恢复第五十条发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民经济运行务院或者务院授权关主管部门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应急措施保障民群众基本需要限度减轻突发事件影响第五十二条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必要向单位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交通工具其物资请求其民政府提供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产、供应必需品应急救援物资企业组织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员受突发事件危害员第五十三条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按照关规定统、准确、及发布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编造、传播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其组织应按照民政府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员组织群众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秩序第五十六条受自灾害危害或者发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员营救受害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防止危害扩必要措施同向所县级民政府报告;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本单位员社安全事件关单位应按照规定报情况并迅速派负责赶赴现场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其单位应服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配合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员参加所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公民应服民政府、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配合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秩序第五章事恢复与重建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威胁危害控制或者消除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停止执行依照本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衍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安全事件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造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区尽快恢复产、、工作社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级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应及组织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关部门恢复社治安秩序尽快修复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级民政府支持向级民政府提请求级民政府应根据受影响区遭受损失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组织其区提供资金、物资力支援第六十条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区关行业发展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矛盾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秩序期间其本单位工资待遇福利变;表现突、绩显著由县级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伤亡员依给予抚恤第六十二条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应及查明突发事件发经原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级民政府提报告摘自《华民共突发事件应》

Ⅱ 应急预案由技术负责人编制审批 参考的具体依据性文件是哪个

依据来自于《安全生产法》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以许多企业都让一把手来签批准发布令。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预案是应急救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

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包括应急体系建立、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的落实、预案的编制、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与物资的准备和维护、预案的演练、与外部应急力量的衔接等。

(2)应急队伍训练出自哪个文件扩展阅读

应急响应分级(分3级)

1、一级紧急情况:通常政府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2、二级紧急情况:需要两个或更多部门响应的紧急情况。

3、三级紧急情况:能被一个部门处理的紧急情况。

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有关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事故侦测、警戒、疏散、人员救助、工程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为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应急中心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Ⅲ 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目前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

(一)应急救援主体

广大人民群众是地质灾害营救队伍的主体。根据从1999年以来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全国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4万多处。目前,最有效的方法还是群测群防,就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通过接受培训,有组织地参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及时捕捉地质灾害前兆、灾体变形、活动信息,迅速发现险情,及时预警,迅速组织疏散、转移,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一种防灾减灾手段。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从200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规范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专门下发了有关通知。一是开展以县(区、市)为对象的群测群防的“十有县(有组织、有规划、有经费、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建设(国土资发[2009]46号),首批已有321个“十有县”达标(国土资发[2009]174号),2011年1月14日,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又公示了第二批527个县(市、区)名单。二是开展基层国土所地质灾害“五到位”建设。就是对辖区内居民建房,地质灾害隐患简要评估到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员联系到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巡查到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材料发送到位;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预案和人员到位。总结来讲就是要做到评估、巡查、宣传、预案和人员到位。三是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即行政管理、事业支持、应急处置、专家咨询、中介服务五条线。第一,努力改变国土资源系统地质灾害管理力量上下“倒三角形”结构的现状,督促市、县两级增加人员配备,加强行政管理一条线。第二,在已有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基础上,推进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全面建设,建实事业支持一条线。第三,完善部级应急中心组织建设和支撑机构建设,细化应急响应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省级应急中心建设,建立应急处置一条线。第四,建立部级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鼓励市、县组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建成专家咨询一条线。第五,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各项资质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工程质量,建设中介服务一条线。

(二)专业救援队伍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精神,成立省级综合应急救援总队。2010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要求。公安部要求东部各省2010年底前建成应急救援总队,加快和促成各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挂牌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总(支、大)队长、政治委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主官担任,第一政委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政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接受政府的统一领导,服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调度。各地人民政府应赋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官在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机处置权,调动各专业队伍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排除险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建设也在稳步推进,截至2010年7月,153个地级政府挂牌成立了应急救援支队,821个县级政府挂牌成立了应急救援大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计划通过3年时间健全市、县两级救援队伍。

新组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救援总队是以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为任务,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的救援体系。

(三)应急救援专家

国土资源部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增补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并报请国土资源部确定了36名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

此外,依照群测群防体系应建立部级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鼓励市、县组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建成专家咨询一条线。目前,省级单位正在组建过程中。

(四)其他救援队伍

2001年以来,我国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立了32支地震专业救援队,约5000人,在中国地震局的直接领导下,形成了我国的救援教官队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矿山与危化救援队等几个国家级救援队和一批地震救援培训基地也相继建设并落成。

(五)应急救援技术

2009年8月13日,作为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支撑单位的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成立,这标志着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机构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009年,我国加强了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网络、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远程视频会商系统。配置了单兵作业、单兵防护、专业探测、信息通信和室内作业5类应急装备和应急设备54台(套),包括卫星应急通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稳压电源系统、海事卫星电话、对讲机、发电机、超短波电台、手持GPS等。

2009年10月30日,在国土资源部应急卫星通信专网平台下建设的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突发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通过卫星传输,实现了南江中心站、应急车载站、人工便携站和县、省、国家3级的互联互通及与灾害现场的四方视频会商,专家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会商和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南江县是第一个实现与国家级突发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互联互动的县。

不久前,由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联合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在黄石市板岩山地质灾害现场进行了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演练。在这次演练中,无人驾驶飞机、飞艇、三维激光扫描仪作为宏观和定量监测装备,在整个演练过程中发挥了高新技术性能,获得了危岩体周边12千米,分辨率15厘米的高质量航拍影像和地面三维扫描成果。同时,无人驾驶飞机、飞艇更是实现了在远场起飞,转场至地质灾害点上空作业并安全返航的预定目标。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实现了多点互联互通及与灾害现场的多方视频会商。这也是我国首次采用无人驾驶小飞机、飞艇、三维激光扫描仪、多人工便携站等综合技术与多部门合作,通过地质灾害应急远程传输系统开展的地质灾害特大险情会商技术演练。

(六)应急救援后勤

应急救援后勤是有效开展地质灾害营救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支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9年出台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有关的资金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共设立了10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也建立了地方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用于地震)。

Ⅳ 乡镇卫生院关于召开应急队伍培训的通知怎么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社会应急救援大队:为加快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特别是应急救援队员在救援活动中的自我防护和自救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全员轮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市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部队员、全市各村级应急救援队伍全体队、全市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全体队员。二、培训时间:××年××月××日到××月××日,每期半天时间(乡镇(街道)具体安排见附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另行通知)。三、培训内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知识及应急救护基本知识等。四、责任分工:应急管理局负责轮训工作的牵头、协调、组织和安排;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培训工作的组织安排;市红十字会负责落实身体救护教学的师资并提供急救培训的相关教具,应急人员意外险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乐清分公司负责提供、安排师资,与乡镇对接落实具体场次和时间,协助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五、其他要求:基层应急救援人员轮训工作是解决广大应急救援队员急需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的迫切要求,也是乡镇(街道)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的自身需要,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汛期的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提前谋划,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完成任务,并取得实效。中国人寿保险乐清分公司要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约定,聘请专业人员授课,这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通过轮训,使广大基层应急救援人员做到识别危险,掌握技术,危机时刻正确处置,实现救援人员少伤亡少损失。署名,日期。

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二)建设目标。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救援人员经什么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培训。其中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6)应急队伍训练出自哪个文件扩展阅读

应急救援的相关明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有: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Ⅶ 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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