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文的格式规范
摘自:http://www.dycoal.cn/bbs/Show.asp?boardid=46&id=1663&TB=1一、打开OFFICE,新建一个空白文档;二、保存这个空白文档,起名为你定义的公文名字,这里我们定义为“公文模版” 三、打开“文件”-“页面设置”,设置文档属性,主要属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分别为3.7厘米、3.5厘米(297-37-225=35)、2.8厘米、2.6厘米(210-28-156=26); (2)、设置纸张大小为A4(210*297)厘米; (3)、设置版式“页眉和页脚”属性栏勾选“奇偶页不同”,并设置“页脚”“距边距(页面底端)”高度为2.8厘米(35-7=28); (4)在“文档网格”属性栏设置页面的“字体属性”为默认字体为“仿宋”,字号大小为3号字体; (注:国家标准要求每页一般排22行,每行28字,按我们的设置调整后一般为每页排29行,每行27字,因为考虑具体的实际使用情况,所以对于每页的字数不做硬性规定,如果一定要按标准,可在设立“文档网格”属性栏选择“网格”属性为“指定行和字符网格”,然后调整“字符”为每行28字,“行”调整为每页22行; 四、关闭“页面设置”属性页,回到正文中。 五、确定制作的这份公文是属于“上行文”、“下行文”还是“会议纪要”或者“普通传真件”; 六、开始公文的正式内容制作: 1、眉首内容 (1)在版心的第一行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写上公文的顺序编号,如001; (2)在版心的第一行右上角,3号黑体字标识秘密等级,文字之间间隔1个字的距离,保密期限与秘密等级放在同一个位置,中间用实五星符号“★”间隔; (3)紧急程度的标识也是3号黑体字,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个字,如果第一行已经标识了秘密等级,则紧急程度标识在第二行右上角; (4)填写发文机关标识: 字体:推荐小标宋,未作具体明确; 字号:一般小于长2.2 *高1.5厘米,以显目美观为原则; 颜色:红色 位置: 下行文距离版心上边缘2.5厘米,距页上边距6.2厘米。(如果在“页面设置”的“文档网格”属性页你没有设置为标准的每页22行和每行28字,一般情况下,下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大约在距离版心上边缘下的第3行和第4行的位置上)。 上行文距离版心上边缘8.0厘米,距页上边距11.7厘米。(如果在“页面设置”的“文档网格”属性页你没有设置为标准的每页22行和每行28字,一般情况下,上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大约在距离版心上边缘下的第8行和第9行的位置上)。 制作:发文单位名称全称或简称加“文件”两字组成。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两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在OFFICE文档中实际设置时,可以使用“插入艺术字”的功能制作发文机关标识,选择“插入艺术字”,在艺术字样式选择窗口中选择第一行第三个样式,输入发文机关标识的文字,选择小标宋字体或宋体,加粗,确定插入艺术字后,设置艺术字的格式,将艺术字的填充颜色和线条颜色都设为红色,版式设置为“浮于文字上方”,然后将艺术字形状设置为“纯文本”(即一字行,横行),然后将设置好的艺术字用鼠标拖动到适当位置即可。 注意:如果联合行文的机关太多,可适当调整字体大小,并将发文机关标识与上边距的距离缩短,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有正文。 (5)发文字号 结构: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位置: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3号字体的行),居中排布 字体:3号仿宋体,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其他:年份用全称,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字号下0.4厘米处印一条15.6厘米与版心同宽的红色反线。 联合行文只标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6)签发人 应用范围:上行文 位置: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字体:“签发人:”4字用3号仿宋体,冒号为全角冒号,冒号后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标识 其他:多个签发人标识时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一行,其他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从第二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下顺排。 注意:多个签发人标识时,眉首的红色反线要向下顺移,保证位于最后一个签发人下0.4厘米。 2、公文主体 (1)公文标题 位置:红色反线下2行,居中排布 字体:小标宋 字号:2号 排布规则:可一行或多行,回行尽量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成美观,间距恰当 (2)主送机关 位置:标题下空一行,顶格书写 字体:仿宋体 字号:3号 规范: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后标全角冒号,如果主送机关太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到版记中的主题词下,抄送之上,按抄送的标识方法进行标识。 (3)公文正文 位置: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顺次书写。 字体:仿宋 字号:3号 (4)附件 规范: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3号仿宋体标识“附件”2字,后标全角冒号,附件如果有多份,使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每份的名称,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号,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注意:附件应与公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的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要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应一致。如果附件与公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发文字号+附件(或带序号)” (5)成文日期 规范: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全角的○,一般成文日期右空4字居右放置,位置由印章位置决定。 (6)公文生效标识(印章) 印章上距正文在1行距离内,红色,下压成文日期,如果印章下弧无文字用下套方式盖章,下弧压成文日期,印章下弧有文字,中套方式盖章,印章中心线压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的印章方式请阅读“国家公文格式” 特殊情况说明: 如果公文排版后所剩余空白不能容纳下印章位置,应调整行距,字距,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处,不得再标识“此页无正文”字样。 (7)附注 3号仿宋体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3、版记 (1)主题词 “主题词”3字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 词目用3号小标宋标识,词目间空1字。 (2)抄送机关 如果有抄送机关,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3号仿宋体标识,“抄送”2字后的冒号为全角冒号,各抄送机关之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主送机关太多移到抄送机关上时,标识方法一样。 (3)印发机关与成文日期 位于抄送机关或主题词下1行,3号仿宋体标识,印发机关左空1字,成文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注意:版记中的各要素间均加一条黑色反线,宽度为15.6厘米与版心同宽,且版记必须位于公文的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4、页码 页码为4号半角阿拉伯数字,页码所有各加一条4号“—”字线,一字线与版心下边缘距离为0.7厘米,单页码(奇数页)居右空1字排布,双页码(偶数页)居左空1字排布。 七、其他公文格式的制作 1、信函式 发文机关名称距离页上边距3厘米,字号自定,字体红色,字体推荐用小标宋,可用其他字体代替,以美观为原则,发文机关下0.4厘米处加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边距2厘米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线长17厘米。 信函式发文首页不显示页码,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发文字号下空1行标识公文标题,公文标题为2号仿宋。正文用3号仿宋。 2、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制作方法同下行文的制作方法,标识名称为“XXXXXX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不盖印章。
❷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❸ 求助!规范性文件设定内容问题
没有矛盾,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各省都出台了规范行政自由裁权办法。在很多法律法规中,一般的规定都比较广泛,而实际操作中要面临很多现实问题,因此在大原则下出台一些办法、规定等是合法的。比如国务院有出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广告的管理只在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具体怎么办,各地区到哪个具体部门去办,则要各地方政府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其实就是在法律有规定的前提进行实际操作的一般细则。
❹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指的是什么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形式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1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7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一项法制原则,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是规章,不论其效力等级是高还是低,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没有无例外的原则。对于法不溯及既往这项原则来说,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增加公民的权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8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的解决: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9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机关: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系统化及其法的分类(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要求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应明确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地位,效力及其相互关系;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特定的表达方式;法律文字的简练明确,法律术语的严谨统一等。(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实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后的要求。它既可以是一种立法性质的活动,也可以是立法的准备活动和立法之后对法律、法规进行再整理的活动。它便于查阅,对于司法、执法和守法都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法制统一,提高立法的质量。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1、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法律汇编的目的是便于人们查阅各种法律法规,以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法律汇编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进行的。既有官方的汇编,也有民间的汇编。官方编制的某些权威性法规汇编,还有助于人们确定现行法的范围。我国政府部门以前曾有《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起止年限为1949–1963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期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国务院法制局(办)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汇编(1949 —1985)》,以后又按年度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既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矛盾重叠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它要根据某些共同的原则形成有内在联系的、和谐的统一体,因此,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进行法典编纂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当尽可能把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编入同一法典中去。法律编纂要求较高的立法技术,因此,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在目的、机构、性质(即是否属于国家立法活动)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此外,法律清理也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三)法的分类关于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事实上,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等也是从一定角度对法所作的分类.法的历史类型也属于对法的一种分类。但通常所讲的法的分类是指法的一般分类。法的一般分类是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内法与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一定国家参加和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2、根本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是宪法的别称,它规定了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的法律地位。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为严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普通法”与英美法系中所讲的“普通法”不是同一个概念。3、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戒严法、兵役法、教师法等。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毒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4、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实体法中也可能有一些程序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实体法是主要的,一般称为主法;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现,称为辅助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法不重要,程序法表明决定的形成必须经过法律所设定的步骤,并且向所有参加者开放,当事人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井将参加者、实施者的不同意愿和要求组织、整合为一个结果;这是基本的人权保护机制。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法律现象给予评判,实现形式正义,因而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不成文法主要为习惯法。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❺ 政府采购中样品评分的评分标准怎么写
价格分(40分) 价格分的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0.40×10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技术分 (45分) 1、本项目所投技术指标、技术参数为基本技术指标参数,投标人所投相应设备应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基准分40分。有一项不满足扣3分,扣分大于等于5项的,作无效标处理。 2、投标人所投产品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每有一项加1分,最高加5分。商务分 ( 15分) 一、 销售业绩(5分):能提供近三年内(含三年)有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复印件),每提供一份得1分,依此类推,最高得5分;(未提供证明材料者或提供材料不全者不得分) 二、 节能产品(2分):投标人能提供所投产品的节能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满足本要求得2分,没有相应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分) 三、 维修、应急策略提供时间要求(2分):在最短时间响应并在最快到达现场并维修好的,提供应急策略的,提供三包承诺的;(满足本要求得2分,相邻递减0.5分,没有应急策略不得分) 四、 保修期后优惠服务的具体承诺(4分):质保期满后,在产品使用期内,承诺维修只收材料成本费的得1分;不承诺不得分。质量保证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0.5分,最多得3分,否则不得分。 五、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2分):根据各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制作规范合理、装订精良、提供资料齐全情况对比打分,最高得2分,相邻之间递减0.5分,最低不得分。 一般的公开评标都是这三部分的分加起来,价格分30-60之间。
❻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性是指
法律分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性是指国家制定、提出的可反复使用的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这些规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❼ 一般性规范文件分为哪几类
法律分析: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❽ 我国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❾ 投标文件规范性是否属于客观分
不属于客观分是评审专家根据评分办法中一些固定的内容评出的分数,这个分数一般不被专家的认知所左右,原则上客观分几个专家的评分应该一致;主观分是专家根据评分办法中一些可以变动的内容评出的分数,主观分可能因为专家的认知不一致会出现不同的评分。受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调整的不但有工程和货物招标,也有服务类项目招标。包括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等招标投标。因此凡符合法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咨询服务项目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应当进行招标采购。
❿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类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类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